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8篇】
2024-03-12 21:25:04 1级文库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是1级文库可爱的小编给家人们找到的会议制度【8篇】,欢迎阅读。
会议制度【8篇】 篇一
各基层党委、直属党总支:
依据公司章程和《党章》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委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程序,有效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公司各项事业顺利推进,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如下议事制度。一、党委(扩大)会议制度
1、党委(扩大)会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党委讨论决定问题的范围和公司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任务及有关议题召开的会议。
2、以党委名义召开的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决议、决定或纪要等。
3、会议时间一般选定在委员都能参加的时间,具体由主持人确定。
4、参加会议的范围一般不扩大,如需扩大可由主持人确定。除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精神外,扩大人数一般不超过实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保证委员的发言条件。
5、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委内部,书记同委员是平等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要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要善于当好“班长”,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委员要切实尊重和支持书记的工作。
6、党委会讨论、决定和参与决定以下问题:
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
⑵参与决定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企业的经营决策、长远规划、年度和季度的经营计划及主要措施;重大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计划及施工原则;重大人身、设备、质量事故的分析及处理;职工培训计划;企业自有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工资奖金调整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或废除;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问题。
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女职工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计划生育等重要事宜。
⑷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设中的重要问题。
⑸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⑹干部的任免或报请上级任免、调动、晋升、奖励和考核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⑺公司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的确定和呈报。
⑻党委认为必须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7、拟列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议题,需经党政分管负责人审阅提出,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审定,尽量做到会前交换议题,以便形成统一意见。
8、党委会议记录按会议内容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定期立卷归档,不经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党委办公室主任同意,一般不得调阅。
二、党委书记办公会议制度
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群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加人。讨论研究和议定公司党委有关工作和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范围内的专项工作及需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三、政工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团委书记,必要时可根据主持人的指示通知其它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为:
1、公司党群各部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进展、职工思想动态。出现的问题和难点;提出下季度本部门及系统工作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包括对公司党委整体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公司党委总结上一季度工作情况,综合提出下一季度的工作要点。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如需要可根据会议要求起草纪要等。
四、党委书记例会制度
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由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由副书记主持,具体时间一般为每季度最后一周,地点由主持人确定,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通知、记录。
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公司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党校校长、团委书记;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为:
1、各基层党委、直属总支(支部)汇报上一季度工作落实情况和下一季度的工作打算及措施。
2、公司党委总结上季度工作,对下季度工作提出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3、党群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经验交流和工作研讨。
会议制度【8篇】 篇二
一、调度会议时间与参加范围
1、会议时间:周一至周五07:50时,周六08:30时。
2、参加范围:公司领导、经理助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基层队队长。因事不能参加者,经办公室批准,副职可代替参加。
3、调度会由生产经理主持。
二、调度会议目标
1、通过调度会议,公司领导能够及时了解每天公司的安全、生产动态、任务完成情况、五个文明落实及节能减排情况,便于掌握大局,果断决策。
2、通过调度会议,各职能部门能够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等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并给予及时解决和帮助,当场能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当场不能解决的研究后限期给予答复解决。
3、通过调度会议,各基层队能够清楚下昼夜的生产任务及工作重点,以便及时安排人员,提前检查设备设施,排除隐患,确保安全、优质、高效完成下达的生产任务。
三、调度会议程序
1、调度室总结上昼夜安全、生产情况,布署下昼夜生产安排,重点布署特殊船舶安全作业及装卸生产工 艺 ,提出具体要求;XX业务部总结xx公司的具体生产操作情况及亮点。
