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最新20篇)
2024-11-22 19:59:18 1级文库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河南省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员退休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员工退休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退休条件、时间认定
第四条: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办理退休手续:
1、达到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即:男员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达不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退休条件。
员工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1、员工向公司借款尚未还清的。
2、给公司造成损失或重大损失尚未赔偿的。
第五条: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出生时间为准。对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员工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员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第三章退休程序
第六条:员工符合退休条件的,由人力资源部提前90天启动退休审批流程。对公司负有债务清偿义务、损失赔偿责任的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其义务。员工逾期未完成债务清偿、损失赔偿的,公司将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
人力资源部提前60天填写《员工退休审批表》,经财务部、法务部确认无异议后,交员工所在部门领导会签,人力资源部经理确认,报公司行政副总经理审核,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填写意见,最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完成《员工退休审批表》审批流程后,提前30天向员工发出《员工退休通知单》。员工根据通知单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在员工退休次月,停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退休待遇
第九条: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应协助人力资源部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员工自退休次月起可根据国家规定领取养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已满足本规定退休条件的在岗职工,自规定实行后办理退休离岗手续。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二篇
一、每半年召开一次离退休干部座谈会,通报情况,倾听意见,沟通思想,排忧解难。
二、针对离退休干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邀请有关部门进行专题情况通报。
三、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研究重大问题时,领导干部应主动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并邀请离退休干部参镇上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四、做好沟通反馈,对于离退休干部提出的意见、要求、建议,应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做好汇报。
五、领导干部联系离退休干部要坚持经常化,每月过问一次所联系的`老干部的身体及生活情况,有条件的帮助解决困难。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三篇
一、员工正常退休年龄及待遇
(一)公司员工退休年龄将按照国家现行退休年龄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退休法定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退休人员待遇:达到退休年龄并按照规定办理完退休手续后,退休人员工资将由当地社保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进行核算和统一支付。
二、公司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公司为保证人员结构(年龄、学历、技术职称)配置的合理性、提高整体人力资源配备的`水平,且依据经营管理需要,需聘用高级职称技术专家或具有丰富经营管理经验的已退休人员在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聘用条件
1.退休返聘人员最高工作年龄: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超过75岁,副高级以下职称人员不超过65岁,公司特别需要的超过上述年龄的技术或管理人才经身体健康检查合格并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可一年一聘。
2.退休返聘人员应身体健康,满足工作岗位对身体条件的基本要求,拟返聘人员需接受公司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且合格后方可签订退休返聘合同。
3.公司将每年定期组织退休返聘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如出现癌症、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疾病和老年性智力障碍等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疾病,公司可终止与返聘人员的返聘协议。
(三)工资及福利待遇:
1、返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分为固定薪酬和基本薪酬加绩效奖金两类,具体待遇依返聘人员意愿与公司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2、返聘人员依法不再缴纳社保、医保等法定保险费用。
3、返聘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在返聘协议中约定。
(四)聘用程序:
1.公司高管岗位如需聘用退休人员,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公司关键技术或管理岗位如需聘用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交公司高管会审议决定;
3.各生产所(含控股公司、分支机构)需聘用退休管理人员,需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的年龄和健康条件执行聘用,并及时将聘用情况提交综合行政部备案。
4.公司将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返聘流程:
(1)自愿返聘:如意欲在公司继续工作,需提前90天或以上向综合行政部提出返聘申请交综合行政部进入返聘审批流程。
(2)公司聘用:公司欲主动留用的将退休人员经公司决策层讨论决定后由公司最高管理者或相应分管高管与其协商留用,将退休人员同意后由综合行政部完善返聘协议等手续。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四篇
