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2024-03-07 23:43:24 1级文库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该页是漂亮的小编给大伙儿找到的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一
【关键词】 放射科; 医疗纠纷; 原因; 对策
中图分类号 R730.4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6805(2013)26-0155-02
在放射科的医疗纠纷问题上,有多方面的原因,既有自身的客观方面,也有医疗人员的素质方面,还包括医疗环境等方面,在全面认清放射科产生医疗纠纷的背景下,从深层次思考放射科的发展历程和现代化运转模式,对更好地推动放射科在整个医疗中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 简述放射科的形势变化与环境运营
1.1 传统模式的变革
在传统的医疗器械上,放射科也同样有着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以往放射科的医疗设备相对单一,就单纯的涉及到X线透视,并且患者进行放射检查的也比较少,尤其是患者对放射科的认识也比较淡薄,造成放射科人员的思想意识单一,没有一点压力,工作强度也没有,自然缺少相应的警觉性,没有全面的规范管理。
1.2 现代管理的融入
在当前的放射科工作模式之下,整体功能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专业种类增多,工作范围也增大,技术更新也很快,各种应用于放射科的医疗器械也不断更新,其中,出现的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机、双排螺旋CT、多排螺旋CT、多层螺旋CT等应用于放射科中,就会增强放射科的工作量,也给放射科在医疗器械运用、检查项目、临床诊治等多方面的联系,医疗风险也随着加大。
2 分析放射科医疗纠纷的原因
2.1 职业道德的缺乏
有些放射科的医疗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进行仔细、负责地处理,尤其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没有全面的医德,不能从患者的心理去想,素质缺乏,爱岗敬业的责任心不强,有的甚至受到不良风气的影响,将放射科医疗机械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从中谋取一定的个人利益。尤其是有些工作人员态度冷漠、对患者缺乏同情心,不能及时与患者沟通,造成一定的隐患,且在书写方面不重视,用词不严谨,给患者造成不同的想法和心理负担,不能按时坚守自己的岗位,上班时间喜欢讨论患者的病情并恶意攻击,造成与患者的关系不和谐,影响整个放射科的运行。
2.2 业务处理能力不强
有些放射科的医务工作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训练,对医疗器械的操作程序没有全面的掌握,对检查中的造影检查或者诊断信息没有完整的认识,尤其是不能结合临床资料并秉着客观、科学的态度综合分析各种影像表现,特别是有些放射科的人员不能形成准确的数据分析,凭着主观经验进行诊断,忽视某一些细节,对于影像学的特殊表现、影像资料等没有全面、系统的认识,诊断组阅片时疏忽大意,对疑难病例未能提交读片会集体会诊就轻率地写出诊断意见,导致漏诊、误诊。由于影像资料损坏、丢失,以及不注意对患者及家属做必要的辐射防护,易造成患者及家属的不满。
2.3 风险意识不浓厚
有些放射科的医务工作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尤其是与临床科室的及时交流没有形成,对于可能出现的各种并发症、危险因素等没有形成系统的考虑,记录数据的不够准确等,就会带来更多的医疗隐患。尤其是部分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不浓厚,尤其是对在放射科检查中的各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没有做详实的记录,譬如患者是否对检查中的造影剂有过敏反应等。
2.4 患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不断普及之下,患者就会通过各方面的资料进行深入探讨,如果放射科的资料处理不够完善,就会给患者提供一些机会,尤其是有些患者对放射科的要求越来越高,希望得到全面细致的影像学结果,并寻求一个明确的检查或者诊断结果,完全不知道个体病情的复杂性以及知识能力的局限性等,出现一点与自己的想法不一致的地方,就会产生不满,主观上认为是医生的故意刁难,并且在有些新闻媒体的恶意炒作之下,就会引起更多的医疗纠纷,因此,要从多方面进行宣传和及时引导。
3 探讨放射科医疗纠纷防范以及处理的对策
3.1 注重以病患为中心
近年来,过于注重医院的经济收入,导致出现“看病贵,看名医院更贵”的状况,各类乱收费、黑幕交易的报道层出不穷,使广大患者对医院望而生畏。想改变这种状况,就得从根本上改变“以药品为中心”的药学服务模式,慢慢地走向“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这对患者健康状况的改善居功甚伟,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医患之间的对立情况。
3.2 强化制度管理
在放射科的运行中,要构建全面系统化的管理机制,从制度上健全各种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的管理规范反射科的各项操作规程,进而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服务意识,这些是减少医疗纠纷的首要条件。通过各个环节的细致管理,形成标准化、制度化的管理,强化质量管理的整体意识,采用集体阅片的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的登记制度等,并强化对胶片以及医疗文书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树立风险意识。同时,对放射科的工作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培训,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法规的学习,提升整体素质与自我保护意识。
3.3 强化及时沟通
