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汇总15篇)
2024-09-06 17:29:18 1级文库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篇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二篇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职责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人员职责
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第三条制定、修订、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第五条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七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第十条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第十一条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职工安全职责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工程设备
第一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二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电信线路
第一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三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
第一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梯
第一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五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六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七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防护
第一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整改
第一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教育培训
第一条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部门、班组)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二条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教育内容
一般分为思想、法规和安全技术教育三种主要内容: 1.思想教育,主要是正面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选取典型事故进行分析,从事故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个人受害后果几个方面进行教育。
2.法规教育,主要是学习上级有关文件、条例、本企业已有的具体规定、制度和纪律条文。
3.安全技术教育,包括生产技术、一般安全技术的教育和专业安全技术的训练。其内容主要是本厂安全技术知识、工业卫生知识和消防知识,本班组动力特点、危险地点和设备安全防护注意事项;电气安全技术和触电预防;急救知识;高温、粉尘、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职业病原因和预防知识;运输安全知识;保健仪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正确使用知识等。
奖励处罚
奖励内容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先进集体
第一条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条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五条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先进个人
第一条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条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惩罚内容
第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四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工伤事故
第一条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二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第三条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条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第五条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第六条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事故伤害
轻伤: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重伤: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失去生命
事故处理
第一条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二条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第三条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条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第五条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第六条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七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一条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第二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第三条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第五条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第六条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七条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第八条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第九条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十条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总结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三篇
1 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特修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指明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概念、分类评级;用于配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更好地协调和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组织机构与责任
3.1组织机构:由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履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各级部门成立由部门主管任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小组。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层层落实到基层。
3.2责任: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公司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和计划活动工作,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序有计划进行。
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1)总经理、厂长:
a)总经理、厂长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总负责人,并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b)督促安全生产小组和各部门贯彻执行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
c)审批公司的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执行。
d)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方案、计划,并组织必要的资源(资金、人力资源、设施)保证贯彻执行;
e)审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项目的费用投入和
g)审批各项有关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安全生产的报告,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及隐患治理活动。
2)公司安全管理小组:
a)在总经理、厂长的领导下,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b)全面推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目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公司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f)负责对各部门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考核和举报处理及举报奖励考评;
3)部门、岗位:
a)部门主管是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负责人;部门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组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4)班组:
a)班组长是该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班组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小组及部门的要求和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发布有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指令、措施等;
c)定期在班组内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思想;
d)定期组织对本部门及岗位的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找出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e)定期召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汇报总结前时段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后阶段的活动计划。
5)生产员工:
a)积极配合公司、部门及班组组织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b)生产中做到互相监督劝阻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行为勇于举报;
c)对自己岗位使用机具设备进行认真巡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班组长及时排除;
d)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排查隐患治理活动,对各级开展的隐患治理活动进行监督。
4.概念及要求
4.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听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4.3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相关要求
各级各部门在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有步骤有阶段的进行,并定期上报整改治理的进度。
5.事故隐患管理
5.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文件管理、公示管理和监控管理
公司应对重大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健全各项文件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程、隐患治理的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情况的建档管理;对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对每月、每年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向区安监局和开发区安委会汇报。
5.2事故隐患定期排查活动
总经理应领导组织每旬度的隐患排查;安全主管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安环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负主要责任;隐患整改复查部门及人员负责对整改过程及结果跟踪和评价。
5.3事故隐患评级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公司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按事故隐患的类别分级;对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区安监局申报;二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市安监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需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5.4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管理
公司应发动职工积极参与事故隐患的排查,并鼓励员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向公司举报;公司应对事故隐患报告属实的相关员工进行奖励。
5.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管理
为确保事故隐患的治理得到顺利落实,用于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资金应该由公司总经理专门审批,在安全投入中设立专项,实行专款专用,安环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
5.6重大危险源监控及事故应急管理
虽然根据国家(GB18218-20xx)《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定义与分类判断,我公司的乙炔未构成重大危险源,但本着安全防患的原则还是将乙炔作为我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加以严格监控。公司除配备有操作人员外还应责任落实到人。安全部门要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学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相关的安全知识,不断提高责任人安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要认真组织安全考试和考核,不合格者严禁上岗。公司应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可燃气体报警仪等监控设施,安排值班室人员专人看管。
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自然灾害和人为的因素造成的事故,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演练。
公司还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体系。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检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
5.7事故隐患整改过程及效果实行监督检查管理
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估检查和论证分析,没有整改到位的要提出后续的措施,并督促整改和作为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上报总经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四篇
第一条
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
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森煌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
伤亡事故。
三、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程序执行。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必须立即报告公司等有关领导。发生一般伤亡事故以上,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上级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等有关部门。
(2)发生伤亡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局或事故调查组同意,才能清理。
(3)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项目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公司安全员。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分别上报。
(4)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并填入事故“登记表”、“调查报告书”和“月报表”中及时上报。
(5)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
(6)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六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
(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
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
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
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
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第六章事故赔偿
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0xx年十二月十日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发展,制定本制度。
1、凡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2、安全生产贯穿于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3、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努力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公司主要负责人、各车间主要负责人、各班组组长是本公司、本车间、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其所辖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5、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7、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或个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公司应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9、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0、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1、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编制。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八篇
1、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时间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以及分析处理方法和原则,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处理的职责。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嘉兴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及燃气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规定。
3、编制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质总局
《xx市城市供水、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xx建委
《xx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信心报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
4、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违反有关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非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当前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职责:
5.1总经理/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1)成立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设立应急网络,应对事故和突发事件;
(2)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和应急资源且有效投入;
(3)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上报事故;
(4)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事故的应急抢险工作。
5.2安全质监部
(1)事故的归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台账,对事故事件进行归档;
(2)组织对轻微(具体定义见附件6)调查和处理;
(3)如现场需要进行交通管制的,应联络交管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4)发布事故案例,实施事故案例教育。
5.3其他各部门、员工
(1)发现事故立即向本部门主管、安全质监部经理及公司领导报告;
(2)配合事故的调查;
(3)若事故现场有人员伤亡、火灾等还应立即拨打119、110、112.
