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最新10篇)
2024-11-20 20:09:45 1级文库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计时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为旅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与所属建筑物中的非旅馆部分隔离;
(三)客房与旅馆内的娱乐、商业等服务设施分隔;
(四)安装符合标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有旅客财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险箱(柜)及其他治安防范设施;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床位(床位城镇三十张、农村十张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旅馆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开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工商部门核发的有关名称核准文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文件;
(四)旅馆方位及其内部平面图纸;
(五)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许可申请的实地核查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旅馆迁址、合并、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歇业的,应当自歇业之日起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交回《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情形中,涉及经营场所开办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公安机关在变更《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前,应当对变更申请按照本规定进行实地核查。
第七条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应与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书。公安机关应对治安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旅馆应当配备治安保卫负责人和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制定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条旅馆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组织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三)按照规定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准确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全天值守;
(五)发现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为他人提供场地从事旅馆经营以外的活动的,在活动举办二日前通知公安机关;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旅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器材、设施和消防安全标志,并确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第十一条旅馆应当在出入口、通道、电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区域按规定设置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并保证其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鼓励旅馆安装使用电子防盗门锁和电子报警装置。
第十二条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得携带枪—支—弹—药住宿,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对旅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存公共安全视频信息系统图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为了维护我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学校集体财产和全体师生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预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定期检查治保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
2、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要做好齐抓共管,各负其职,各功能室器材由相关老师负责,每天巡查一次,因失职造成的损失要追究责任。
3、教师下班后及时关门,办公桌抽屉中禁止存放现金。
4、各课室多媒体教学器材由任课教师负责,要严加管理,搞好防范,防止被盗窃。
5、出纳人员要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不得将大量现金存放在校内和家中。
6、加强门卫管理,对学校的大门、教学楼各教室、功能室在放学后及时上锁,并且打上二道防盗系统,加强防范。
一旦发生以下几种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及保安要快速反应,及时按预案处理:
(1)对出现有扰乱教学秩序,破坏学校公物的一切违法违纪行为,所有领导、男教师和门卫进入事件现场,要坚决制止违法乱纪行为并报警。
(2)学生带凶器进入校园,由发现事件人立即收缴,并做好控制工作,将学生带到教导处进行处理教育。
(3)发生偷盗事件,由门卫或值夜教师第一时间告知校长或其它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需在最短时间内赶回学校处理情况。如果情况紧急,可致电派出所协助,并保护好作案现场。
(4)对歹徒持凶器闯入校园行凶,应持械全力围赌,全体男教师协助制服歹徒,扭送公安机关。由第一发现的老师负责报案,领导小组成员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
(5)若期间发生学生受伤,由两位老师立即将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情节严重得报120急救,由班主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
客栈民宿在运营过程中,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在出现突发事件时候,要保持冷静,切忌慌乱,第一时间用最恰当的方式去处理解决。
突发事件类别:盗窃、抢劫、打架斗殴、停电停水、食物中毒、火灾、突发疾病等。
突发事件处理及防范。
失窃:失窃包括财务失窃、资料失窃。
客栈民宿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一个公共场所,人来人往。尤其是旺季,很容易给小偷盗窃的机会。遇到盗窃,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去做。
1、保护好现场,并拨打“110”报警。
2、警方人员到达后,向警方介绍情况,被盗地点、被盗物品数量及价值。
3、监控视频移交警方,协助警方侦查。
