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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2024-08-05 20:28:59 1级文库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1级文库爱岗敬业的小编为大家收集的6篇新制度经济学,欢迎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一

【关键词】经济学;农村法律;新农村建设;经济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新的解决对策与法律制度保障,农村经济建设中的土地流转等现实问题呼唤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新世纪取消农业税,放开土地流转以来,诸多实践表明,当前我国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在于产权制度不够明晰,由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经济纠纷对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和谐环境的打造十分不利。因此需要参考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从产权制度入手,分析进一步完善农村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举措。

一、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在其著作《企业的性质》中提出。产权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当交易成本为零时,只要允许自由交易,经济行为就会达到帕累托最优,而交易成本为正,就会降低经济效率。科斯认为,产权理论包括交易成本、产权界定与资源配置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交易成本是核心,交易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新制度经济学还认为,制度需求与制度环境变化共同催生新的制度安排设计,制度安排设计必须建立在符合实践规律和经济规律两个基础上,不能只考虑实践而忽视经济成本,这样的制度安排是无法贯彻和实现社会福祉进步的,同时不能只考虑经济成本而忽视社会实践的趋势,否则这样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切合社会实践。新制度经济学指出,经济效率最大化的前提是交易成本的尽可能降低,而从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实践来看,产权问题构成了交易成本的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农村土地所有权保持集体所有制基础不变,允许有能力的家庭与个人适当突破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安排,通过承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现规模经营。土地流转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即家庭单位的经营导致生产碎片化,制约了大型农机设备等的使用,对农业产值进一步跨越式提升有一定的负面作用。2007年物权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根本原则的同时,也为放开土地使用权流转“放开了口子”,肯定了通过合法土地流转所取得的收入的合法性,而且通过合同法等的规定,完善了对于承包及所得的归属问题规定,进一步激发了有能力的个人和企业参与农村经济建设实践的热情,乡镇企业的发展也进入了新的春天。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国情复杂,以及农村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物权法关于产权制度安排的一些条文精神并没得到很好地贯彻,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问题。

二、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凸显的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思想在于通过规范包括产权在内的制度设计,用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换句话说,通过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来规范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以来属于人情社会,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村民邻里之间的日常交往、生产生活,人们还是倾向于由当地具有一定声望的族长、长辈来进行“断案”,有时候甚至会逾越法律的边界,或者做出与法律精神相悖的决定。同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与城市相比有所落后,加上人员流动性差,当代法律意识与族规以及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有一定的出入甚至不同,此时很少会有村民选择使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2016年初,广东潮汕地区某村对土地承包的利益归属分成产生歧义,由于当地宗族观念强,根据风俗惯例,族长决定将九成利益收归本村村民,对外地承包商仅分配一成,当外地承包商表示要重新讨论,甚至要提起司法诉讼时,当地村民竟然对承包商群起而攻之,最终合作项目以烂尾告终,当地招商引资又一次失败,经济发展再次出现不和谐的事件。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当前法律意识淡薄,片面依靠族规村规,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规范制度运行,摒弃旧俗陋习。

2、土地流转等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精髓在于,明确产权边界,规范制度设计,用制度“说话”,解决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土地使用权流转,而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却不够完善。2007年的物权法虽然确立了土地成本所得由私人所有的精神,但对于土地流转的方式、形式以及后续一应事宜则缺乏必要的条文规定。例如当前城市用地已经确立了招拍挂、使用权转让等形式,保障了城市土地供应侧的良好运行,避免了由于土地流转导致的经济纠纷等问题,而农村则不同,国家至今没有出台一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了“各自为政”的情况。例如吉林某村规定,土地流转要通过村、镇、县三级审批,而审批环节设置过多,审批过程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权力寻租行为,由此滋生腐败;福建某村规定,土地流转只可以承包给同村的人,不可以承包给外村的人,保障“肥水不流外人田”。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由此导致的权力不当使用、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对农村土地流转和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做大做强十分不利,需要在未来加强解决。

三、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农村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1、加强教育

有了好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必须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营造起“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要让制度设计落地,扎根广大人民群众的内心。以山东寿光为例,当地农村基层组织自发建立起普法教育工作小组,对农村地区进行专门的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土地流转、承包利益分成等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经济行为进行从法律角度的剖析,增强民众的法律理念、法律意识,对于培养农民的守法意识,能够识别经济行为中的法律风险,让广大村民群众对经济纠纷能够“防患于未然”。同时,在中小学开展学法教育,聘请外地专业教师,在国家教育大纲框架内,对法律常识“从小抓起”,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普法教育从2008年至今7年来,当地的经济案件立案率逐年下降,广大村民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租约时能够使用好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利益,用法律规范行为,用制度保障经济发展大局,对当地经济建设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完善立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是前提。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也在于必须建立起一套内容完善、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运行的制度设计。当前我国已有的《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等,对农村法律制度建设起到了框架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些法律只是在制度层面上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或者即便是有一定的细化但也是仅仅就某一个方面而言的,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一定的不足,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例如粮食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亦是产粮大国,然而却没有一部根本性法律对于关乎我国粮食生产安全及粮食产业发展的法律。特别是近期从中储粮黑龙江林甸直属库的事件到农业部集中批准种转基因大豆进口而导致的争议,粮食相关重大事件扎堆更显现出凸显出粮食立法之必要。

