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2024-04-17 19:56:55 1级文库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下是勤劳的小编为大家收集的10篇学籍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一
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号召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努力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严格控制辍学率,我校特制定如下几点规定:
一、学籍
在校学生一律以市教委中教科审计时认可的为准,具有本校的学籍的学生才有领取毕业证书的资格,其余在校学生一律为借读生,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二、转入
凡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家长工作调动行政介绍信、部队转业复员证明式家庭户口迁移证;
②原学校开具的转学证明;
③户口属于我校范围内的地段;
④市教委中教科同意接收的证明;
⑤学生必须向我校交验全部转学材料,包括学生档案、各门会考成绩报告等。
对于不符合转学的学生一概不收。
三、转出
对于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住地变更或因特殊情况,需投靠外地亲属的学生,由本人家长(或监护人)申请,交验转入学校盖章的转学联系表,经我校政教处主任在转学联系表上注明盖章,再开具转学证。
四、休学
学生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转长时间治疗,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班主任签字,附上医院的收款发票,交政教处批准,上级市教委批复,可以休学,并发给休学证书,休学一次为一年。
五、复学
学生休学一年期满后,方可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政教处审查批准,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已恢复健康,可以坚持正常学业。才能复学。
六、退学
义务教育期间,无极其特殊原因,未经批准,不允许退学。学生因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学年无故旷课累计七十二节作退学或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学生,注销学号,不再恢复学籍,受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退学证明,不发其他证书。
七、留级
学生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予留级。学生留级应由班主任提出意见,学校批准,一个学生在一个学校期间只能留级一次,初、高中毕业年级不予留级。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二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开学时以通告形式将开学通告张贴到街上及学校附近的各村各组,使新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接到入学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户口本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入班学生都无条件地要定案,定案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籍号。学生学籍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新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接任的班主任老师要填写好新生基本情况表和该班学生花名册,上交学校教务处。
4、学生的学籍卡内容由学校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填写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籍卡由教导处保管,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备查。
二、转学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发给转学证明书,再凭接收学校的“接收证明”,然后由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连同本人学籍簿一并转出。
2、转入学生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过教导处考核通过,凭原所在学校的转学证明方可办理插班手续,由教导处统一安排插入指定班级。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医疗单位的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注意:期中考试后不再办理休学证明。
四、留级: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三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本院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五条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由本人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据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已经取得本院学籍的学生,由学籍科编制新生学号(学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并印制新生名册到教学系,各系为新生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考生基本资料、学生入学登记表、学生成绩记载单、学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表、奖励及处分记载和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以注册。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各系需将本单位学生注册情况统计汇总交学籍科。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八条学生须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规定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实践、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学院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考试时应当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条除节假日期外,学生不得擅自离院。有事、有病须离院者,应当到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应报交学院教务处批准。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经请假(续假)或未获批准而离院的,以旷课论处。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勤,考勤记载是学生参加课程考试资格和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五条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有违反学院规定和纪律行为的,按学院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查课程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课堂讨论、完成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如有必要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不得超过40%。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课程设计(论文)等方式进行,根据该课程的特点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者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出勤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比例为30%。
大型作业(设计)和生产(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可采用操作考试或者答辩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等方式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成绩的考核,根据学生完成设计(论文)的质量和答辩等情况,由答辩委员会(小组)综合评定。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小组)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主任(小组组长)签名后生效。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60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课程可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可以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五级记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第十七条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年结束时,由学生所在系组织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及操行评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主要考察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表现情况,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由体育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并参考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签名后交系秘书,并归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和教师签署的学生成绩表,应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如对某门课程评分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成绩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由所在系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单位查阅。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院教务处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查阅或复查成绩评定确实有误或漏登、错登的,由学生所在系上报教务处更改,各系负责将查阅或复查结果通知申请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学生严重违反课程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违纪”字样。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学院《关于严肃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干扰教师公平评定成绩。否则,一经查实,相关课程考核按作弊处理,并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病或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试时,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提出缓考申请,经系批准后,学生可以参加学期补考,缓考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无故或者请假未批准不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未交卷者,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缺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2、缺做实验达到或者超过实验课教学时数的二分之一的;
3、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次数累计达到或者超过该课程作业或者实验报告总量的二分之一的;
4、课程考试时,迟到30分钟以上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任课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缺课”、“缺交作业”、“缺交实验报告”、“缺做实验”、“考试迟到”等有关字样。
