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2024-05-30 19:21:16 1级文库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本文是爱岗的小编醉清风帮家人们分享的7篇违约的相关文章,欢迎借鉴。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一
企业的合同管理分为内部合同管理和外部合同管理。所谓的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主要是涉及企业人员内部关系的调整问题。比如,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培训合同等等。企业内部合同管理的归口机构一般为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可以划归法务部门管理。这要看企业的规模及机构设置情况。企业外部合同管理,指的是对涉及企业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各种合同的管理。比如供货合同、运输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该类合同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重头戏。管理机构应为企业的法务部门。规模较小企业,可设置专职或兼职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管理。
2企业内部合同管理
3企业外部合同管理
3.1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审查当事人的合法资格及合同的主要条款;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履约能力;监督当事人对不能即时清结的经济往来,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督促、检查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检查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检查无效合同和利用合同违法的行为。
3.2合同的订立的审查
企业订立合同应注意审查以下内容。第一,订立合同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人经手,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合同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疏漏、欺诈。第二,合同文本尽量由本方提供,如对方提供,则应更加严格审查,尤其是要注意其中可能存在陷阱。合同落款应标注签订日期,并加盖骑缝章。第三,合同履行是否全面,是否会导致企业诉讼风险、利益受损;慎重对待合同纠纷,妥善处理。
3.3定金合同的审查
定金合同是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使用频率高,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在经济往来中,使用定金担保合同的履行是重要手段。定金法则具有特殊性。买方向卖方交付定金时,在当事人一方着手履行合同前,买方可以将其定金抛弃,卖方可以将其定金加倍返还而解除合同。对于定金用语上,一定要注意,不能把“定金”写成“订金”“。定金”是法律专用术语,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而“订金”则是一般日常用语,不发生“定金”法则。有的合同当事人,为日后毁约留后手,特意将“定金”写成“订金”。对于没有法律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当事人而言,容易埋下隐患,终将吃亏上当。此外,定金兼具担保方式与违约责任两种属性,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的性质,若无特别约定,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由此可见,定金与违约金都是针对违约行为的,若二者并用,一则有悖于违约金的补偿性,使违约金具有了惩罚性;二则会造成非违约方的不当得利。所以,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
3.4合同附随义务条款的审查
随附义务是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内容。以买卖合同为例,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出卖人应将关于买卖标的物的法律上的种种关系告知于买受人。这也就是出卖人的告知义务。如果出卖人占有某项书据,应将该书据交与买受人。二是,标的物的危险,在交付前,已应由买受人负担的,出卖人于危险转移后,标的物交付前,如为标的物支出费用而属必要的,则应根据委任的规定,属于非必要的,应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定,向买受人请求偿还。这也就是买受人之费用偿还义务。
3.5合同争议条款的选择策略
争议解决方法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如何设置争议条款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对于争议不大的纠纷,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一般即可解决。对于当事人无法自行解决的合同纠纷,可以通过第三方进行调解。比如,提交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的弊端在于,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定的强制执行力,也就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靠合同纠纷当事人自觉履行。第三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从广义上讲,可以分为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育仲裁等类型。其中,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后两种仲裁形式属于行业性仲裁。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一般适用民商事仲裁方式。民商事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采取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优势在于,商事仲裁一裁终决,快捷高效。并且,商事仲裁不公开审理,媒体也不能公开报道,这样就有利于保护合同争议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3.6建立合同备案制度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签订各种合同事宜。合同的签订、审批和备案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企业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经办人或管理人。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应当设置法务部,配备专门的法务人员进行合同的日常管理。重大合同则需要上报企业高管审批。企业的全部合同都应该在法务部门进行备案,归口管理。
3.7建立重大合同公证制度
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公证以自愿公证为原则,以法定公证为例外。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须公证,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企业发生不动产的买卖、分割、转让、抵押、拍卖和出租等重大利益变动行为时,最好以公证的方式签订合同,以减少合同纠纷和欺诈。
3.8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部门,充实合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管理制度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二
关键词:预期违约;国际贸易;经验
当前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之间的联系逐渐增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逐渐频繁,但是各国之间的贸易交往都是需要通过相关的制度对其进行制约的,要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则。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内容
预期违约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根据英美的判例法制定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截至前一方当时人通过言语或者是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自己将不予履行合同,预期违约制度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之前发生的一系列违约情况,可以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纠纷,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社会冲突,预期违约制度也是体现着合同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三个特征:一是预期违约制度实施的前提是不履行未来的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开始了,但是债务人不作出履行的表示,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违约情况;二是预期违约侵犯的是一种期待债权,合同的实施是双方达成一定的意思;三是具有补救的特殊性,当预期违约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选择救济的途径,其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可以通过预期违约的方式要求赔偿。
二、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分析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包括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基本形式。一是预期拒绝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表示自己不能履行合同,可以通过言辞或者是行为的方式体现出来,属于预期拒绝履行。构成预期拒绝履行的情形是合同的其中一方当事人通过言语的方式告诉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实际不履行合同的明显的故意的行为,因此构成预期不履行合同的要素是拒绝履行的意思要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提出,拒绝履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做出,不能有任何开玩笑的意思。当事人要表示自己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同时拒绝履行合同必须是没有正当理由,正当理论是指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解除权。根据预期拒绝履行的违约制度,可以对合同的守约方一定的选择权:一是合同的守约方接受预期违约,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守约一方可以相应的减轻损失,通过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但是,如果守约一方本来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制止,但是却没有采取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定的损失应该由守约一方自己承担。二是守约一方不接受预期违约,坚持合同的效力,在履行期届满之后寻求相应的赔偿,在这一期间,守约的一方是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因为在此期间,会发生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到双方的利益,守约方在作出这种决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另外一种情况是预期不能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开始之前,根据情况发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由于预期不能履行与预期违约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预期不能履行构成的预期违约情况应该是守约一方在行使自己的选择权时,要求对方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担保,才能采取预期拒绝履行的办法。