在放射科的影像学运用上,要及时与临床科室进行交流,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如果放射科的数据出现错误,就会延至其他的科室,因此,要构建信息反馈机制,形成不同科室之间的沟通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链条分明的责任机制,围绕相关的业务知识以及新技术等进行相互交流。譬如,当临床实际情况与放射诊断之间产生一定歧义的时候,就要及时沟通,仔细核对影像学资料,从而更好确保风险控制的效果实现。
4 总结
在减少医疗纠纷的防范措施运用上,放射科也要从实际工作出发,创新工作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在不断提升自我业务水平的同时,强化职业道德,增强法律保护意识,并形成医疗质量高、服务态度好、医患沟通及时、工作责任心强的有效模式,必将收到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二
一、负责对全院放射防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并经常检查各种制度、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组织实施放射防护法规,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组织放射防护知识的宣传,并对有关人员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
三、会同上级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和处理放射事故,并对有关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本院放射人员的健康体检。
娄庄卫生院放射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一、全体放射人员应自觉遵守防护规定,尽量缩短时间,增加距离,使用屏蔽,避免不必要的照射,降低照射剂量。
二、操作开机前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如铅帽、铅围裙、铅眼镜、铅手套等,照像时铅房门必须关闭。
三、在机房门口醒目处装挂电离辐射标志牌,并经常检查连锁装置功能是否正常,加强对机房外非有关人员防护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放射剂量检测工作,包括个人剂量检测和工作环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分析原因,及时改进防护措施。
五、工作人员工作时间不得佩带金属装饰品,如耳环,戒指,项链等。
六、尽量减少透视下的骨插管,骨折整复,示教,取异物等次数于时间,必要时采用点射,尽量减少暴光时间,控制个人受照剂量。
七、禁止滥用放射线,对孕妇特别是妊娠前三个月、婴儿、儿童尽量避免使用。
八、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使放射部门建筑物的防护设 施符合规定要求。新建筑物一定要按规定设计、施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娄庄卫生院放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允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X线摄影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非本机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操作使用。
五、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和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娄庄卫生院
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放射卫生法规、标准,接受定期健康体检、个人剂量监测和防护知识培训,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二、放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工作时必须采取时间、距离防护措施,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掌握X线检查适应症,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
三、放射工作人员在不影响诊断质量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厚过滤和小视野"进行工作。
四、X线检查中,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当受检者确需他人扶携时,除对扶携者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外,还要对受检者的非投照部位进行屏蔽防护。
五、严格控制孕妇及婴幼儿的检查适应症。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孕妇的下腹部检查。
六、放射工作人员要经常检查X线机、工作指示灯等设备,使其处于最佳工作状态,机房内严禁堆放与诊断无关的杂物。
七、有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射线装置使用、维护、监督监测等档案。
娄庄卫生院
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一、凡在我院从事射线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按要求参加个人剂量监测。
二、监测仪须戴在(工作服)左胸前,严禁随意打开、不戴。
三、工作结束时,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间,应远离工作场所,放置办公室。
四、不允许将剂量仪放置工作台进行大剂量长时间照射,也不允许工作时不佩带剂量仪,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五、保管好个人剂量仪。
娄庄卫生院射线安全装置定期检查与维护规章制度
一、设备定期维护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装置检查,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年进行一次。