2、xx公司各基层队汇报上昼夜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
3、xx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基层队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解决,并布置本部门有关工作。
4、xx公司各基层队汇报上昼夜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事项。
5、xx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各基层队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解决,并布置本部门有关工作。
会议制度【8篇】 篇三
为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作用,树立监管工作形象,依法执行安全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安全会议制度如下:1、学习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安全会议精神,学习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安全情况分析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存在安全隐患的驻街中小企业会议,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证、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
3、汇报会议制度。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向街工委、办事处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地区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一年不少于两次)。
4、发查例会制度。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候车室实行巡查例会制度(每周一次),及时掌握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动态。
会议制度【8篇】 篇四
一、会议原则
严格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在“充分论证、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基础上,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确保政令畅通。
二、会议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的工作。
(二)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讨论决定给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三)分析当前城市管理工作形势,通报有关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讨论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专题事务,研究调度重点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及推进办法。
(四)听取有关科室和基层单位的专题汇报以及报请局办公会研究决定的问题和事项。
(五)研究决定工作考核、大会表彰和人员奖惩等事项。
(六)其它需要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会议程序
1、局长办公会实行周一例会制度,根据需要也可由局长决定临时召开。
2、局长办公会由局长主持或委托的副局长负责召集主持,参会人员一般为局领导班子成员、区城治办副主任、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公司总经理、区市政设施综合养护管理所所长。必要时,相关科室负责人及指定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3、办公室主任负责局长办公会的议题收集、记录整理、决定或纪要拟制。
四、会议决定及其执行
1、局长办公会上形成的决议,由办公室作好书面记录,根据会议精神和工作需要下发会议纪要或通报,并由督察部门实施督办督查。
2、执行中对出现意外情况一时难以落实的决定事项,经办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对保密要求的议定事项,未经局长委托,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向外透露。
4、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中发生误传、走样或拒不执行决议等情况时,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附则
会议制度【8篇】 篇五
一、我国设置庭前会议程序的目的与价值考量
庭前会议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什么,以及对该项制度的价值定位,是解决庭前会议制度相关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对该二项内容的确立,要以法律规定的内容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会议制度的关键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据此可以认为,它只是一个庭审前的“会议”制度,而不是庭审的提前预演,更不是庭审前的“审判”制度。庭前会议应定位于“会议”,而不是“审判”。目的是保证审判的公正与效率,以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
(一)弥补庭前审查方式的不足
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在此次刑诉法修改过程中,设置庭前会议制度的确立,通过在、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人民法院通过召集控辩双方对相关问题进行口头陈述,增强了控辩双方的抗辩能力,为人民法院及时了解争议案情,保证开庭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二)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保障人权
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在庭审过程中适用正规程序解决的问题,控辩双方实际上并无实质性的争议,或者控辩双方的争点并不明确,如果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针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了解情况,甚至予以解决,可以避免不当启动庭审程序,使法庭审理不因程序问题中断,即有利于程序公正,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这一过程中,还可以使审判人员了解双方争议的要点,保证案件实体审理顺利进行。另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因为效率的提高,对被告人而言,这种及时性就是对人权最好的保护,就是那种“迟来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的最好佐证。另外,新刑诉法实现了全案移送回归,庭前会议可以有效保证辩护方的资讯功能,在信息交流之中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让控辩双方站在了平等的资讯平台上,解决了律师出庭前看不到全部卷宗材料的问题,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对庭前会议制度具体操作规则