四、总结

农村经济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为保障,新制度经济学坚持这一认识,� 此外,新制度经济学所主张的产权明晰观点,对当前土地流转、承包利得分配等现实问题亦有较好的现实意义。未来,要通过加强立法、培育农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制度建设,更�

作者:杨子 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陈佳佳.基于制度视角的湖北省农村土地流转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5

[2]科斯,德姆塞茨,诺斯.财产权力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16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二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教学障碍;创新路径

一、新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教学中的地位及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的源头可以追溯到科斯1937年的著作《企业的性质》,而其兴盛则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新制度经济学致力于考察制度非中性环境下如何实现制度分析与新古典理论的耦合。它在放宽新古典经济学前提假设的同时,采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等方法来研究制度问题,努力把制度分析纳入到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之中,并引入了以交易费用和产权等概念、研究视角为内核的理论体系,对现实经济世界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所以又被称为“真实世界的经济学”,这区别于抽象掉制度因素的新古典经济学,后者由于脱离现实世界而被称为“黑板经济学”。由此,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逐步渗透到经济学各领域,并悄然成为经济学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常识之一。可以说,在学派林立,学术观点异彩纷呈的学术界,以制度为主题和标签的“思维范式”已然成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1991年、1993年和2009年新制度经济学的三位重要代表人物科斯、诺斯和威廉姆森先后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无疑提升了新制度经济学的全球影响力。新制度经济学的独特视角和理论范式契合了转型国家的理论需求。20世纪80年代末,以交易费用、产权、契约、企业、制度变迁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经济学开始传入我国并得到迅猛发展,以其理论方法研究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如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等热点问题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高校全面传授新制度经济学别具一格的理论观点、研究视角、分析方法势在必行。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经济学一直被列入我国高校教学计划之中,成为国内多数高校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有的高校还设置了新制度经济学硕士点或博士点。[1]在教学实践中,新制度经济学的讲授有助于学生运用其理论解释与分析中国经济现实问题,以及深度参与经济学理论研讨和撰写学术论文,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与思维能力。

二、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过程中的主要障碍

作为一个兴起仅半个世纪的经济学新分支,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尚未成熟。而且,我国开设和研究新制度经济学课程起步较晚,所以各高校在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上均显露出诸多局限性与缺陷。

1.从教材视角剖析教学内容。虽然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视角独特、思想已经� 对新制度经济学进行过研究的学者不难发现,该理论体系庞杂、概念和逻辑不统一、新成果层出不穷、争议此起彼伏,且基本共识和学术规范有待进一步梳理和完善。就国外而言,新制度经济学教材并未完全按教材式规范来编写,最初的内容是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经典论文的汇编,之后演变为不同学派观点的文献综述,发展到现在的教材主要是通过对不同发展时期具有承继关系的文献进行梳理,大体勾勒出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框架与经典内� [2]就国内而言,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教材将关注重心放在了叙述及解释国外相关理论的研究上,由此形成了理论性较强和内容较抽象的特征,还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教材试图“另辟蹊径”,依照作者自己的逻辑框架、学术观点构建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重新创立一套符合国内教学需求的新制度经济学教材。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内新制度经济学体系的完善及推广,但由于这些教材在某些观点上属于“一家之言”,同时也省略掉了一些通常被视为学术共识和基本常识的部分内容,导致初学者在理论结构上存在缺漏,以及在学术共识与作者个人观点之间难以甄别,容易被“误导”,最终感觉整个理论体系晦涩难懂与枯燥乏味。

2.从教学实践洞察教学方法。透视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实践,不难发现,教学方法存在诸多缺陷与短板。首先,由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典型特征表现为内容抽象与理论性强,且理论体系与学术规范还有待完善,所以各高校教师在教学实践中,会比较偏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而较少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而且,案例教学实践也暴露出各种问题,如直接采用学生不甚了解的国外案例而疏忽实用的本土化案例;选用的国内案例素材不具有针对性与典型性;分析不到位与不深入,不能有效促进学生通过分析本国经济发展历史和现状来深入参透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其次,在传统的新制度经济学教学活动中“,教师讲,学生听”的单向注入模式较为盛行,学生和老师之间以及学生之间很少共同探讨教学内容,教学基本成为学生无法真正参与其中的“独角戏”,这样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其对一些概念、观点、理论似懂非懂、一知半解,以及无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独立获取知识的能力、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再次“,填鸭式”教学的推行使得大多数高校忽视将文献阅读法引入教学实践中。“灌输式”教学模式可以使学生了解交易费用、科斯定理、制度变迁等理论的基本内容,但无法使其掌握理论的来龙去脉、演进历程以及实际应用。而经典文献清晰呈现出学术渊源,其逻辑分析和问题解释能力较强。显而易见,阅读经典文献法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潜能,推动其更系统、更深入地掌握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结构,不断提升专业理论素养与综合能力。