防范措施:
1、保证店内监控范围无死角,监控视频正常运行。2值夜班人员休息时关好门窗。
3、贵重物品存放到安全地点。
4、当天营业额及押金,最好不要放在前台柜子里,存放到保险箱、夜班人员随身携带或者交付给掌柜。
5、前台电脑设置开机密码,电脑里重要资料及时备份上传。
除去外来人员盗窃外,同时也存在着客人盗窃现象,不过发生的概率极低。在客人入住登记时,要做好每一位客人的身份登记,同时在客人离店时要查好客房。
6、前台要随时保证有人,如果有事情离开,请其他人员代看一下。
打架斗殴:
1、当客栈民宿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时,应立即上前阻止并劝散围观人群。
2、如果事态难以控制,应迅速报警处置。
3、如有物品损坏,则应将斗殴人员截留,要求赔偿处理。维持现场原状,协助警方勘察。
4、如有伤员,拨打“120”电话。
5、如斗殴者逃离现场,则记住逃跑路线及逃跑车辆车牌号,人物数量及特征。
6、监控视频移交警方处理。
停电:
停电一般有两种,区域内停电和客栈民宿单独停电。区域内停电一般提前通知,遇到雷雨天气或者其他情况,也会发生突发性停电。
如果区域内停电,并且有提前告知,首先客栈民宿做好提前充电准备,把应急照明设备充好电。然后告知客人,让客人做好准充电准备。如果是晚上停电,提前把照明设备发放到每一间客房,同时在过道内安置好。
如果遇到突发性停电,首先要先出去安抚客人情绪,告知客人停电原因。并打电话联系电力部门询问停电原因及通知维修。
如果是自家店单独停电,则可以采取下面措施。
1、检查断电原因,是单独停电还是区域面积停电。单独停电一般分为整栋停电、楼层停电、单独客房停电三种,检查总电源或楼层、房间开关是否出现跳闸。
2、若晚上停电,联系客人向客人说明停电原因,并告诉客人相关人员正在维修,最晚来电时间。安抚客人情绪,给客人发放一些照明设备。
3、启动应急照明设施,如果没有,则在过道合适位置放置照设备。
客栈民宿平时应备置好应急照明设施或者发电设施。照明最好不要用蜡烛,以防操作不当或者客人大意引发火灾。对于一些木质结构的客栈民宿,更是要禁用蜡烛照明。
火灾:客栈民宿里发生的火灾,一般由线路老化、煤气爆炸、烟头等引发火灾。
1、局部小范围着火,迅速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2、火势无法控制,及时疏散在店人员,并安置到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把易燃易爆炸物品尽可能移出火势范围。
3、拨打119向火警求助。在电话里说明起火地点、燃烧物品、火势情况等信息。并安排专门人员去指路,保证火警第一时间能够赶到现场。
4、火势控制后,清点损失,清理现场。找出失火原因及责任人。
5、如果客房不能再住人,要安排好住店客人的住宿。
防范措施:
1、定时检查店内线路及易燃物品堆放。
2、店内做好消防措施,保证消防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3、房间及公共空间安置烟雾报警器,在第一时间发现火情。
4、对于一些木质结构建筑的客栈民宿,房间内应当禁止客人吸烟。
5、购买相关火灾保险。
客人投诉:投诉一般由服务态度、服务方法不满意、硬件设施不满意、工作失误、违约原因引起。
1、认真倾听客人投诉内容,并把握客人投诉心理。一般有三种,发泄、求尊重,求补偿。并安抚客人,调节客人情绪。
2、给客人造成损失,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与客人相应补偿。如前台忘记安排车辆,结果造成客人误机。
3、对客人反映的问题立即着手解决并表示歉意。如客人反映隔壁房间很吵,及时去调节。
4、对于客人投诉意见,认真记下来,之后做出相应调整。
5、把每一次投诉作书面记录留作预案,分析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6、在解决过程中,遇见情绪激动的客人,尽可能避开客人去解决,最好不要与之发生口角争斗。
突发疾病:客人在入住期间由于水土不服或自身原因,造成突发性疾病。如在高原地区,由于海拔高,一些客人出现缺氧。
1、接到客人求助,第一时间过去房间查看病情,并安排车辆把客人送到就近医院或者向急救中心求助。
2、处理过程中避免惊扰其他客人。
3、客人在住院期间,掌柜或店长去医院探望慰问,带一点礼品或者慰问金。
4、与医院或病人家属保持联系,了解病人最新病况。
防范措施:
1、有区别接待客人,慎重接待高龄客人。
2、店里备置好简单的医疗用品,如创可贴、绷带、面罩式便携氧气瓶、折叠担架等。
3、如果前台无值班人员,前台处要留工作人员电话号码,以便客人能够第一时间联系到。
真实案例思考:欺诈型。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馆应当注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有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力士住宿登记表》。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1、登记凭证。国内旅客住宿,应凭《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及《军官证》、《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等军人证件进行登记住宿。确无以上证件的,可以凭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登记。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凭《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等有效证件进行登记。
3、会议及团队住宿登记。举办会议的,旅馆可以凭会议举办单位统一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安排住宿,参会人员的身份信息可以不录入旅馆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但应当将相关单位提供的参会人员名单、会议用房数量、时间等内容统一留存备查。旅游团队的住宿登记,旅馆可以凭旅行社统一提供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和录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输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无证人员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馆应通知其道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后,方可登记安排住宿。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随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旅馆接待未携带有效深翻证件的人员住宿,未按以上规定操作的,均属于未按规定登记,公安机关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住宿。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厨师身份证件或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码,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三)财务保管制度。旅馆应该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务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现金应当单独存放入保险柜(箱)。
(四)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采取曹氏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纵容、隐瞒、包庇。
一旦发现汛情应立即组织人员抗洪抢险果断采取措施.2抢险人员立即将旅客转移到安全地带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3在组织抢救的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险情及处理方案并听从指挥.
