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2024-04-04 16:52:21 1级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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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篇一
交通管理法律论文
摘 要:根据XX地区城区交通现状,分析**县城区交通现状原因。针对**县城区交通现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XX地区城关,交通现状,原因,对策
XX地区位于浙江省东南角,属典型的丘陵地貌。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交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迅速膨胀的机动车拥有量与落后的交通基础设施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和城市管理的疲软放任与交通秩序的混乱互为因果,城区街道交通容量已显饱和状态,交通堵塞点随处可见,“拥堵”、“混乱”成了**城区交通的代名词,这不仅使百姓出行深受困扰,而且严重影响到旅游城市的形象。如何针对实际破解这些难题,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现结合调研情况,作一探讨。
一、当前**县城区交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道路通行状况差,交通秩序混乱
行人、自行车、黄包车、电瓶车、摩托车、残疾车和汽车等都混合行驶在同一道路上,交通参与者不能做到各行其道,有的无视路规,争先恐后,抢占道路,致使交通状况混乱不堪,尽管穿城中路北段、酒坊巷设置了单行道,拥堵状况有所缓减,但整体道路通行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尤其是高峰时段,学校、超市、菜场等特殊路段经常寸步难行。
(二)停车矛盾加剧,停车秩序混乱
停车难,乱停车,这一现象在城区表现得十分突出。目前,我县机动车拥有量为35720辆,且以每年3000多辆的速度增长,而街道的停车泊位只有1000个,远远不能满足停车需求。车辆在得不到停车场地的情况下,只能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停放,通行道路拥挤程度增加,交通秩序管理压力增大。由于管理上的失控,市民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无序。公交车招手即停,站点设置失去意义;营运残疾车、电瓶车、黄包车、“摩的”三五成群,在街头、路口任意扎堆停靠。各类车辆的无序停放,使本不宽敞的道路更显拥挤,秩序更加混乱。
(三)“六类车”恶性竞争,客运市场混乱
目前城区客运市场除了合法的公交车、出租车、黄包车外,还存在大量的非法残疾车、电瓶车和“摩的”。尤其是残疾车、电瓶车非法营运呈高发猛进态势。据县残联于去年7月份进行的不完全统计,城区营运的残疾车现有750多辆,其中上牌的只有125辆,电瓶车约有600多辆。这两类非法营运车辆大量充斥街头,驾驶者或手脚残疾,或年老体弱,交通安全知识缺乏,闯红灯、抢车道、乱转弯现象较为普遍。“摩的”非法营运则常以逆行违章、冲关等手段逃避处罚,这些非法营运不仅严重扰乱了城区交通秩序,而且严重扰乱了城区客运市场秩序,对公交车、出租车和黄包车的经营造成了极大冲击。在此恶性竞争下,公交车经营惨淡,难以为继,无法发挥其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的有效功能;出租车的发展多年来处于停滞状态,无法在城区营运市场分得一杯羹,只好转向中长途客运;黄包车为求得生存,私下非法安装电瓶,与残疾车、电瓶车比拼,给营运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由于道路不畅、营运混乱,我县当前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据了解,上半年我县共发生交通事故3280起,其中80%发生在城区,事故中有80%与电瓶车、摩托车、黄包车、残疾车等有关,而且由于非法营运车辆没有保险,给事故处理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城区交通秩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础设施严重滞后,造成道路交通不畅
1、路网结构不合理。城区人口密度大,道路狭窄,路网框架没有拉开,人流、车流相对集中于老城区。按要求每500米城市道路,必须要有纵横交错的路网。由于旧城的历史现状、旧城改造的局限性和规划执行上的原因,目前我们根本达不到这个要求,有限的道路载荷与日益增长的车辆形成十分尖锐的矛盾,路网功能层次混乱,次干道和支路欠缺,疏导交通能力不足,而且城区路、街功能不分,混合使用,如穿城中路等道路沿线商业网点密集,购物人流、车流、物流相互交织,占用城区道路,造成交通不畅。
2、公共停车场地缺乏。机动车拥有量和车辆使用频率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急剧上升,拉动了对停车场地的需求。目前城区街道划线的停车泊位非常有限,停车场建设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公用设施建设缺乏地块。目前仅在人大政协楼前(地下)、中医院前、建设局原址、**街与环城南路交叉处设置了四个小型公共停车场,杯水车薪,且由于远离商业中心,车位实际利用率不高。外围货运车辆没有固定停车场地,只能沿路停放,大量场外停车和占道停车,造成静态交通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3、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不同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隔离护栏等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滞后于道路建设,未与道路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科技投入少,没有根据通行需要,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由于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与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不够同步,影响了交通秩序管理,给交通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4、市场建设没有跟上。由于对蔬菜、水果市场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城区有“市”无“场”问题相当严重。一些菜农、果农因无固定市场可以摆放,不得不以马路为市场,目前,城区共有马路市场10多个,流动摊位1000多只,主要分布在主街道或主次街道的交汇处,占据路面,成为一个个交通堵塞点。
(二)管理部门职责不清,对交通秩序管理不力
1、管理部门职责不清。由于体制的原因,城区道路规划、建设、管理不统一,部分街道路权不清。道路建设虽有规划,由于建设业主不同,出现建设标准不一、道路功能不一的情况,加上城区范围扩大后,原有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界限已经很难分清,导致管理上的互相推诿。此外,交警、城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影响管理效果。