三、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在复杂的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有着一定的独特性,在运用过程中,一定要做好判断标准和救济方式,通过对这一法规的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进行货物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另一方不支付货款,这一方就有权行使停运权,要求承运人不能将货物教给另一方,这一项权利的行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买货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是在货物装运之后才发生的;二是货物已经由承运人负责,卖货的一方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另外一种情形是合同的另一方有某种客观的情况表明其有逾期违约的情况发生,守约的一方应该将这种情况告诉对方,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守约的一方将不能解除合同,这一规定也最大程度的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公平,鼓励交易能够顺利的进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国际之间的联系逐渐加强,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成为国际之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桥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则,对于促进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一项重要的内容,维护了国家贸易交往的公平和有序。
参考文献: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三
关键词:劳动合同;合同管理;风险防控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劳动合同能够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既有助于维护劳动关系,又有助于合同双方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但是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制度疏漏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劳动合同制定环节
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劳动合同的类型,在制定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企业对劳动者提出违反劳动合同的要求,就会承受一定的法律风险。其次,企业制定的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必备条款和协商约定两项内容,必备条款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期限、劳动纪律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如果企业制定的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内容,就会在劳动纠纷中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增加企业的赔偿风险。如果合同双方对一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提出要求,双方可以协商确定相关内容并写入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环节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合法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能依据相关原则签订合同,或者存在未订立合同、未将合同交给劳动者等情况,将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企业如果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和期限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又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企业也会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此外,如果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三)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环节
企业一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企业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如果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变更合同条款,也应当通知劳动者并且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企业私自变更合同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企业想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满足合同中的劳动关系解除条件,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一定数量的违约金,而且将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控策略
(一)劳动合同制定环节的法律风险应对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制定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的需要。企业应当不断完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关注国家出台的各项法律和规定,根据企业的发展特点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修改。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强化人事部门的法律认识。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企业应当借鉴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使劳动合同真正为企业和员工的发展服务。同时,劳动合同制定部门和人员应当仔细斟酌合同的各个细节,对合同条款的所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出现条款不明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企业应当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各项义务,对有争议的条款给予详细解释和说明,避免引发法律风险,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劳动合同订立环节的法律风险应对
为了减少劳动合同制定环节的法律风险,企业应当遵循诚信、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企业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内容、合同期限、薪资待遇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再要求劳动者从事劳动,而且最迟在确定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免遭受法律风险。最后,企业应当慎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企业应当对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细致分析,根据风险的类别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和预防措施,通过建立风险防范体系来确保企业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劳动合同履行、变更及解除环节的法律风险应对
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双方的约定进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还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各项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解释和说明。劳动合同的变更也要依据合法原则和协商一致原则开展书面合同的签订工作,同时将变更后的合同交给劳动者进行阅读和保存。其次,企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也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企业和劳动者必须谨慎对待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并按照国家的规定程序开展。企业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一个月前通知劳动者,同时需要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以上的工资,因此企业应当谨慎对待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再次,企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好社保和档案转移手续,将劳动者的相关资料保存两年以上,避免出现劳动纠纷和承担法律风险。
三、结语
企业在制定、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合法、平等的原则进行,否则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人事部门应当熟知劳动法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等各项业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丁怡。企业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6(29).
[2]陈东营。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的电力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J].人力资源管理,2015(2).
[3]张亚斌。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J].上海企业,2016(12).