(一)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庭前会议的启动应遵循审判中心主义,有权决定召集庭前会议的应为审判人员。但由于审判程序的中立性,审判人员对一些可能影响法庭审理效率的情况可能并不掌握。因此有必要增加检察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直接影响到庭审效率及对被告人的量刑。因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的同样可以行使庭前会议启动的建议权,参加庭前会议。另外,审判人员也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但要征求控辩双方的意见。庭前会议由法官主持。庭前会议应由合议庭中的一名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该名法官只承担程序性审查的职责。对于案件相关事实证据的实质审查由合议庭中的另一名法官承担。两名法官分别承担程序性审查及实体性审查的职责,在合议庭中实现二者的分离。而不必由立案庭的法官作为专门法官来主持庭前会议。一方面可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诉讼中不必要的环节。
(二)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
1.简易程序案件,不适用庭前会议制度。但是如果在简易程序改变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时候,就该审理方式的改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2.庭前会议制度的召开主要是针对案情重大、复杂,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的刑事案件。
3.对于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不能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4.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召开庭前会议,应听取其法定人的意见。
(三)庭前会议的内容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而不是案件的实质审查,也不是对证据的质证。会议主要解决的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解决的是与审判相关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对庭前会议内容应进行明确限制,应以必要性、简短性为主,不能使该程序被滥用,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庭前会议内容,应以非法证据排除为中心内容。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四)关于庭前会议的结果效力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庭前会议的效力做出规定,可以从两个法条窥探庭前会议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56条: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法庭调查、第185条:回避申请权利。可见,庭前会议并不是解决实体或程序问题的法定程序,也不是必经程序。庭前会议是正式庭审前的一个准备阶段,并不是正式的庭审,更不能取代庭审,涉及到定罪量刑的实质性问题均应在正式庭审中审理。然而每一项制度的确立,都应体现其价值。对于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发表的意见要形成书面笔录,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发表的意见,审判人员可以将其作为正式开庭的参考,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
三、对庭前会议制度的深度思考
庭前会议作为新刑诉法的修法新设,其理论和实践意义重大,在重新架构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的同时,更有利于落实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提高司法审判效率,有利于促进中国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但该项程序毕竟在我国还是起步阶段,该程序功能还需进一步完善。
(一)庭前会议的方式与次数
顾名思义,庭前会议一般采用控辩审三方均在场开会的方式。但是否有必要一律采用三方到场的方式,应当予以进一步明确。庭前会议的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必三方均在场。如辩护人不在当地,法院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等。审判人员可以采取电话联系听取意见,记入笔录的方式。也可以让辩护人以信件、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意见。庭前会议不以一次为限,但以有必要为限。不能为了召开庭前会议,反而增加控辩双方不必要的负担。
(二)控辩双方是否对召开庭前会议有否决权
首先,公诉人能否对审判人员召开庭前会议的决定予以否决,不予参加。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赋予公诉人否决权,建议法院不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这样有利于公诉机关把握刑事诉讼活动的主动性,也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公诉资源和公诉人精力,防止庭前会议的滥用和低效,真正提高诉讼效率。但笔者认为,公诉人不应具有否决权。对于辩护人提出由法官决定召开的庭前会议,公诉人应当予以参加。这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如果辩护人滥用权力,公诉人应在会议时提出明确意见。这样做更有利于实现公诉人的客观公正地位,避免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无理要求,真正提高诉讼效率。
其次,应当赋予辩护人有否决权。并且应当明确辩护人拒绝参加庭前会议的,不承担法律责任。庭前会议只是一个中间程序,而不是必经程序,辩护人予以否决,拒绝参加的,并不影响庭审的进行。新刑事诉讼法未规定拒绝参加庭前会议人员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据此,不参加庭前会议也不必然带来不利的后果。
(三)尽量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予以解决。当辩护人、被告人一方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应审查异议的理由能否成立,并提出意见,决定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庭前会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配套措施,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作为会议的中心内容,从而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四)应当明确“庭前会议”内容不包括“证据开示”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是审判前在控辩之间进行的信息交换,控辩双方互相交换用于庭审时的证据。在性质上,“证据开示”制度属于一种预审程序,对预审时双方互相认可的证据,在将来的庭审时概括说明即可,无需再经过详细的举证和质证程序。而庭前会议并不包括双方对证据的开示,也不要求展开质证和辩论。否则,不仅实现不了预期目的,反而使庭前会议变成了庭审预演,实际庭审成为重复劳动。
(五)庭前会议的监督
会议制度【8篇】 篇六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委托党支部成员召集。
(一)会议议题
1.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2.向上级请示、报告重要事项;
3.研究项目建设、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建设、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
4.通报、总结、部署重要工作;
5.讨论办公室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6.其他需要党支部议定的重要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入议题提交会议讨论:属领导分工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议题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而未经协调或充分协商的;未形成可供决策参考的初步意见的;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二)参会人员
