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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2024-10-30 12:56:27 1级文库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一

第四百零九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委托的规定。

共同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行使代理权处理事务。但是,如果委托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数人时,而受托人只有一个人时,则不是共同委托。

共同委托的特点:

1、共同委托的代理权必须是由数个受托人共同行使的所谓共同行使,是指数个受托人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即平等享有、共同享有的代理权,处理事务时只有经过全体受托人的共同同意,才能行使代理权。这并不是一个委托人同时委托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都产生共同委托的问题,如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另行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又如,有时受托人虽然为数人,却不能认定是共同委托。例如,一个大商场委托甲代为购进家用电器,委托乙帮助销售电视机,又委托丙帮忙销售冰箱。这里虽然甲、乙和丙都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他们都是共同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受托人甲、乙、丙之间并不存在联系,他们是各自独立的接受委托、各自行使代理权、各自承担责任,是同时存在的三个独立的委托合同,而不是共同委托。

2、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委托中的一个受托人与其他受托人协商后或者数个受托人共同协商后,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的委托行为,其实施的委托行为应该被认为是全体受托人的共同行为,由此而造成损失的,若干个受托人依法应当对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共同受托人中的一个受托人或者数个受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行使代理权的,由此造成的损失,仍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当事人事先约定了按份责任的除外,即合同中无特别规定,他们应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因与乙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对于X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XXX仲字【20XX】XX号)裁决的事项不再履行。

二、双方确认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

前款约定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甲方承担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甲方应承担的各项社保费用,乙方工资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乙方承诺:本协议为甲、乙双方解决双方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一次性终局处理协议。

双方之间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任何争议。

五、双方在签订本协调协议后,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三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行为。其基本含义包括:

1.履行是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是当事人全面正确实现合同义务的行为。这种依约履行,必须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全面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这样才能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只完成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属于没有完成履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无论不履行合同,还是不完全履行合同,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过程。在合同履行的行为过程中,涉及到履行过程的协助、通知、保密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合同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的原则。

是指当事人必须按照有效合同约定的标的完成合同义务,不经协商不能用其他标的加以代替。《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遵循全面履行的原则。

是指当事人除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照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要求,全面承担合同义务。这一原则的作用:一是在于督促当事人保质、保量、按时、正确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二是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是否履行及当事人是否违约的标准。

3.协商履行的原则

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协商和协作的目标去履行合同。《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六十一条又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权利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它是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所负债务在成立上和履行上关联性而形成的确保双务合同履行的特设法律制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于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可以拒绝自己的给付权利。在严格意义上说,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哪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为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应互为对待给付。不仅双方互负对价,而且双方给付应大体相当,不能显示公平。

(2)当事人互负债务在履行顺序上并没有先后。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因此,须同时履行。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完全。一方向另一方请求履行债务时,其自己负有的债务并没有履行,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主张拒绝履行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完全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债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就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还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当一方所负债务已丧失履行的可能性时,则同时履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惟有依合同解除制度强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而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合同的双务当事人要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会产生对待给付,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的履行是互为因果的和具有关联性的。

(2)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只有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后一方当事人才有权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拒绝自己的履行。

(3)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具有先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当对方财产明显减少,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安抗辩权须满足的条件:

(1)须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只有在双务合同中,才有一方的履行是为了换取对方的履行。

(2)必须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在对方当事人不能为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暂停自己的给付的行为。

(3)须先履行合同义务的该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

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1)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的保全制度

合同保全,是指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赋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维护其债权的法律制度。

1. 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以致影响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定权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存在的条件。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本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因此,代位权不同于代理权,代位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

(3)代位权是一项保全全能而不是请求权。

(4)代位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并不得超过债权的范围。

(5)代位权行使的对象只能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对于那些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劳务债权等,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该权利是代位权行使的标的。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怠于行使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在债务人履行期限未届至之前,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其权利,否则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预。只有债务人迟延履行而且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4) 须有保全的必要。是指债权有不能依其内容获得实现的危险。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第一、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债务人权利的范围。第二、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是,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或抵消自己的债权。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

(2)对债务人的效力:第一、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二、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第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一般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因为第三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

2. 撤销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撤消权成立的要件:

客观要件有:

(1)须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属于有偿行为时,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是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法院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并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均产生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从行为开始发生时起失去约束力,因此,撤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债务人及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获得的财产或收益,应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一般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平等受偿,撤销权人无优先受偿权。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四

一、合同的效力

(一)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效力也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特征有:

1.合同的效力,或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仅存在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不成立的合同和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合同的效力是合同法等赋予合同的效力。合同本身是当事人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的强制保护,因此就产生一种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3.合同的效力是一种法律约束力。不仅约束当事人双方,还约束第三人。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效力