[4]张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法律风险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6(1Z).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四
【关键词】债权清理;风险债权
随着铁路多元化经营模式逐渐成型,非运输企业以“市场意识、服务意识”为行动指南,响应国家政策推行“铁路供给侧改革”,加强市场调研,契合市场的发展方向,拓展更符合市场的新业务,开始真正深入市场。铁路非运输企业为了抢占市场、搏击市场,借助铁路运输的优势,不断巩固黑货资源,拓展白货业务,商贸业务也不断做大,相应地造成企业经营投入资金需求却越来越多,可是收回的难度却越来越大,形成风险债权金额也越来越巨大。
一、非运输企业债权管理现状
铁路非运输企业债权人性质主要分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控股企业、铁路外部企业。对债权的管理总体策略要求:(1)控制风险与审批管理,建立合作客户、对象资信管理评价体系,执行业务分级决策制度;(2)严格履行签订合同程序,加强合同履行过程监督;(3)及时准确确认债权,落实债权盯控制度,做好定期签认、清查、催收、分析、诉讼、追责工作;(4)对重点、特定、风险债权特别程序控制、防范。非运输企业实际执行债权管理时,工作执行起来显得非常的被动,尤其在商贸合作项目中表现明显。非运输企业为了稳住客户,巩固市场地位,提高经营收入,未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且在合同条款中模糊对方违约责任,造成催收欠款难度加大,如:某一级非运输企业与某能源科技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2880万元,在“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条款中约定了“先款后货”,但此非运输企业未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先将货物发给对方,而对方单位又无法履约支付货款,形成债权;又因为在合同条款“违约条款”中未约定对方延期支付价款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经济处罚),导致债权时间过长,催收难度加大,形成风险债权。在审计过程中,还发现由于铁路局集团公司生产部局调整和非运输企业改革,相关单位相互撤销、合并,双方企业债权的交接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债权确认的原始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都不完整,并且债务人联系不上或者是对债权不予承认,形成风险债权。如:某铁路局集团公司一级非运输企业多年拆分、合并、撤销20多家单位,组成一级非运输企业集团公司,由于多次的单位资产重组,债权未办理交接,造成2017年未取得签认且无合同或协议资料的债权金额达57747992.67元,有可能引起国有资金、资产的流失。
二、形成风险债权的原因
债权形成的原因有很多,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阐述: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差。非运输企业为了履行相关制度要求流程,在实际工作中过于形式主义,最终造成无实际意义的参考价值。如制度要求非运输企业业务部门负责调查收集客户资信信息,对客户履约能力进行分析、评估,确定客户信用等级,以信用等级为依据确定赊销额度和结算方式。但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时,一般都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共平台对客户的注册资本、股东、登记状态等公开信息进行收集,但难以查询到客户的资金、资产、负债等商业保密信息,造成无法对客户的履约能力进行客观分析、评估;而且没有评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也无法对客户信用评定等级。因此,业务风险防控手段薄弱,造成了形成的债权风险大。合同管理流于形式。非运输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巩固旧客户、拓展新客户,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未明确对方违约责任的条款,造成部分客户钻合同条款漏洞,拒绝付款或不承认部分款项金额,使得追讨债权的时候非常被动;也因经济合同条款缺少或不明确引起很多的不必要的法律诉讼,诉讼风险也相应增大。虽然非运输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上级相关部门对大多数经济业务合同做了本企业统一的示范文本,但无法做到尽善尽美;而且业务部门和客户在实际洽谈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磋商,最终做出修改,也未及时提交到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查,直接签订了经济合同,造成法律风险,形成风险债权。也存在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客户开展新的业务,由于时间紧迫,在未签订新业务的相关合同的情况下,直接开展双方经济活动,但其实并不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最终因客户无法偿还欠款,又未签订合同,欠款无法收回,造成资产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客户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相应款项,业务部门有时也会为了保住客户数量,口头答应延期支付,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造成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执行下去,形成风险债权。债权催收工作难以开展。由于行业性质,销售人员的流动性非常大,往往业务的经办人并不是债权的催收人或者责任人,对债权催收、清查工作无法发挥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尤其是账龄比较长的债权,催收人不能清晰了解债权的形成过程,也对催收带了一定的阻力,最终造成了资产损失。
三、如何防范风险债权
(一)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在风险控制与审批管理的相关制度中,具体说明对客户的履约能力应调查哪些方面的资料,如客户的基本信息:(1)企业的性质、法定地址、公司账号、人员构成、组织结构、营业额;(2)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这是对外承担经济责任的财产基础,但是不能单纯依此作为判断标准,因为很多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公司的实际经济能力缺乏必要联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这些资料:(1)商业数据库,商业数据库分为收费的和免费的,收费的数据库:wind金融终端、恒生聚源、锐思数据库、csmar数据库、巨潮数据库;免费的数据库:东方财富choice金融终端、新闻、公告、财报、研报等;(2)学术类数据库:中国知网、万方数据、人大复印资料、中经网、国研网、上海公共研发平台等;(3)专业论坛:人大经济论坛、经济学家、雪球网、理想在线、迈博汇金等;(4)政府部门官网: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中国海关等。
(二)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制定付款方式。根据收集到的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信息动态数据库,分析客户的履约能力,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每一个客户信用评级,来制定付款方式,如赊销期限等,做到“有的放矢”。通过客户动态信息数据、信用级别、履约能力分析三者权衡,建立使用量本利分析管理模型,确保应收账款的风险最小,企业利润最大化。