6、详细描述
6.1基本要求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所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任何部门、所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本规定的调查处理。
6.2事故的分类与报告
6.2.1事故的分类与等级划分
事故的分类见附件6.
6.2.2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进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态扩大,一方面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部门主管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安全质监部经理或者公司领导。
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除了应立即组织抢救之外,还应立即向市建委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报告(电话快报);1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报送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部门(由安全质监部填写书面事故快报)。如有人员伤亡、特种设备事故其他相关部门。
轻微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负责组织对事故调查处理和记录;若为燃气事故,还应报告嘉兴园林市政局及嘉兴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质量安全部。
6.2.3事故状态报告
(1)安全质监部负责汇总事故事件的状态报表(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2)客户服务部每月1号,将上月燃气用户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3)工程技术部每月1号,将上月工程项目事故状态表报送安全质监部,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对公司进行安全绩效的考核(见附件3:qr29003《事故统计表》)。
6.3事故的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按照不同类别事故的救护程序展开救护活动,必要时启动《公司应急预案》,具体见附件6.
7、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事调查小组,收集事故相关材料、证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政府部门成立调查小组时,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小组展开调查。
7.1事故调查
7.1.1成立调查小组
(1)事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上级部门介入调查的,公司应组织人员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调查小组调查处理。
7.1.2事故现场管理
事故发生后,应首先积极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件不得破坏或移动,为抢救伤者需移动有关的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并进行拍照。
7.1.3事故资料收集
7.1.3.1工伤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
(3)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如有);
(6)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状况;
(7)有关设计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8)个人防护设施的情况;
(9)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况。
7.1.3.2设备设施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设备设施的名称、价格、型号、使用年限、安全状况、操作人员;
(3)操作人员开始工作的时间、工作内容;
(4)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7.1.3.3燃气事故
(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巡检、安检、维护负责人;
(3)用户基本情况;
(4)如是管线事故,则需要提供管线工程资料及材质。
7.1.4收集证人材料:
及时找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询问调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调查询问笔录”(见附录3)。
7.1.5现场拍照
(1)事故现场残骸细节照片,如有伤亡,也应拍照;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
(3)事故现场全貌。
7.1.6事故分析
7.1.6.1目的:
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拟订改进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7.1.6.2事故分析步骤:
(1)查阅事故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种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受损部位;
受伤/受损性质;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损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管理因素。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7.2事故处理
(1)事故的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完毕10天内,《事故调查报告》(见附录2);
(2)因责任人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劳动纪律,不认真履行工作责任,造成事故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公司内部行政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执行;触犯《安全生产法》、《刑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纠正/预防措施
安全质监部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预防和改进措施,并撰写《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事故调查记录、事故概况、事故损失清单、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结论、纠正、预防措施和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经安全质监部审核,事故调查小组组长批准后,由总经理签发。
安全质监部负责对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复查,并将整改情况的记录附于事故记录进行归档。
7.4理赔
对于燃气事故涉及理陪的项目,由安全质监部处理,管线所、客户服务部、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助
对于工伤事故参照《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8、事故的归档
(1)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整理事故的资料档案,移交安全质监部存档。
(2)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询问笔录》;
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如有必要时);
物证、人证材料;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医疗部门诊断书;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有关事故的通报等文件。
9、记录
事故记录由安全质监部归档,并于第二年年初将资料移交档案室。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九篇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要求
2.1 事故报告时限
2.1.1 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1.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4 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2.1.5 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2.1.6 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2.2 事故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2.3 事故调查处理
2.3.1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 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 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 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 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 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 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 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 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 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 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 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篇
1、对事故及事故苗子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的`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2、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建立七种安全管理台帐:
(1)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内容包括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核成绩、违章、事故。
(2)建立车间、班组安全工作台帐。内容:本部门不安全因素及解决办法,职工违规违制、工伤事故等情况。、
(3)建立设备印象台帐。记录内容:设备印象、安全装置、措施完好等情况。
(4)建立生产班组交接台帐。
(5)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检查、维护、检修台帐。
(6)建立各种安全装置试验、允许台帐。
(7)建立专职安全员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内容:工伤事故、违规违制、事故隐患、安全措施等。
3、凡本公司员工,在生产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包括急性中毒均为因工伤事故),其区分标准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凡发生轻伤或严重违章,单位的领导应立即报告分管生产的领导,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科。
5、凡发生违章作业,事故苗子、小伤(未休工)的班组的班组长,必须在两天内书面报告车间主任。对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要和已遂事故一样对待,及时书面报告安全科。
6、发生重伤、多人负伤、死亡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应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或安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安监局。
7、各车间、部门必须如实上报工伤事故,不得隐瞒虚报或迟报,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职工调动或转岗时,因公负伤证明和个人安全档案必须随人同时调转。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完善和规范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明确各级管控职责,增强事故防控能力,降低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风险管控的职责、风险辨识和评估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班组和岗位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评估、分类分级、分级管控”的原则,实行差异化、动态化管控。
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各分管副总经理、各部门和车间及班组负责人组成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安全和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组织协调制定和修订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相关制度,明确相关工作内容、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管控措施及绩效考核等工作要求,提供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的资金和物资及人力等资源保障,督查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及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5.2.2.1负责组织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组织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领导机构,发布授权命令。
5.2.2.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批、发布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制度。
5.2.2.3负责组织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负责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或发生过死亡、重伤、职业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或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或具有中毒和窒息、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9人(不含9人)以上的,或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等重大风险的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5.2.2.4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车间、部门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车间、部门以上级别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2.2.5负责组织制定风险报告、公告制度,审查车间、部门以上级别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审批对外发布的风险公告。