因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经批准同意缓考的、考核成绩不及格但高于40分(含40分)的学生,可以向所在系提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进行补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上报,但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时前几种情况据实录入,后一种情况按60分录入。
第二十七条凡是因旷考、考试违纪作弊、因缺课等原因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成绩太低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均应参加重修重考。
第二十八条重修重考组织管理办法
1、学生参加补考仍不及格或未能参加补考的,可以申请课程重修重考。重修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
2、重修学生人数较多(公共课20人以上,专业课10人以上)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学部门利用节假日或晚自习统一组织课堂教学,教学结束即安排重考。重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公共课20人以下,专业课10人以下),学生可参加同专业下年级该课程的学习,并随同该专业下一年级的学生参加考核;纯实验课程重修必须随下一年级学生进行。
3、凡参加课程重修的学生,一律实行课堂考勤,因事不能按时上课者,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作旷课处理。当重修课程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时间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学习,经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同意,并接受教师指导,冲突部分学时以自学方式进行重修。
4、学生重修课程须交纳少部分教学成本费。重修费按课程重修学时分级收取。
5、重修重考成绩据实录入学生成绩库(大成绩单)。
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考试的,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四章学生学业警示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未能达到学院规定的学业修读要求,学院将及时给予学生学业警示,提示学生努力学习,若仍继续不能正常完成学业将被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退学等。
第三十条对学生学业警示的相关规定
1、学业成绩警示:必修课不及格达4门者(含4门);
2、延长学习年限(降、留级)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6门(含6门);
3、降级处理: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8门者(含8门)。
4、退学警示:必修课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0门者(含10门);
5、退学处理:必修课程不及格门数累计达12门及以上者(含12门);
6、学业警示时,统计及审查学生学业修读情况的截止时间为每学期的第五周。
第三十一条学业警示实施办法
1、每学期第5周,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学业警示审查工作,并将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及通知书下发各系。
2、每学期第6周各系必须将学生警示通知单送达学生,必须有相应的送达证明。学业警示通知书的第一联学生留存,第二联教学系保存,第三联交回教务处。各系辅导员应多与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沟通,教育引导帮助他们加强自我管理,努力勤奋学习。
3、本警示制度是学生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
3、本科三年级、专科二年级以上年级的;
4、已转过一次专业的或者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5、应予退学的;
6、转入专业学生名额已满,专业教学资源无法满足其转专业要求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适宜转专业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教务处呈教学院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在办理转专业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规定的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者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或者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重修。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经转入系对其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估后,要求其重新学习的课程达到或超过8门的,应编入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或专业方向。
第三十七条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原因不宜在本院学习的;
3、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或由专科层次转为本科层次的;
3、入学时已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
5、已受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已办理退学手续的;
6、无正当理由,或者学院审理后认为不宜转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省内转学,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查,教学副院长批准,转入学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的,由本人向系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学校所在的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获准转学的学生,学院负责将其个人档案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到转入学校。须转户口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学生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应当遵守学院有关规定,安心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或者休养的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者六周)以上的;
2、一学期请假的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3、因某种特殊或正当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予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学生休学时间以一学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结束前开始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三条休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报教学院长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相同或者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按学院的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本院可保留学籍1年,期满后仍未回学院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受学院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院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升(留)级、退学与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七条学生修完所在专业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操行表现和学业成绩合格的,准予升级。正常学年内,学生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含8门)不到12门的,应予留级,转入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
1、本科学生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的;
2、在校学习时间(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2年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
4、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四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因病、因事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的;
6、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7、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学生正常毕业所在学年(本科为第四学年,专科为第三学年),各学年考核不合格课程累计达到12门(含12门)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获学院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上,应按照学年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他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所在系提交《退学学生处理意见书》,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学院发出的《退学决定通知书》,由学生所在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由学院教务处负责上报教育厅备案。
2、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的20天内办理完成退学手续并离校。因患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学生本人无法办理手续者,由学院通知家长在学院规定期限内业学院办理退学手续并将退学学生领回。退学学生自《退学决定通知书》下达之日起,不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和待遇。
3、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院发给退学证明。未办理退学手续或擅自离校的,不发给退学证明。
5、学院不负责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的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本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均按照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以下简称规定学制)制订,并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规定学制年限加2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五十三条凡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发给(或提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1年以上而中途退学的(不含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肄业证书应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六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离院手续,不得滞留本院。
第五十七条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向原所在系申请一次结业后回校考试[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下一年级的毕业,前大补考试,或者由教务处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时间和地点由系安排并通知学生本人。