(三)严格履行合同管理。企业应当发挥法律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法律审查。首先,审查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个事实的判断,是一种过错责任,并不是合同上的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判断,就是双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赔偿利益损失。其次,严格审查价款支付方式,从源头上控制经营风险,保证能够及时足额的回收价款。再次,审查质量标准条款,尤其是商贸合同,必须明确合同产品可适用的质量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一旦出现纠纷,可以用合同约定的客观标准进行衡量确定责任。最后,在争议处理条款中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避免因纠纷都希望能在己方所在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发生争议。合同生效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不得擅自承诺合同约定以外的义务,不得遗留未决事项。对于合同中的履行控制,一般有以下要求: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生采购经济事项,有时供货商在订立合同时,十分严谨、慎重。但是,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却将订立的合同弃之不顾,或者合同中约定了质量检验条款,约定了双方共同取样、检验方法及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但是在收货时,却不依约定时间,共同取样,不依约定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我们应该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及时向对方进行告知或催告。2.对方发生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当对方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款时,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权利主张,发出通知,提出要求,或者要求其前来协商。(1)解除合同。当对方出现了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依据自己合同履行利益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果决定解除合同就要作到及时、有效。(2)证据的设置、收集及保存。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了防止债权升级为风险债权,在产生双方经济业务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形成,主要包括:①合同、协议及变更条款等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②我方全面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如发货凭证、对方收货交接单、预支付款项凭证等;③对方未履行义务的证据,如违约责任;④债权债务关系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证据。
(四)执行有效的清理债权的措施。1.通知催收。债权人采取书面形式对债务人发送催收通知,并应载明偿还贷款的限期,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名,做好工作记录,收集证据。2.协商。对于具有一定的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双方应积极协商,重新审核签订偿还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清缴欠款,或者债权、债务抹账和债权转让等方式相结合,实施综合清欠。在权限范围内,债务单位又是一个成长性较强的企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或债权转投资等方式。3.诉讼。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如果判断债务人的经营状况正在恶化或者有意赖账,诉讼是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方式,在法律追诉期内及时提起诉讼,收集好客观证据,以便更快更有效的解决问题。(五)建立债权清收激励奖惩制度。债权清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繁琐的工作,应当针对每笔债权落实到人、责任到人,企业更需要建立激励机制和奖惩政策,奖罚分明。对清收回“账销案存”的欠款或者呆账的人员要重奖,调动工作积极性。而对债权证据保管不利,造成缺失的,其责任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
四、总结
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制定企业自身的防控措施,不仅可以带来企业经营能力的提升,还可以在控制债权上起到有效作用,企业减少债权风险,就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让企业在现代市场里更有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纪留利。浅析企业债权风险防范[J].法制与经济,2012,(320):84-86.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五
关键词:企业采购合同;合同管理;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采购合同管理概念
采购合同是采供双方在进行正式交易前为保证双方的利益,对采供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协议。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资料保管、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的管理。
二、物资需求计划、采购计划的管理
在签订采购合同前,物资的使用单位根据物资需求提报物资采购计划,物资计划管理是对物资需求信息的调研、搜集,并对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达物资采购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全过程进行管理。维护物资计划的及时性、准确性、计划的预见性、严肃性是至关重要的。
(一)物资需求计划分类
按照使用单位报送需求计划的周期划分为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月度物资需求计划、追加物资需求计划。1.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是以会计年度为周期,依据使用单位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编制的物资耗用计划。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使用单位提报的年度需求计划和上一年度物资消耗规律,编制下一年度需求计划。2.月度物资需求计划,是指在年度需求计划内,依据月份实际需求,编制的月份分解计划。3.追加物资需求计划,是年度、月度需求计划以外,根据生产的需要、生产情况的突变而临时提出的物资需求计划。
(二)物资需求计划内容
1.主要内容包括:物资编码、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材质、图号、计量单位、数量、计划价格、用途或使用地点、资金渠道、交货时间、主机厂(品牌)和主机型号,物资属性、非标设备、配件或有特殊要求的附详细的技术要求等。2.物资需求计划要求及时、准确、完整。
(三)物资需求计划接收
业务部接收使用单位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有技术要求的物资,使用单位在提报计划的同时与相应技术要求一同上报,避免因无技术要求影响采购流程的进度。需要相关资质的物资(MA、Ex、LA等),计划提报前,要求提报单位认真核对计划的准确性,确保型号准确,在相关网站可以查询。
(四)物资需求计划审核
业务员要对使用单位提报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1.物资需求计划须经使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2.物资需求计划须要素齐全,内容准确,采购周期合理,资金渠道明确,如生产费用、内部投资、安全费用等。3.使用单位填报物资需求计划时,如果因生产需要,需要指定采购渠道,须出据书面申请,说明指定采购渠道的原因。4.使用单位编制的物资需求计划,要综合考虑物资采购周期,包含采购计划核实和审批时间、采购决策和合同签订时间、供应商生产加工和运输时间等,确保需求物资能够满足供应需求。如购买汽车,虽然汽车的生产周期很长,但是汽车销售一般都是4S店销售成品汽车,所以要求的采购时间就很短,只考虑采购计划审批时间、采购决策和合同签订时间就行;购买轴承,虽然轴承的生产周期也很长,但是轴承是标准件,购买时可根据所需型号或批量确定不同的需求时间;而有一些配件,是某种设备独有,且该设备就是为某个公司单独设计的,生产企业需要按订单安排生产,就要根据采购批量,加工生产周期、运输时间合理提出需求时间。5.具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物资,可直接提供配件所对应的国家标准编号,无需提报技术要求。若因生产需要,使用单位提报非标设备、配件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需求计划,须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还需经公司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确实无法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按定向议标组织采购。6.需要相关资质的物资(MA、Ex、LA等),业务员接到计划后要审核物资型号是否准确,在相关网站是否可以查询。如不合格要及时原渠道退回,并与使用单位沟通,修改、核实后尽快上报。