出席党支部会议的人员为党支部书记、党支部成员。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支委委员负责党支部会议的会务和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等工作。
(三)会议时间
党支部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由党支部书记决定临时召集。
(四)会议程序
1.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支部成员提出,经办公室汇总后报党支部书记确定。凡是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要事先做好充分准备,经分管领导与有关方面酝酿和协调,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或建议。除临时召集会议外,议题承办科室、直属单位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日将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相关材料送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提前分送参会人员。
2.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事项时,一般应由议题主要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或分管领导就议题内容作简明扼要的说明,党支部成员就议题内容充分发表意见。党支部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将本人意见以书面形式或委托参加会议的同志提出。会议主持人集中党支部成员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3.党支部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支部成员按照分工或由党支部指定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督查目标办按督办工作程序,立项登记、协调催办。党支部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要及时填写办理情况报告(涉及多科室的,由主要承办科室报告),由办公室综合情况后报告党支部。
4.党支部会议由综合科室负责整理、起草会议纪要,报会议主持人签发后,送各成员阅,并向相关科室、直属单位印发党支部会议议决事项通知。会议决定的事项需上报下发的公文,由议题承办部门起草文稿,按公文处理程序签发。
(五)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应按时到会,如因故不能参加,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期间不得会客,应关闭或静音手机等通讯工具,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会议室;
3.保管好会议文件、材料,防止丢失和失密;
4.对需要传达的会议议决事项,由出席会议的同志按分工和会议要求进行传达。
(六)议事规则
1.党支部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党支部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支部成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获准后方可缺席。
2.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提交党支部会议讨论的请示、报告,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必要的协调,须有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会议要按规定的议题进行,一般不临时改变议题或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与会同志应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
会议制度【8篇】 篇七
一、庭前会议的适用的案件范围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被告人数众多、证据数量大,且有辩护人参与诉讼的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庭前会议是“可以”召集,这说明不是每个案子都需要进行庭前会议。尤其在基层院,大多数案件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情相对简单、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甚至没有辩护人,这类案件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直接进行审理,若要开庭前会议,只会增加法官和公诉人的工作量,降低诉讼效率。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之所以要求被告人必须有辩护律师,是因为被告人庭审前只有在辩护律师为其提供充分的法律指导的情况下,才能充分理解相关程序性问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时,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没有辩护人。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召开的,也应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二、庭前会议的提起主体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庭前会议的启动主体是审判人员,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启动的模式有两种:一是审判人员依职权决定。一般情况下,审判人员通过对庭前审查,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疑难,可能存在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因素,具有需要在开庭前解决的事项,即可决定召开庭前会议。二是依控辩双方的申请启动,即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提出申请,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审判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召开。召开之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商。
三、庭前会议的参加人员
庭前会议应由审判人员、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以及会议记录人员参加。
但由谁主持会议,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主持庭前会议的审判人员与负责案件法庭审理的审判人员应当是不同的人,以防止庭审审判人员提前接触案件证据先入为主形成预断。笔者认为庭前会议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更为合理和经济。因为庭前会议的创设就是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解决程序上的一些问题,并非处理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等实体性问题,由主审审判人员主持只会有助于加强他的判断力和对案件审理的责任心以及审判的效率,而不会对其产生任何主观影响,所以没有必要交由合议庭以外的审判人员负责。加之目前法院的规范管理和审判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大幅提升,一切案件重事实、讲证据的执法理念已普及于审判人员心中,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将足以对刑事案件的程序和实体的公平公正形成保障。因此,庭前会议一般应由审判长主持召开,也可以由审判长指定其他审判人员主持召开。
