当前所在位置: 1级文库 > 通知 > 正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2024-11-07 12:55:15 1级文库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由1级文库精心整编,希望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写作上带给您相应的帮助与启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一

规范休假通知

元旦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各位同仁:

20xx年1月1日——元旦为国家法定假日,放假一天。

为便于各部门及早合理地安排节假日生产等有关工作,现将元旦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200xx年12月30日—200xx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和其它工作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

(2)要做好节日期间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并要有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值班人们员要恪尽职守,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上级请示报告,妥善处理,不得延误。在新一年到之际确保过上一个欢乐、祥和节日。

请各部门将节日值班表于12月29日前报公司办公室。

**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春节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亲爱公司全体员工:

新春佳节渐近,为欢度中华民族传统佳节,使全体人们员能够开开心心地过上一个欢乐、祥和20xx年春节,尽可能与家人们一起享受节日欢乐和喜悦;结合生产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

公司定于1月**日起开始放年假,年假共计XX天,截止时间为*月*日,*月*日正式上班。

回家员工建议通过各种途径提前预订好往返车票,以免到时“一票难求”,计算好返乡行程安排,并做好回家理财准备;

同时,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必须在*月*日到达深圳,确保*月*日能够正常上班;届时公司一律不接受电话请假,逾期未到者按旷工处理。

为让不回家员工过一个欢乐祥和春节,同时也方便公司在春节期间食宿安排和管理工作开展,特通告好下:

1、决定不回家并留厂员工(包括外宿员工)如果仍未登记员工,请尽快到各部门主管/文员处登记,登记时注明员工姓名及部门/级别以及是否在厂内食宿,是享用管理餐还是员工餐等。

2、各部门文员/主管请将增加统计名单于元月XX日前将留厂人们中名单交到行政部

3、行政部将根据留厂人们员情况安排用餐及住宿保安相关事宜,请员工决定后再行登记

4、所有留厂员工在春节期间用餐不再扣除伙食费,由公司全额承担,除夕夜与大年初一中餐加餐。

5、留厂员工可以自发组织唱歌、跳舞、游戏等娱乐活动,不得在厂内进行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活动,违者将按厂规处理。

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清明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公司各部门:

根据国家法定假期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清明节放假做出安排,具体如下:

一、放假时间:20xx年4月4日(周六)至4月6日(周一)。4月7日正常上班。

二、请各部门负责人们做好本部门节前工作安排,放假前做到相应清洁工作,并检查相关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办公场所安全、有序。

三、全体员工在节假日期间,请保持手机通讯畅通,注意人们身财产安全,安全度过假期。

特此通知

xx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部

201x年xx月xx日

五一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我司“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安排如下:

“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规定,今年“五一”节全国各地放假3天,时间为5月1日至3日。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据此,国家法定节假日只有5月1日,其余为公休日。

节假日期间,各部门应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安全、平稳度过节日假期。预祝大家节日快乐!

XXX公司

XXX部门

201x年4月X日

端午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各位员工:

端午节假期将至,首先向全体员工致以节日问候,为度过欢乐、祥和、平安节日,201x年端午节放假时间:201x年6月20日至6月22日放假公休,共3天。6月20日(星期六,农历端午节当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6月21日(星期日)公休,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特提醒全体人们员注意以下几点:

一、各部门在节前要组织一次安全检查,进行全面安全自查,杜绝一切安全隐患。包括:不留人们房间锁好门窗、不用设备应切断电源;连续使用设备应安排专人们值班,确保使用安全;重要物品妥善保管,注意防火防盗。。

二、对值班人们员开会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值班人们员遵守公司制度,提高安全意识。

三、各部门在节前要加强对仓库物品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规定。

四、做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节日用车严格审批。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超载开车行为。

五、所有员工端午节期间手机必须保持开机,到外地必须开通漫游,以便保持联络;外出回家探亲员工,注意路途安全,及时购买返程票,防止由于车票紧张而延误节后上班。

六、端午节期间,大家要注意安全。

祝全体员工节日愉快,身体健康!