1.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设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根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法律对附条件的要求:

第一,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事实。表现为:

(1) 客观事实在订立合同时尚未发生;

(2) 该事实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

(3) 该事实发生的时间不可预知。

第二,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否附条件及附什么样的条件。

第三,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规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据。《合同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法律对附期限的要求:作为合同所附的期限是当事人任意选定的,而非法定或法院审判上所确定的期限,所附期限的目的是限制合同生效或失效。

二、无效合同

(一)概念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可从以下方面界定:

1. 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

2. 无效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

3. 无效合同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4.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5. 无效合同可以全部无效,也可以部分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

1. 主体不合格的无效合同是指缔约人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合同主体资格。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签订的合同无效。

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合同无效。包括的内容有:

(1) 法定代表人超越法人章程规定的权限订立的合同。

(2) 其他组织超越了自己的权限订立的合同

(3)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或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 内容不合法的无效合同

第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第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 无效代理的无效合同

第一,代理人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消灭后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第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第二, 代理人与对方同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当事人根据过错的大小承担以下责任:

1.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财产享有返还的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目的是使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成立前的状况。其并不适用所有的无效合同,只适用于一般的违约合同,对于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采用追缴财产的方法。

2. 折价补偿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以后,当事人不能返还财产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将财产等折价补偿对方当事人。

3. 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追缴财产是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将其财产收归国有,或收归集体、第三人所有。珍贵教材产是对实施恶性合同违法行为的制裁,不普遍使用于所有无效合同。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五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关于合同内容。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含公平的意思。除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外,合同法规定诚实信用还适用于订立合同阶段,即前契约阶段,也适用合同终止后的特定情况,即后契约阶段。《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二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依据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讲的是后契约义务,履行后契约义务的基本依据也是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集中表明二层含义,一是遵守法律(包括行政法规),二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遵守法律,主要指的是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纳入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来保障实施的那些规定,譬如纳税、工商登记,不得破坏竞争秩序等规定。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或者排除适用的规定,基本上涉及的是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或者团体利益。当然,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是永远不能适用。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的某个问题,当事人有争议,或者发生合同纠纷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达不成补充协议,又没有交易习惯等可以解决时,最后的武器就是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合同法的规定,除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38条有关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等规定外,绝大多数都是任意性规定。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

《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合同履行,为什么要写到合同法第一章一般规定之中,给予高度重视呢?

中国在转轨时期,由于缺乏搞市场经济的经验,管理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经济秩序上有些混乱,合同履行率较低。针对这种情况,强调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实意义很大。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首先是对当事人说的。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行政机关说的。行政机关不得干涉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违法变更甚至撕毁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对审判机关说的。审判机关应当像遵守法律一样保护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如果在实际生活中得到普遍贯彻,那么,合同这一法律手段,必将大大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

所以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纲领,它的作用不仅表现在某一章节、某一制度,而贯穿整部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二大作用,其一是指导作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导立法工作者如何制订各项规定,对审判人员如何适用合同法也起着指导作用。基本原则是正确理解具体条文的关键。基本原则的第二个作用是补充作用。对合同法的某个问题,法律缺乏具体规定时,当事人可以根据基本原则来确定,审判机关可以根据基本原则解决纠纷。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领秀硅谷空调改造工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领秀新硅谷D区42-101空调改动 2、 工程地址:海淀西二旗

3、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4、 联系电话:

二、 合同工期

本工程工期以甲、乙双方商定日期为准:预计开工日期20xx年12月10日,竣工日期为甲方工程装修进度为准。 1、 因甲方负责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三、甲、乙工作

1、甲方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或为乙方清楚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提供方便。

2、甲方提供乙方供货物堆放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源接口等。

3、甲方委派为驻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作质量、监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其他有关事项。 4、乙方指派 乙方住工地的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有关事项。

5、乙方严格执行施工规程、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确保整个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款组成与支付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支付乙方工程定金50%,工程开工风机改完打压、保温,安装好正常,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应给乙方工程款全部结清。 五、质量保证(售后服务)

1、本工程质量保证,改动过空调保修期为两年。

2、乙方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定期回访,检查并听取甲方意见3、乙方在保修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签定及维修费用。如乙方不履行质量维修事项也不承担费用,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一切经济损失。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 方:领秀新硅谷D区42-101 甲方签字:

20xx年5月26日 乙 方:北京佳益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字:

20xx年5月26日电话:57178485 1316104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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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七