一、成立以后勤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由退休党支部书记、总公司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人、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总公司离退休工作管理小组指导、落实总公司的离退休工作。
二、按退休、退养、校区把离退休人员分成四组,推选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同志担任组长,协助管理小组做好总公司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沟通工作。
三、把离退休管理工作列为总公司重要工作之一,每学期定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要求下属各部门参与离退休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健康档案资料,完善管理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老同志生活、身体情况。
五、每逢单月离退休人员回校之际,管理小组派出联络员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做一些相关工作。
六、不定期召开管理小组、离退休小组长、全体离退休人员等不同层次的会议,研究、讨论总公司离退休工作,传达学校重大会议精神,通报总公司有关情况。
七、重视退休党支部建设,委派总支委员担任支部书记,定期组织退休、退养党员过好组织生活。
八、关心离退休同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状况,组织好有关活动,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1、提倡和鼓励离退休同志参加学校老年大学的学习,每人每学期可向总公司报销一门课的学费。
2、遇老同志因病住院或其他突发事件,总公司和该同志所在部门及离退休小组派员前往慰问。
3、每年老人节,组织老同志外出一日游,活动内容有:登高、参观杭州新景点和展览等。
4、每年春节前,召开老同志迎春茶话会。
5、以部门小组为单位,向退休老同志祝贺生日。
6、每年“三八”节,总公司组织退休女同志外出活动。
7、协助学校离退休工作处组织好老同志春游、秋游活动。
8、老同志生活上遇到困难(如水电安装、维修、家具挪位等),总公司及时派员上门解决。
9、以小组为单位,给予订阅保健类报刊、杂志。
10、总公司聘用非在编人员用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安排身体尚好的退休老同志及其直系亲属。
九、总公司员工经批准退休后,所在部门组织一定范围的欢送会,总公司分管领导参加。
十、老同志去世后,由总公司代表学校负责协助家属处理好丧事和善后工作。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五篇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六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做到各项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使服务和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院老干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服务和管理办法:
(一)政治上尊重离退休干部。加强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完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制度。认真组织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及时组织老干部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有关会议。根据离退休党员的政治需要,党总支书记随时与党支部取得联系,结合学院的中心工作,共同研究活动安排,制定活动计划,积极协助老干部党支部开展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学习时事、政治,了解他们的思想政治状态。
(二)建立与老干部联系制度,经常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主动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充分发挥老干部的参谋、监督作用。
(三)思想上关心离退休干部。发挥离退休党支部的作用,调动离退休党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支持帮助党支部根据老同志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有益于老干部身心健康的活动。如:开展观看革命题材的电影、参观科技展览、交流学习体会、组织卫生保健知识问答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使老同志们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四)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建立阅览室和活动室。征订报刊杂志及有关学习文件材料,为老干部提供学习、阅读文件和报刊杂志的平台,使老同志们更好地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提供开展休闲健身、娱乐开心的活动场所,安排一名同志负责主管这项工作,具体负责开展老干部各项文体娱乐活动,做好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工作,保证活动室正常有序。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七篇
一、为合理配置公司人力资源,继续发挥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专长与经验,依据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在职员工已达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但有意愿在公司继续工作的,可提交申请交董事长审批。
三、退休返聘一般分为两种:行管人员返聘和技术人员返聘。
四、因退休返聘人员已失去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在返聘期内与公司建立的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故不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五、退休返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实行协商制。行管人员的返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补贴两部分组成(无职务工资、职称工资),福利待遇、奖金按在职员工的50%发放。技术人员返聘工资参照当时市场行情,协商制定。退休返聘员工不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六、退休返聘期限 :确定退休返聘的'员工,需签订《退休员工返聘协议》,聘用期限为1年。协议期满后视其工作业绩与身体健康状况决定是否续签,续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七、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解除返聘:
(一)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违法乱纪而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
