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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2024-05-01 19:38:44 1级文库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本页是爱岗敬业的小编小鱼儿为家人们整编的9篇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一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二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加快改善城区交通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安全通畅出行,现就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五、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装载危险品的机动车辆进入停车场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可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停车场管理,合理配置乡村公共资源,保证道路交通平安疏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省停车场管理暂行方法》及其修正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相关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停车场,指除客货运输场(站)外,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含地下)场所。

依照场地性质和使用对象划分,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城管、物价、住建、工商、财政、交通运输、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和新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协调机构成员单位。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的有关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市乡村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停车场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参与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评估和变更;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依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做好有关停车场设置的统筹安排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参与出租车临时停车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

市物价、财政、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的原则,实现停车场使用规范化、经营规范化和服务规范化。

第七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逐步推广应用智能化和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乡村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停车场布局、规模和建设规范等,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乡村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改变使用性质、用途,或者缩减停车面积和泊位。

第十条下列建筑、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或专用停车场,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缺乏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已建成的建筑、场所未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逐步补建:

(一)火车站、乡村公交客运站、客货运输的交通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规划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和场所。

第十一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状况,书面征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后,乡村道路设置与通行能力和停车需求相适应的道路停车泊位,装置停车标志,施划停车泊位线。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将局部道路停车泊位确定为经营性道路停车泊位。

除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依照停车场专项规划,乡村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要优先满足业主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停车需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场附近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应当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设施;

(二)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道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平安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通讯、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经营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使用时间、收费依据、收费规范和监督举报电话,以及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停放规则等;

(四)安排佩戴统一服务标识的工作人员看管停车场,负责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并协助交通警察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五)有工作人员看管和采用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停车场在车辆驶入时,向驾驶人出具加盖停车场印章、统一编号,并载明停放车辆牌号、停车时间和停车场值班人员姓名的停车凭证,并负责保管车辆;

(六)依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规范收取停车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国家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和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七)采用电子仪表等非人工方式收取停车费的应当在相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设施收费的使用说明;

(八)定时清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平安行驶、停放的经营活动;

(十)不得采用锁定车轮、设置障碍等方式强迫机动车驾驶人交纳停车费用;

(十一)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平安防范工作,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报警。

第十六条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八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的适用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七条停车场因维修养护、工程建设等原因临时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提前5日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区域交通平安疏通。

第十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市区停车场的具体地点、泊位数量和收费规范等信息,并依法对停车场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驾驶人在停车场内停放车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停车场的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的设备和设施,自觉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停放应注意安全,依照标志和标线有序停放,并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免费停车泊位的机动车应当停放整齐,不得影响行人平安通行和市容美观。

第二十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停车场的使用、交通平安设施、管理人员等进行检查。

停车场内禁止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国有资产,可以采取政府授权、委托、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管理人。招标、拍卖管理权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提供有偿停车服务的由产权单位确定经营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税务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市物价部门颁发的经营服务收费证》后,方可经营。

经营性停车场变卦经营管理人的应当在变卦前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收费规范实行政府定价。市物价部门应当依照科学、合理、公开的原则,结合具体停车区域和交通状况,分别制定停车收费规范,并向社会公示。

停车频率高、停车时间短的经营性停车场可以实行计时、计次收费。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村管理等部门,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免费停车标志。

第二十五条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以及工程救险车、残疾人代步用机动车在经营性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第二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管理人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过期发票、自制收据或者白条,不得一票多用或者只收费不给发票。

停车场不按规范收费或者不使用专用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经营管理人违反有关经营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且拒绝立即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乡村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方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停车场经营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及时反馈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方法,制定外地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公众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的停车场;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五

目前深圳市停车场大都属于收费管理。管理处主任安排我做停车场管理员,负责车辆进出管理和停车场巡查等工作。我首先学习了管理公司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制度,如停车场管理员工作职责、停车场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等。我向保安主管了解了停车场基本情况,并熟悉了车辆进出口、限高、限速、禁鸣标志、方向指示、停车线和禁停线等停车场标识。深业大厦的停车场有62个停车位,分为地面和地下车位。