合同的内�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它决定着合同类型,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质与量,有时还决定合同是否成立,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对其主要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可以确定当事人的情况,确定其是否具有签定合同的资格,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而且当事人的住所还与合同的履行、诉讼管辖密切相关。

2. 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及工程项目等。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没有标的或标的不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无所依靠。没有标的的合同或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对标的没有达成协议,合同根本就不能成立,因为签定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相互之间有所给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所以一切合同都有标的。

3. 数量

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出标的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容积等的量。数量是衡量标的的指标,是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小的尺度。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含混不清。计量方法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协议执行。

4. 质量

质量是产品或劳务的优劣程度。质量的标准就是规格,包括成份、质量、尺寸、重量、色泽、不合格率、精密度、性能等。质量是指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它直接决定了标的的效用,也是决定标的价款高低的重要因素。因此,质量必须明确、具体、详细。质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如化肥、农药、矿石就是以此确定质量的。

(2) 标的的规格。通常可用度量衡来确定。

(3) 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耐水性、传导性等。

(4) 标的的款式。如色泽、图案、式样等。

(5) 标的的感觉要素。如味道、音质、新鲜度等。

5. 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是当事人一方取得标的应向对方支付的代价。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价款或报酬的计算标准、金额总数、结算方式,支付条件等。价款或报酬有政府定价或统一规定的,按政府定价和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国家指导价的,应由双方在国家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的范围内确定商品的价格。实行议价的,双方协商决定价款或报酬。

6. 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时间。它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分为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地点,它可作为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可作为确定运输费用由谁来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可作为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也可作为确定诉讼管理和涉外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的依据之一。

履行的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交货方式、实施行为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7.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条款是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关于如何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办法、适用法律、受诉法院选择等内容而作特别约定的条款。

此外,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的,有的是行业性的。组织提供的,目的是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参考,使合同规范明确,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

二、合同的一般形式

合同的形式有要式和不要式、也可分约定形式和法定形式。我国合同的形式采用要式和不要式兼用的原则。

1. 口头形式

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口头形式简便易行,被广泛运用于生产和生活领域。其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量较大的合同,不宜采取这种形式。

2.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合同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书是指记载合同内容的文书;信件是指当事人就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往来的信函。

其优点是合同权利义务记载清楚,有据可查,发生纠纷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其缺点是比较复杂,手续较为繁琐。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八

合同法单选

1、《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

2、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B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自(B保管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了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定盖章后又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成立)

5、不因合同权利转移而当然地转移于受让人的权利有(A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6、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订立 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为(D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7、出买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权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次属于买受人

8、承担人将辅助工作[转包给第三人的应由(C承担人的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质量向定作人负责

9、代位权行使的费用由(D债务人承担

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时可以(可以定金和违约金一起适用

11、调整保险合同的民事特别法有(D保险法

12、对撤消权的行使首先应审查撤消权的主体,产生条件,行使范围,该审查权由(D人民法院

13、对债务人的下列行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消权的是(D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4、房屋出租人若要出卖出租的房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一般期限为(A3个月

15、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6个月)不交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16、非要式合同成立时间为(B6 个月

17、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公序是指社会的(C公共秩序)

18、公共承担人对定作人C承担连带责任

19、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过程中使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除法或者依约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此(B合同中原来约定的争议条款的效力,可以继续有效) 20、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A依然有效) 21、合同的成立地点(C承诺生效地

22、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它是指(B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一致的意思表示)

23、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A内容的局部)变更

24、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的法定阶段有(D要约和承诺)

25、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D主体的变更)

26、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和整个合同法的核心是(A当事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

27、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C继续有效)

28、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的,其法律后果是(D当事人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9、火车站为方便旅客,提供小件寄存报务,该寄存合同属于(B实践合同) 30、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法定风险负担原则是(B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承担比例) 31、技术开发合同(B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2、甲服装厂与乙商场订立了服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在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并验收合格后,乙服装厂一次性支付价款。后服装厂将服装运到乙商场,乙商场验收时,发现其做工粗糙,与合同约定不符,遂拒绝向服装厂支付价款。乙商场的这种权利被称为(A先履行抗辩权)

33、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化工原料10吨,每吨借款5千元。合同中约定2个月后履行,在此期间若原料价格上涨,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签定1个月后,化工原料价格果然上涨,乙公司多次致电函于甲公司,询问甲公司是否解除合同,甲公司未予答复。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B合同有效)

34、甲公司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现该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另成立乙公司.对乙公司分立后这笔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存在以下意见其中哪一个是正确的(C应当由甲和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35、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规定甲公司应于某年8 月1 日交货,乙公司应于8月7 日付款.7月底,甲公司发现乙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能力,并有确切的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公司未允.基于以上因素,甲公司于8 月1 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本案的正确表述是(D甲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36、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后,甲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丙公司,这种情形就发生(A债的转移)