消防应急预案。
1、一旦发生火情要立即组织各成员立即扑灭火源控制火势蔓延.
2、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关掉电闸气源.
3、组织专人打开消防井盖打开楼内消防栓和干粉灭火器进一切可能控制火源蔓延.
4、组织人员疏散旅客抢救被火围困的旅客.
5、消防队进入现场负责人汇报火情并一切行动听从消防队的指挥.
报警110。
火警119。
急救120。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三篇
保安人员主要负责宾馆的的巡查工作,维护宾馆内部治安秩序。宾馆的`安全巡查工作,同宾馆的命运息息相关,为了保障宾馆所有客人及员工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一、人员在岗巡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宾馆各项规章制度。
二、夜值巡逻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许打瞌睡。
三、巡逻人员在巡查期间应与各岗位保持联系。每次巡查时,应严格认真地对宾馆各部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对巡逻期间发现的情况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报当班领班。
四、巡逻人员应服从当值领班的统筹安排,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改巡逻路线和次数,改运巡逻路线时应作详细记录。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进行住宿登记;
二、接待旅客住宿时,要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信息、扫描照片;没有使用旅馆业微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要统一使用公安局印制的`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内容要详细、准确;
三、登记时要查验旅客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没有身份证或有效证件的不得办理住宿手续;
四、未经外事部门或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办理境外旅客的住宿登记;
五、旅馆要备有旅客住宿登记簿,微机传递信息受阻时,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交住地派出所查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五篇
旅馆业职工发现旅客中有下列情况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凶杀、纵火、爆炸、抢劫、诈骗、盗窃、卖淫、走私、赌博、吸毒、贩毒、传播淫秽物品、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与公安机关通缉或协查的罪犯、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三、携带有违禁物品、危险物品的;
四、持有使用、伪造、涂改过的证件的、证件和身份不相符的;
五、旅馆工作人员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视情节,依法作出处理。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一、旅店业经营单位开业前须经当地卫生监督部门审查、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每年应向卫生监督部门申请复核一次。新、扩、改建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应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卫生知识,应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整洁、工作服要勤洗勤换。
四、保持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经常开窗换气。不乱放、挂或晾晒衣物等。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的用具不与顾客用品混用、混放。工作间的摆放要合理、整洁,每层客房应设专用消毒间及顾客用品保洁柜。使用的抹布一定要清洁卫生,专布专用,物见本色还要定期消毒。窗台式空调器滤网或风扇清洁无积尘。
五、卧具要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客房无卫生间的旅店;每床配备标有不同标记或易于区分的脸盆、脚盆、卧具、茶具,卫生洁具一客一消毒,并有保洁措施。
六、采取消毒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彻底消灭室内的蚊、蝇、蟑螂和老鼠。
七、认真执行“法定传染病报告”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客房操作程序
第一:准备工作
整理工作车,检查各项清洁用具、配品是否齐全、完好,摆放整齐。
第二:清洁顺序
1、查看房态,遵守下列顺序进行清洁:挂着“MAKE UP ROOM”牌子的房间,客人口头提出要求清理的房间,走客房;普通住客房间;定期清理的长包房;空房。
2、注意不要进入挂着“请勿打扰”牌子的房间,如果超过下午14:00房间仍挂此牌时需向主管汇报。
第三:房间清洁
1、进房
进房程序为:在未亮“请勿打扰”灯或未挂“请勿打扰”牌时,用食指第二骨节轻轻敲门三下,敲门后5秒钟时自报部门或工作职务名称(housekeeping或服务员)在无回音的情况下,第三次敲门,操作规范同上,在仍无回音的情况下,轻轻打开房门,开门的时候再报部门或工作职务名称,如客人仍沉睡未醒则后步退出,轻轻关门;如客人在房间则应先致歉意,再说明开门意图,在客人允许后再进入房间。
2、房间整理
1)将工作车紧倚门口停放。
2)开启客房电源总开关,检查所有照明设备是否工作正常。
3)拉开窗帘,开窗透气或开大空调。
4)如是走客房,应检查一下衣柜、抽屉和卫生间内,床上有无遗留物品。
5)倒净垃圾桶,清理烟灰缸,注意不要有未熄灭的烟头,也不要将烟头等倒入恭桶内。
6)做床
撤床罩,将床罩折好放置椅子或行李柜上,不可放在地面上。
撤毛毯,把毛毯拉出,顺放在椅子上或外手床面上。
将用过的床单、枕套逐条收起来,抖动几下,以确定未夹带衣物等。
取出用过的布草,并带入相应数量的干净布草,任何布草不得置于地上也不能做抹布。
对正床垫,按期翻转床垫。
抖开第一条床单(垫单),抛盖在床的正中位置,将床单头部包入夹缝,两边的床单也要全部塞入夹缝,并藏好边角。
铺上第二条床单(盖单),注意应将反面向上(与垫单相反)中线对齐,上端长度与床头平。