XX公司人们力资源部

20xx年5月25日

中秋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各部门:

值中秋节临之际,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现将201x年中秋节放假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秋节放假时间定为9月6日—8日,共3天。

二、各部门接通知后,妥善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将各部门值班表于201x年9月5日下午17:00以前报公司办公室。

三、各部门要加强对值班人们员管理,认真落实公司突发事件预案制度,切实做好公司防火、安全、保卫等工作,发现苗头要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值班人们员报告。

公司办公室值班电话:***-******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国庆公司放假通知模板

各位同仁们:

国庆佳节即将到,根据国务院关于法定节假日规定和我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现将201x年国庆节放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单位放假时间为10月1日到7日,10月8日正常上班。

二、如有需加班部门,加班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发放。

三、各部门、各办公室要落实好安全工作责任制,防火防盗,确保公司员工人们身和财产安全。

四、各各部门、各办公室要安排好值班人们员,保证联络畅通,并于9月30日前将本单位值班人们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综合科。

五、各部门负责人们要做好值班检查工作,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对无故脱岗人们员要进行严厉批评,造成责任事故,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们员责任。

六、国庆节期间设总值班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

*******有限公司

*年*月*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二

院属各单位、各部门:

冬季是用电的`高峰期,也是各类事故频发的时期。目前学院电荷峰值已达上限。为给学院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学院用电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节约用电意识。学院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资源节约的重要性,积极教育引导师生提高节电自觉性,自觉养成好的用电习惯。全体师生员工要切实增强节约用电意识,将节电行为自觉融入到日常生活、工作中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节能减排活动。

二、养成良好用电习惯。院属各单位要教育本部门员工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切实做到冬季空调温度控制在20度以内。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房间无人时应关闭空调,尽量缩短空调运行时间。长时间不在办公室或下班时,应做到人走灯灭,主动关闭所有电器设备电源。

三、加强用电安全检查。近期,学院党政办、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将联合开展冬季用电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把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工作切实抓牢抓实。

xxx单位

20xx年5月25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三

银监发〔〕30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

为整顿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行为,强化廉洁从业,严禁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提升服务水平,现就有关事项作出通知。

本通知所指公款是指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资金。

一、加强业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规定吸收公款存款的具体形式、费用标准和管理流程,加强相关费用支出的财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薪酬管理制度,改进绩效考评体系,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市场份额或排名等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强化吸收公款存款行为的审计监督,对违规问题严格问责和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禁利益输送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督促员工遵守行业行为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操守,廉洁从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公款存款业务,不得向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与实物等;不得通过安排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就业、升职,或向上述人员发放奖酬等方式进行利益输送。若公款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该员工应实行回避,对不按规定回避的,所在机构要作出严肃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有关规定,按照公款存放主体的要求出具廉政承诺书。

三、提升服务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公款存放主体的意愿和服务需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公款存放主体开展业务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主动参加公款存放银行的评选,持续优化业务流程,丰富产品种类,不断提升存款综合服务水平。要尽可能减少额外的手续和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公款存款大规模搬家。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质量优、效益好、安全性高的服务,盘活相关银行账户存量资金,增加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提高客户资金的保值增值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

银行业协会应督促会员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倡导公平竞争,抵制不当交易,共同遵守《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行业规约。

对于违反行业规约的。会员单位,银行业协会按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相关情况应报送银行业监管部门。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公款存款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提示和纠正,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借吸收公款存款进行利益输送的,应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纪检监察机关。

重大风险隐患或重大风险事件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6月21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有关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四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由央行牵头、一行三会共同参与制定了一份《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共30条,核心包括打破刚性兑付,限定杠杆倍数,消除多层嵌套,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等,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风险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自有资本进行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第二条【资产管理产品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

第三条【投资者】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投资者: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者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可以不受2年投资经历限制。

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向其销售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第六条【投资范围】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以下资产:

(一)固定收益类资产。

(二)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

(三)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

(四)未上市股权。

(五)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金融衍生品。

(六)具备代客境外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投资境外资产。

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境内外币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应当符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限制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以债权融资为目的的各类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具备评估和管控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信用风险能力的金融机构投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限额管理、禁止期限错配等规定,控制并逐步缩减规模。

第八条【禁止投资的要求】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以下资产:

(一)非标准化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及其收益权。已经投资的纳入金融机构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并在过渡期内进行清理规范。

(二)非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管理的金融资产。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和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第九条【根据募集方式确定产品分类】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每只产品的具体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由金融机构按照勤勉尽责要求,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定。

第十条【公募产品】公募产品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公开发行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投资股票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应当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所投资股票的风险等级设置投资者门槛。

【禁止投资】公募产品不得投资未上市股权和金融衍生品(以套期保值、对冲风险为目的的除外)。

第十一条【豁免注册的公募产品(小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公开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进行资金募集,并依法豁免公开发行的注册要求:

(一)发行对象全部是合格投资者。

(二)12个月内发行募集的资金规模不高于3000万元。

按照上述规定发行的产品适用本意见关于公募产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私募产品】私募产品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由合同约定。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金融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披露资产管理产品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进行销售宣传。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披露本行业资产管理业务的基准收益、收益计算口径和适用会计准则、机构排名及黑名单等。

第十四条【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使用自由资金购买本机构或者资产管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券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后者回购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十五条【独立托管】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第三方托管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禁止资金池】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期限和投资范围,合理确定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或者根据拟投资资产期限,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使产品期限与所投资资产存续期相匹配,不得“以短投长”或者“长拆短卖”。

第十七条【统一资本约束和风险准备金】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统一杠杆要求】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杠杆倍数(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或者债券型基金比例不低于8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投资于股票或者股票型基金等股票类资产比例不低于20%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其他类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是指金融机构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资产管理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产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五

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

昨日(8月30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下发《关于规范深圳市网络借贷借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校园贷进行规范。

《通知》要求,必须审查学生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曾光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也就是说,借款用途只能用于助学或者创业,贷款进行消费则不被允许。

据悉,《通知》针对的是“注册在深圳市相关机构,以及没有注册在深圳,但在深圳有相关业务的”。要求从即日起,深圳地区各企业新增校园网贷业务必须按照通知的要求开展;对于存量业务给予三个月整改期。

校园贷问题不断

《通知》表示,由于准入门槛低,监管相对滞后,行业内出现了变相发放高利贷、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影响学校的和谐稳定。

据悉,,全国在校大学生约为3000万左右。而在这些大学生中,超八成有资金短缺情况,潜在市场规模达近千亿元。

不过,由于校园贷业务机构的参差不齐,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加。如此前曝出的大学生因无法还款自杀、被人冒名顶替贷款以及“裸条”等。

今年5月,教育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预警、应对机制。曾光表示,校园网贷乱象丛生,愈演愈烈,需要及时规范。

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

《通知》要求开展校园贷的企业必须遵循“九项”规定,包括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严禁非法催收等方面的问题。

《通知》中显示,各企业要明确告知借款学生实际的综合借款成本。

同时要求必须审查学生借款用途,“除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有助于学习工作的贷款业务外,各企业不得向借款学生提供其它用途的贷款。”并且,借款必须获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是具有公益性质助学贷款则需要学校的书面同意。

对于目前采用较多的校园代理,《通知》也给予了规定,要求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各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严禁委托学生、校园工作人员或校园商户等在校内开展任何形式的线上线下宣传、推销或代理活动。”

“由于某些不良平台的行为以及不良中介的助推,让校园贷戴上了某些邪恶的标签。作为协会倡导平台、机构的规范性要求,有利于将正规机构与不良机构作出区分。”壹宝贷总经理罗浩杰表示。但他认为,作为一个地方性协会,更多的是一种自律组织的功能,明确提出禁止条款,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行政效力。

曾光表示,发文的背景是配合深圳市各监管部门对市校园网贷业务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吗,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协会将对社会公告并上报市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六