三、我国新制度经济学教学创新路径

为有效提升新制度经济学的教学质量,必须确立以教学交往性、教师主导性、学生主体性、知识建构性为典型特征的现代教学范式。这要求我们以改革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为重点突破口,全面创新教学思路与教学路径,由理论传递向既传授理论也传授方法与培养综合能力转变。

1.完善与变革教学内容。高校应从教材选用与教师讲授两个层面入手,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教学内容规范化、合理化与多元化。其一,在教材选用上,应重点关注国内外比较权威的教材,同时注重多样化与丰富化,即以一本教材为主,多本教材为辅。值得强调的是,鉴于本科生的知识结构与知识需求考虑,主教材应较为规范、系统、全面,且不宜太复杂、太难及带有浓厚的专著色彩。同时,教师在实际讲授过程中,也应依据本科阶段的学习特点,对主教材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和调整。其二,教师需注重吸取各教材之所长,并采用中国思维方式与通俗易懂的语言,讲授国际范围内所公认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内容,同时对国内外不同学派、不同观点进行对比与梳理,探索一条介于“思想史杂陈”与“一家之言”之间的“比较—综合”式路线,提炼国际视野下的理论共识以构建符合教学规范的逻辑框架和理论范式。其三,教师必须求真务实、与时俱进,努力探索及向学生传输学术前沿动态,不断补充与更新讲授内容。在迄今为止存在争议的一些学术观点上,还需充分挖掘学生独立思维潜能,激发其从独特视角形成独特观点。其四,除了阐述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与学术观点外,教师还应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引入其中,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贯通与融合,使学生能用新制度经济学原理分析现实问题。

2.优化与创新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教师应打破陈规,从教学实际出发,着力营建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各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的多元教学模式,不断增强学生主体性和参与性及教学互动性。其一,重点结合本国发展实际,完善与深入推进案例教学法。首先,教师应利用网络、书籍等各种可获取资源,精心收集既具有针对性也不乏多样性的素材,并注重尽量选用具有现实性与典型性的国内案例,尤其关注当前持续升温达到关注沸点的经济社会现象与问题。其次,克服“只重案例,不重分析”的普遍缺陷,激发学生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原理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深层次根源及消除障碍的治理对策。其二,依据新制度经济学之特点,大力倡导与推行文献阅读法。关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观点争论接连不断,要客观、正确地做出判断与取舍,除了要理论联系实际外,更重要的是在大量阅读经典文献的基础上深入推敲。教师应向学生列出重要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包括专著和论文),学生可从中选择各自感兴趣的专著和论文反复阅读、比较式阅读与讨论式阅读,甚至可以撰写读书笔记以深化理解和强化交流,进而不断提升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逻辑思维能力与学术论文写作能力。其三,全方位与多层次推行问题教学法,激活学生主体性和教学动态性。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全面创设问题情境,构建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前思考、课堂讨论和课后交流的创造性教学方法,旨在改变教师单一信息传递模式为信息全沟通模式,不断建立健全师生间、同学间的合作与互动机制,这不仅可以推动学生认真学习本学科知识,以及建立行之有效的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与自主学习方式,也能促进不同思想观点之碰撞与交锋以实现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刘甲朋。新制度经济学教学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网络财富,2010,(1).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但新制度经济http://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一、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二、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准则。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四、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理论”和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四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国有企业;产权理论;改革

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国有企业的两种性质:完全为国家所拥有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国企产权可简单理解为国家对其以其他形式投入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资产的支配、用益权。国有产权的拥有者是国家,而国家如何运用其权利体现公平、效率的主题是至关重要的。

一、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争议

国企改革可以说是一项世界难题,到底朝哪个方向改,需不需要产权改革,私有化、民营化还是加强国家对国企的管制?针对这些问题的见解,一直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而这些争议可以追溯到20年前。

1992―1994年,山东省诸城市的地方官将全市的282家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的272家进行私有化,其中的90%以上的国有资产卖给内部员工。这一举措可以说打响了我国国企产权改革的第一枪。这枪声不仅震动了政、商、学三界,还引发了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两位教授―林毅夫和张维迎之间的“北大交火事件”。

张维迎教授认为国企的体制残缺是无法拯救的,只有通过改变其产权或所有制基础,将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变成债权、非国有资本变成股权来实现国有企业的非国有化,国企改革才有出路。而林毅夫教授则认为私有制或公有制与企业能否发展好没有必然联系,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是明晰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企有战略性政策负担和社会性政策负担,改革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减轻国企负担,硬化其预算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与环境。[1]