二、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线机开机前必先预热后才能工作。
3、每日工作完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娄庄卫生院放射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一、射线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工作人员一定要坚守岗位,密切观察运行状态,并注意设备的运行情况,如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关机,并组织病人、陪护人员及医务人员撤离现场。
二、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专业维修人员,及时排除故障。事故严重者要向卫生、环保部门报告。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三
【关键字】放射科护理;护理风险;危险因素
【中图分类号】R1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299―02
纵观中国内陆放射学的发展进程[1],医院不重视放射科护理工作,没有统一性管理,普遍认为放射科的护理工作只是辅质的工作,业务没有做到精益求精,种种原因使放射科护理工作风险率比较高且发展比较缓慢。致使放射科护理风险现象比较严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不断进步,病人的健康意识日益增强、维权意识也日逐渐增强[2],为了降低护理过程中出现的护理风险问题,国家开始逐渐重视放射科护理工作,降低放射科护理风险问题成为当前医学领域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13年1月到6月期间放射科所有的护理事件308例,总结这些资料并做回顾性分析。护理事件中护理风险事件48(15.6%)例。
1.2风险评价方法
对所选取的308例放射科做过检验的病人病历资料回顾性观察研究并进行分析,同时按照临床试验要求,观察记录放射科护理风险记录表格,记录导致护理风险事件出现的各种原因,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最后提出有效的风险事件对策及预防措施。
护理风险出现的原因有:护理技术问题,没有按规章制度护理,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安全意识缺乏等。
1.3统计学标准
放射科护理风险事件的数据采用SPSS16. 0 软件处理,计量资料数据采用X2检验进行检验,检验标准为α=0.05.资料数据的P
2 结果
2013年1月到6月期间放射科所有的护理事件308例事件中,护理风险事件发生38例。占总护理事件的15.6%。38例护理风险事件中,护理风险原因分部如下表
3 讨论
放射科作为医院疾病诊断的重要科室,其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影响到患者疾病的诊断与切身体会,另一方面关乎医院的切身信誉。放射科护理则是放射科服务中的重要环节之一。避免放射科护理风险,提高放射科护理质量是提高放射科整体质量和形象的大工程。经过总结分析我院放射科5个月以来的护理事件,分析了38例放射科护理风险事件发现:护理技术不到位导致的风险9例,占23.7%;没按规章制度导致的风险11例,占28.9%;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风险6例,占15.8%;缺乏责任心导致的风险8例,占21.1%。总结即可直观发现,影响我院放射科护理风险的主要因素为:护理技术高低,是否按规章制度, 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安全意识大小,是否高度责任心等。其中最主要的三个因素为:是否按规章制度、护理技术、是否高度责任心。 针对这诸多问题,笔者简易总结几条建议如下:①医院放射科应明确、完善规章制度,并切实实行,建立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不可掉以轻心,明赏罚才可正风气。②加强护士再教育,定期组织培训,加强护士业余时间的对专业护理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也可实行小组护理,有经验老道的护士带班小范围经验传授和培训,加强新进护士的培训指导。③树立护士责任心意识,加强法律宣教,树立安全意识,此三项内容均可通过定期培训和严格规制来实现。因此,总之一句话,不掉以轻心,加强管理和培训是提高放射科护理质量,减少护理风险的金钥匙。
放射科的患者,疾病类型大多数是较复杂且多变的,需要护理人员的全方位监测,很多病人的病情发展迅速,家属和患者本身都心情急切,在这种情况下放射科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既要随时检测患者的病情情况、协助完成放射检查,还要安抚病人的家属,给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良好的服务,得到病人和家属对医护工作的支持,目的是把疾病诊断率提高,因此要求医护人员应该拥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全方位的考虑、敏捷的思维、快节奏的效率,同时又要有承担高风险的能力。放射科护士积极配合医师,医院总体进行人性化护理,给每一个患者营造一个良好的治病环境,使得患者在平和的心态下去接受造影等方面的检查,并比较容易做到积极配合,使检查技师顺利快速完成检测。
综上所述,护理工作中放射科护理人员协助患者进行明确诊断和在判断治疗效果的过程中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尽早发现护理纠纷,并能迅速进行积极的合理的护理干预处理,能显著降低放射科护士的护理风险,提高护理质量和护士的自我保护能力,最终高效率的协助医师的治疗,有效的提高对患者的疾病的诊断准确率、提高治疗的成功率,从而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在临床护理工作中有积极的意义,减少护理风险的发生的这些方法值得在临床工作中应用和推广。
参考文献: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四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倒》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