5.2.3.1协助组长组织、协调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
5.2.3.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制定或修订、审核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制度。
5.2.3.3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分管职责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组长进行重大风险的管控,负责较大风险的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较大风险控制措施。
5.2.3.4协助组长组织、协调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职责范围的下级部门或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下级部门或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2.3.5协助组长组织、协调制定风险报告、公告制度,审核、研判车间、部门以上级别上报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的内容,组织填写公司级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和风险公告,并报组长审批对外发布。
5.2.3.6负责全公司风险分级管控绩效考核的审核和上报。
(1)负责公司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的具体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
(2)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负责编制或修编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制度。
(3)负责定期进行公司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编制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作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协助公司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
(4)负责编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部门内各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部门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5)负责编制风险报告、公告制度,制作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负责收集、汇总、研判车间(工段)、部门以上级别上报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填写公司级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和风险公告,并报副组长审核上报。
(6)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公告栏,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7)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的教育培训。
(8)负责公司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的总结及材料上报、归档工作。
(9)负责全公司风险分级管控绩效考核的汇总和上报,并对本部门的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绩效考核。
(1)协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部门各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厂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厂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厂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厂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厂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厂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厂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厂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厂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厂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厂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厂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厂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厂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厂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部门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司进行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部门的一般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部门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公司签订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状,与厂各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审核、研判、上报本部门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车间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班组的风险管理活动,组织本班组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协助车间进行一般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班组的低风险管控,组织制定和审批本班组及各岗位低风险控制措施。
(3)负责与车间签订本班组安全生产责任状,与班组各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负责组织召开班组班前安全生产例会,布置生产任务,告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职业危害,督促和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佩戴情况,检查岗位风险告知卡的佩戴和掌握情况,讲解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相关内容,负责组织审核、研判、上报本班组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1)协助车间和班组构建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的相关工作。
(2)负责本岗位的风险辨识和评估活动,协助班组进行一般以上风险的管控,负责本岗位的低风险管控,负责落实本岗位低风险控制措施。
(4)参加班组组织的班前安全生产例会,接受生产任务,了解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职业危害及注意事项,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设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相关应急措施等安全生产相关内容,负责检查本岗位的作业环境、设备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供辅设施、原材料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填写、上报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
6.1.1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每年进行一次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及评审工作,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和责任制、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报告和公告制度,并组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当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组织机构、人员或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组织修订相关制度并及时发布实施。
6.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负责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及评审工作,当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组织机构、人员或职责等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相关制度,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6.1.1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每年进行一次公司的风险评估工作,当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提出新的要求,或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危险源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组织制定和审核、审批较大以上风险控制措施。
6.1.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根据领导小组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的要求,具体负责公司的风险辨识工作,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编制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确定风险级别,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制作和填写企业安全风险清单,协助公司较大以上风险的管控,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审批一般风险控制措施。
6.3.1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负责编制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风险管控职责,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并制定、审核、审批风险控制措施。
6.3.1.1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和实施重大风险(红色)的管控,审批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重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2 领导小组副组长负责组织和实施较大风险(橙色)的管控,审核重大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较大风险的控制措施,组织督促检查较大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一般风险(黄色)的管控,审核较大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4采购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5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6质量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厂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7技术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厂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8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9设能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0制芯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1铸一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2铸二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3清理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4维修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5设计制作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6模具加工工段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1.17物资库房负责组织和实施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黄色、蓝色)的管控,审核一般风险的控制措施,审批低风险的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部门一般以下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2班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班组低风险(蓝色)的管控,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班组及各岗位低风险控制措施,督促检查本班组低风险管控的职责落实情况。
6.3.3岗位负责本岗位的风险辨识和低风险管控,落实本岗位低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于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重点进行管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风险管控层级可进行增加或合并,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