在熟悉停车场设施和管理处关于车辆管理制度以后,我就开始参与车辆管理的实际工作。作为一个停车场管理员,他的仪容仪表代表了管理公司的服务形象,因此必须统一服装并做到文明规范。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我用微笑面对每一位客户,向客户行礼,将车辆基本情况做一个登记,比如车辆外观、型号、车牌号码、进场时间以及有无损坏等,对于车辆有损坏的,应告之客户,然后将车辆出入证友好的递给客户。

车辆出场时,看车辆使用者与车辆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应问明情况,与车主取得联系,征得车主同意后放行),然后查看出场时间,达到收费时间的应按照物价局统一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出具收费票据并收回车辆出入证。

在进行停车场巡查时,要维护进出车辆的秩序及车场设施设备的完好,指挥进场车辆停放在已划好的车位线内并排放整齐,告诉车主关好车门车窗,并带好贵重物品和车辆出入证。我按照公司规范对车场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检查车辆是否停好,有无损坏或缺少部件,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或被损坏等情况时,立即与车主取得联系,并进行登记。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一车辆的车门被划损,车主认为是在本停车场损坏,要求管理处负责赔偿,当时我不知道如何处理,于是向保安主管报告。保安主管立即赶来了解情况,发现该车位比较窄,且旁边车位已空置,从划损情况看,很有可能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刮损该车辆车门。保安主管通过翻查车辆进出登记表及停车场录像,查出的确是旁边车辆开出时划损,且该车主是楼上一位业主,保安主管即刻与该业主取得联系,起初该业主不承认,保安主管通过耐心的解释并出具停车场车辆出入登记和录像资料,经过协调,该业主同意给受损车辆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在这件事情中,我感觉巡查工作没做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造成了车主的投诉,如果没有停车场录像作为证据,就会给解决问题带来极大难度。所以车辆出入登记、不定期巡查和技防措施是停车场管理不可或缺的手段。但是在车辆停放过程中时常会出现损伤甚至丢失的现象,最近报道中也经常有类似的案例发生,我认为这要有一个责任明确过程,如果是由于管理工作没做到位造成的,管理公司应该付有一定责任,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毕竟不是保险公司,它提供的停车场管理服务仅仅是停车场的秩序维护服务,收取的管理费是停车位的租金,并不是车辆的保管和保险费用,因此我认为在发生车辆被盗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承担这种损失。当然这种情况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前提是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它所承诺的管理服务。

二、绿化养护管理

随后,我又被安排进行绿化养护管理方面的工作。深业大厦是一个高层写字楼

,其绿化面积较小,但绿化养护工作仍然是管理工作中不能缺少的一块。实习中我主要负责日常绿化养护工作的巡查和记录。我按照绿化管理工作内容、要求及标准对绿化养护工作进行巡查。

首先,我按标准巡查了所有的花草树木长势是否良好,看有无虫害、病态及修剪是否成型。

其次,我检查了绿化的保洁情况,主要查看绿地有无枯叶、石块、杂草、纸屑、烟头、花卉的清洁及修剪的枝叶是否随时清除和是否对绿地标识是否干净、整齐。

第三:浇水,每天我对绿化养护人员的浇水情况进行检查,注意到绿化养护人员都是在早、晚浇水,并且浇湿浇透。

第四,在巡视过程中我发现绿化工每周除草、松土一次,并将树木根部土壤做成锅状,经了解,是为了便于绿化保养人员对树木浇、灌水。

在实习工程中还了解到,除以上日常工作以外,绿化养护人员还要定期施肥:春、秋季节对各种植物施肥一遍,其它季节视情况而定,肥料的选择以有机肥为主,尽量少施化肥;绿化区内的花灌木,以及绿篱、草皮,造型乔、灌木,每月修剪一次,平时发现与总体造型不协调时必须修剪,其它各类植物的修剪主要集中在冬季进行;春、秋季定期每月喷杀二次,平时发现虫害即时喷杀;补种以春季为主,绿地要求保持无黄土;苗木出现拥挤现象时,可进行移植,对不适应环境树木给予更换品种;进入风季前必须对新种的或具一定高度、冠幅大的乔、灌木进行撑牢。这些都是绿化养护工作中的基本工作。