(二)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因个人责任给公司造成1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三)返聘人员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因生病医疗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四)向公司提交虚假资料,隐瞒重大疾病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七、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八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机关退休人员管理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目标,开拓创新,切实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不断开创我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人事教育科、工会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机关党总支等相关科室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各项工作,并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问题。
(二)工会
负责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慰问、组织各项活动、组织对离、退休人员进行体检,负责对老干部活动室的管理等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三)机关党总支
负责退休党员的党组织生活,协助人事教育科做好退休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
机关各科室、分局要把关爱退休同志工作列入工作范围,心系退休同志,满腔热情地为退休同志们服务,接待他们时要热心,处理涉及他们的事情要细心,帮助他们要有诚心,对有困难的退休同志更要献爱心,积极为他们做好事。
三、政治学习和文化活动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退休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他们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活动中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使老同志始终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一)阅文及情况通报
1、对国家、地方、本单位、本部门出台的重大决策、政策、规定、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及时向离退休干部传达,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要上门传达。所阅文件由办公室
按有关规定提供、人事教育科负责传递。
2、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系统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3、每年定期通报1—2次全省地税工作情况。
(二)报刊订阅
工会每年适量为退休同志个人订阅部分报纸、刊物,供阅读学习之用。
(三)座谈会
每年老年节期间组织召开一次退休人员座谈会,局领导和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由局主要负责人通报一年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听取退休同志对机关和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观考察
原则上每年组织退休人员就近参观考察一次。
(五)文化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棋牌、钓鱼比赛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四、生活和医疗保障
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一)退休费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退休费。
(二)医疗费
1、门诊、住院缴费原则上先由个人垫支。
2、经批准或临时去外地就医及危重病需要大额现金,个人筹集垫支困难的,由本人或委托其家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借款单,按机关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批借款,所借款项原则上年终归还。
3、医疗费报销部分按国家医改政策和市直机关有关医药费管理规定,每年年终统一送机关财务核报。
(三)医疗保健
每年组织退休人员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原则上与机关在职人员同时进行。
(四)生病住院
1、退休人员生病住院,需要单位出面帮助解决有关医疗事宜的,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负责协助办理。
2、病人外地就医,陪同亲属的交通费、食宿费用自理。
3、退休人员生病住院期间,工会组织做好探视工作,探视病人标准按局里有关规定执行。
(五)走访慰问
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生活、思想状况,坚持做到“四必访”,即: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时,家庭有困难
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人事教育科会同工会组织对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人事教育科与退休同志要经常保持联系,征求他们的意见,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五、党支部建设
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认真落实退休干部党员组织生活的各项制度,加强对退休干部党员的教育管理,保障退休干部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增强退休人员参予组织活动的活力。
六、其他
稽查局、各分局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未尽事宜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九篇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端正服务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策。
2、要做好机关离休干部的服务及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工作。各有关室(部)应积极主动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日常服务工作。
3、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高效优质服务。要加强与离退休干部的联系与沟通,对他们提出的实际问题,按照权限范围给予答复和解释。需要有关单位解决的,要做好协调工作;需要办公室领导解决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4、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学习制度,坚持以自学自教为主。认真学习,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办公室及国内外大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5、每年要向老干部通报一至二次工作情况,并建立健全在职领导与离退休干部的联系制度,每年要联系或走访慰问一至二次。