其实,对于国企产权改革的各家之言都有其一定的道理,只不过所站的角度有所不同。对于以上二人的争论,张维迎教授的观点应该是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视角。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于产权的一般定义:产权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由于物的存在及人们对它的使用所产生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关系,其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让渡权。简单的说产权不仅是一种权利,其实质也是一种社会关系,一套约束和激励的机制。产权的安排确定了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因此可将集体中的产权制度用一系列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物的使用时的经济和社会关系来描述,当这个物是稀缺资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产权的初始安排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界定自己是否受益或受损有重要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家将产权分为国有产权、公共(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三种类型。其中国有产权与其它两个的区别是国有产权的拥有者顾名思义是国家,而国家只是一个统称,其产权的行使必须落实到人即人。但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意味着其不可能充分的完成其资源配置的职能,就使得其对经济绩效和其他成员的监督和激励降低,而国家充当监察人的费用又很高,这就导致了国有产权下的外部性很大,“人风险”问题也随之产生。[2]就我国国企来讲,产权引起的效率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引用产权理论进行国企产权改革,而必须结合国情实际。

三、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改革已有30多载。没有人可以否认改革加快了我们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社会和谐的步伐,可以说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动力。面对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启动,国企改革一直都如影相随。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认为国企改革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扩大经营自(1978―1993);第二阶段是制度创新和结构调整(1993―2002);第三阶段是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2003以后)。[3]

国企改革的进行有其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背景,而国企产权改革是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应运而生的,因此切不可脱离客观实际来看待我国国企的改革进程。纵观改革全程,国企产权改革一直都在进行着,只不过是方式、程度有所不同罢了。

在新中国的成立之初,社会上基本不存在“产权”问题。1978年改革开放实行后,伴随着经济建设,产权问题逐渐凸显。直到20世纪初,债务、效益和效率等问题是我国国企改革致力解决的,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改革,体现着我国的产权改革的不同程度的尝试。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革,上市融资等方式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随着改革进程加快,国企逐渐变得“强大”,在中国企业排名中,特别靠前的几乎都是国有企业。但一些数字的背后隐含着别样的意义:1979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实现了年均约10%的增长,而此时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由80%降到30%。2003―2008年,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资产总额、主营收入和利润总额分别增长2.7倍、2倍、2.5倍和2.4倍,而私营企业增长分别为6.5倍、5.2倍、6.7倍和9.7倍。从这些数字可以明显看出:私企的经济活力优于国企。这对我国国企改革具有警示作用。

在国民经济取得巨大成就,国企改革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改革背后所暴露的问题。如人员冗杂、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较高、发展遭遇瓶颈等。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但产权结构调整尚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与官本位相联系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使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有效问责大打折扣[4]

虽然私企的活力明显优于国企,但不能将国企改革等同于私有民营化,也不能将产权改革等同于放权。客观的实际是复杂多变的,改革应有共同的目标,实施也应因企制宜。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曾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三是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5]

产权改革不是解决问题的“万能药方”,它所解决的是产权所引发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由此可见产权改革的方向。一是产权界定明晰化。产权明确,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等经营主体存在的前提。明晰的产权界定能够节约社会交易成本,外部性内在化,提高效率,减少搭便车行为。二是产权结构多元化,即出资人的多元化。由于国企存在“一股独大”、“掌勺者私分大锅饭”等现象。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发起、出售、职工入股等方式将原来的国有全资企业变为国家、其他法人、居民个人等共同拥有的多元化产权企业。这样权力就不能无限延伸,出资人要在股权范畴内活动,形成制衡机制,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三是产权交易规范化。产权交易已存在,我们要做的不是阻碍而是规范其发展。很多企业、机构等都有依法而行的倾向,而法律的制定具有滞后性,产权改革必然受到限制。因此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法律体系、市场体系。

总结:改革为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了新的血液;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活力;为中华民族的前进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历经30多年的改革,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其中牵扯的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国企改革已经入攻坚期―产权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企改革的方向是混合所有制,其实质也是产权的改革。产权改革应因企制宜,但前提都是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实现产权结构多元化,产权交易市场化、规范化。(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冯禹丁。国企产权改革争议20年。南方周末。2014

[2]梅东海。完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经济研究。2013

[3]杨卫东。论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J].华中师范学报。2014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五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 马克思经济学 企业理论 微观经济主体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一、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二、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

三、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帕累托最优准则。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四、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理论”和以阿尔钦和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总之,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和谐论”的一次挑战和反思,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这两大学说体系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建立在唯物辩证的历史观这一基础之上,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观点,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力求吸取这两大学说企业理论中的精髓,并将其辩证地应用于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从而指导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并加快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作者单位: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公用事业分公司)

参考文献:

[1]许光伟,张威。国内学者的马克思企业理论研究:一个述评[J].经济学家,2007 (1)

[2]宋宪伟。马克思企业理论与交易成本企业理论之间的互补性[J].云南社会科学,2010(4)

[3]党宏伟。马克思企业理论与新制度学派企业理论的比较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08

[4]施皓明。马克思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观差异的根源分析[J].财经研究,2000(7)

[5]王仕军,李向阳。马克思研究企业理论的三个独特视角[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5)

[6]王铭洁。论《资本论》中的企业性质—马克思企业理论与西方企业理论的比较分析[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0(4)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篇六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1-0031-06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西方主流经济学;市场观