四、庭前会议的形式、地点和程序
庭前会议应该采取会议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应在庭前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等,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拟出庭的公诉人参加庭前会议,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若被告人未被羁押,应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若被告人被羁押的,法院应与看守所协商,在看守所设立专门的庭前会议办公室来进行。但需要注意的是,若为多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分别参加庭前会议,而不宜集中参加。
在会议程序方面,应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与审判相关的程序问题依次听取各方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并由法院书记员做好记录,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可当场做出决定,也可在会议后研究决定,但应及时通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参会的公诉人应详细记录意见等情况,及时汇报,提出对策意见等。
五、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是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在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人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先征询公诉人的意见,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判人员经审查后应驳回申请,公诉人认为提出的异议确有依据的,应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可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再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起公诉,或依法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指定管辖。
二是回避问题。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中被申请回避的,公诉人应当在会议结束后报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做出回避决定并更换公诉人,认为不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
三是开庭审理方式的问题。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人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不公开审理的,可以向审判人员说明情况并建议不公开审理。审判人员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当及时驳回申请,对确有依据的可以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决定不公开审理。
四是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问题。庭前会议上,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可以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还有权申请公诉人提供的证人以外的其他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庭前会议,法官听取各方意见,确定拟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为他们出庭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避免在正式开庭审理中再行解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问题,带来审判中断和拖延,为法庭集中审理创造条件。
五是公诉人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问题。新刑事诉讼法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为保证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避免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平衡,公诉方对辩护方在庭前收集的证据也应予以了解。所以在庭前会议辩护人应将所收集的证据提交给公诉人,公诉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六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中心内容。庭前会议上,当事人、辩护人及诉讼人可以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违反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物证据,向审判人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要依法及时进行核实,如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经核实,认为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的,应当在开庭前予以排除并通知人民法院、辩护人和有关当事人,认为不存在需要排除情况的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庭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可以给控诉方和法庭必要的准备时间,如果在庭前会议中把非法证据是否予以排除的问题解决,有利于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并有利于及时有效的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多情况下避免出现一开庭即休庭或者延期审理的情形。
关于控辩双方能否对证据进行质证,笔者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庭前会议程序是一个准备性程序,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的是审判相关的问题,该问题是程序性的问题, 是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而不是查明控辩双方对实体问题争议的焦点,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故对证据的不宜展开质证和辩论,否则庭前会议不仅变成了庭审预演,实际庭审成为重复劳动,而且导致审判人员先入为主造成对案件的预断,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会议制度【8篇】 篇八
骂国会议员为猪仔。上海杭州在国庆日游行时,还有些人扎些一猪仔灯,把议员姓名写在上面。亦有人提议替这些议员铸些猪头的铁象,好让他们遗臭万年。
我记得在徐树铮当权的时候,违背临时约法,选举了一般安福系的议员做他的爪牙,那时候我们称这些议员为安福猪仔。因为他们是非法,而受徐树铮等豢养的原故。
但是现在的国会议员并不是安福猪仔呵!安福猪仔是违法学出来的了,现在这些议员,却是绝对的合法,怎样现在的议员亦变成了猪仔呢?前几年袁世凯把现在这些国会议员解散了,我们骂他是叛国。所以袁世凯一死,国会便立时恢复了。到后来段祺瑞又把在这些国会议员逼走了,我们马上起了护法军,把这些议员请到广东去。及到去年黎元洪又去做总统,又把这国会恢复起来,去年北京有了国会,称为法统重光。张绍曾的内阁,是国会通过的,称为空前绝后的合法内阁。你看这国会在法律上述位,是如何正当,没有疑议?然而现在国会议员居然又变了一大批猪仔了。国会议员是一定要变猪仔的么?