铺上毛毯,中线对齐,上端距床头约35厘米,将第二条床单内床头部向上反卷包住毛毯头将毛毯尾部连同床单塞入夹缝。用包信封角的方法包好二个床角。
将枕芯套好枕套,按规定位置摆好。
铺上床罩,中线对齐,床罩尾部距地面5厘米,床罩头部盖住枕头,余下部分均匀塞入上下夹缝之中。
将床推回原处。
7)擦尘
原则是从上到下,从内到外,环形方向,依次进行,擦尘时,要同时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查,添置各种配品,对于电器设备要先关掉电源再擦尘,不可用湿布。
8)卫生间清洁
放水冲恭桶并倒入适量的清洁剂。
清除烟灰缸、垃圾桶,将脏垃圾袋扎好放入大垃圾袋,再换上新的套好,擦洗干净烟灰缸。
撤掉客人用过的浴巾、毛巾、方巾、地巾,清除卫生间内废弃用品,注意不要动用客人的物品。
擦洗脸盆、浴缸和恭桶。先用清洁剂和专用洗涤剂由里到外全面擦洗,再用专用布依擦净擦亮。擦洗浴缸时,使用浴缸刷,擦洗脸盆和浴台面时,使用百洁布清洁恭桶时,先掀起恭桶盖和坐圈,再用恭桶刷刷洗恭桶内部和外部,冲洗干净后再用干布擦干。“已消毒”字样的封条放在恭桶坐盖上,纸条两端用恭桶盖与坐圈压住。
用半湿的清洁布擦干镜子,再用干布擦亮,污迹严重的地方,可喷洒适量的玻璃清洁剂清洁。
用清水冲洗墙面、地面,不洁处可用适量去污剂刷洗。
配备四巾,补充日用品。
擦净各处,退出卫生间,关上门。
第四、夜间服务(夜床服务)
1)按规定程序开门进房。
2)开灯,看是否都亮,将空调开到指定刻度上,撤除房内膳具什物。
3)轻轻拉上窗帘。
4)开床—将床罩从床头拉下并要求折好。
——将床罩于规定的地方(壁橱/抽屉或指定的角落里)。
——打开床头一角,将盖单连毛毯一起折成一个三角形。
——拍松枕头并将其摆正,如有睡衣应叠好置床头上。
——按规定在床头或枕上放上晚安卡。
5)倒垃圾并清洁烟灰缸和桌面。
6)按要求加注冰水,放入报纸或将饭店提供的浴袍摊开在床尾。
7)整理卫生间(主要是冲座厕,擦洗脸盆浴缸,换洗杯子)。
8)将用过的毛巾收去并换上干净的毛巾,如加床,要补都关掉并关上房门。
9)检配一遍卫生间及房间,除床头灯外,将灯都关掉并关上房门。
注:开夜床时,如一人住单间,则一有电话的床头柜一侧,一人住双房间,则一般开临近卫生间那张床的'靠床头柜一侧,如二人住大床间,则两边都开;二人住双床间,则各自开靠床头柜的一侧。
消毒操作程序
1、在消毒间水池中加水8-10升,倒入“优洁净洗消剂”一包,特别严重物品按1:50的比例使用。
2、将待消毒杯具放入消毒池中进行消毒,一般浸泡10~20分钟,严重者浸泡30~60分钟。
3、将有污迹的杯具擦洗干净放入消毒池中进行消毒,然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4、将洗净的杯具放入消毒柜中进行高温消毒,注意摆放整齐。
5、高温消毒后的杯具移入保洁柜,以备客用。
6、记录消毒时间,杯具品种数量,消毒人签名。
客房检查的程序及标准
客房查房的程序与整理客房的程序基本一致。客房检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清洁卫生质量,物品数量及摆放、设备状况和整体效果,评细如下:
1、房门:无指印、划痕、锁完好,安全指示图、请勿打扰牌、早餐牌完好无缺,防盗扣、窥视镜、把手清洁完好。
2、衣柜:门无污迹、无破损,洗衣袋、单齐全,衣架完好无缺,健康秤、擦鞋服务纸摆放规范,柜内清洁完好,自动开关灯正常。
3、墙面和天花板:无裂缝、漏水或小水泡现象,无蛛网、污迹,无涂料脱落或变形等。
4、护墙板、地脚线:清洁完好。
5、地毯:吸尘干净、无污迹、无破损。
6、行李架:干净无污迹,拖鞋、亮鞋擦、鞋拔、擦鞋布配备齐全。
7、梳妆桌:台灯、烟灰缸、文件夹摆放规范,台灯开关灵活,文件夹配品齐全,电视机正常完好。抽屉推拉灵活,吹风机、购物袋、针线盒齐全完好。
8、冰箱:饮料配备齐全、无变质,制冷效果良好。清洁无异味,温度开在低档。
9、筒椅、茶几:干净明亮,坚固无松动、无破损,摆放位置正确。
10、窗帘:干净无破损,拉闭自如,挂钩无脱落。
11、床:铺法规范,床罩干净,床下无垃圾,床垫按期翻面,床罩、枕套无破损、无毛发。
12、电话机:无尘无迹,号码清晰完好,话筒无异味,功能正常,电话线整齐有序。
13、床头柜:电话纸、禁烟牌、电话号码簿摆放正确,清洁无污迹,各开关正常完好,音响频道设在播出时间最长一档,音量调到偏低。
14、镜子与壁画:框架无尘、镜面明亮、位置端正。
15、灯具:灯泡、灯罩清洁无尘,开关使用正常。
16、玻璃窗:清洁明亮,窗台与窗框干净完好,开启轻松自如。
17、空调:滤网清洁,工作正常,温控符合要求。
18、卫生间:门正反面干净无污迹,把手洁亮,状态完好。墙面清洁完好无松动破损,镜子干净无迹。地面清洁、无迹无水、无毛发。
19、浴缸:内外清洁,镀铭件干净明亮,皂缸干净,浴缸塞、淋浴器、排水阀和开关龙头等清洁完好、无滴漏,接缝干净无污迹,浴帘干净完好,浴帘扣齐全,晾衣绳使用自如,冷热水水压正常。
20、洗脸盆及梳妆台:干净,镀铭件明亮,水阀使用正常,无水迹毛发,灯具完好。
21、马桶:里外均清洁,使用状态良好,无损坏,冲水流畅,开关自如。
22、排气扇:清洁,运转正常,噪音低。
访客登记制度
一、服务员对于本楼层住客等情况应有了解,对于住宿单等宾客资料有缺漏或不清楚时应及时查询、补办、报告。
二、不向来访者提供任何客人入住的时间、房号、姓名、地址等资料,需查询之处,请访客与总台联系。
三、对访客应问清被访宾客姓名、房号,并及时转告宾客,征得同意后方可办理来访登记,宾客不在房间,访客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房。
四、访客登记时须出示有效证件,并逐项填写,登记完毕要认真核对,确保无差错。
五、访客时间至23:00,在此时间尚未离开的访客,耐心解释提醒,避免与客人正面冲突,不听劝说者详细记录交接,并上报值班大堂副理。
六、严禁23:00后访客进入客房,访客要求留宿的请到总台办理住宿登记后方可入住。
七、对于同行异性客人不可随意给予调房或窜房,发现客人私自调换房间应立即报值班大堂副理。
八、服务员要时时观察楼层情况,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九、访客离店时,注意访客所携带物品,发现可疑的,立即查询与上报。
十、对于外宿的情况,要尽可能查明原因,并填写宾客外宿单,送交办公室。
仪容、仪表、敬语、礼貌、礼节的服务注意事项
1、着装上岗,制服应整齐、平直,佩带工号牌,一律穿黑色工作鞋,穿肉色袜。
2、不留长指甲,不准涂染指甲,女员工淡妆上岗,要注意随时补妆,不得浓妆艳抹,头发不披肩;男员工头发不盖耳遮领,不留鬓角、胡子,首饰准许戴一个戒指。
3、站立、行走、姿势要端正,服务时不依靠它物,不叉腰、抱胸、打呵欠、伸懒腰、挖鼻、挖耳、剔牙、行走时手左右垂直,自然摆动,遇见宾客点头示意,不与宾客抢道。
4、遇上宾客、同事要使用敬语,员工要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您好”、“谢谢”、“欢迎光临”、“不客气”、“祝您旅途愉快”、“对不起”、“欢迎再次光临”等服务敬语,不讲不礼貌的话。
5、在岗位上接电话或办事,如遇宾客应先点头示意,请宾客稍等,然后招呼宾客,不应该冷落或怠慢宾客。
6、在岗服务接电话时应使用“您好”并报上服务岗位,严格禁止使用“喂”等不规范语言。
