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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管理制度(通用3篇)

2024-11-20 20:10:00 1级文库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通用3篇)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 篇一

  1)厨房内煤气管道、阀门接头、仪表、开头、阀门必须定期检查,防止泄露。如发现泄露应立即关闭阀门,及时通知,严禁明火检测和启动电源开关以及启动易产生电火花的设备。

  2)电烤炉、绞肉机、切菜机、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不得超负荷运行,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受潮,并作定期检查。

  3)油炸食品时,锅内的油不要超过三分之二,以防油溢出遇火燃烧,熬油时工作人员不能离开。

  4)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需及时关闭厨房的所有阀门,切断气源、火源、电源后方能离开。

  5)厨房内抽油烟机罩、抽油烟管要定期清洗。

  6)清洁时须防止各种电器及插座进水受潮,以免引起电源短路。

  7)厨房除配置常用灭火器外,还应配置灭火毯,以备油锅起火。

  8)严禁挪用、遮挡、损坏消防设备。

  9)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挚、抽油烟机、煤气、供油系统等,并认真填写《每日消防安全检查自检表》,及时反馈上报安全隐患情况并防患未然及时进行检修。

  学校火灾特点及消防安全重点保护部位

  火灾特点:

  1、人员伤亡大。学校是教师和学生高度集中的场所,这类人员防火意识薄弱,消防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极其匮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2、影响极大,后果严重。

  3、学生宿舍为火灾多发部位。

  4、特大火灾多发生在夜晚。

  消防安全重点保护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医务室)、体育场(馆)、会堂(礼堂)及其他文体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

  (三)车库、气库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

  (七)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如财务室、档案室;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 篇二

  一、消防宣传工作标准

  1、建立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召开消防专题会议每学期不少于2次。

  2、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3、消防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建立消防教育队伍,建立少年消防警校和其它学生消防组织。制定学生消防教育计划,每学期消防教学不少于2课时。消防图书、音像制品对学生开放。

  4、消防法规纳入学生行为守则。

  5、组织参加消防站开放活动,组织师生疏散演练。消防常识广播每学期不少于2次;组织消防主题班会每学期不少于1次。

  6、学生受消防教育率达到100%。让学生重点了解火灾危害和自救逃生常识;掌握报警方法和火灾预防知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要做好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及维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备。

  2、各楼房的楼道和楼道口要保持安全通道畅通。教室、实验室、前后门要开启自如。

  3、学生不得抽烟、点蜡烛,严禁学生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校园。

  4、校园各室内,不准乱拉电线、不准用电烧开水,禁用电炉和电吹风等电器。

  5、电器产品的购置、安装由专人负责,非专业人员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和随意增设电器设备。各电器设备房要做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

  6、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室、文印室、仓库等有关场所严禁烟火,不准将易燃品放置室内。工作人员下班时,要切断电源。对易燃、易爆化学药品要设专人妥为保管,并定期检查。

  7、食堂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防火意识,做到人到点火,火灭走人。

  8、定期组织师生员工实习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万无一失。

  三、教学楼、综合楼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领导小组每月要检查校园教学楼、宿舍楼的.线路,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2、增设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教学楼、宿舍楼的防火设备、防火器材。做到教学楼每层8个灭火器。

  3、禁止办公室、门卫值班室活动室、教室使用电炉。不在校园宿舍楼道、平台内等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发现一律收缴。

  4、各班公室、活动室、教室的老师下班后,要做到及时关灯、电扇及有关设备电源。

  5、一旦发现火灾事故,立即拨打“119”,要严密组织师生疏散,确保师生安全,尽最大的力量减少财产损失。

  6、如出现火灾事故,及时报告主管教育部门和上级领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就情节轻重处以重罚或进行刑事处罚。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构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采取责任合同书的形式,明确责任义务。学校法人代表为第一防火安全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法人代表授权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本部门防火安全责任人;各岗位负责人为管辖工作内的防火安全责任人;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防火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教学、科研单位所需经费由学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都有宣传、教育、普及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义务。

  第六条 对防火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校的防火安全工作,研究确定全校防火安全的整体布局,制定防火安全规划和工作计划,决定防火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院职能部门组织分工。学院保卫处为学院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建处为学院新建工程、改造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设备处为学院安全生产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设备的安装、使用中防火工作及制度建设工作;学院其它部门对自己管辖范围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全校防火安全工作,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分工管理、督促检查的工作方式,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本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消防法规,执行安全规程、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进行消防法规的宣传、普及和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培训;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落实有关经费和防火安全措施;

  (四)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同时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一条 学院保卫处作为防火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任务是负责防火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负责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

  (三)制定全校防火安全规章和有关管理办法,督促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发出通知,并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五)熟悉并掌握重点防火部位情况,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制定重点部位防火预案,建立消防档案;

  (六)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消防法规和防火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

  (七)做好建筑设计消防安全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追查和处理火警事故;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防火安全任务,当好领导的防火安全参谋助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作为防火安全的直接管理和实施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防火安全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本制度和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法规和防火知识的教育、培训,确定本单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人,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和措施;

  (三)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常备有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初起扑救,负责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三条 在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住地和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及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审核验收或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和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消防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破坏消防设施,确因学校总体规划需要改造时,应先改造后建设,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展览、演出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申报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七条 各种电器设备、线路的安装、维修和改造,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防火要求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正确使用电器,人走必须断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改接用电线路和违规操作、使用电器设备。

  第十八条 特种工种人员,如电工、电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储存易燃、易爆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条 严格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管理规定,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按规定使用气罐,不得自行处理油气残渣;天然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不得堆放易爆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开挖或擅自拆除、改动燃气管道和有关设施。

  第二十一条 招待所、大学生活动中心、学术报告厅、礼堂、室内体育场馆要加强电源、火源的管理,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和安全疏散标志,配备消防器材,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都必须迅速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邻近单位及人员要积极支援,待消防监督部门赶赴现场时,方可移交统一组织指挥。

  第四章 生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必须按照“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落实防火措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规程,接受有关部门的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实行防火安全持证上岗制度,重点工种人员和新职工须经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职工应懂得本岗位工种的消防常识,会使用本岗位配置的灭火器材。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防火重点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或部位,应确定为防火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除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必须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 重点部位禁止使用明火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监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酿成火灾危害的,将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取消评比创安全先进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一般火灾时,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按学院责任事故追究制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x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校园消防管理制度(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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