我在巡视检查中对一般问题(如清除杂草不及时、发现虫害等)交由绿化养护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并对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进行登记。从中我不仅学会了很多绿化养护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而且对大厦绿化植物的习性和绿化工具的使用有一定了解和掌握。

三、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物业管理实习,接触具体操作工作,我学到了更多的物业管理工作知识。

在停车场管理实践中,我注意到需要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以规范员工行为(礼貌用语、仪容仪表)和提高服务质量;日常的巡视工作和完善的设施设备能够保证车辆的安全。

绿化能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因此要求绿化养护人员要熟悉植物特性,在不同环境中正确的养护方法以及如何操作各种工具。

物业管理是一门新的学科和行业,具有综合性、技术性、专业性等特征,涉及的知识面相当广,仅仅从书本上学习理论是不够的;物业管理工作具体而烦琐,需要有耐心,在实际运用和操作中,有许多东西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这次实习我感觉到时间很短,还没能更多、更全面的接触物业管理工作,今后在从事物业管理工作中,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学习新的知识,做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员。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六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五、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细则。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七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创建宁波市文明停车场活动为指导,以“加强停车场管理、推进停车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提高停车场经营和服务水平、展示文明窗口形象”为目标,以《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为依据,力争我区收费停车场全部达到“手续健全、设施到位、管理规范、服务良好、环境整洁、治安隐患消除”的文明停车场的要求。

二、组织领导

成立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长彭朱刚任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施惠芳,区委常委、宣传部长童经纬任副组长,区地税局、区财政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房管处、*工商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文明办主任汪光辉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综合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各相关单位、街道分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挥协调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工作重点

本次收费停车场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解决前期调查排摸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如未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擅自对外经营,不规定标准收费;停车场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到工商与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无照经营,偷税漏税,乱开发票;停车场管理人员配置不足、服务意识差、内部卫生脏乱差以及停车场内部或周边存在治安隐患等。重点整治对象:一是城乡结合部停车场;二是货运停车场;三是城区大中型停车场;四是存在问题较多停车场。

四、工作内容

按照市政府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辖区内所有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逐一上门进行检查,督促所有停车场经营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十统一”要求。“十统一”具体要求为:统一备案手续、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工商税务执照、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统一培训和上岗证件、统一停车场标志与收费标准标志、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统一查验登记制度、统一公开制度、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对停车场检查督促时应逐一录像,发现问题时应向停车场业主明确提出整改要求或发放整改通知书。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停车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根据停车场“十统一”具体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完善和统一停车场备案登记手续

所有收费停车场必须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已经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审批手续的,直接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对于没有到交警与物价部门办理过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的,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办理完成后,要求停车场业主按规定要求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二)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

各收费停车场必须配置的三块标志,一是停车场指示标志;二是停车场标志;三是停车场收费标准标志。三块标志牌的制作由各街道统计后报*交警大队统一制作。

对于室内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必须配置停车场内部配套标志与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对于露天停车场或临时停车场应要求停车场业主尽量设置标志、标线以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停车区域与停车通道清晰。

(三)统一上岗证件与培训

收费停车场管理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统一的《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上岗证由*交警大队制作与发放。

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参加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业务培训合格后颁发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员上岗证。培训内容为:学习《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以及宁波市物价局与公安局《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的通知》,停车管理基本要领、停车场防火、防盗等相关基础知识。上岗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专项整治活动以后进行。

(四)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收费停车场应当根据停车场规模配置相应的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对于停车泊位小于50个的小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4名;对于停车泊位51-300个的中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5-10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301-500个的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1-16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对于停车泊位大于500个的特大型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7名,且每30个停车泊位所配置的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名。