7、对宾客服务要主动、热情,面带微笑,遇到难缠宾客也应该要礼貌借故支开,不准出言不逊或在背后说宾客不是。
8、递送物品应双手奉上,应做到说话轻,动作轻,走路轻。
9、提供服务严格遵守规定时间,不误时,不失约,快速准确。
10、爱护宾客行李物品,服务时轻拿轻放,不随意翻动宾客的物品。
客房紧急事故处理
一、发生火灾的处理:
楼层客房一旦发生火灾,或饭店其他区域发出火警信号和疏散信号,房务课员工须保持镇静,按照饭店和客房部制订的消防和疏散规则,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宾客的生命财产和饭店的员工和财产的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1、客房区域发生火灾。
⑴、一旦发现起火,立即使用最近的报警装置,如立即打破手动报警器玻璃,发出警报。
⑵、拨饭店规定的报警号码,通知总机,报告保安部和饭店高层主管,具体着火地点和燃烧的物质。
⑶、迅速利用附近适合火情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水枪、灭火毡等控制火势或将其火源扑灭。
⑷、注意保护宾客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⑸、如发现客房门下有烟冒出,应先用手触摸次门,如果很热,千万不能打开此门。
⑹、如果火势已不能控制,则要立即离开火场。离开时应关闭沿路门和窗,然后保持在安全距离之外,等候消防人员到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情况。
2、火警信号
⑴、客房员工听到火警信号,应立即查实是否在本区域。
⑵、无特殊任务的客房员工照常工作,保持镇静和警惕,随时待命。
⑶、除指定人员外,任何工作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总机房联系,全部电话线畅通无阻,仅供发布紧急指示用。
⑷、房务课主管留守在办公室待命,只有在客房区域发生火灾时才赶到现场。
3、疏散信号:
⑴、疏散信号表明饭店某处发生火灾,要求宾客和全体饭店人员立即撤离房间,赶到集合地点列队点名,该信号只能由火场的消防部门指挥员发出。
⑵、迅速打开太平门,安全梯,并组织人员有步骤地疏散宾客。
⑶、客房工作人员应敲击和打开房门,帮助宾客通过紧急出口离开房间,要特别注意伤残住客,宾客离开房间后要立即关好门。
⑷、各楼层梯口、路口都要有人指挥把守,以便为宾客引路和避免大量宾客涌向一个出口,造成挤死挤伤事故。
⑸、火灾发生后,要注意检查每一个房间内是否有宾客。
⑹、客房部主管应根据记录在集合地点点名,保证每一个宾客和员工都在位。
二、停电事故的处理
1、服务人员应平静的留守在工作岗位上,向客人说明这是停电事故,保证所有的宾客平静地留在各自的客房里。
2、用应急灯照明公共场所,帮助滞留在走廊及电梯中的宾客转移到安全的地方。
3、在停电期间,注意安全保卫,加强客房走道的巡视,防止有人趁机行窃。
三、宾客死亡处理:
1、如发现宾客在客房内死亡,应立即将客房双锁,通知保安人员来现场,将现场加以保护,由保安课向公安部门报案,由警方专业人员来调查及验尸,判断死因。
2、立即报告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注意不要随便触摸和搬动尸体。
3、如宾客属自然死亡,经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由饭店向死者家属发出唁点,并进行后事处理,如警方判断为非常死亡,则应配合警方深入调查死因。
4、在有适当的目击者在现场的情况下,整理死者在客房中的遗物,妥善保管,等候公安部门的处理意见。
四、宾客疾病处理:
1、宾客致伤。
①、查明原因。客人因自然事故致伤,服务员应认真查清致伤的原因。
②、汇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听候领导的处理意见。
③、处理。征询宾客是否请接待单位来人或是马上到医院治疗。
④、重点服务。客人如在店疗养,应加强服务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⑤、有关领导应前往看望宾客。
2、突发性疾病。
①、宾客患突发性疾病,在没有医务人员的情况下,饭店任何人员不可对客人施予任何治疗。
②、宾客若有亲属、朋友等,要及时联系,使患者得到早期治疗。
③、宾客独身住在饭店,要及时主动请示领导,听候处理。
④、若宾客请服务员代为购药服用时,服务员应婉言拒绝。
⑤、发现宾客食物中毒,立即报告医务室、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迅速采取治疗措施。
3、传染性疾病:
①、发现客人患有传染性疾病,立即向大堂副理及部门办公室报告,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②、保持冷静,不得张扬。对患者使用过的各种用品及用具要分类,严格消毒,并在客人离店后,对房间、卫生间严格消毒。
③、凡在本楼层接触过患者的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体检,防止传染病扩散。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为了使宾馆合法经营,保证旅客财产安全,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意识,明确工作责任,杜绝一切不安全事故发生,特订立如下制度。
一、认真落实旅客财物保管制度,做到分工负责,责任到人。
二、总台服务员必须热情地向旅客宣传贵重物品及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重要性。
三、旅客财物保管,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手续,
四、旅馆业要认真履行现金和贵重物品登记、保管、领取、交接手续,并实行现金和贵重物品分开保管,严防丢失、冒领、错领。
五、旅客财物寄存时,要善于在寄存物品中发现可疑人员及其它违禁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防止责任不明造成损失。
七、对违法财物保管制失责者,按情节轻重处理,
八、旅馆业对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易腐、臭、霉烂物品不得寄存,并予以制止。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一)旅客必须凭居身份证或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登记住宿。
(二)旅客携带的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应向旅馆办理寄存,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三)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物品带进旅馆。