中图分类号:f09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1)01-0031-06

新制度经济学市场观,是指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诸如市场是什么、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 新制度经济学家对这些问题的观点与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有着深刻的分歧。他们的思想揭示并弥补了主流经济学市场观许多重要的局限性或不足,有助于人们对市场获得更为完整、深入、科学的认识。

一、市场是一种制度

“市场并不像它表面上所显示的那样,是一目了然的”。①西方不同流派的经济学者对“市场究竟是什么”的问题看法并不一致。根据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观点,市场是买卖双方自由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地方,是价格存在并受供求关系影响的地方。如马歇尔认为,“经济学家所说的市场,并不是指任何一个特定的货物交易场所,而是指地区的全部,在这个地区中,买主和卖主彼此之间的往来是如此自由,以至相同的商品的价格有迅速相等的趋势”。②斯蒂格勒也认为,“市场是一个区域,在其中一种商品的价格是趋于一致”。③普瑞尔指出,市场是“(1)买者和卖者碰面议定商品和劳务交换的过程,(2)价格存在的地方,(3)价格受到供求力影响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地区”、“区域”或“地方”,既包括有形确定的空间,也包括无形不确定的空间。④在逻辑上,价格的存在是由供求关系决定,是买卖双方在自由进行商品或劳务交易时必然伴生的现象。所以,对西方主流经济学来说,买卖双方对商品或劳务进行自由交易的行为是“市场”的根本。只要存在着关于某种物品的自由交易,就意味着关于该物品的市场的存在。

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对市场的看法与主流经济学有明显的不同。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所说的自由交易只是在一个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时才会普遍存在和有效地进行的现象。科斯指出,“大多数经济学家似乎没有意识到经济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的这种关系”,“实际上存在着私人法律,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则和规定,交易就不可能迅速达成”。⑤布伦南和布坎南认为市场意味着一系列运作规则,“个人行为恰好是在这些规则之下在市场中产生的”。⑥所以,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自由交易行为并不是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市场的最为本质的东西是使此种行为能够有效进行的具有特定的“法则和规定”的“法律体系”。正是从这种角度出发,他们把“市场”看作是一种“社会安排”或一种“制度”。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指出,可以“把一个社会体系视为依靠技术、法规或习惯对稀缺资源使用导致的冲突的解决方案”,市场只是人类所曾采取的许多“解决方案”或“安排”中的一种⑦。张五常说,“市场本身是一种制度”,“像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市场被创造出来在其他约束条件下降低成本”。⑧富鲁博顿和瑞切特说,“市场最好理解成便于多方进行反复交易(与个体之间的零星交易相对应)的社会安排,‘市场’这个组织由一系列的制度规则(一种制度)和人构成,人们创造了这些规则并将它运用到特定的商品交易中去”。⑨这些制度“决定了每个潜在交易者的产权分配并对这些产权如何使用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使“绝大多数潜在交易方有机会参与竞争”,⑩并“有效地组织交易”。[11]

总之,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市场是一种制度,是价格机制的存在和作用或人们所看到的买卖双方自由地确定交换物品的价格和数量的过程或行为,只是在社会选择了“市场”这种“制度”、“社会安排”或“法则和规定”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普遍性存在的现象,不是“市场”本身,而是“市场”所力图促进的东西。

二、市场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

由于主流经济学把市场归结为人们自由自愿的交换行为,所以,对他们来说,自由交换行为的发生,即意味着市场的产生。在主流经济学看来,导致交换行为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作为人类的“本然的性能的”“要求互相交换这个倾向”;[12]二是分工[13];三是“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14]在西方经济学家的观念中,无论是斯密说的交换倾向,还是门格尔所说的人类经济行为所遵循的“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还是“分工”,都不是由人们可识辨的外在于个人的人为的有形强制行为的结果,而是自然或基于个人理性而自发生成的。把交易行为的发生或市场的产生归因于这些自发性或自然生成的有关人性或经济的事实表明,在主流经济学里,市场被看作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

而在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看来,市场制度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资源稀缺性所必然导致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它是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产生存在的。阿尔钦指出,经济资源的稀缺性“阻碍了每个个人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这也就不可避免地使得“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下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社会成员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每个社会都必须解决它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通称为竞争。因为,按照定义,既然没有办法消除竞争,那么剩下的问题就在于: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应当采取什么样的竞争形式。”[15]阿尔钦和德姆塞茨认为,人类为解决这种“利益冲突”而“作的安排包揽了人类经验的全部范围,包括战争、罢工、选举、宗教权威、法律仲裁、交换和投机。每一个社会都采用过这些方法。社会组织之间的差别主要体现在它们所强调的解决与资源稀缺相联系的问题而采用的特定方法上”。[16]这里的“交换”是作为一种社会的“安排”,因此显然不是主要指行为,而是指人们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取得各自所需的但为他人拥有的财物的制度,即其所说的市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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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历史上或在现实中,人类还常用许多非市场手段如战争、行政安排或法律仲裁等来解决经济利益冲突问题,所以他们强调,人们选择市场作为解决因资源稀缺问题所导致的利益冲突的一种社会制度或手段,并不是如主流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理所当然”的。在他们看来,只有资本主义社会才主要依靠市场来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17]自由交换要成为一种现实的普遍的行为,“需要法庭或政府的权力来加以补充”,[18]需要得到“以国家暴力或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19]因此,“没有政府的协助是不行的”。[20]中国