2、对“六类车”管理乏力。我县对城区客运“六类车”的管理缺乏思考,手段疲软,该控的没有控,该扶的没有扶,导致城区客运市场畸形发展,这是城区交通秩序混乱和城市形象不佳的主要原因,由于职责不明、管理放松和政策理解上的偏差,残疾车营运问题越来越严重,不仅下肢残疾人参与营运,而且大量的其他残疾人、健全人加入了营运队伍与此同时,电瓶车在街头上营运的增长势头迅猛,这些电瓶车中95%以上没有生产合格证,没有进行车辆检测,车速远大于20公里/小时,原先的客运主体公交车在此双重挤压下,生存空间越来越小,出现管理混乱、班次间隔时间长、乱停靠等一系列问题,经营状况入不敷出,逐渐有退出市场之势,这与国家提倡的“公交优先”政策背道而驰。无序竞争使出租车与非法残疾车、电瓶车、“摩的”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并引发了“b运”**。
3、无奈允许占道经营。城区几条主要街道、中心地段,几乎都存在占道经营现象,导致这一现象的直接原因是城管部门的默许,深层原因是城管部门的经费来源不足。由于城管人员身份性质特殊,且队伍庞大,经费主要靠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解决。经营户认为,摊位是经过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合理合法,可以堂而皇之地占道设摊。而一些没有缴纳摊位费的流动摊点在效仿、侥幸心理驱使下,与管理者打起了游击。久而久之,占道经营量大面广,原本紧张的公共道路资源被占用。人行道无法行人,不得不占用主车道行走;非机动车、摩托车无法在人行道上停车,不得不占用车道停车,混乱带来的恶性循环,使道路通行能力不断下降。此外,对大型超市、餐饮店、汽摩修理店等人流密集、占用公共空间大的行业没有事先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没有设置前置条件,默许其占用人行道经营也是发生交通拥堵的原因之一。
(三)交通参与者法制观念不强,交通安全意识薄弱
受区位条件、思想观念、文化知识、行为习惯的影响,以及交通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的滞后,广大群众的交通观念、交通知识跟不上交通发展的要求,现代交通意识淡薄。行人不走人行道,横穿街道不走斑马线;非机动车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定,在道路中间与机动车争道;机动车新驾驶员剧增,技术和素质不高,任意在道路中间停车聊**。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交通行为的随意性和相互干扰,增加了交通事故隐患,增加了车辆在途时间,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助长了混乱现象的发生。
三、对我县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的建议
(一)区别对待“六类车”营运,逐步进行规范管理
1、落实“公交优先”政策。要采用大运量的公共交通来解决主要的通勤交通和日常生活交通问题,使其承担大部分的城区交通运量,从而提高道路的使用效率。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确立公共客运的主导地位,在路权、政策等方面对公交客运进行扶持,在此基础上完善公交线路,规范站点停靠,缩短班次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同时积极探索公交经营模式。
2、规范残疾车、黄包车、出租车营运。建议对残疾车营运采取“人本”与“法治”相结合,“核定对象、控制总量、限制线路”的办法进行管理。先进行摸底登记,对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年龄状况、就业状况、经济来源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确定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为营运对象,进行驾驶技术和交通法规等上岗前培训,核发驾驶证、行驶证和号牌,做到人、车统一,并统一车容和标志;对非残疾人和未办理运营手续的残疾人利用残疾车从事运营活动坚决予以打击,直至杜绝。规范黄包车营运的主要措施有:限制线路,拆除电机。对出租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措施有:在城区主街道科学规划出租车的候客位置,规范计价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3、取缔电瓶车、“摩的'”营运。可采用“蚕食”政策,小规模、多批次,逐步加大对这两类车的打击处罚力度,迫使其自动退出营运市场。
(二)实行街道分类管理,建立有序停车管理机制
针对我县实际,建议对城区街道实行分类管理,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街道的地段、大小、繁华程度以及历史沿革进行分类。一类街道(主街道)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摆摊设点,严禁占道经营,采取严管重罚,目标建成示范街;二类街道实行规范管理,适度放宽,可采取限时经营、收费的办法进行管理;三类街道(巷)允许摆设,并尽可能实行商品分类、分地段交易。城管部门要组成强有力的管理队伍,实行街长制,对街道实行定人、定时、定路段管理,以岗带线进行巡查,并挂牌安民告示,使城区街道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道路交通建设投入
1、加快停车场建设。要尽量利用城区的空闲地搭建临时停车位或建设多层多功能停车场(楼)。西门片区等新建、改建的商业街区、居民区,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同时,要切实改变停车场地建设就是政府出资公共事业建设的观念,寻求市场支撑点,走产业化发展之路。
2、完善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要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路面监控,加强执法力度,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科学建设和组织路标路牌、交通信号灯等交通配套设施,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要设立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的专项经费,将其纳入公安交警部门,消除现行建设与管理相脱离所带来的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和不必要的浪费现象。
3、统一规划建设果蔬市场。政府应根据城区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以人口分布密度或服务半径为依据,本着适度超前、统筹规划的原则,在城区东、南、西、北片区的合适地段,统一规划、分步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简易便民的果蔬市场,实现马路市场的疏、堵结合。
(四)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市民交通意识
公安交警部门要合理调整警力部署,抽调警力下沉一线,提高见警率;加强交通拥堵点段、秩序混乱点段的道路巡查与执勤,指挥疏导交通;要提高管事率,及时发现和纠正不正确的交通行为,对各类影响城区交通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整治,使道路交通管理逐步走上规范,从而确保道路的有序和畅通。