(四)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五)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六)旅客应自觉遵守旅馆的各项制度,服从公安人员检查。
(七)值班巡查人员要做到“三勤”、“四看”。三勤:勤巡逻;勤观察;勤分析;四看:一看旅客是否按登记住房、床号住宿冒名住宿;二看旅客是否乱窜或男女混居一室;三看有无危险物品或应寄存的行李及贵重物品;四看各部位有无其他不安全因素。
(八)发现旅客中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旅客遗留在旅馆内的贵重物品,包括一定价值或有纪念意义的.物品,旅馆应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通知物主认领。认领时要认真核对物品的主要特征,并办理领取手续,防止发生冒领或重复认领。
(十)旅客寄存应一人一牌(寄存牌),填写财物寄存登记本及身份证号贵重物品当点清封存。
(十二)凡是来访客者,须事先登记。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九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维护旅馆、旅客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宾馆、饭店、旅店、酒店、大厦、山庄、会所、客栈、招待所、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度假等经营场所(以下统称旅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卫生、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旅馆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利用地下空间开办旅馆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四)客房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旅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的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旅馆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旅馆的开办条件进行实地勘验,作出书面决定;对外承诺的时限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旅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重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因装修、改建、扩建等原因改变原有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重新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第八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治安案件。
第九条旅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星级旅馆还应当在其出入口、通道、电梯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旅馆应当加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资料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条旅馆应当建立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当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设置相关标牌,告知旅客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入住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第十一条已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三小时内传送到旅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建立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或者询问其被访者姓名、住宿房间号。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客房钥匙由客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的,应当凭住宿证对号开启房门。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设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实行财物保管的登记、交接和领取制度,注意查询、发现可疑及危险物品。对旅客交付保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当单独存放在保险柜(箱)。
旅馆为旅客提供机动车保管服务的,应当建立相应的保管制度,办理保管手续,向旅客出具保管凭证,履行保管义务。
第十四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行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治安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不得知情不报或者纵容、隐瞒、包庇。
第十五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对入住旅客不验证、不登记;
(三)为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或者为明知其持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旅客登记住宿;
(四)凭一人有效身份证件为两名以上旅客登记住宿;
(五)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务。
第十六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旅客信息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录入的住宿人员图像信息秘密,除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以外,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旅馆服务台登记本人身份证件;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爱护旅馆财物;