37、甲将所有的一间房屋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发现丙原出高价购买这一间房屋,遂又与丙就该一间房签订了买卖合同,则(B两份合同都有效且地位平等)

38、甲企业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供应甲竹签100捆,每根竹签单价1元,未约定总价.后乙按照惯例供应竹筌100捆,每捆100根.甲以自己认为每捆竹筌为10根,现竹筌每捆为100�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释义】本条是对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各方对技术秘密都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前,不得擅自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九

一、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

(一)订立合同的规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达到预期的目的,而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合同的效力,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是订立合同要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除了这些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操作规则:

1.可行性规则。是要求缔约人在缔约时,要认真搞好资信调查,认真审查对方,慎重约束自己。要考虑自己和对方的履约能力,考虑合同履行的难点,以使合同顺利履行。

2.严密性规则。要求缔约人在缔约时要尽量使条款完备,意思表示明确,特别是合同的必要条款,既要符合当事人双方的要求,又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订立不严密,在履行中就会出问题,甚至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准备阶段

订立合同之前,需要作必要的准备,进行一些先期性活动。

1.合同接触。是指双方在发出要约之前,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行性分析,为实质性谈判作好准备。一般合同接触有通过展销会、定货会、会谈、调查、咨询、看货等活动进行。通过这些活动,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委托道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否相符。

2.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基本特征:

(1) 要约邀请仅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并不包括合同的只要条款。

(2) 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提出的。

(3) 要约邀请以引诱他人对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二、 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要约

1. 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

2. 构成要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 与要约引诱的区别

(1)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引诱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引诱不能决定合同内容。

(3)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要约引诱一般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

4. 要约的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撤回、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

(3)要约对受约人的效力。受约人的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如没有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承诺。

5.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约人,否则,不能撤回要约。

(2)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受约人承诺之前,要约人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销要约:

一是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是受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3)要约失效的情形

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是承诺期限届满,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是受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 承诺概念及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约人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作出。

(2)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

(3)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2.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 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何时产生法律效力。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一生效,合同就告成立。

(2)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

一、合同的变更

(一)概念

《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原合同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它使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发生了变化,它并未改变合同的实质内容,也并未使得原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其特征:

1. 合同变更仅限于合同内容的变更,而不涉及到合同主体。

2. 合同变更仅是对原合同内容做某些修改和补充。 3. 合同变更是在原合同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

变更以前的合同和变更后的合同仍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同一性。变更合同与订立合同的程序相同。

(二)变更合同的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国家计划的执行。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被修改或取消。

3.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而确定无法履行合同。

4.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由于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 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

(三)不得变更合同的规定

下列几种情况下,不得变更合同:

1.因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和分立。当事人一方合并时,由合并后的当事人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分立时,由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分别享受相应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变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合同的承办人都不是以自己的个人身份,而是以法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对法人产生权利义务,而不是对法定代表人或承办人产生权利义务,企业更换经理、厂长或承办人,不得因此而变更合同。

二、合同的转让

(一)概念、特征及要件

合同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转让可分为合同权利转让、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承受三种。合同转让实质是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其合同权利转让,为债权人发生变更,合同义务转让为债务人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保持同一性。其特征:

1.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它导致合同主体的变更,但原合同的性质、内容、所附着的瑕疵等原有状态仍保持不变,连同原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第三人。

2.合同的转让涉及到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以及受让的第三人三者之间的利益,通常应通过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协商一致才能实现。

合同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合同转让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根本不存在或已被撤销、被解除,则无适用合同转让的余地。

2.须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经受让人同意,通常应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在债务承担中,也可由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该协议应符合合同的一般要件,否则将影响合同转让的效力。

3.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转让,还需取得原合同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合同转让不发生效力。此外,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在转让时也需批准机关批准。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债权人的地位。合同权利的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在其性质上属债权让与,由于合同内容保持不变,在通常情形下,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

1. 合同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1) 须有有效存在的合同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

(2) 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3) 须债权让与合同有效成立。

(4) 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1. 义合同义务的转让也称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合同义务的转移分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和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

2. 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两种方式。

3. 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是指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在部分债务承担时,承担人分担债务后,原债务人并未退出原债务关系,而是与承担人按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

(三)合同承受

1.含义

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使第三 合同承受是将合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承受人完全取代当事人的地 合同承受的方式有两种。