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
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
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
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
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
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年9月l目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五
一、2018年完成工作量及业务收入情况:
2018年放射科门诊及住院患者1523人次。全年门诊与住院业务收入18万元,完成年初医院下达的17.4万元收入的工作任务。查体收入约38万元,为局机关、物探队、水工队、测绘院、本院离退休、研究院、711、712、713、717、银母寺、震奥鼎盛矿业、二里河矿业,陕西有色部分矿山及榆林新材料等单位职工及部分家属查体,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扩大了医院的影响力。
2018年放射科顺利完成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为65岁以上老人及慢性病患者检查胸片2800人次。科室职工坚持每个月每人下社区一次。科室职工名下管理的慢病能及时做好登记、随访、查体等工作。按月积极完成家庭意识签约服务协议。
二、放射科医疗质量质量与安全工作:
1、科室严格按照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的要求开展医疗活动,全体职工不断加强业务水平学习,参加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期开展疑难病例讨论,对疑难病例患者的典型X线片进行讨论总结,进一步提高诊断水平。每月举行一次三基知识、技能的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科室认真执行医学影像专业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重点防控措施,建立了各种质量安全制度文件,认真执行并做好记录。全年无一例医疗纠纷发生。
2、2018年科室按季度参与医院组织的追赶超越、节能降耗活动,认真总结制作追赶超越PPT课件,分析存在问题,完善改进方案。2018年前半年按照医院要求开展了大干50天任务双过半活动,放射科顺利完成了任务。后半年医院开展了精益5S管理活动,放射科认真执行活动方案,积极开展活动。
三、2018年放射科未开展新技术及新项目。
四、2018年放射科存在的问题:
1、放射科医技人员中缺乏初级职称医师。
2、放射科在辐射防护管理及环保管理方面重视不足。
3、放射科500MA的万东胃肠机,现已不能开展所有常规业务,目前只能开展透视与消化道透视。等新医疗大楼建成,希望医院考虑更新。
五、2024年放射科简要工作设想:
1、放射科2019的工作重点依然是配合医院的工作发展大局,提高科室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做好门诊及住院患者的影像检查工作;保质保量做好查体工作,注重查体细节管理,控制好查体质量,大力宣传医院。
2、2024年放射科计划招聘医学影像专业本科生一名,已经报医院人事科。
3、在医院领导的指导下做好放射防护及环保工作,积极迎接卫计局及环保局的专项检查工作。
4、提升科室医技人员的服务态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利用社区工作宣传医院,吸引更多患者来我院就诊。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六
【关键词】煤炭 放射源 环境管理
1 加强科学管理,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
(1)企业各级辐射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辐射安全管理程序,做好放射源管理。对放射源管理要做到统一计划、统一培训、统一部署,形成有效的管理网络。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率必须达到100%。加大对放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现场监督检查频次,规划执法程序,防止辐射污染事故的发生。(2)强化人才管理机制,实现管理对象由物到人的转变、管理方式由强制到引导的转变、管理目的由单纯执行到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转变。企业放射源各级管理人员应坚持“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原则,不盲目追求高学历,关键看能力,不仅看其技术能力,而且要看其道德操守、职业素养、团队意识。
2 严守法律法规,实现企业管理体系的创新
(1)顺应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管理制度,强化基础管理。一是加强放射源全过程管理制度建设。突出强化放射源的源头管理,确保放射源终生受控。二是健全辐射环境监测制度、辐射防护制度、辐射工作人员查体制度、放射性个人剂量定期监测制度,确保辐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三是加强辐射培训制度建设,明确辐射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从制度上堵塞无资质上岗的管理漏洞,增强企业防范作业风险的水平。(2)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突发辐射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置预案。定期开展辐射事件的应急演练,达到应急处置快速反应、处置过程合理有序和处置效果明显有效的目的。做好应急演练的效果评价,找出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缺陷,逐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各级辐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3)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积极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突出预防为主、领导负责、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科学管理思想,逐步提高企业的放射源管理水平。通过各类管理体系的规范化程序文件建立和实施,逐步把有关放射源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升格为企业标准,用标准规范放射源的全过程管理。