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按规定人数配置。

(五)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收费停车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登记查验制度,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进出车辆的登记与查验,确保停放车辆的安全。有条件的停车场应鼓励使用电子管理系统。未实施车辆登记查验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六)统一公开制度

收费停车场必须在主要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停车场收费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内部管理制度。未实施统一公开制度的,应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

(七)统一工商与税务登记

从事收费停车场经营的,按照《宁波市停车场(库)管理服务人员工作规范》规定,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与税务登记手续,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工商与税务部门。

(八)统一停车场收费发票

收费停车场停车收费必须出具统一财政发票,发现出具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整改,并应将发现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或税务部门。

(九)统一停车秩序与环境卫生

停车场应当保证停车秩序良好,停车环境整洁卫生,发现停车秩序混乱,停车场内部卫生环境脏乱差的,应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解

根据《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宁波市文明停车场评选管理办法》等规定,各部门、街道责任分解如下:

(一)*交警大队

1、调查排摸全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要求已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按规定填写《宁波市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

3、对未办理停车场审批手续的停车场发放《停车场整改通知书》,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停车场收费审批手续;

4、督促收费停车场完善和统一停车场标志、标线;

5、制作与发放《宁波市停车管理上岗证》;

6、对收费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7、督促停车场业主完善和统一停车场专职管理人员配置。

(二)*公安分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登记查验制度;

2、检查、落实治安、刑事和消防责任。

(三)区地税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税务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3、对未出具统一税务发票的停车场进行处罚。

(四)区财政局

1、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2、检查督促财政预算单位收取的停车费及时上缴到财政专户。

(五)区城管局

监督检查收费停车场停车秩序(人行道上的停车)与环境卫生,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整改。

(六)*工商分局

1、责令停车场业主限期办结工商登记手续;

2、检查督促停车场业主限期建立与实施统一公开制度。

(七)区建设局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八)区房管处

按各自职能,监督落实停车场建设。

(九)各街道

1、调查排摸辖区道路外收费停车场(注:住宅小区收费停车场除外);

2、负责辖区各个停车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联系区整治办公室。

(十)文明办

1、组织协调全区的收费停车场整治工作;

2、制定各部门、街道的考核目标,并组织考核。

六、工作步骤

(一)集中整治阶段(20*年1月9日至20*年1月19日)。根据市政府相关工作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对辖区收费停车场逐一进行检查、督促,开展集中整治。

(二)检查考核阶段(20*年1月20日至20*年1月31日)。对市区停车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并将停车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相关单位、街道年度考核内容。

七、工作要求

(二)明确责任,形成合力。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不仅涉及到公安、交警、宣传等部门,还涉及到财政、工商、城管、房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各个街道,各相关单位一定要紧密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整体作战的合力。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八

关键词:城市化;停车产业化;多头管理;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7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72-03

在城市化发展的腾飞阶段,停车泊位严重不足、规划与建设不合理、管理与使用不科学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城市和谐健康发展的一大病症。因此,探寻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理清存在这些弊病的原因,治理好城市发展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将对城市的长远、稳定发展提供长效助力。

一、高速城市化与公共停车场问题

通过实地调查,并参照国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数量严重不足。1.机动车增速迅猛,停车泊位严重不足。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快速增多,但是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并没有跟上步伐。国内外经验表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和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总数应分别达到汽车保有量的1.2-1.5倍和15%-20%[1]。而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 ,按照“一车一基本车位,15辆车一公共停车位”的国际惯例,我国城市停车位缺口普遍达到50%以上[2],供需矛盾日益严重。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停车场数量少、规模小以及供应不足下的不合理占用。

2.公共停车场停车模式单一,利用率低。城市化高速发展,往往需要公共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和种类的不断丰富,以满足其发展过程中所需的硬件支撑。而停车场停车模式单一,路面停车压力大是现阶段城市发展中一个普遍的现象。建设地下停车场作为分担地上停车压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技术上相对容易实现,应作为补充并最终替代地上停车的主要方法。但是在城市规划中,对这一方面考虑有所欠缺,地下停车场为数不多,地下空间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地下停车场的利用率普遍偏低。