(三)不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自觉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匕首、三棱刮刀、弹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带入旅馆。
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及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指导、监督旅馆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依法查处旅馆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当经其所属的派出所、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出示工作证件。
人民警察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经许可从事旅馆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取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出卖、出租、出借《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旅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如实登记、及时传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二)未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旅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旅馆及其从业人员泄漏旅客信息秘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住宿人员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旅馆经营行为,促进旅馆业健康发展,保障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旅客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合法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公寓式酒店、客栈、招待所、洗浴场所、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
第三条国家依法征收农家乐、牧家乐、度假村、家庭式旅店等所占农村集体土地时,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保障安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旅馆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旅馆治安管理内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自律规范,指导和规范旅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厂(库)的间距符合国家规定;
(二)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的旅馆,通风、照明和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并有两个以上宽敞、通畅的出入口。
第八条开办旅馆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材料包括:
(一)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三)已安装符合要求的安全监控设备设施、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还要提供已安装由公安部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安全管理系统的相关材料;
(四)经营场所(地)的权属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
(五)旅馆方位图及标明内部房间号、服务台、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平面图;
(六)旅馆治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方案;
(七)旅馆治安保卫负责人、治安保卫人员、登记验证人员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建设乡村酒店、农家乐等旅馆,建筑总面积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50间以下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其工程建设、装饰装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等,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取得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前款规模以下的该类旅馆,应当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条件,取得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核查,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许可决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许可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旅馆经营场所迁移的,应当在15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歇业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