结业后回校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据实记载;60分及以上只记为“60分”或“及格”。教师在纸质成绩记载单上注明“结业后回校考试”字样。
逾期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或者参加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得再参加结业后回校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考试成绩仍不合格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后,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学位授予
第五十九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核在正常学习年限内,修完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各实践环节、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合格,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规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由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外语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受到学院处分的;
3、因违反纪律受到学院留校察看处分的;
4、学院认为其他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六十一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生本人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所在系按照学位授予标准进行学士学位资格初审,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第六十二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一般不得申请补授学位。对于因违反纪律受过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一年以后两年内做出成绩者,学生可向原所在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待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后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的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由毕业生本人向原所在系申请,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庆石油学院华瑞学院20xx年以后入学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六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对于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务处提请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四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五
一、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障教育法的实施,规范学校的学籍管理,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制度。
二、新生入学:
(一)我校实行秋季招生,小学教育阶段为六年。
(二)一年级新生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本着就近原则,凡是辖区内适龄儿童,一律免试入学。
(三)报名时需带户口本、房证、免疫证。
(四)新生报名后,学校将新生登记表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入学通知。
(五)我校招收新生的时间以教育局统一要求为准。
(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学生登记表》。《学生登记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校留存复印件;学生转入时随学生转入;学生毕业时,学校留存。
(七)学生从入学到毕业使用同一姓名,按省教育局规定不得更改。
(八)小学生入学后,由学校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前8位为区代号;第9-11位为学校代号;第12-15位为年号(入学年级);第16、17位为班级编号,第18、19位为学生编号。从2015年9月起,一年级新生入学,学籍一律使用学生18位身份证号。没有身份证号的,由学校统一按本区编号要求编排。
三、转学:
1、转入:
(九)
⑴、先考试,测验合格后,我校开出"同意接收"证明,并到我区文教体局教育科盖章。(地址:建国西路与西安路交叉处:原燕子楼小学。电话:85610932-20)
⑵、将此证明交原就读学校,同时从原就读学校开出"转学证明"(上有其校印,更要到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也就是要两章齐全),并从原校取回"学生登记表"。
⑶、持原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与"学生登记表"到我区文教体局注册登记。
⑷、将(3)中的两表交到我校存档。
2、转出:
(十)
⑴、持接收学校接收证明(有该校校印与上级主管部门印章)到我校办理转出手续。
⑵、我校开出转出证明,并交还学生登记表(留复印件)。
四、休学复学:
(十一)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1个半月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统一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休学期满,学生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不能按时复学写出书面申请,经上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续办休学手续。
五、成绩考核:
(十二)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和期末二次检测,用等级记分制记分。等级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
(十三)小学生操行按《江苏省中小学关于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的实施意见》评定。
(十四)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标准的为不合格。学校按规定建立学生健康卡。
(十五)学校根据学生的检测、考查情况填写《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学生成绩报告单),向监护人报告。
(十六)小学生毕业考试由上级主管部门命题,或学校自行命题、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十七)学校实行不留级制度。
六、跳级、毕业、升学:
(十八)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区教育局测试后可以跳级。
(十九)小学毕业班学生,一律升入初中继续学习。
(二十)民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升入公办初中,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或非户籍所在地的民办学校初中就读。
七、奖励和处分:
(二十一)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登记表。
(二十二)对于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的学校应进行耐心教育、正面引导,一般不给处分。特别难教育者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记过以上须记入学生登记表。
八、管理权限:
(二十三)学校有一名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十四)学期中间不办理转学手续,一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在学期初的前两周至后两周办理。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六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光内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应立刻批准取得学籍,编列正式学号。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籍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新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教育科审理。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按规定办理有关转学手续。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状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区教育行政监管部门审核,条例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学籍时,务必注明是借读,并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状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属从始起年级开始借读的,学籍和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管理与考核,毕业时由借读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小学借读生毕业后,须回户口所在地升入初中。
三、休学、复学
1、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病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群众生活者;
(3)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贴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复学时,学校可视其学力程度和个人志愿安排到适宜的年级学习。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各校应严格执行我区的《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学生流失的十项规定》应建立健全防辍控流机制,和控流制度坚持月报制度,设立学籍跟踪调查表,准确记录每个学生的学籍变动状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区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留级与跳级
1、义务教育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
2、个别学生智力超常,各科成绩优秀,确有条件跳级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任课教师研究提出,经学校同意,报区教育局审批,允许跳级。跳级生一般在学年度开始时到新的班级学习。
六、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到达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加盖“毕业”字样章,对贴合初中毕业标准条件的,由学校发给经成都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完成证收,并加盖“市会考合格”章和“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初等学籍专用”字样钢印。