政府应将交通法规的教育列入普法规划,做到交通知识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交警部门要把执勤、执法和交通安全教育结合起来;教育部门要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列入中小学生教育的内容,依法完善交通安全的教育计划;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广大群众的交通法规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文明意识和城市意识,使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篇二
1.管制刑的立法缺陷
(1)惩罚性太弱
管制作为一种刑罚,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管制刑表现出较弱的惩罚性。
因为管制刑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要内容,而其他刑罚,尤其是死刑和监禁刑,则要么以剥夺生命为内容,要么以剥夺自由(短期或长期)为内容。
这是由管制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除了限制自由以外,管制刑还应有一些惩罚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应当显示出管制作为刑罚的痛苦性,然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管制的内容却没有表现出这个特点,从而使管制作为刑罚的属性并不突出。
(2)适用范围太窄、适用对象不明确
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对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的规定,根据管制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地位、管制刑与其他刑罚种类之间的关系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理论界比较一
致地认为,管制刑作为限制自由刑,应该适用于犯罪较轻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
在实践中,那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管制,只规定可以适用拘役的犯罪分子,也同样可能存在不需要关押就可以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的情况,对这种犯罪分子不允许适用管制显然是不妥的。
除了适用范围过窄之外,管制刑还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管制与缓刑的适用对象同样不易区分。
缓刑期间的罪犯几乎就是在服管制刑,而我们又知道,管制期间的罪犯是不服刑的,所以我国刑法混淆了刑罚惩罚与一般“考验的界限。
适用对象的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实践中以拘役、缓刑代替管制适用现象的发生。
2. 管制刑的立法完善
(1) 加大惩罚力度
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与西方国家的做法相去甚远。
英美国家存在类似我国管制刑的限制自由刑,如保护观察、社区服务令等,其内容是“判令犯罪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
美国刑法把此类刑罚归入“赔偿这一大的刑罚种类之中,使罪犯通过一定时间的无偿劳动向社会弥补因其罪过所造成的损失。
国外刑法中限制自由刑要求劳动的,要么是无酬的,要么是低酬的,而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犯在劳动中实行同工同酬,没有体现出劳动改造与一般劳动谋生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管制犯一般应遵循的基本条件,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群众监督;向执行机关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迁居或者外出必须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如果没有其他强制性、威慑性的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就只是摆设而毫无意义。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别国的先进方法。
其次,适当延长管制的刑期。
我认为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有助于进一步地完善我国的管制刑制度。
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刑期,一来可以增强管制刑的刑罚惩罚性,二来可以给与管制刑的执行机关更长的时间来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改造工作;适当地延长管制刑的
刑期也有助于“扩大管制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这一刑法改革的实施,可以将罪行稍重但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行为也归于管制刑的适用范围之内。
(2) 扩大适用范围、明确适用对象
首先,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扩大可适用管制的罪名范围上。
我认为,除了极少数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必需予以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外,对于绝大多数犯罪都应该设定管制刑。
对于那些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很大、罪犯的主观恶性不大,特别是有些过失犯罪,现行刑法规定刑期在三年以下的犯罪,都可以考虑增加管制
的刑种,以便进一步扩大管制的适用范围,也可以将适用管制的罪名大大增加,从而促使刑罚结构趋轻化发展。
其次,明确适用对象。
明确适用对象主要体现为明确管制与拘役、缓刑的适用对象,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轻刑,管制的适用对象应该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来确定,对于一切危害较轻又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罪犯,都可以考虑适用管制刑。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刑种,宽松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处以较轻的刑罚 ,管制刑正是因顺应了这种需要。
管制刑仅是限制犯罪人之自由 ,而非剥夺自由 ,不需进入监禁机构 ,从而既有效地避免了交叉感染 ,又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因而符合刑罚轻缓化和行刑社会化之潮流。
缓刑制度
1.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
(1)刑法对缓刑适用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缓刑的适用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