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

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保险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中国保监会将依规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所称信用评级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参照其总公司信用评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运用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适用本通知。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存款按照《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七

银发〔2014〕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4月24日

【解读】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八

试析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管理费

毕业了,必须要提交毕业论文,合格方可毕业。现在的毕业论文要求挺高的,需要有理论部分,实际应用部分。毕业生们最好需要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写出有质量的论文。下面YJBYS给大家提供经济管理论文范文一篇,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论文摘要】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发展,对其业务及管理费实行从高层到一线员工,从财会人员到业务人员的全员管理和从预算到采购,再到核算的全过程控制,防范和化解财会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论文关键词】预算管理;集中采购;核算监督

11月29日,中国保监会披露了20保险公司检查及处罚情况:查实通过虚构经济业务事项,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渠道虚增业务及管理费8065.8万元,依法处理保险公司各级各类管理人员87名、保险机构55家、保险中介机构54家。随监管部门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不断提高,每位金融从业者都应认真思考怎样合规经营、科学发展。其中,最敏感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怎样依法合规地列支业务及管理费。笔者认为: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和业务发展,对业务及管理费施行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即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公平公开的集中采购和精细化、流程化的核算监督,防范和化解财会风险,确保健康发展。

一、预算管理

每至年末,就会出现突击花钱、花光预算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我们大部分中国人更多地强调感悟、想像、经验,不善于实验分析和逻辑推理,预算中有太多的主观臆断;二是我们大部分企业的预算存在编制不透明、下达不及时、调整不科学、先严后松等等情况;三是我们的考核评价与预算脱节,节约反被罚,只好使劲败家,出现预算的“负激励”效应。笔者认为,金融机构要杜绝突击花钱的现象,就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实施全面的预算管理,把这种预算的“负激励”效应彻底扭转成“正激励”效应。

(一)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金融机构的财会部门,一是要做好预算编制的宣传解释工作,让每个员工都明确企业的战略意图;二是要以经济增加值为导向,鼓励创造价值,制订出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三是要提供功能强大的模型,录入参数就输出相应预算额度,使预算编制简捷透明。

1.如银行业务部门在编制本部门预算时,可事先搜集详实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再根据业务发展目标和系统内外的市场占比,同时参考存量或增量客户的情况,然后运用各类模型,编制出科学合理的业务及管理费预算。

2.再如银行财会部门在审批预算时应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获取尽可能多的信息,避免业务部门夸大营销难度进而获得不合理的财务资源,确保预算目标始终围绕企业战略目标。例如,银行近期的战略目标之一是:利用信息技术迁移柜面业务,提升电子银行交易量比,逐步降低柜面业务,减轻柜面人员的工作压力。财会部门在审批时就应提高电子银行的广告宣传费、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方面的预算额度,降低柜面有关费用的预算额度。

(二)预算的控制和调整

预算的控制和调整不是对现状本身的控制而是对发展趋势的控制和调整,应遵循有效性原则、动态管理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定期监督预算进度并及时调整预算额度,追加预算、核减预算、调整预算严格按程序办理,避免预算有编制有审批但无控制无调整的虎头蛇尾现象,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例如,《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价格折扣折让方式、销售或服务同时给予赠品、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金融机构的财会部门就应指导业务部门按上述规定及时地申请调整业务宣传费预算,引导其开展上述情况的营销活动。再如,财会部门发现业务部门的某项业务进展缓慢或停止,评估后就应核减少其对应的预算额度。

二、业务及管理费的集中采购

天价采购也是近年来的舆论热点。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单位预算确实过于宽松,有必要核减;二是有些单位未能让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进行物有所值的阳光采购。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不断壮大,很多以前可分散采购的业务及管理费,现在就有必要集中到总部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如分支较多的金融机构对员工出差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与有关企业进行协议定价,并制订最优的出行方案,这样既避免了虚构事实,又节约了费用。笔者认为,金融机构的业务及管理费采购可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它们互为补充,在实际采购中要根据企业自身条件、资源状况、市场需要,灵活地做出制度安排,积极创新采购方式和内容,并根据对采购产品的体验,进行及时调整。