(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不合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是一个城市建设的前提,也关乎着城市发展的实力与前景。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却十分突出。其中包括配建停车场规划的不合理。根据调查和相关研究数据,配建停车场在停车设施中一般占总停车位的80%-85%,在城市静态交通和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城市用地布局不均衡和停车设施规划相对滞后,使得配建停车场无法实现空间上的合理分布,现有停车场已无法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由于没有遵循公共停车场的超前性规划以及留有余地的城市规划原则, 城市已建成区域无法再建设配建停车场。此外,路外停车场的规划也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配建停车设施规模较小及投资效益差的小规模公共建筑物,应该建立路外停车场,但我国城市规划部门普遍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立相应规模的路外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的缺乏,是造成沿路违规停车以及路外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三)公共停车场管理不科学。静态交通中存在停车场供需紧张、管理制度和手段落后陈旧、停车秩序混乱以及停车场利用率低等问题,总体来说,归结于停车场管理不科学。

1.停车场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而是单纯凭借行政手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从长远看,这种手段根本无法解决停车场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之停车场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定,因而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不明晰,管理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

2.公共停车场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国内城市现有公共停车场大多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落后,普遍缺乏先进的停车管理系统以及对公共停车设施进行整体宏观管理的技术。国外立体停车、停车换乘系统、智能停车系统、信息诱导停车等高科技停车技术并没有在国内城市中得到较好的借鉴和应用,单纯的人工管理以及单一停车方式已经远远落后。

以上这些问题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产生,同时又成为制约城市化良好、快速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公共停车场问题形成的原因

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不仅是高速城市化的“副产品”,更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与宏观层面上的社会背景及现行制度相关,同时也是公共停车场微观经济运作过程中投融资模式不完善的表现。

(一)从社会背景方面看,城市的快速发展,是停车场问题的重要背景因素。推进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理念,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却比较滞后,因此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同时,由于经济实力还不够强大,停车配套设施尚不能得到满足,停车技术不完善。加之城市建设工程繁杂,很多方面无法全面顾及,往往导致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等各方面不到位。这些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过于强调城市发展的速度,可能对城市的发展缺乏全面细致的合理规划与布局,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因此,往往会忽视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导致整体的城市发展质量受到影响。

(二)从制度方面看,公共停车场问题的形成缘于制度的僵化和法律规范的缺位。一方面,公共停车场使用与管理制度陈旧。现阶段,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仍然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本身存在着资金匮乏的缺陷,又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而公用事业部门的国有垄断模式,在垄断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公用事业部门势必会形成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和对策性激励扭曲,相比较而言,市场化的效率优势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3],因此建立在竞争机制下的市场化制度安排是更加有效的。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的管理法规,责任主体不明确,也是导致公共停车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从投融资模式看,投融资渠道单一。由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的相关鼓励政策尚不完善,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缺乏动力,因此难以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以公共部门为主体,没有实行市场化的私人运作方式,因此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缓慢。加之公共停车场的公共性,使之在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支持,财政投资成本高,但单一的政府主体在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

三、治理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路径选择

车辆停放是城市交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确治理快速城市化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关乎城市发展质量。以下内容提供了一些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治理路径。

(一)建立健全停车场统一的管理法规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现阶段,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无法可依的现状亟需解决。针对公共停车场的多头管理造成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按照合理分工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研究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理顺众多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和牵头部门,切实形成有效、协调、统一的停车管理机制,从而提高整体管理效能[4]。另外,相关机构应努力提高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管理质量,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

(二)实现公私合作,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产业化。鉴于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对公共停车场需求的迅猛增长,需要促进公共停车场实现公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公共停车产业化的步伐。

1.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在城市化高速发展初期,城市处在过渡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公私合作以及公用事业产业化的环境不成熟,在此阶段,可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公共停车场的合理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当全面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以后,再实现由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逐步向以政府和企业共同作为投资主体过渡。

