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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2024-04-18 20:51:21 1级文库

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本页是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仅供借鉴。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4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八、加紧制订《*市城乡规划条例》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二

五个环节为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下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建筑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完成上述程序法定时限总共为180天,原承诺办理时限为110个工作日。在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现承诺办理时限为53个工作日。

(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下达规划设计条件)。

法定审批时限2个月,原承诺时限2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原承诺时限30天,现原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查建筑方案。

原承诺时限20天,现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第三十三条镇、街、村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越权审批和违法审批建设工程的,由上一级城市规划部门责令改正。因越权审批或者违法审批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四

一、规范行政服务范围

1、清理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对清理调整后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六个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

2、所有行政收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

二、实行限时办结

凡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备的申请项目,均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1、关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理,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

3、对于施工过程中一般性验收,在满足工程验收条件的情况下,随叫随到;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于3个工作日内参与监督验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5个工作日办理。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市场信用体系,实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责任事故不良记录制度,对建筑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业绩信用登记,并和招投标相挂钩;开放建筑市场,减少建设工程招投标登记备案手续;公正监督,及时参加监督工程验收,严把工程质量关。

四、建立违诺处罚制度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五

土地征收简称为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实行严格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法律上,土地的全民所有制体现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制体现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国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要,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制度强制性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者通过土地征用制度强制性地、临时使用他人的土地。

我国土地征收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程序立法,散见于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永久性的转移所有权,后者是临时性的转移使用权。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征用”均实为“征收”的含义。

根据上述法律渊源,可将土地征收程序归纳如下。

1.查询拟申请土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年度计划。

(1)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2)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农转建的,符合城市规划、村庄集镇规划;

(3)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4)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由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5)建设项目用地被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在禁止期内,不予批准。

2.申请建设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的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预审申请进行审查,出具《建设项目预审意见书》。

3.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申办环保、劳动许可手续。

5.报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6.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安置,办理征地手续。

7.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被征地单位交地。

8.签订出让合同或取得拨地决定书。

9.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六

一、大型商业设施选址必须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以下简称“总规”)、各镇(街道)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和《**市**-2015年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以下简称“商业网点规划”)的要求。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总规和控规要求,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市经济贸易局负责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出具意见。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只有同时符合总规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才可立项建设。

二、大型商业设施项目范围

大型商业设施项目包括新建或改建以下商业设施:

(一)商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零售商业设施,包括商场、超市、步行街;

(二)商业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

(三)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物流中心;

(四)会展场馆。

三、审核程序

(一)大型商业设施项目主办方在拟定建设项目地址后,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审查项目申请资料,对符合总规、控规和其他城建规划政策的项目,发函征求市经贸局对项目选址的意见。

(二)市经贸局收到市规划局征求意见函及企业资料后,审核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并出具意见。

(三)收到市经贸局回复意见后,市规划局研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符合总规、控规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的项目,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获市规划局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再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四、审核材料

需提交市规划局审核的资料包括: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复印件;

(三)1:500至1:1000现状地形图(图中用地界线须加盖地属单位及镇(街道)规划所公章,配电子文件);

(四)拟建方案的总平面图(配电子文件);

(五)区位图;

(六)如需向建设、环保、消防、交通、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项目,须提供相关文件;

(七)属上报市政府的项目需提供用地总平面图效果图、沿街立面图、街景透视图、夜景效果图、鸟瞰图、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图(平、立、剖),及以上效果图、方案图的电子文件。

五、审核标准

核发同意意见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标准:

(一)符合总规、控规要求;

(二)符合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有相应的消费需求和市场支持,与周边商业项目不存在损害性竞争;

(三)符合建设项目对用地、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环境的要求;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七

为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协调工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实现城乡协调、区域统筹、资源节约、要素共享、环境共保、设施共建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19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协调问题通知如下:

一、协调依据

****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指导、协调其他各类规划的主要依据。发展规划确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具体项目以及建设时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必须与土地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保持一致。发展规划和其他各类专门性规划确定的具体建设项目,必须服从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安排。各类专门性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体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二、协调方式

(一)通过修编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协调。省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尽快修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并积极开展滇中、滇西、滇南等城镇群规划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级发展规划,尽快修编各州(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区域性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布局和原则。

(二)通过近期建设规划进行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全省尚未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的县(市、区),要以发展规划为指导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已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规划的要求对原规划进行调整修编。近期建设规划要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项目用地,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要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旅游等项目,其选址和布局必须服从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

(四)通过规范土地出让进行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城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即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五)通过审核人口和用地规模进行协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共同审核各县(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来协调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规划。

三、保障措施

(一)下列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或核报国家审批之前,必须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一是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和交通体系规划;二是各州(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昆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设市城市总体规划、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部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部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部级和省级开发区规划、昆明市生命线工程专业规划;其他须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划。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规定,确定由各州(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规划。上述规划在报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议之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参加的联合审查会进行技术审查。

(二)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各类规划与城乡规划的日常协调工作。各类重要规划的审查要邀请省城乡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或专家参加。

选址意见书推荐8篇 篇八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由镇政府报区房地局审核并做有关方案,再报市房地局审批(出据批次批文及耕地指标意见书),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5万元耕地指标费;

2、由镇政府报区计委立项,报区规划局审批规划用地后报区房地局供地,建设单位需交每亩1万元垦复基金费,每亩4000元耕地占用税;

3、方案设计审批后报区规划局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

4、非耕地不需报农用地转用,不交耕地占用税,其它手续与耕地相同;

5、已批好的土地(如:内部扩建、翻建等)由镇政府审批项目后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7、工作承诺时限:

(1)上报区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3个工作内报区审批;

(2)镇政府审批的由镇土地管理所申报材料全部接收之日起,在10个工作内审批。

二、具体程序

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基建立项规划选址及规划用地勘测定界建设用地供地方案设计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领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投标施工竣工验收使用。

三、申报资料

1.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

(1)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项目建议书;

(5)申请地块范围地籍图及方案布置图。

2、基建立项

(1)报批项目建设书的请示(8份);

(2)项目建议书(8份);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8份);

(4)项目初步选址地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5)项目建设方案总平面图(8份,其中7份复印件);

(6)地块权属证明或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8份);

(7)企业项目批文(复印件8份)。

3、规划选址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3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如联建的提供联建协议书;

(5)选址论证;

(6)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7)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4、规划用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批准的项目建设书或其它有关计划文件;

(2)地形图(5份);

(3)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4)选址论证(复印件);

(5)土地利用计划(复印件);

(6)总平面图;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5、建设用地供地

(1)申请用地报告;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项目建设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总平面图;

(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和附图;

(6)用地范围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7)1:1000测绘空白地形图(9份);

(8)国家规费的缴款凭证或减免的相关材料;

(9)三资企业还需附合同及章程。

6、方案设计审批

(1)《市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申请表》;

(2)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复印件);

(3)建设基地的1;1000地形图;

(4)建筑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及单体平、立、剖面图)2套;

(5)市地名建设工程命名征询单;

(6)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7)消防、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7、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设书批文;

(4)规划选址意见书;

(5)规划范围地形图;

(6)规划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

(7)项目法人的资本金承诺及资本金落实情况;

(8)各市政配套部门征询意见;

(9)工程总平面图和单体平面图。

8、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4)应拆房屋的权属证件(复印件);

(5)1:1000地形图(4份);

(6)总平面图设计图(4份);

(7)建筑施工(平、立、剖面图和目录)2份;

(8)分层面积表(2份);

(9)基础结构图(2份);

(10)建筑工程概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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