6、坚持家访制度,重大节日或离退休干部住院时,办公室和有关领导要走访慰问和探视。
7、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积极组织他们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老干部实际和特点,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安排他们开展一些调查研究、传统教育、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等社会公益活动。
8、有关室(部)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总结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对做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
9、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各科室做好配合。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篇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得拖欠他们的.离退休金和医药费用。
三、积极组织退休人员参与各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提倡他们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我们将为退休人员提供多样化、丰富多彩的活动,以丰富他们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实事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该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共同关心全局,共同努力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八、实行离退休人员领导联系责任制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篇
一、情况通报制度
1、每年向离退休干部通报情况两次,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2、通报的内容包括: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重大时事政治情况,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本单位的重大事宜。
3、通报情况的形式可采取座谈会和个别谈话等形式。
二、征求意见制度
1、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离退休干部的意见、建议。
2、对离退休干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
三、走访慰问制度
1、每年元旦、春节、重阳节要对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2、对生病住院的离退休干部要及时探视看望,进行慰问。
四、学习制度
1、每年组织离退休党员上党课1次,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教育。
2、按照党章要求,组织离退休党员按照规定积极参加党小组、党支部组织生活和活动。
五、文体活动制度
1、每个季度组织离退休干部活动1次,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的健康有益的`活动。
2、条件允许下,组织离退休干部外出学习参观。
六、身体检查制度
组织离退休干部身体检查。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篇
加强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规范公司员工的退休操作规程,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与环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退休条件及核定
3.1条件:
3.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公司综合部给予办理退休手续: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社保累计缴满15年(含在公司之前其它单位交的部份,下同)。
(2)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社保累计缴满15年(含在公司之前其它单位交的部份),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备注:退休年龄如国家政策有变动,按国家规定执行。
3.1.2退休年龄已到法定要求,社保缴费未满规定年限且能胜任岗位个人愿意继续服务公司的员工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
(1)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差额不超过5年或按社保相关政策可以继续缴纳社保的职工,经公司考评后能胜任岗位要求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退休返聘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社保续缴至缴满15年,然后按规定办理退休;
(2)社保累计缴费年限差额超过5年的职工或者按政策不能继续缴费的职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协助办理社保转出至职工所在地相关社保部门,如职工个人愿意继续服务公司且按公司评估后能胜任工作的,以退休返聘形式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
(3)个人不愿继续服务公司或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含经公司考评不能胜任岗位)的职工,按离职办理,公司协助办理社保转出手续;
(4)退休返聘的职工签订劳务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能超过5年(下同)。
3.2核定:
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退休核定工作。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
公司员工退休后,按照国家社保政策享受社会养老保险金,即: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社会养老金。养老金核算方法按国家相关的养老保险管理规定。
4.2医保:
4.2.1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均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养老保险15年医疗保险20年)的,退休后按社保相关政策享受相关基本医疗待遇;
4.2.2办理退休时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未满最低缴费年限(20年)的职工,按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须在三个月内一次性补齐所差的部份,退休后才能享受相关基本医保待遇,因个人不愿补交纳费用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
4.2.3退休返聘的`职工,公司考虑以商业保险及其它方式补充医保,以保障员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4.2.4个人不愿继续服务公司或因身体及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按离职办理,公司协助按社保政策办理转出手续。