(五)物资需求计划变更或取消
原则上物资需求计划一经提报不得更改。如果因信息提报错误、生产变更等情况的,需变更或取消物资需求计划,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取消物资需求计划申请,并说明原因。需求计划发生变更或取消时,已订货的,与供应商协商停止生产和发货;已到货的,在公司内部予以调剂或与供应商协商退货;无法调剂经协商又不能退货的,只能与使用单位协商由使用单位按原始需求计划支领结算。
(六)物资需求计划的整理、汇总
业务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对各级使用单位报送的物资需求计划进行整理、汇总,作为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的基础。业务部门对接收的需求计划进行整理、审核、汇总,平衡利库等,并按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物资采购方式。
三、采购合同的签订
签订合同的业务流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调查、合同文本拟定、合同审核、合同的签订、合同登记编号、合同履行登记、备案、公证等有关手续。
(一)签订采购合同前的调查
签订采购合同前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合同主管部门也应对合同对方进行持续全面地尽职调查,搜集相关合同材料,确保其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和合法资质。1.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并留存复印件,并注意查询企业的年报及公示信息。2.相关许可资质证件(例如MA、Ex、LA证等)。3.法人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证明其事项、权限和期限。4.资信情况,对方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及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履行合同能力等。通过加强了解、审核可以保证所签合同能正常履行。
(二)合同文本
1.合同文本要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双方责任分明、语言文字规范。2.采购合同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标的物名称、数量(包括数量、单位、计量方式)、质量条款(包括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规格型号、品牌等)、价格、运输、付款方式、交货地点、检验标准、保险、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法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合同份数、生效日期等。
(三)合同审核
对于技术条件复杂,合同条款风险较高,金额特别巨大的合同文本,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公司主管领导、计划业务部门、采购部、财务部等部门专业人员共同审此类合同。合同内容的审核要求内容合法、条款齐全、表述准确、形式完备。1.内容合法。指合同的订立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合法有效。不能签订无效的采购合同(采购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可撤销的采购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的采购合同)。2.条款齐全。指合同文本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它条款填写清楚、齐全。3.合同对方委托人的审核。合同对方委托人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授权委托应包括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预留签字样)。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需审核委托或授权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复印件。杜绝效力待定的采购合同(无权人以他人名义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采购合同)。签订招标采购合同时,委托人应与供应商投标时一致,不能更换委托人。4.合同签订采用合同各方均签字并盖章的方式。合同签字盖章后交由相关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编号,盖章。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
1.合同生效后,应全面适当履行。2.合同坚持书面履行的原则,禁止口头履行合同的行为。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往来凭证、电子邮件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3.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承办部门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履约情况,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4.合同承办部门应建立合同履行情况台账,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记录。按月或者按季度,对历史合同履行情况、未履行情况、未履行合同的分布年份和原因及风险较高的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和公司主要领导。对历年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结转到下一年度合同,继续执行,并在月末分析时一并分析。
(二)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合同的管理还包括业务员要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及时与供应商沟通,掌握生产进度及合同履行情况,督促供应商按时交货。如供应商交货不及时,业务员要及时与使用单位沟通反馈,一方面了解使用单位真正需求时间,另一方面告知使用单位供应商可能延迟交货,减少因延迟交货造成的影响。
(三)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
对方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合同(或对方提出异议)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反映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并尽快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异议书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必要时应会同合同承办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合同期间发生重大变化
合同对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破产或其他重大变化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通过合同主体变更等方式确认新的合同主体。
(五)合同内容变更
合同内容变更的,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合同管理部提交合同变更的原因,变更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变更包括对合同内容的补充和修改。
(六)合同中止