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采取用于解决其所面临的公共经济问题即由于稀缺资源使用而发生的利益冲突的“安排”、“方式”或“方案”,并强调它需要公共权力的“补充”表明,在新制度经济学派看来,市场不是基于个人理性自发生成的,而是一个社会的公共选择或集体选择的结果,因此是基于集体理性人为建构的,具有强制的性质。这一点在新制度主义所提出的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中有着更为明显的体现。

三、市场是确保稀缺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实用的方法

由以上的分析可知,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要对为什么市场 对于人类是否具有“要求相互交换这个倾向”,斯密本人和后来的经济学家都没有予以解释或证明,也是难以证明的[21]。分工的程度与市场范围是相互依赖的[22],所以人们根本就不可能独立于市场对其进行普遍存在性的证明。人类经济行为遵循“尽可能完全满足其欲望的原则”,只是经济人假设的另一种说法而已。西方经济学家至今都没能对该假设的普遍存在性进行严格的逻辑证明。所以,总的来说,在西方传统主流经济学里,还没有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给予合理的理论解释。

由于把市场看作是一个社会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经济问题的制度安排的一种,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就从制度成本或交易成本比较的角度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提出了经济学的解释。他们认为,之所以是市场而不是“战争”等其他手段成了人类社会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上的冲突”的“主要依靠”,主要是因为总的来说,市场制度的运行成本较低,能确保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率。

德姆塞茨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产权制度其实就是一组界定行为的原则,它规定了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而具体规定“哪些竞争方式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哪些则不受鼓励、不被允许”与其各自的“效率”“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他说,“依靠暴力进行竞争一般不受称道,部分原因在于,如果容许使用暴力,就看不清这种竞争的前提,即无法估计其净收益了”。而在市场上“通过‘自愿’谈判进行的竞争”之所以是“允许的、受鼓励的”,就是因为它“提供了权衡收益和成本的更合理的技术手段,同样还提供了排除造成净损失的手段”,[23]即“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手段,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这就使得它“要比通过暴力的‘非自愿’方式的竞争,更能为社会增加实际财富”。[24]德姆塞茨还认为,如果不经过市场协调就使用民主政治体制的集体决策或法庭裁定来决定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就无法得到通过自由市场交易所揭示的为确保经济的高效运行所需要的信息,这样“不管它们采用哪一种效率标准,都可能只是‘隔靴搔痒’,还很容易错判”,导致比市场更低的效率。总之,在他看来,“恰恰是由于要掌握这些关于效率的先决性条件过于困难,才使得通过自由市场交易以形成最佳定位的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方式成为一种很实用的方法”。[25]

张五常指出,市场上的竞争“汇集了所有潜在所有者的知识——即可供选择的合约安排知识和资源使用的知识”,而“合约当事人之间的竞争”又“降低了执行合约的成本”,这样就“降低了寻找和追求最有价值的选择来签定合约把一种资源用于生产的成本”。[26]他还认为,市场价格是“唯一已知的几乎不导致或完全不导致租金消散的标准”,[27]所以在他看来,“一般来说,管理决策是不可能优于通过价格机制作出的决策。当价格信息引导从事的每一种活动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必然减少”。[28]因此张五常认为,正是由于实施自由市场制度社会的交易成本一般低于取消自由市场制度的社会的交易成本,具有更高的经济生产力,才使得市场能广泛地拓展到原来排斥市场的国家。[29]

很明显,德姆塞茨和张五常对市场的普遍存在性的解释角度有所不同。前者直接从市场更能促进经济效率或生产力的角度来解释,而后者则是从市场更能节省交易成本的角度来解释。但对于新制度经济学来说,所有的经济制度安排“都需要一定的成本”,[30]“经济制度的生产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交易成本的高低”[31]。这表明,他们二者的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以市场能比其他制度或手段更能有效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为根据来解释市场的普遍存在性。这种解释也进一步地表明了,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市场的集体理性和集体选择的基础。转贴于中国

四、界定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是使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

市场运行是买卖双方的自由交易过程,也是物品价格的形成和决定的过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理论就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运行的理论。从该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主流经济学家把任何经济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描绘成了只是由那些与其产权制度安排无关的诸如偏好、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资源结构等客观因素决定的函数,因此,完全忽略了产权安排市场运行效率的影响。另外,在该理论里,“交易成本被假定为不存在”。[32]科斯定理表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不会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不会影响市场运行的效率。这表明,主流经济学蕴涵着产权与市场运行效率是不相关的市场观。中国