5、退休手续办理程序
5.1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90天,综合部与员工本人、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启动退休核定工作,告知员工需准备的资料。
5.2退休员工需准备的资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缴费证明及明细
(4)职工本人申请
(5)单位证明;
(6)属病退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3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60天,综合部向退休员工所在部门发出退休通知。
5.4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30天,综合部通知部门及退休员工办理退休手续。
5.5因缴费年限不够,须一次性补交的费用,综合部会提前6—12个月告知员工,同时告知计算方法及预估的费用。
5.6退休员工在退休年龄到达之日前办完相关工作移交手续。
5.7由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向退休员工发放退休证,同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6、附则
6.1本规定综合部起草,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解释权归公司;
6.2因国家社保政策变化造成规定有违的,按政策规定。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篇
为规范集团和所属单位退休返聘用人机制,现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返聘系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聘用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本司及所属单位退休人员继续工作。返聘的岗位应是当前工作急需,且暂时无合适替代人选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二、返聘对象条件:
1、具有全民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个人素质良好;
2、愿意接受并能胜任拟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已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则上男不超过63周岁,女不超过53周岁;
4、因特殊情况,单位确需聘用的,经报请集团党政班子讨论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返聘条件。
三、返聘程序
1、拟返聘退休人员的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聘期中的岗位要求和工作任务,报请集团公司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批复
2、集团批复同意返聘后,公司与其签订《返聘退休人员协议书》。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返聘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若工作需要必须续聘的,返聘期限累计一般最长不超过三年。聘期中,原则上聘用部门与返聘对象双方都不可随意中断聘期,若确需中止,须提前提出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返聘期届满时,聘用部门如需再续签协议,应在协议期满时前30天内按照相关程序报批继续返聘事宜,并由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返聘退休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新与其签定新的协议。
四、返聘人员的管理及待遇
1、返聘人员的考勤等日常管理由其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其工资实行月薪制,并根据返聘人员实际出勤情况计发;
2、返聘人员的返聘工资根据返聘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确定;
3、返聘人员属于公司的外聘员工,故返聘期间,其返聘工资确定后,不随在职人员工资的调整而调整,同时返聘人员也不享受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如带薪年休假、带薪病假等)
五、本暂行规定由集团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实施。
⑴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1、返聘人员必须是工作需要。根据中心核定的各科室(或部门)岗位设置方案,返聘人员所在科室(或部门)必须编制未满,有岗位空缺,方能提出返聘退休人员的申请;
2、科室(或部门)在提出返聘申请前,必须征得待返聘退休人员本人同意;
3、待返聘退休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年龄男65周岁以内,女60周岁以内。
二、返聘程序
1、凡需要返聘退休人员的科室(或部门),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在征得该退休人员同意后向业务主管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件一),经主管职能部门、分管中心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审核条件后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研究决定反馈至申请科室(或部门);
4、对于同意返聘的,由人力资源部与返聘人员签订《退休返聘人员工作协议书》(附件二)。
5、由申请科室(或部门)负责返聘人员的考勤及日常管理。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核算相关待遇,并在每月底通知财务科发放。
三、返聘人员的待遇标准
返聘人员按照所在返聘岗位的级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可以同级聘任或高职低聘,但是不能低职高聘。
l、返聘在高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3000元/月。
2、返聘在中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500元/月。
3、返聘在初级职称岗位的人员,固定薪酬2000元/月。
4、予以返聘的人员,若遇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时,仍按退休人员办理。
5、各科室(或部门)如果有条件,可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薪酬。
6、其他福利如过节费、奖励费等按照当时制定的标准发放,但是不重复享受。
四、返聘经费列支途径
1、原参考中心行政平均奖计算奖金且没有创收的部门(如行政、药剂),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和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统一支出。
2、其它根据工作绩效计算奖金的部门或是有创收的部门(如临床医护、医技、科研平台),其返聘人员的固定薪酬由科室(或部门)自己承担,其它福利费用由中心支出。
五、其它具体规定
1、返聘期限为—年,期满后视工作需要及个人身体情况可提前一月申请续聘;
2、在返聘期间不担任何行政职务,只负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3、返聘期间承担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与在职人员同样要求,享受在职人员同样的公休待遇;