刑法第72 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从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来看,只有“判处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具体明确的,其他两个条件“具有悔罪表现和“不得再危害社会,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主观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便产生了不同的理解,由于对缓刑适用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和笼统,适用缓刑缺乏具体科学的评价标准,实践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取决于法官的主观认识和判决。
相类似的案件所处的刑罚存在较大的差异,直接导致刑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损,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2)在缓刑的考验上,存在着缓刑的考验期不够合理,考察的内容规定片面且不具体,考察主体的职责不明等问题,直接影响到缓刑适用的效果。
作为一项刑罚制度,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对犯罪人规定一个考验期,在这一期间如果能够遵守相应的规定,确已改过自新,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考验期过
短,就不能满足对缓刑犯考察的需要,无法认定罪犯确已悔改,在这种情况下势必会有失缓刑的严肃性和意义。
2.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1)对缓刑适用的条件、范围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明确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对“有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
危害社会予以界定,同时应对缓刑适用的范围作出司法指引,以弥补刑法规定之不足,从而保证缓刑的正确适用。
(2)规定合理缓刑考验期
缓刑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但缓刑不是免刑,只是原判刑罚暂不执行,最终是否执行,取决于缓刑犯的现实表现。
因此,法律应规定一个考验期限,促使罪犯悔过自新。
这个期限应长短适中、合情合理、注重实效,考验期过长会影响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过短则不能起到教育改造和考验的作用;同时考验期限长短与原判刑期长短要有所适应,最高期限和最低期限也要有一个限制。
从国外刑法规定来看,法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18 个月,也不得超过3 年;德国规定考验期不得少于两年,但不得超过5 年;俄罗斯规定在判处一年以下剥夺自由或更轻的刑罚种类时,考验期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3年。
我国可参照国外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规定合理的缓刑考验期才能使缓刑的考验有时间的保证,才能达到改造和教育罪犯的效果。
减刑与假释制度
19 世纪中叶起, 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实行假释为主减刑为辅的制度至今,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实行单一的假释制度至今, 俄罗斯已实行假释为主易科减刑为辅的制度。
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的假释率高达6% 以上, 没有国家实行单一的减刑制度。
与发达国家形成鲜明对照, 我国是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的少数国家。
目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发达省市的监狱, 每年减刑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上, 减刑比例过高; 每年假释人数占服刑人数的3% 以下, 假释比例过低。
实质相当于减刑, 真正意义的假释比例更少。
我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年假释率约1% ,假释比例更低, 与两大法系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是对假释持谨慎态度和严格限制适用的少数国家之一。
几十年来, 我国在实行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中, 减刑刑满释放人员比假释人员在假释期间和期满后的重新违法、犯罪率明显高, 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和高度重视。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篇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学好、用好《教师法》对于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通过对《教师法》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学习,使自己进一步深深体会到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爱党爱国。学习宣传并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政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教育事业。要把教育与国家的兴亡、民族的振兴,现代化建设的成败联系起来,才能对教育事业有深刻的认识,并将认识落实到日常的行动中,才能产生对教育事业的真爱,树立“学生奉献社会”的精神。
三、热爱学生。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只有把学生教育培养好,振兴中华才有希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地对待学生,不侮辱、谩骂、歧视学生,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热爱学生,可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树立远大目标,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社会主义新人。
四、勇于同一切危害教育事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一个教育工作者要对一切危害教师、危害学校、有损师德师风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斗争,才能为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创造和谐的外部环境。