对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来说,交易成本大于零是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科斯第二定理是该经济理论的最为核心的命题。它认为,在该假设条件下,产权界定会通过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所以,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的关系是该学派经济学家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经济人假设,他们认为,“一切私人所有者都有强烈的动力以最有价值的方式使用其产权”,[33]而个人产权即个人对自己所有的物品的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权、收益权和自由的转让权等的任何弱化,如产权界定不明晰、受限制或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都会导致交易成本的提高[34]和市场价格信息质量的下降,[35]从而使得以市场出清价格的交换不能实现,影响资源配置效率。[36]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37]。要确保市场的有效运行,“产权界定必须首先高度稳定”,[38]“要求不存在对合约条件的法律管制,而且要求不存在对合约选择的限制”,以确保每一个人即“可以自己将物品或资源用于 [39]由于在现代文明社会里,产权的界定和保护要靠国家,对它的侵犯或弱化也主要是来自国家。所以,新制度主义经济学认为,政府对尊重私有产权给以可信的承诺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40]严格限制政府剥夺财富的能力的可靠政治基础是繁荣的市场所必备的。[41]

五、市场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

为给市场经济提供意识形态上的支持,从亚当•斯密开始,西方主流经济学家除了宣扬社会利益 如萨伊定律宣扬人与人之间的利害是休戚与共的;[42]巴师夏的经济和谐论则更是把市场经济描绘成一个能让每一个人“凭自愿对它作出贡献,而获得的则超过他的贡献,并且总是增加着他的满足”的“高尚”、“平等”、“自由”、“公平”和“同个人独立完全协调”的“美丽组织”;[43]克拉克的边际生产力分配论把自由市场经济描述成为没有剥削的正义的世界。[44]在目前,许多主流经济学家都把介绍阿罗和德布鲁等所证明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定理作为微观经济学教材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来宣扬任何一个人的福利都不可能因竞争性市场的存在而变得更差的观点。[45]

新制度经济学家明确反对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这种和谐论。在他们看来,市场并不是一种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制度。这不仅是因为在他们看来,利益冲突是市场产生和存在的根源,而且还在于他们认为:

1. 市场并不能消除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可消除的利益冲突,任何交换都必然包含着冲突或竞争的方面。阿尔钦说,由于资源“稀缺”这一“约束的存在”,“每个人”都不可能“达到完全心满意足的程度”,[46]而且,由于“同一资源不能同时用来满足竞争性的需求”,[47]“一些人实现的一定程度的心满意足是以另一些人更低的生活状况为代价的”,因此,在每个社会中,“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都“必然地”是“没有办法消除”的。“市场”是“解决而不是消除这一冲突的方式”。在市场制度下,“交换行为是一种手段,借助于这种手段,买者就能够为了从卖者那里获得商品而同别的买者展开竞争”。[48]因此,市场交换固然可能因为它是每个买者和卖者借以达到更理想境况的手段而具有协作行为的性质,但它具有竞争行为的性质也是显然的。所以,阿尔钦认为,经济学家不应该只把交换当作协作行为来考察,忽视它的“竞争方面”。[49]

2. 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德姆塞茨指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说‘自由市场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也能使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就不正确了”。因为“市场在权衡比较得益和受损时,是把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并且把造成可用货币计量的净损失的那种环境筛除出去。自由市场并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他举例说,“当新产品进入市场时,自由市场在运作中承载的那些有害效果就可以看得一清二楚了。不管一种新产品能给其消费者带来多大的益处,人们购买了这种产品,则被它取代的、原有产品的生产者就受到损害。”所以,他强调指出,认为“自由市场制度总会使每个参加者受惠”或认为 “每个人都能从市场行为中受惠的观念”,是出于“对市场功能和运营”的“完全错误”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必须摒弃”[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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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能防止有害的效果,是市场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德姆塞茨认为,“既然我们讲使用资源就常会发生冲突,有关成本就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哪种制度真能防止有害后果,就像以普遍和谐为基础的那样,那么也会因其无法容忍的非实用性(即没有效率),而很快就让位于其他制度安排。”自由市场“不能制止有害的效果”,“正是该制度具有强大力量的原因之一”。[51]阿尔钦认为,“一切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没有哪个完美无缺的标准是有效的”。“市场”的这种“不完美”或“缺陷”是人们要获得它的“更大优点”所必须承受的“代价”。[52]中国

从其反对市场和谐论的最后一个理由中可以看出,新制度经济学反对市场和谐论,揭示市场的不和谐性,特别是揭示它不能制止有害效果的特点,其目的不是为了反对自由市场制度,而是为了反对那些一看到市场有缺陷就认为应该用政府来取代市场的干预主义。从这一角度讲,它的目的其实和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和谐论一样,都是为自由市场经济制度辩护的。