旅馆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旅馆停业的,应当在15日内到原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旅馆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对旅馆及其附设经营的歌舞厅、洗浴场所、音乐茶坊等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负责。旅馆应当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支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建立健全验证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旅馆接待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时间,并实时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接待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华侨住宿,应当查验旅客的护照、签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境外人员入境的相关规定登记住宿信息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应当到旅馆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旅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旅馆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客房区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务台、监控室设专人值守。值班人员应住宿人员要求开启房门,应当核对住宿人员身份。
第十八条旅馆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强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一)旅客使用过期、伪造、涂改的身份证件;
(二)旅客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
(三)旅客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
(四)旅馆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发生前款第(二)、(四)项情形,旅馆安全保卫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旅馆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强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务;
(二)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或为违法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
(四)除国家侦查机关执法需要提供的外,泄露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和技术防范监控资料。
第二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评定星级宾馆、星级农家乐和星级乡村酒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旅馆治安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件,配合旅馆登记相关信息;
(二)遵守旅馆规章制度;
(三)不得将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旅馆;
(四)不得实施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旅馆治安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旅馆治安管理信息档案;
(二)监督、指导旅馆建立健全治安管理防范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旅馆对前台登记人员、治安保卫人员等开展安全业务培训;
(四)及时查处侵犯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旅馆业经营场所进行治安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旅馆旅客信息和图像
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不得侵犯旅馆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向旅馆、旅客收取费用或增加其他义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馆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八条旅馆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责令整改,对经营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如实将旅客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传报公安机关;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三)未建立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等制度的。旅馆未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按照《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处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住宿人员信息,或者在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按本办法规定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xx年7月1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最新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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