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要成为一名优秀教师,关键要有较高的素质。必须具备扎实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品德素质、心理素质、创新精神和能力素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努力学习和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积极参与教育改革,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探索教育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水平。
六、实事求是,坚持真理。教师要做到尊重事实,注重调查研究,要公道正派,富有进取精神。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对一切文化进行严格的审查和鉴别,批判性继承,使学生学到真知实学。还应随时修正自己的错误,不强词夺理,不文过饰非,不误人子弟,做到知错即改,还真理的本来面目。
七、工作积极、认真负责。工作积极,就是要勇挑重提,埋头苦干,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吃苦耐劳,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认真负责,根本的一条是对学生成长与成才负责,因此必须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八、团结互助、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团结互助,一方面教师与教师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另方面教师与学生之间也要团结互助。廉洁从教,要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向学生乱收费,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斗殴,不酗酒,爱护公共卫生,语言规范健康,禁止粗俗言辞,衣着朴素端庄,随时以一个优秀教育工作者严格要求自己。
作为教师,教室里放飞的是希望,守巢的是自己;黑板上写下的是真理,擦去的是功利;那根粉笔画出的是彩虹,流下的是泪滴,奉献的是自己。但是,选择了教师,我无悔地站在三尺讲台,无悔地耕耘于课堂。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篇四
摘要:
当今社会,我认为法律意识的提高与培养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而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学校、家庭与社会的共同配合才行,作为一名高中生我也深知懂法、守法的重要性,那么接下来我就谈一下我对与高中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的一些看法与思考吧。
关键词:
提高;法律;意识;思考
1、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的意义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做为一名高中生更需要明白作为学生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所以我认为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最起码在三个方面是有很重要意义的:首先来说,提高法律意识能够规范高中生的行为,预防违法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我发现有不少的高中生为了最求个性,违反学校的行为规范,穿奇装异服、旷课、抽烟、夜不归宿、打架斗殴等等,这正是法律意识缺乏的表现,如不及时教育制止,这些不良行为都有可能发展成为违法犯罪。而从我通过一些新闻事件以及网络报道结果可以看出:有不少学校只重视文化教育,而忽略了法制教育活动,这不符合提高自我法律意识所要求的条件。因此,对高中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必要的,更是必须的。其次,通过自我法律意识的提高,可以帮助高中生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我通过新闻了解到,在农村一些高中学校当中,学生的辍学率依然偏高,有的是学生本身厌学,但是也存在因家庭因素导致父母令子女辍学的现象;在学校还存在由于问题学生难以管理,对其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甚至变相勒令退学的现象;再例如一些企业接受未成年人辍学学生打工、接受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这些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将魔爪伸向了处于青春期的高中女生。这些不法行为有的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一些高中生并没有及时举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了当代高中生的健康快乐成长,高质量的实施教育,有必要的让我们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采取正确的方法,准确、及时地把自己愿望和要求反映出来,使违法犯罪得到法律的制裁。最后,树立正确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对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帮助,我认为观念决定意识,意识决定行为,行为决定效果。我们高中学生正处于青春发育期,态度和性格都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强烈的独立意识使其思维上较偏激、固执,看待问题往往较为片面,行为具有盲目性,自我控制力差,容易以极端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同时又由于缺乏较强的辨别能力,我们有时会把冒险视为勇敢、把轻率当果断、潇洒。当前社会中存在着不少的“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暴力、凶杀、迷信等不健康东西也伴随而来,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作为堡垒,那么这些低俗文化就会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身心健康,甚至使我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说抓好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就变得尤为重要。
2、提高自我法律的措施