章行严说,国会是工业国制的徽帜。以吾农业国而运用工业国制,徒导政治于断潢绝港而不得出耳。邵瑞彭说,代议制在中国行之十二年,而丝毫未有善果。中国地大民众,人智不齐,黠者居间利用。而代议士乃多乡曲恶棍,亦有目不识丁者,其破产巳达极度。故吾人正不必恋此有躯体无精细之枯壳,而代以贤人政治。时事新报记者说,不反对猪仔则巳,否则必须根本不要国会。还有个齐燮元亦对字林西报记者说,余对于选举国曾议员之办法,素不赞成。惟深表同情于旧日之科学制度。因其无备绿贿赂及其他不正之行为。余意当用考试选举两种方法以求国内之贤能。惟考试须试以切合实用之学识。
看哪!章行严是办甲寅杂志的名人,是国内数一无一的逻辑学巨子,是国立农业专门学校的校长先生。时事新报是提倡新文化有名的报纸。邵瑞彭是拒绝受贿的国会议员、齐燮元是与曹锟互相狼狈的所谓国家命官。居然他们的主张,刻板样的如出一口。真令我们不能不问我们究竟还要议会制度与否了。
假定不要议会制度,便怎样办呢?章行严似乎还不曾说出办法来。时事新报便说要提倡中国的无治主义。这个无治主义,并不是其,换句话说,
只是不妥国会便不要国会,其余的一切任其自然便够了。邵瑞彭要主张贤人政治,倒是有办法的。但不如邵先生说的贤人是谁?是由邵先生指定呢?还是让吴佩孚他们一阵斯打,谁打赢便谁来做贤人呢?齐燮元说要主张用考试选举两法,这个老兵的办法。看起来,比那些有名的报界大家还值得研究一点。
只是齐燮元终究还留着选举两个字,在他本心上恐怕亦说不出圆满理由来。因为选举的弊病,我们大家都是看得大多了的。考试以外再行选举,选举便没有弊病了么?
说简直点,现在许多人都不信议会制度,但是又不敢完全反对。因为完全反对了。不要议员,便只好话一个独断独行的皇帝出来。这不被人骂为筹安会的论调么?可怜一个王平陵在时事新报上说了几句不明不白的这类话,巳经累得时事新报上只好左支右吾的扯些任其自然的主义,来对付那些攻击他的话。在民国谁敢再犯提倡筹安会论调的罪名?
倘若该会制度果然是不能行,便找一个所谓贤人来做独断独行的皇帝,我大胆的说,亦未始不可。——不过从甚么地力去找这种贤人呢?辛亥以前,二十二朝独断独行的皇帝亦多
了,几多年才碰见一个所谓贤人?倘若我们找不着贤人,或不由我们找贤人,而那种历史上昏淫暴乱的人居然做了独断独行的皇帝了,中国便会好么?
再则我们说不要国会,而代以贤人政治,袁世凯不试过了的么?段祺瑞不试过了的么?邵瑞彭或者要说袁假不是贤人,然则请邵先生自已去试一试,以为可有以把握么?中国的事如何是少数人做得好的,从前比较稍好的帝王,还要博采兴情,周咨众论。现在反要说是专任一两个人去乱撞乱碰,要好一点!邵先生只记得民国十二年的教训,便忘记了历史上四千多年的教训啊!
其实议会制度何曾一定会办到中国今天这步田地?中国今天所以这样,是因为议员的被还只在有钱为限制,被选以后,只有议员任意作为,人民没有制裁他的方法。我们倘若能有以下的方法,不可以不防止这种弊病么?
第一议员要由各职业团体选举,要可以代表选举他的人的利益。
第二议员若是不称职的时候,选举他的人随时可以召回他。而另选别人做议员。(罢权)
等三议员若是不肯提出人民所认为很重要的议案,人民可以自已用一种手续创立种种法 案。(创制权)
第四议员的议案若有与人民意思违反的,人民可以自已用一种手续宣告他为效无。(复决权)
如上所说的,在瑞士,在美国,在现在的俄国,都有许多曾经实行了的,不过行这种制
会议制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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