合同承办部门发现必须中止合同的情况(或对方提出中止合同的要求)时,应将相关情况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向对方发出书面中止合同的通知。合同承办部门认为需要中止合同的情形已经消除,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继续履行合同。
(七)合同解除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五、采购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
(一)合同纠纷处理的责任机构为合同承办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对发生争议的合同应及时做出反应并进行处理,以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随意放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合同发生争议时
1.因各种原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达成一致的,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对方订立书面协议。2.协商、调解方式无法解决的争议,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合同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同时主动会同法律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纠纷的办法,并形成书面报告。3.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相关人员参与处理,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法律管理部门统一办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登记、审查。物资组织到货后,业务员还要及时与供应商催要发票,及时挂账、结账。尤其是有预付款的合同,业务员更要及时关注、追踪预付款付款后情况,主管业务员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督促供应商发货,催要增值税发票。有的供应商因为各种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员要及时汇报,并与供应商多沟通,跟踪供应商增值税发票开具情况,直至挂账完成。
六、结语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六
关键词:英国法;燃油;租船合同
一、船东需证明燃油不符合合同标准或行业标准
当燃油质量问题导致船舶机械损坏时,船东应与供油商一起对船上燃油进行联合取样(此处强调联合取样是避免供油商日后对船东所取油样不认可)。船东应与供油商就检验方、样本以及检验的实验室等达成一致。根据检验结果和燃油采购合同中有关燃油质量标准的规定,证明燃油商所提供的燃油不符合合同标准。
二、船东需证明燃油的质量是导致船舶主机损坏的直接原因
船东需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是由不符合规格的燃油所造成,这是一个纯技术问题,需要聘请海事技术专家进行证据的指导。相比船东繁重的举证责任,供油商通常只要拿出一个或几个相反证据便可以对抗船东的索赔主张。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时,还应防范供油商从以下几方面对船东的主张进行抗辩:船员操作错误导致的主机故障;船舶维护不当导致的主机故障;之前合同所供的燃油有问题导致的主机故障;如果船东使用了更为严格的燃油管理程序,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如果船东采取了预防措施,如将合格的燃油或添加剂加到不符合规格的燃油中去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
三、船东需证明已采取合理的减少损失的措施
当燃油质量问题导致船舶机械损坏时,船上人员应及时停用燃油,防止对船上主机及相关设备的进一步损害,并将问题燃油封存。在英国法下,遭受损害的一方负有及时减少损失的义务,否则船员在发现燃油问题后仍坚持继续使用该燃油,进而导致了机器更严重的损坏,供油商对此扩大的损害将不承担责任。燃油质量问题往往给船东带来很大的损失,包括救助费用、船舶修理费用、燃油差价以及船期损失等。船东应及时收集各种直接、间接证据以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外对于在哪修船、何时修船等问题也应及时告知供油商,以避免日后在修理费等费用的合理性上存在争议。基于上述分析,建议在订立租约时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
(一)租约中明确约定燃油标准和燃油质量要求
期租合同下,租家对于提供合同规定的燃油的责任是严格的、绝对的,如果租家提供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燃油,船东对船舶速度、表现、增加的燃油消耗以及时间损失一概不承担责任,甚至租家不得以“合理谨慎”为由要求免责;此外,由于不同燃油在成分上各有不同,很多燃油尽管符合国际使用标准,但不同船舶对于燃油的选择一般是根据自身燃油净化机等设备的性能进行油料的选择。因此,建议业务部门在洽谈期租合同时,一是结合期租船设备的性能合理考虑燃油的使用,在租约中对燃油的标准、质量要求予以明确约定;二是明确关于租期当中如何控制燃油品质以及由不合格燃油所导致的船舶机械损坏的责任承担方面的规定,推荐使用BIMCO的燃油质量标准条款。
(二)燃油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燃油标准和燃油质量要求
同样的,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在采购燃油时,也应充分考虑船舶设备性能等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燃油标准、质量要求并完善燃油质量争议处理条款。另需注意的是,当前国际供油商提供的燃油采购合同文本通常会加入索赔时效条款,要求买方(船东)在交货后30天内通知供油商燃油质量或数量争议,否则索赔被视作已过时效。这就意味着,对于燃油存在潜在瑕疵,并通过了加油时的燃油检验的情况下,如果船舶没有在加油后的30天内使用,船东很难就燃油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向供油商提起索赔。对于该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主张不尽相同。美国法院倾向于承认并实施合同索赔时效限制,而我国法律基于公平原则更倾向保护受油方(买方)。当然作为船东,我们也可以选择以侵权为诉因,绕过该条款向供油商提起索赔。
四、关于租期内船东变更船管公司的问题
租船合同中通常规定“租期内船东不得变更船管公司,除非获得租家书面同意。”有的租船合同会在“除非获得租家书面同意”之后加上一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绝”。关于这个条款在英国法下的性质认定问题,其属于条件条款、中间条款还是保证条款,英国法没有相关判例可供指引,从司法实践来看,该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中间条款。英国法下,违反中间条款的后果是,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主张损害赔偿,守约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取决于违约方违约的程度,是否剥夺了守约方履行合同的根本利益。回到我们的问题中,船东在租约内未经租家同意变更船舶管理公司的,若该行为剥夺了租家履行本合同的根本利益,那么租家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反之,租家无权解除合同,只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为防止在市场下行时,租家寻找船东的违约行为并借机提前终止租约,我们建议经营人员在租船合同谈判中,结合公司关于船管公司变更的安排,及时将公司改革及船管公司变更事宜与租家进行充分沟通,打消租家对船管公司变更可能影响船舶服务水平的疑虑,并争取在租约中明确,“船东有权在租约内将船管公司更换为XX公司”。如果租家不同意,至少应在条款中加入“租家不得不合理拒绝”的表述,尽可能争取有利的法律地位。
五、关于租期内船东卖船的问题