6.5.1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编制风险报告、公告制度。
6.5.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编制风险报告、公告制度,制作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明确各级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和风险研判的内容及风险报告的流程和方式方法,收集、汇总、研判车间(工段)、部门以上级别上报的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填写公司级安全风险防控可靠性报告单和风险公告,报副组长审核上报,由组长审批公告。
6.5.3公司在各部门(工段)门口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标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和公告栏,绘制四色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的教育培训。每年对公司全员进行安全风险知识为主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名员工都能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风险的基本特征及防范、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及时将公司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工作的总结及材料上报、归档工作。
各级、各部门结合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风险分级管控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参照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全公司风险分级管控绩效考核的汇总和上报,并对本部门的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绩效考核。
各级、各岗位风险分级管控应做好记录,记录至少保存3年。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 事故统计报告
(一) 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 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 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 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安监站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镇综治办、镇安监站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3、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意见;
4、 事故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5、 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6、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7、 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应给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上的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干预事故调查工作。
三、 事故处理:
(一)、企业发生死亡事故,企业分管领导、企业主管部门、安监站、企业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协助企业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指导和协助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三)、企业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处理作业、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或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及擅离职守逃匿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企业发生特重大伤亡事故,按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
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XX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条例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gb64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aq9007—20xx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演练指南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3.1.1轻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肤、软组织挫伤且面积较小的伤害。
3.1.2轻伤事故
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轻伤事故也可以表现为一般休工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重伤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自由伸曲,残废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几种情形,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提出初步意见,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3.1.4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劳动场地当场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同时伤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火灾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3.3资产(设备)损失事故
设备资产损失万元以上的事故。
3.4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3.5其他事故
4、职责
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结案工作。
事故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配合事故调查等工作。
5、管理内容要求
5.1总则
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5.2工伤事故认定
5.2.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辆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d)职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5.2.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死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5.3工伤事故分类
5.3.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5.3.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a)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c)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d)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e)眼部受伤较剧、有抢眼可能的;
(f)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
(g)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节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残废可能的;
(h)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5.3.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职业病;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5.4事故的应急处理和上报
5.4.1紧急处理
(a)发生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拨打医疗机构急救电话或者派专人护送伤员到医疗机构进行紧急处置、急救过程中应听从医护人员的安排,配合组织抢救。
(b)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出事故现场图。同时采取措施,稳定职工的情绪。
5.4.2报告
a)发生轻伤或重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的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领导及安技部,并在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经审批后,两份与医生诊断证明一并存档,一份退回原单位保管。
(b)发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单位领导及安技部要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同时立即将事故概况上报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会。
(c)单位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5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事故的调查程序
1 、轻伤事故由1小时内,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于10天内填写事故报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单位内部人员协助配合调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5.5.2事故调查要点
(a)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坏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的原始证据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实材料搜集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受害人的受伤部位和程度。
(5)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度、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c)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的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5.3证人材料搜集
(a)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残骸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迹、火灾引起的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b)制作事故图
报告中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须的信息,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5.4事故分析要点
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事故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5.5.4.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a)不安全行为包括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设备。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
(12)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
(b)不安全状态包括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个人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现场环境不良。
(c)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结构、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
(5)没有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d)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的责任分析
(5)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进一步研究的课题(如对规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等。
(e)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期间有权向事故发生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第二条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第三条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安全环保科和分管安全的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经理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条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第五条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环保科、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第七条处罚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保科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保科,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200元罚款。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作降职或离职处理。
(3)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并作降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作离职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制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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