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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管理制度(通用3篇)

2024-12-17 19:53:29 1级文库

软件管理制度(通用3篇)

软件管理制度

软件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提高软件质量,加快工程设计软件的系列化、标准化和商品化的进程,根据建设部《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系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水运工程建设系统直属院(局)级单位开发的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管理。地方交通厅所属水运系统设计院开发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交通部基建管理司是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或部下达的软件(国家和部科技攻关项目除外)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审定、登录和推广工作;各直属院(局)自行开发的项目,一般由立项单位管理,对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优秀软件,经批准后也可纳入部级管理。

  第五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应用的设计软件,必须经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在审定范围内应用。

  第六条计算机软件实行有偿转让。经部审定合格并登录的项目可在水运工程全行业内使用和转让;经院(局)审定合格的项目仅限于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软件开发立项

  第七条软件开发一般是指软件的研制、编制、改编和移植。研制是指自行建立数学模型,方法有所创新,具有研究或探索性;编制是指利用已有的数学模型和方法,针对具体问题开发程序;改编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上,扩大或改进其功能,或对若干软件进行综合;移植是把程序从一种机型或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机型或语言,程序功能无实质性改变。

  第八条软件开发要有计划地进行,尽量避免重复开发。部一般两年组织一次设计计算机软件的立项,各院(局)级单位组织开发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可自行安排立项。

  第九条对于水运工程设计中普遍存在的技术难题,且其开发成果具有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可申请部立项。并于可立项年的3月底前提交申请报告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部(基建司)。

  第十条部根据行业需要,适时组织专家评审立项或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承担部下达的计算机软件项目的单位,应按部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签定合同,并遵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开发任务。

  第十二条软件开发单位应加强对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与成果的后期管理,确保软件成果的质量。

  第三章软件审定

  第十三条部立项下达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必须报部审定。各单位自行开发的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的计算机软件,经过院(局)级审定后可申请部级审定。

  第十四条部级审定由部组织跨部门或单位的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7名)组成审定委员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院(局)级审定应组织同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5名)通过会议形式进行,并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五条申请部级审定的设计计算机软件应提交下列主要文档:

  1、技术报告(含功能、编制依据、计算方法、数学模型、框图等);

  2、用户手册、使用说明;

  3、测试报告;

  4、用户报告;

  5、院(局)级审定意见及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软件审定委员会应在审定会前组织专家对送审软件的功能进行必要的测试,并写出测试报告。审定期间还应对重要技术数据进行现场演示并听取开发单位必要的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软件评审考核的主要指标是:

  1、软件成果正确、可靠、实用、先进、符合有关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无产权争议。

  2、软件结构清晰,操作方便,可维护性好。

  3、软件通用性好、经济效益高,有推广应用价值。

  4、技术文档齐全。

  第十八条部根据审定委员会的审定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软件颁发软件审定合格证书,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内予以公布,并组织推广应用。

  第四章软件的登录

  第十九条经部审定合格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实行软件登录制度,具体登录要求另行通知。

  第二十条登录在案的软件扩充功能、更新版本后,也应经过相应的审定,并及时通报原软件登录部门。

  第二十一条软件登录部门有义务及时向本行业内各单位通告新登录的软件以及软件版本更新等情况。对于已无实用价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登录部门有权宣布自然淘汰终止使用。除特殊情况外,登录的软件一般保留5年。

  第五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软件管理主管机构对审定合格并登录在案的软件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软件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应用价值高、通用性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优秀软件,可申报参加全国工程设计计算机优秀软件的评选。经部科技成果鉴定通过的水运工程设计计算机软件,可按有关规定申报部科技进步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软件管理制度 篇二

  1、中心资产管理实行中心及机房和仓库双重管理制度。

  2、中心建立资产总帐、总卡,由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负责,各机房建立分帐、分卡,由机房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员做到中心和机房帐帐相对,卡卡相对,机房管理员做到帐、卡、物相对照。

  3、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对每台设备建立卡片登记制度,每次该设备维修或变更后,机房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都要分别在该设备的卡片上予以登记,并附上维修报告单、设备报废单等,以备以后对机房进行资产核查。

  4、仓库管理员和中心副主任(护士长)要分别建立仓库出入帐,每季对照出库单和入库单对仓库进行一次盘点,报盘点报告两份,报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并签字,分别由仓库保管员和资产管理员留存,以备核查。

软件管理制度 篇三

  为切实增强广大干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强单位软件正版化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全体干部。

  第二条

  职责部门 单位成立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负责全面管理和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具体负责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组织和日常维护。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 操作系统、公办软件、安全软件等。

  第四条

  各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保证本科室软件使用正版化。

  第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度软件资产管理制度。指定人员担任正版软件资产管理员岗位,负责正版软件的登记造册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七条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八条

  要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授权、安装与使用情况。同时对有关的资料(如软件介质、说明书等)进行妥善保存。

  第九条

  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用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工会各项工作。

  第十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风险应注意:

  1、电脑内已安装未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2、对以团体身份获得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许可数目。

  3、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授权。

  4、加强版权意识,不准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的,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一条

  单位干部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2、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3、超越授权使用许可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4、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代他人下载。

  5、明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6、故意规避或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7、故意删除或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力管理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单位形象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单位软件正版化领导小组办公负责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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