(1) 合同移转

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他方当事人同意,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其合同当事人地位移转于第三人。合同移转也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合同法》规定,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2) 企业合并

是指原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依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它的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由于这种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不需要通过合同实现,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因而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一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1日,原告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x公司)、被告xx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x公司销售煤炭给xx物流公司,xx物流公司销售给杉x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xx年12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交货方式为水路运输,龙x公司销售给xx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销售给杉x公司,xx物流公司委托杉x公司对煤炭进行质量、数量验收。xx物流公司、龙x公司及杉x公司三方还约定,在xx物流公司未收到杉x公司货款前,龙x公司不向xx物流催收货款,如杉x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货款,则龙x公司放弃要求xx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龙x公司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货物运单》和32份增值税发票(总额为30 942 450元),被告杉x公司亦向原告xx物流公司出具《收货证明》5份。按照上述货物运单、发票和收条的记载,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共计有48414.1吨煤炭交易发生,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杉x公司应向原告xx物流公司支付相应货款,xx物流公司也应向被告龙x公司支付约定价款。而事实上,原、被告三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相关各方并无真实煤炭交易发生,也无相关货款的给付。在案证据证实, 签订合同时,被告龙x公司和被告杉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系邱某一人,而杉x公司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的营业执照,隐瞒了其公司和龙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事实,尔后,邱某伪造了9份货物运单,并授意其工作人员虚开32份增值税发票和5份收货证明并交予xx物流公司,虚构了整个煤炭交易的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对原告30 942 450元的债权。原告以两被告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相关合同为由,诉至某中院,请求判决撤销20xx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被告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与两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

【裁判结果】

某中院认为,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故意隐瞒其法定代表人均为邱某的真实情况,使xx物流公司签订了前述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龙x公司、杉x公司的行为与该项规定相吻合,应认定为欺诈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xx物流公司关于撤销其于20xx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撤销xx物流有限公司20xx年12月1日与龙x公司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与杉x公司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以及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律师意见】

本案中,被告龙x公司、杉x公司实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在与原告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这一真实情况,使原告与两公司签订了合同和协议,并且通过伪造货物运单、收货证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手段,虚构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实。被告龙x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虚构煤炭交易,形成了对原告3000余万元的债权,从而到银行办理了保理业务,将此笔应收账款向银行转让进行融资,使得原告可能陷于被银行追索的风险,银行也可能陷于保理业务坏账的风险。两被告不讲诚实信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欺诈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撤销合同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本案的裁判结果体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法院在制裁违约、打击欺诈、维护社会诚信的重要作用。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二

《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摘 要 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

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

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

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

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

关系及其处理。

关键词 合同法 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

04-267-02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

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

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

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

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

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

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三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4年1月1日之后起算)。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

1、约定次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无效

1、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经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无效

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四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意向协议:

1、林地位置:××镇×××村第××村民小组( 村),小地名 ,林权宗地号① ,面积 亩,林权宗地号② ,面积 亩。

2、转让期限:三十年,起始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林地承包经营权交回给甲方;

3、转让金额:每亩每年转让金额为人民币 元,三十年的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

4、其他约定:

①。甲方须保证其林地经营权为本人所有,与他人无纠纷,且不是生态公益林或珠防林,可以进行造林和砍伐;

②。所转让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面积计算以林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

③。签订本意向协议后,乙方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 仟元,待办理好林权证后双方再签订正式合同,签订正式合同时,定金计入转让价款;

④。签订本意向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协调林业部门办理该林地的林权证,甲方须全力配合乙方,在办理林权证时,林权证上须载明双方经营权转让的事实;

5、违约责任:签订本协议后至签订正式协议之时,若甲方违约,不再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或将该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除退还定金外,另处以定金的五倍的处罚给乙方;若乙方违约,不再受让甲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则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定金,且乙方须协调林业部门清除林权证上的经营权转让记录;

6、免责条款:本协议签订后,若甲方的林地无法办理林权证或为生态公益林、珠防林范围以及与周边林地存在纠纷,乙方可以不受让该林地承包经营权,甲方须无条件退还定金。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并给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正式协议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五

第七十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释义】本条规定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时的中止履行。

法人分立包括法人分立和分解。法人分立指法人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原法人不因分出财产而终止。法人分解是一个法人分成几个法人,原法人解体。法人合并包括法人合并和归并,法人合并是指几个法 法人归并是指一个法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另一个法人,被并入的法人终止。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以致债务人履行债务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履行是给付有体物的,债务人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最新合同法全文(最新17篇) 篇十六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 别: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________ 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其中试用期________本合同________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 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____ 元。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第44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

经营

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二十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____________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 ,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三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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