期租合同中的“船舶所有权和船旗”条款通常规定,“船东在租期内卖船或更换船旗,须获得租家的书面同意”。关于这个条款在英国法下的定性问题,英国法没有相关判例可供指引,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争议。然而,以下英国判例带给了我们一些启示。该案中,原告租家向被告船东期租了一艘货船,租约中未写明该船是一艘英国货船,也没有关于船东不能在租期内更换船舶所有人(即卖船)或更换船旗的规定。期租届满后,双方同意续租此船12个月。在续租期间内,船东将该船转卖给了希腊人,承租人得知后尝试申请禁令阻止船舶买卖,未能成功。租期届满后,承租人起诉船东要求其赔偿由的损失,承租人指出船舶被出售给希腊人后,船旗国由英国变成了希腊,船长与其他船员也由英国人变成了希腊人,这导致了船舶保险费用的增加。此外,当时市场上对于希腊船的口碑比英国船差,这也导致租家丧失了许多商业机会。法官最后裁定认为,当船东向承租人期租船舶的时候,船东负有一个默示义务——船舶有关权利的变更,不能影响船舶所提供的服务。船东卖船所引发的船旗国变化以及雇员职业道德水平的变化使船舶被租赁使用的难度增加,给租期内的船舶营运带来了影响。因此,虽然期租合同没有明确禁止船东卖船或更换船旗,但船东在租期内卖船(或更换船旗)构成违约,船东须赔偿承租人一定损失。在我司使用的期租合同框架下,船东未经租家同意而卖船构成违约,根据上面英国判例,租家至少有权向船东主张损害赔偿,因船东卖船而给租家带来的租用该船所能得到的利益的影响可作为定损范围。
六、关于租船合同何时成立问题
在英国判例中,船东与租家通过各自的租船经纪人,就从美国密歇根运送木纸桨去德国开展租约洽谈。在6月9—15日期间,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租期、运费等)达成一致,剩下受载期和货物数量条款未达成一致。6月15日船东发电报表示希望尽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条款达成一致并在当日将租约确定下来。然而在6月16日,船东收到了对其更加有利的其他货盘,船东并未将此信息告知正在与租家洽谈租约的经纪人。6月17日,船东通过经纪人告知租家,“由于合同中两个未谈妥的条款属于重要条款,租约无法成立,船东已将船期租给其他货主。”租家通过经纪人表示,“双方的租约已经订立,仅是一些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后租家以违约为由将船东告上法庭。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双方的租约是否已经成立。本案法官援引了英国判例中法院对于租约成立的评价标准,即“法院的任务是审查当事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推断当事各方是否有缔结相互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客观意图,即便双方在某些重要条款上未达成一致,也不能阻止合同的成立”。本案中,船东在6月15日电报中所表达的“希望尽快就剩下不重要的条款达成一致并在当日将租约确定下来”清晰地表明了船东订立租约的意图。可见,租约的成立不在于双方是否已就所有重要条款达成一致,不在于是否双方的授权代表已签署合同文本,而在于双方是否表达出了订立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客观意图。同时,本案虽属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经纪人在租约洽谈中的法律地位是船东/租家的人,其是基于船东/租家的委托,在船东/租家的授权范围内代为洽谈租约,经纪人在谈判中所达成的租约对船货双方均具约束力。当市场上出现更加优质货源时,船东需要即刻做出选择确定好谈判对象,并及时告知经纪人,以免出现船东在未通知经纪人的情况下,进行“一船多租”所引发的违约风险。
参考文献:
[1]李明发.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研究.安徽大学学报.2000(1).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篇七
关键词: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对策
引言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快速发展,公立医院用人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且在用工需求上面临复杂和严峻的形势。由于国家劳动人事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员工维权意识的增强以及仲裁成本的降低,加上医院不够重视内部劳动关系的管理机制,一旦出现人事劳动争议,员工往往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公立医院出现的员工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争议纠纷,即医院与员工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另一类是人事争议纠纷,即医院与事业编制员工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本文以沿海城市S三甲公立医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样本,在发现问题、剖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希冀为保护、调动和发挥医务工作者的积极性并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有所裨益。
1三甲公立医院劳动人事争议内容所涉类型分析
三甲公立医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到位,其中的一个重要指标体现在劳动人事纠纷能否依法妥善处理,而分析此类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类型有助于更好地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促进医院从事先防范和法治思维角度来规范人力资源管理。2016年至2024年,S三甲公立医院共发生6件劳动人事纠纷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从争议性质看,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纠纷各3例;从争议进程看,有4例经仲裁后进入诉讼阶段,有2例为仲裁裁决后终结;从裁决及诉讼结果看,4例为支持或部分支持员工的仲裁或诉讼请求,1例为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1例为仲裁阶段调解结案(部分支持医院请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上述案件所涉争议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1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所涉的争议焦点为:医院在试用期内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医院认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员工提前30日通知医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1.2因赔偿金或补偿金发生的争议
所涉争议焦点为:员工以医院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支付赔偿金;员工主张人事聘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金支付。
1.3因专项培训及待遇发生的争议
所涉争议焦点为:员工接受医院提供规范化培训后未满服务期,提出离职而引发的违约金纠纷;员工对绩效分配方式有异议而产生的纠纷。
2三甲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从招聘、录用至离职都受到人事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公立医院长期对法律法规不够重视,在用人权、管理权、解聘权仍存在一定的优越感及随意性,对员工的利益诉求没有重视,以致在用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较多。从上述案件折射情况来看,公立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几方面:
2.1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风险
一方面,医院管理人员对劳动人事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没有正确理解和应用国家或地方的劳动人事法规及政策,处理问题过于主观、随意;另一方面,工作思路受行政命令影响较大,如实践中常见的制订医院规章制度不经民主程序仅凭领导的个人意志决定、未经考核程序即对员工进行奖惩、滥用试用期权利辞退员工、无正当理由阻拦员工离职等情形。人力资源管理不善,这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的背景下,既容易导致人事劳动争议发生,还可能导致医院人才流失。
2.2聘用及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的风险