六、结语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新制度主义市场观与主流经济学的市场观有深刻的差异。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说,新制度主义市场观是一种新的市场观。在笔者看来,无论从推进人们对市场的认识来说,还是从现在还没有建立起能够确保经济持续有效运行的稳定均衡制度的社会来说,这种新市场观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综合起来,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意义:其一,它强调市场存在的制度基础,有助于人们认识到,自由交易并不像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所暗示的那样是仅仅依赖个人理性就可 其二,它指出市场作为一个社会所采取的用于解决稀缺资源使用冲突的一种方式这一性质,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一个社会选择市场,首先并不是由于市场拥有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那些美好的性质,而是因为该社会存在着需靠它来解决的由于资源稀缺所导致的无法消除的使用冲突。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以自由交易的方式来获得自己所需要——但为他人所拥有的物品的市场行为,首先并不是如正统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是一种个人自发的行为,而是一种社会强制的行为。其三,它较为深刻地阐明了市场在确保经济的普遍效率方面所具有的为其他任何社会制度或手段所不可替代的优势之所在,弥补了主流经济学的不足,有助于人们更为充分地认识到在现实社会经济条件下选择市场经济制度的经济合理性和必然性。其四,它对产权制度与市场运行效率所具有的影响的揭示,有助于政府认识到明晰而稳定的个人产权制度对确保市场运行效率的重要性,意识到滥用国家权力——这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唯一能够合法地对个人产权进行侵犯的权力——对经济的可能的危害性。其五,它较为客观地揭示了那些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消除的社会冲突以及由这些冲突所导致的为有效率的市场所不能加以制止的有害后果的普遍存在性,有助于人们较为充分地意识到,主流经济学所宣扬的市场和谐论是不现实的,市场效率不是免费的午餐,只有以理性的态度和科学的方式来应对市场经济的不和谐甚至危机,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

注释:

①【美】e•曼斯菲尔德:《微观经济学:理论与运用》,郑琳华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85年5月版,第26页。

②【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朱志泰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10月版,第18页。

③【美】j•斯蒂格勒:《价格理论》,施仁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0年12月版,第83页。

④【美】f•l•普瑞尔:《东西方经济体制比较:研究指南》,钱伟译,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11月版,第171-172页。

⑤r. h. coase ,the institutional structure of production,[j]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82, no. 4 (sep., 1992), pp. 713-719,p718。

⑥brennan,g.,and j.m.buchanan,1985,the reasons of rules.cambrie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13。

⑦[16][17][33][36][47]a. a. alchian, h. demsetz, the property rights paradigm,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 vol.33, no.1,(mar.1973), pp16-27、p16、pp19-22、p22。

⑧[27]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527、436页。

⑨⑩[11][18][20]【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64、350、365、343页。

[12][2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13、16-20页。

转贴于中国

[1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上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6月版,第20页;【英】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下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2月版,第18页;【英】杰文斯:《政治经济学理论》,郭大力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10月版,第81页。

[14][21]【奥】c•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刘絜熬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100、97页。中国

[15][19][46][48][49][52]阿曼•阿尔钦:《产权经济学》,载于盛洪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68-80、68、69、68-69、79页。

[23][24][25][38][50][51]【美】h•德姆塞茨:《产权制度中的道德与效率》,载于【美】h•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段毅才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26-351、346、337、338、336-337页。

[26]张五常:《佃农理论》,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8月版,第83页。

[28]steven n. s. cheung,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6, no. 1 (apr., 1983), pp. 1-21,p5。

[29]张五常:《共有产权》,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30页。

[30]r. h. coase,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3,

oct.,1960, pp1-44。

[31]科斯:《科斯的评论》,载于张五常:《经济解释》,易宪容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11月版,第469页。

[32][3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70、pp56-58。

[34]h.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57, may, 1967, pp347-359.p354-359.;steven n. s. cheung,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7, no. 1 (apr., 1974), pp. 53-71,p64。

[35]h. demsetz,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7, oct.,1964. pp11-26,p19-20。

[37]r. h. 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2 (oct., 1959), pp. 1-40,p27。

[40]d. c. north, economic performance through tim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84, jun.,1994, pp.359-368.:p366,p361;d. c. north:《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版,第162-178页。

[41]b. r. weingast constitutions as governance structures: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secure market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转引自【美】e•g•富鲁博顿、【德】r•瑞切特:《新制度经济学——一个交易费用范式》,罗长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344页。

[42]【法】萨伊:《政治经济学概论》,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10月版,第141-149页。

[43]【法】巴师夏:《经济和谐》,载于季陶达:《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1963年9月版,第205-220页。

[44]【美】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第1-16页。

[45]【美】安德鲁•马斯-科莱尔等:《微观经济学》(下),刘文欣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737页。

参考文献:

[1]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界定理论述评[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6).

[2]唐志军。《佃农理论》的一般性贡献[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9,(1).

责任编辑:武玲玲中国

责任校对:马 斌

conception of the market in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chen meiyan

abstract: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holds that market is an institution, which emerges as a method adopted by the societ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s in using scarce resources and has become a universal being because it can boost the social economy more efficiently than other ways, such as war. it also holds that the specifically delimited and stabl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s a prerequisite for the efficient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which is not an institution based on a universal harmony. these conceptions are profoundly different from those of the western orthodox mainstream economics. they reveal and remedy many defects or limitations in the latter and could help people to achieve a more complete, deeper and more scientific understanding of the market.

新制度经济学通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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