3 依靠科技进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创新
(1)随着企业技术水平、仪器设备和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随之带来的不确定因素和未知因素不断增加,导致危险源和隐患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因此,要实现本质安全化、必须依靠技术进步,针对放射源使用过程及特点进行安全技术和新的生产工艺研究,努力提高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水平,采用专家系统、模糊智能控制技术等预测并识别危险源,不断改进与完善监控预警系统,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2)在科技创新上,要着重解决放射源使用管理的难题。对重点课题积极组织科技人员进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活动,对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尽快转化成为生产力。(3)借鉴采用先进科研成果和管理手段,增强安全管理的科技含量。加强放射源安全监管和自动监控网络建设,涉源单位要安装红外监控报警系统,确保对放射源的有效监管;所有放射源暂存库必须达到规划要求,即确保有“三保一器”(即保险门、保险窗、保险箱,警报器),执行“双人双锁”制度;放射源工作场所必须有警示标志,落实安全防范距离规定,工作人员必须配带个人剂量装置,确保工作人员安全;严格执行放射源进出台账登记制度,杜绝放射源流失隐患。(4)建立放射源定位监测系统,在放射源各个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放射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主要目标是:防止放射源丢失以及放射源泄露,对放射源的丢失或者泄露提供报警信息。系统的监测终端包含剂量率监测模块、GPS定位模块、视频监控模块,能够实现放射源剂量率、定位数据以及视频数据进行全天侯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可以为放射源监管部门提供大量全面准确的检测数据。实现对用源单位及各类应用场景放射源进行相关信息的数据采集,然后相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监控中心,为相关的管理机构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使得相关部门随时掌握放射源的信息,对放射源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4 加速观念转变,实现管理理念的创新
(1)应具有前瞻性思维,要正确认识做好放射源管理对企业安全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企业要树立起重视放射源全过程安全管理的理念,摒弃经济效益的提高是企业唯一目标的观点。放射源应用企业要把放射源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充分认识到放射源管理安全与否直接与企业的和谐发展紧密相连,是对人类生存的环境负责,是对子孙后代负责,是对整个社会负责的头等大事。(2)要实现从事后补救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放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预防控制、治理和整改上。这样不仅能最大限度降低危害事件的发生几率,同时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使放射源应用企业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到企业的发展壮大的事业中。(3)要实现由经验型管理向技术型、专业化管理转变。过去放射源的管理更多的是凭经验的积累,规章制度的约束等。这种管理方式起到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当今生产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迅速发展以及产业分工的日益技术化,这一传统管理方式,无疑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更多地依靠先进技术和专业化、职业化队伍来实施有效的监管。(4)大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创造全社会良好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以人为本,体现在放射源管理上,就是必须以保障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机为最高原则。一方面,要利用广播、宣传栏和网络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载体向企业员工宣传放射源基本知识、辐射防护知识、辐射事件应急知识。另一方面转变工作思路,培育全员安全文化理念,促使企业员工由被动接受管理到主动执行制度,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以期达到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目的。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篇七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放射科管理制度(精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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