一个人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不是天生、自发的,它是通过外部的教育和内在的体验逐步形成的,学校是学生学习的第一阵地,课堂是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所以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离不开学校的帮助,同时家庭与社会也应该尽自己的一份力量,那么下面我就对如果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说一点自己的看法:首先来说,学校应该将法律知识的教育放进日常课程当中,当前根据我的了解以及同学的反映,有些学校没有设置法律学习课程,或者有些学校设置了但是只是走走程序,上不了几节课又会被其他科目所“霸占”,所以我认为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将法律课程设为一门长期的、需要考试的课程,通过专业的老师引导学生积极动脑、主动发散思维、大胆讨论实际案例,运用多媒体、录像、实物等教学手段,以增强法制教育课堂的生动性和现实性,提高教学效果。其次,我希望我们的家长应该建立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首先,家长要注重自身的形象,给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孩子起到以身作则的教育作用。其次,树立正确的育人观,重视孩子的法制教育,既不能盲目溺爱、包庇袒护、放任自流,也不能硬性打骂、强行管制,家长应通过感情沟通和交流,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行为,培养孩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营造文明和谐的家庭氛围。同时,我还建议家长之间可以建立微信群,选出代表和学校建立起联系,利用每学期末学生家长会宣传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家长言传身教对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学校可以充分利用广大家长群体中的法律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执法工作人员等职业优势,依托家长委员会为平台,开展家长法制教育的培训,传授法制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提高家长的法律素质,并通过学生“带法回家”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大手牵小手,一起向前走,谁也不掉队”的目标。最后,我认为仅仅从教育方法与家庭配合方面不能保证我们法律意识得到有效保护,还需要社会其他部门的共同配合,例如相关教育部门在加强学校课程教育的同时,公、检、法、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协同配合,为广大师生提供更多的法律咨询等专业支持,地方政府要争取资金修建普法教育机构和设施,开辟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基地,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社会力量共同关心关注高中生的法制教育,为我们接受法制教育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教育环境。除此之外,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也要做好预防,公安机关等部门有责任帮助学校加强周围环境的治理,要坚决查封社会上的淫秽物品,清理不法游戏厅和网吧,防止高中生因赌博、酗酒和打架等引起的违法犯罪行为。
3、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中生的法制教育,直接关系着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关系着祖国的繁荣富强,关系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门高中生具有可塑性强的发育优势,所以在提高自我法律意识的过程中,需要学校教育发挥主导作用,家庭教育进行配合,社会有利资源共同参与,努力提高当代高中生的法律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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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鞠青,中国青少年犯罪演进的定量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05)。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篇五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法律观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那就是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了作为卫生行政人员所不应去做的言行,以及必须遵守的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的`要求。从国家要求依法行政的内涵看,它包含着法律保留、法律优先、职权法定、依据法律行政职责与行政职权相统一等内容。而依据法律职责和职权相统一,则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职权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既不能放弃,更必须严格行使。行政主体在享有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行政职责是义务,不能抛弃或违反。否则,行政职权将会削弱或膨胀。仅凭命令,凭局部经验,凭“长官”意志进行管理,就易造成极少数行政执法人员的任意性,以致滥用行政权力。有的行政机关把职权等同于公民的权利,愿意行使就行使,不愿行使就搁置,这些都是行政职权的滥用。行政职责则要求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务,不得失职;必须遵守权限,不得越权。违法施政应当受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和人民群众的指控。所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是依据法律,保证行政职责和行政职权相统一,体现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不依法行使职权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品读条文,对照自己,觉得自己基本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指导自己的实践,规范自己的行为。法律法规为我们的医疗安全提供了保障。法律规定护理人员的配备指标,医疗机构被批准的开展科目,医务人员的执业资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预防控制措施等都是保证医疗安全的前提,只有这些到位了,人员遵守了,我们的医院管理和诊疗服务才能规范。法律法规时刻警醒自己,经常警示自己各种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查摆问题是否准确,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规范管理,规范执业。做到法律法规时常学,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做到知法守法,提供更优质规范的医疗保健服务。
学习法律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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