一是未及时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包括初次录用后未及时签订合同和期满后继续聘用未及时续签两种情形;二是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时未进行分类管理的法律风险,如在试用期限的约定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的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为6个月,二者有区别;三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容易导致的法律风险是:在合同未对权利义务作出细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出现争议,裁决机构一般按照有利于劳动者原则作出认定,医院往往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四是医院在与员工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同时,还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培训服务期协议,但二者的内容存在相互冲突,这给医院用工管理带来隐患。
2.3规章制度不符合裁决规则的风险
上述案件中医院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员工对绩效分配方案有异议所引发的纠纷,都需要医院证明包括录用条件、各项纪律制度、工资绩效制度等在内的“规章、制度、方案”的有效性。正如有学者指出,一个机构看似在运用规章制度时拥有主动权,但却时有败诉[1]。究其原因在于规章制度不能被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所采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规章制度不具有合法性,包括实体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程序上未经职代会讨论表决或未向员工公示,均会导致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二是规章制度本身约定不明确,比如医院约定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医院仅是套用该法律规定而未在合同中做明确界定和细化,就会引发适用争议,裁决机构一般会以难以将员工行为与造成单位重大损害对应为由,从而作出医院败诉的裁决。
2.4证据意识不足的风险
上述案件凸显出医院在劳动人事管理方面缺乏证据意识,如在一起人事争议中,医院提出反仲裁请求主张员工擅离职守,但科室考勤表却填写不规范,甚至在员工脱岗期间仍发放工资,这就给证明员工缺勤从而认定其违反规章制度带来证据障碍;在另一起劳动争议中,医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纪,但在仲裁时却无法提供已将处分决定送达员工的证据材料。总而言之,医院证据意识不足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是证据未形成,如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但未签订,应当有考勤记录但未制作,应当有书面送达记录但实际未书面送达等;二是证据未保留,如材料遗失、毁损,办公系统更替导致丢失公告、数据等关键证据。
3三甲公立医院人事劳动管理风险管控的对策分析
3.1强化人力资源管理者的法律服务意识
首先,要提高管理岗位人员的站位,增强其法律意识[2]。在法律法规上,除了《劳动合同法》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填充了人事管理法规的空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聘用制员工违法违纪的界定及对应的处分及处分程序等规定,这对医院依法用工并规范劳动人事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政策、法规的执行能力是衡量人力资源管理者业务水平的关键[3],因此,有必要制定法律素养提升计划[4],并将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的掌握和执行情况列入对医院人力资源管理者岗位业务的监督考核标准之一。其次,要克服行政化思维,提升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上述案例中既出现员工提出离职却被医院拒绝阻拦的情况,还出现培训协议约定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则违约金以数倍工资计算的情况,这都或多或少受到医院管理存在行政化色彩的影响。这就要求医院树立“以人为本”理念,畅通员工诉求表达渠道,建立平等协商对话机制。
3.2健全对合同履行的全方位动态管理机制
从医院人力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管理应当属于关键的医院管理要素[5]。首先,合同的制定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要求和员工的特殊性,既要权利义务明确,也要避免千篇一律的协议模板。比如,在培训协议签订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作为医院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为避免医生培训后另谋高就,医院往往会与医生签订服务期协议,对于服务期间发放的工资、绩效及奖金是否属于培训费用,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判例,故有必要在签订服务期协议时,明确对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限进行界定,并保管相关的书面材料,包括培训审批单、报销凭证等,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其次,合理设计录用条件且规范试用期制度及流程。要以书面形式如岗位说明、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岗位职责,且录用条件的考核点务必做到量化并向劳动者明示,并通过合理的考核程序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指标作出认定,对于没有达到录用要求的材料收集过程、考核过程、考核结论等环节应当保留书面记录,特别要向劳动者说明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并保存好告知的书面记录。由此,医院才能做到“试用有法,裁人有据”,依法试用,合法解除[6]。再次,在合同管理上,医院应提高人力资源信息化建设能力[7],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区分受聘主体,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人事聘用或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试用期满日期,合同期满日期、或岗位变更日期等关键节点并设置功能提醒。此外,要有效防范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医院必须拥有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聘用、劳动合同,人才引进协议等均要经过法律专职人员的合规审核,并由其把关合同签订、履约、续签、解除等流程的风险点和应对机制。
3.3强化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的“证据思维意识”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家规”[8]。在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实行证据式管理[9]。其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必须把握好内容合法具体、制定程序规范和制定后公示三个关键要素。首先,内容上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应当公平合理又要具体可量化,如在界定“严重失职”“重大损害”等表述上要做量化规定,比如具体约定重大损害的情形、违规次数等。其次,在制定程序上要发挥医院工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沟通员工的作用[10],特别要规范保留出席人员的会议签到、会议记录、意见记录等资料。此外,在公示环节,为避免出现争议后员工以“未告知”为由来主张规章制度无效,有必要将规章制度作为人事聘用或劳动合同的附件,或通过制定员工手册并发放签收,确保员工知悉规章制度,以便医院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能够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3.4建立完善的内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制
违约解除合同范例(通用7篇)
下载Word文档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