2.提倡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经历一定时期以后,市场机制比较健全,实行公私合作和产业化的条件基本具备,可倡导实行公私合作模式来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发展。公私合作具体包括合同承包(如运营维护协议[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和管理协议)、租赁、特许经营(如BOO、BOT)等十余种形式[5]。对于公私合作模式,国际上已有比较成功的应用。比如当今盛行的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模式,即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停车场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3.制定合理的财税优惠等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6],实现投融资模式多元化。如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微利贷款,减免公共停车场税收,进行财政补贴,土地的划拨或出让时给与优惠等。另外可由政府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对停车场管理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与奖励;鼓励提高公私停车场的开放程度,提倡公私兼用。

(三)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停车场。城市规划中要合理预测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严格分配城市用地,保证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能够满足动态发展的停车需求。

第一,要合理配置公共停车场的数量与规模。在城市化过程中,大型商场、酒店、医院等基础设施不断增加,相应的配建停车场也应该随之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总量可以用机动车与停车泊位的比例关系粗略控制。有关统计结果表明,每增加一辆注册汽车,将增加1.2-1.5个停车泊位需求;公共停车设施总量可以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用地来粗略控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

第二,停车设施的布局要综合考虑需求大小、停车者停车后步行距离、停车场建设费用、汽车可达性、出入口连接道路的交通情况等因素[7]。

(四)提高公共停车场的科技化水平。目前,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停车管理经验,提高公共停车场的科技化水平。首先,要普及地下停车方式,提高地下停车利用率。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发挥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在解决城市停车问题中的优势,特别在中心城区等用地极度紧张的区域。为进一步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应用建设,政府应在政策法规上提供全面扶持,通过给予低息贷款、税费减免和政府补贴等政策,鼓励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等配建停车场积极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形式。这样可以大大增加配建停车泊位的规模,不仅满足配建停车需求,而且可超额增设相当的停车泊位[8]。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更高水平上,要加强停车信息化建设。应改变传统落后的停车管理手段,充分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如信息诱导系统、停车换乘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等,逐步建成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停车场类型多样化,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和停车泊位周转率。

公共停车场问题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不仅引发城市交通问题,而且也是制约城市良性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寻找治理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合理路径,切实解决公共停车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将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和长久动力。

参考文献:

[1] 程毅。谈现代城市化建设中的公共停车场发展战略[J].科技论坛,2011,(30) .

[2] 编委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

[3][5] 余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绿皮书NO.1[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2-3.

[4] 刘志刚。关于嘉定区停车场(库)现状的调查报告。[J].经营管理者,2011,(20).

[6] 梁燕君。加强大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政策建议[J].价格与市场,2008,(03) .

[7] 郭学琴。城市公共停车场规划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6.

停车场规章管理制度(最新9篇) 篇九

关键词:停车管理;物联网;智能交通;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4)12-00-03

0 引 言

停车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来最大程度满足停车需求,解决我国城市停车问题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充分了解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管理体制和业务,挖掘停车业务信息化需求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1 停车业务管理现状

1.1 行业管理职责

目前,全国各城市的停车业务主管部门并未统一,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等。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职责设在交通管理部门,天津、西安、武汉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管理职责而言,全国大部分城市将停车业务的管理职责定位在服务和监督管理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停车业务的内容为基础,提出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应用需求及基于物联网的停车管理与服务信息化体系架构。

1.2 法律法规现状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1988年,公安部和建设部共同起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2)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部分省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或管理条例。

如河北省、湖南省、辽宁省分别出台了《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适用本省的停车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

(3)市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国内主要的大中型城市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停车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或条例,主要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价格、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已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

2 停车业务架构分析

依据各地城市停车相关规章制度,各城市对停车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各有不同,虽然各地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城市停车管理与服务可分为行业监管、公众服务和企业管理三个方面的业务。

2.1 行业管理

目前,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行业运营服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运营动态监管、辅助决策、价格监管和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四个方面。