(一)全流程管理业务及管理费的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应遵循“集中性、独立性、竞争性、适用性”原则,实施“供应商管理-采购谈判-合同执行管理”的全流程管理,严禁逆流程操作。

1.采购需求部门应按业务发展和日常营运所需,提出采购需求,并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明晰性和完整性负责。

2.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需求,在确认采购预算已安排后启动采购程序;根据采购方案制订评审标准,发出采购邀请,确定评委;根据评审结果,按照符合采购需求、性价比最高的原则提出入选供应商建议;在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把采购结果通知入选供应商及采购需求部门办理合同签署。

3.采购需求部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后做好商品验收、按合同付款工作,并将商品验收、使用情况及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及时报采购部门。

(二)规范业务及管理费的集中采购范围

一是明确集中采购的商品范围;二是明确集中采购商品的采购金额起点。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九

中小银行金融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探讨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银发[]127号)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

4月24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十一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对进一步盘活信贷存量、加快资金周转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业务存在交易结构不规范不透明,会计处理和资本、拨备计提不审慎等问题。为促进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遵守“报备办法、报告产品和登记交易”相关要求

(一)报备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理制度;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和操作流程,并及时报送银监会备案。

(二)报告产品。银登中心应当根据银监会相关要求,制定并发布产品报告流程和备案审核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银登中心逐笔报送产品相关信息。

(三)登记交易。出让方银行应当依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108号)相关规定,及时在银登中心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集中登记。

二、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应当依法合规开展,有效防范风险

(一)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二)出让方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开展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的,在继续涉入情形下,计算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比例和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时,出让方银行应当将继续涉入部分计入不良贷款统计口径。

(三)出让方银行应当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和《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会计处理和风险实际承担情况计提拨备。

(四)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五)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六)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估值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相关业务环节出具专业意见。

(七)出让方银行和其他相关交易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拟转让收益权的信贷资产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八)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三、银登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督,并及时报告重要情况

(一)开展业务产品备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构成、交易结构、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和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加强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相关平台功能,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定期向银监会报告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产品备案、登记转让信息和相关统计分析报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内部发送:创新部、审慎局、法规部、政研局、检查局、政策银行部、大型银行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农村金融部、外资银行部、信托部、非银部、财会部。(共印20份)

联系人:左英利 联系电话:66279128 校对:左英利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4月28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篇十二

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

由于受持续旱情的影响,黔西南州境内水电发电不足,电力供应形势严峻。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用电,确保兴义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供应可靠有序,为此,我们向全州倡议:要求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立即行动起来,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以实际行动开展好节约用电活动,共度电力紧缺难关。

一、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以身作则,带头节电,合理使用灯光照明,自然光线充足时,尽量不开灯;人员较少时,尽量少开灯。努力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现象。公共照明应按要求使用节能照明,节约用电;机关、企事业单位尽量合理使用空调,若特殊环境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自觉将温度设定在26℃以下;对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做到人走机停。

二、工业企业要加快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及工艺,积极采用节能产品和节电新技术;辅助单位必须采用节能照明,降低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做好主避峰、错峰用电工作,减轻电网高峰压力。

三、商业、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推广使用节能型灯具,合理使用电梯、空调等设施。

四、公共场所大型景观照明亮化设施、市政路灯、要使用节能灯,并根据天气实际控制开关时间,采取部分照明、轮流照明等措施;在电力供应紧张时,除重要政治经济活动外,各公共场所应暂停使用广告灯、霓红灯、亮化工程等非必要用电设备。

五、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尽量避开在用电高峰时段(每日8:00-11:00、18:00-23:00)使用电熨斗、微波炉、电水壶、电热水器等功率较大的家电设备。在家庭中推广使用节能灯,采用节能家电。

有序用电、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度难关,把节电行为落实到日常生活的细节之处,在全州形成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篇)

下载Word文档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t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