1、各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的课程标准、教学资料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由学校同意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不得组织一命题的期中和期末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一样状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3、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者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导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透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半欧、严重损失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状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忙他们改正错误。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七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全市普通高中新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录取、审批,各普通高中(含民办)学籍由市、县教育局和学校共同管理。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籍电子档案由市教育局基教处建立,编制省统一格式学籍号。学籍号为14位:第1-2位表示年份,第3-6表示市编码,第7-8表示县编码,第9-10表示校编码,第11-14位表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市教育局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籍会审,凭学籍会审结果调整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及时处理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普通高中学籍库将作为全市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高考报名、发放毕业证书等的审核依据。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即取得学籍,并同时获得相应的学籍号。招生学校依据市教育局审批的新生录取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
第五条学校在通知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无故未报到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同时该生的学籍也将自动取消。
第六条民办高中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能够按规定手续接收转学学生。
三、转学
第七条因家长工作地区变动,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负责审查,由市、市(区)教育局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和指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
第九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条转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学生或监护人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同时提交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等原件。
流程二:转入地学校审核同意接收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证明,并到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流程三:学生或监护人持同意接收转学证明与户籍迁移证明、住房证明原件到转出学校提交书面转出申请,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转学证明。
流程四: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到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学生学籍登记表交到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为其办理转入手续。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确认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转入、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
说明:
1、学生在本市(区)内原则上不转学。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公办学校。三星及以下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四星高中就读。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学生互相不转学。
2、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生电子档案。跨省转学的要及时发送和收取学生纸质《学生登记表》。转入我省的,学校要及时建立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
四、借读
第十一条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父母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确需借读,在学校学额许可的状况下,能够到亲属所在地借读。解放军边防指战员、烈士、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的子女也准予借读。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须双方学校同意。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借读过程一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十二条起始年级学生务必在录取学校办理入籍手续后方可外出借读,任何学校不得理解没有学籍的学生借读。
第十三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地参加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测试成绩由借读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带给并加盖公章,连同借读学校带给的学习成绩和表现,密封后在学生借读期满时由学生本人带回原校。测试成绩应及时报原校所在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存档。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修业证书、肄业证书均由原校发放。
第十四条借读生高考应参加学籍所在学校的高考报名,也能够由原学籍所在学校出具同意借考证明而参加借读学校的高考报名。
第十五条借读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拟借读学校提出借读书面申请。
流程二: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理解借读证明。
流程三:本人或监护人持同意理解借读证明交到原就读学校,学校审核后开出同意外出借读证明。
流程四:本人或监护人将原学校同意借读证明交到借读学校,学校凭同意借读证明安排借读。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借读手续,依次为:转出学校提出借出申请、转出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借出、转入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同意理解、转入地学校确认同意理解借读。
说明:
1、要严格控制借读生的数额,确保班级人数不超过规定学额。
2、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借入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档案,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封好后让其自带回学籍所在学校,电子档案留存。
五、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伤病或其它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本学年度总课时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能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高中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者不得提前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推迟复学或连续休学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休学期满,经批准复学后,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或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条休学操作流程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原件)、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等。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状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
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
流程五:办理电子学籍休学手续,依次为:学校提出申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说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核、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六、留级和跳级
第二十一条根据省学籍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同意能够跳级。学生跳级由学校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七、毕业、修业和肄业
第二十三条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务必获得必须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到达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对三年中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操行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修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的退学者,可发给全省统一的肄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各学校所有学生的毕业、修业和肄业均需经各市(区)教育局验印、核准,并统一下发证书。
八、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并获得必须荣誉的,可按不一样情
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较好发展且成绩突出的学生,应发给奖状。
九、其他
第二十七条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潜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注销其学籍。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上述规定如与以前下发的学籍管理办法有不一样之处,则以本规定为准。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八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九
一、学籍档案是学生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学生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学生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学生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学生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篇十
为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让青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制定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学生,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学生对待。
4、坚决杜绝辍学现象,对因学习成绩、家庭困难等情况辍学者,要依法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工作并给予照,劝其必须复学,若出现一例辍学学生,教师和中心校长向联校写出书面汇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因体罚学生造成辍学的`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5学生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学生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学生档案。
学籍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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