(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一般分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根据各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管理部门对从事城市停车运营的企业准入、开业评审、年审、变更、注销等行为实行行政许可或备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虽然不同方式、不同内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执行时提交的材料、条件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总体都依据了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因此,行政管理的程序、效力等相同。

(2)运营动态监管

管理部门不参与日常运营,但从提升城市停车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状况、安全等角度对企业提供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停车场停车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周边交通情况,进行合理的交通诱导信息,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并为停车场规划建设提供参考。

(3)辅助决策

通过系统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可提供智能决策功能,对停车场行业的分布情况、停车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停车场管理措施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在有力提高行业管理能力的同时,有效地改善行业的服务能力,使停车场资源得到更为充分和高效的利用;系统的建设,将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致力于监管工作。

(4)服务质量监管

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服务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技术监控、监督检查记录的方式实施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二是建立服务反馈与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解决或协助解决城市停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5)价格监管

各城市的停车服务费收取规定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城市停车服务收费都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等不同的定价方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般由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

2.2 企业管理

目前,停车场运营主体主要是企业。部分大城市的停车场运营企业已经建立起较为先进的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企业各项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同时兼顾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停车场运营企业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运营服务、安全应急两个方面内容。

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制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和管理停车场及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规范以及停车相关信息的资讯服务。

安全应急主要指制定保障运营安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3 公众服务

管理部门对公众服务职责主要体现在:主导或引导相关部门或企业拓宽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整个城市停车行业的服务水平。主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和公众停车信息服务。

(1)行政管理服务

为企业提供行政许可办理业务,提供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政务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查询。

(2)停车信息服务

停车信息服务主要面向公众出行,服务方式主要有电话热线咨询、网站查询、信息等,信息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停车场信息、车位信息和停车场周边路况信息等。

3 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物联网需求分析

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需求主要包括:通过物联网相关技术的应用,感知并获取车辆、车位等信息;通过对采集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实现决策支持、运营管理和公众服务等应用。具体需求如下。

3.1 管理部门需求

掌握各个停车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运营信息,实现行业数据统计和决策辅助分析等功能,为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政策和制度,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等宏观决策或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借助物联网感知、传输和等技术,实现对停车场运营监管,实现对各个停车场的统筹监管,整合应用各停车场的实时运营数据,将各停车场实时车位信息及时向公众,实时合理诱导,缓解行车停车压力。

实现对停车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升对正常损害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基础设施破坏的监测能力,提高对突发事故和灾害的反应能力,加强对紧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资源调度能力。

需要推进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利用,实现停车行业信息资源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3.2 运营企业需求

掌握停车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实时获取场内的视频监控信息,提高管理水平;实时获取车场内车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位使用情况和预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用于运营策略的调整,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

实现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信息和行为识别,实现自动计时收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管理成本。

与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通过各种终端对社会公众实时车位信息和诱导信息,并自动进行数据更新,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3.3 社会公众需求

社会公众对停车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信息服务需求

①出行前:借助网站、移动终端、呼叫服务等方式实施获取各停车场的车位信息、路线信息,能够实现车位查询、价格查询和车位预订,等方面的停车服务信息。

②出行中:借助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和通讯技术获取车辆附近或目的地停车场的车位情信息。

③停车时:可通过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实现车位定位和停车导航功能。

④停车后:实现找车导航或自主寻车;如可通过移动终端和通讯技术实现换乘诱导。

(2)便捷支付需求

实现出入停车场的自动控制,并借助便捷的停车电子支付服务,实现停车自动计费扣费,提高通行效率。

(3)服务反馈需求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停车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并可通过网站、电话和移动应用等方式进行停车服务质量投诉和建议等。

4 结 语

智能交通是我国物联网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交通管理智能化的巨大障碍。本文通过对停车业务架构的梳理,提出了停车管理和服务行业的信息化需求,为通过物联网技术解决停车难问题,打通智能交通要害关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小明。北京交通现状与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03,1(1):48-56

[2]陈宇恒。广州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 2008

[3]张晓春。深圳市城市停车发展政策[J].城市停车,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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