4、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在聘部门提出申请;
5、对违犯中心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中心有权随时解聘。
返聘范围
一、少数离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因工作特殊需要,可返聘离退休人员中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技工人,但须从严掌握。
三、党政干部和普通工人一般不返聘。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篇
开展健康向上的老年文体活动,是离退休教职工强身健体、陶冶性情、延年益寿、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稳定离退休教职工队伍、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全体离退休教职工安全、健康、平等、有序的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提高老年文体活动的参与率,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1、确保安全的原则。组织比赛活动和大型活动以及外出活动,一要进行安全论证,安全系数不大的活动不能批准;可以开展的活动,也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派专人负责落实。二要进行安全教育,说明注意事项。为防止人身意外,组织者对于高龄、有特定疾病不适应参加此项活动的同志,要做好思想工作,劝其不参加。
2、积极自愿的原则。离退休教职工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参加各种文体活动。
3、就近为主的原则。依托各种文体团队,立足校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适当进行校区间的交流活动、市区的比赛(表演)活动和外出旅游活动。
4、分层负责的原则。
①校区老年协会负责抓好文体团队建设和校区的各项文体活动,协助有关方面抓好校区离退休教职工参加全院性的活动。
②学院老年协会负责抓好校区间的交流活动和外出比赛的选拔活动,协助离退休工作处抓好全院性的大型活动。
③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抓好离退休教职工文体活动的领导、协调工作和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以及外出比赛等活动。组织参加校外比赛、表演和旅游活动,离退休工作处要派工作人员负责行车、就餐、服务、安全等事宜。
二、组织管理
1、活动的计划。年初由离退休工作处和院老年协会共同讨论,制定全年文体活动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形式、时间、地点、负责人等,各校区老年协会要在此基础上制定本校区的活动计划,并报离退休工作处备案。
2、活动的'方案。每项活动必须制定完整的方案,内容包括活动形式、参与对象、时间、地点、交通、器材、服装、安全措施、服务措施、注意事项、有关责任人等。大型活动的方案必须经集体讨论制定。
3、活动的审批。组织全院性的活动或代表学院外出参加比赛和表演必须报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活动或外出住宿的活动必须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
4、比赛活动。组织全院性的比赛活动或外出比赛活动仅限于离退休教职工。
①组织的院内各种比赛活动以校区为单位组队参加。
②代表学院外出参加麻将比赛,在全院公开选拔两支代表队(共8名队员);代表学院外出参加门球比赛,在全院公开选拔一支代表队(以胜出队为基础,适当吸收其他优秀队员);代表学院外出参加其它比赛,根据情况在全院公开选拔若干支代表队。院老年协会要提前做好有关组队工作。代表期限为一年。
5、表演活动。组织全院性的表演活动或外出表演活动,经院老年协会研究同意和离退休工作处批准,可适当吸收我院内退人员及教职工配偶参加。
6、旅游活动。以自费公助的方式,委托旅行社进行组织。可适当吸收我院教职工及教职工亲属自费参加。
7、活动团队。对文体活动团队实行年审制。每年二月各校区老年协会要研究文体活动团队的调整,并将各团队名称、负责人、队员名单报学院老年人协会和离退休工作处审批。
8、书画活动的组织管理办法,由书画协会另行制定。其它活动的组织管理办法,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基本保障
为了用有限的经费开展更多的活动和保障活动的正常开展,原则上只提供基本条件的经费。
1、器材。日常活动,离退休工作处只提供活动场所和公用器材(如麻将、棋牌、健身器、收录机、电视机、影碟机、门球、羽毛球网、乒乓球桌及网、台球桌及配套器材等),个人活动用具一般由本人自理(如门球棒、乒乓球拍及球、羽毛球拍及球、剑、腰鼓等)。比赛时,除组委会提供的参赛用具外,其它所有的参赛用具一律由参赛队员自理。(门球参赛队的号码布及队长臂章由离退休工作处提供)
2、交通。参加院内交流活动一般情况下乘坐学院班车。参加全院性的大型活动一般情况由离退休工作处租车。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有关比赛,一般情况乘坐学院班车或公交车(按比赛时间据实报销),特殊情况须报请离退休工作处领导批准后可合乘出租车。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活动的交通费按比赛活动的文件要求办理。参加其它文体活动,交通费自理。
3、伙食。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有关比赛,若因活动安排需要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补贴伙食费10元。经离退休工作处报请院领导批准,组队代表学院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活动的伙食费按比赛活动的文件要求办理。院内白天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和外出训练活动、交流活动,一律不得补贴伙食费(包括校区经费)。
4、服装。一般情况下比赛活动和表演活动所需服装由队员自理。特殊情况下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代表学院参加的襄樊市老年文艺活动和学院大型表演活动,可给予我院离退休教职工队员适当的补贴或纪念品。
四、奖励措施
1、奖励范围。仅限于我院离退休教职工。
2、奖励对象。全院性的各类比赛活动,成绩为第一、二名的代表队和成绩为前八名(20人以下的为前三分之一)的个人。代表学院参加市级以上的比赛,成绩为前三名的代表队和成绩为前八名的个人。
3、奖励办法。
①参加全院性的各类比赛(包括参加襄樊市老年项目的选拨赛),成绩为第一、二名的代表队,分别按报名参赛实际人数每人奖励价值20元、15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一、二名的参照集体项目的标准奖励;个人成绩为三、四名的每人奖励价值10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五至八名的每人奖励价值8元的奖品。未获奖的参赛队员,发给每人价值不超过5元的纪念品。
②经学院选拨赛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教育战线比赛获第一、二、三名的代表队,分别按实际参赛人员每人奖励价值25元、20元、15元的奖品;个人成绩为前三名者参照集体项目的标准奖励,个人成绩为四至八名者,奖励价值10元的奖品。经学院选拨赛组队代表学院参加襄樊市老干局组织的全市城区比赛和全市比赛,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元和15元。比赛的团体名次与个人名次均以证书为凭。
③经学院领导批准参加省级以上比赛,集体或个人获第一、二、三名,按实际参赛人员每人分别奖励现金200元、120元、60元。
④参加城区组织的比赛和其他群众团体组织的比赛以及对外交流赛、友谊赛,一律不发奖品或纪念品。
⑤经离退休工作处批准,为大型活动和推广新项目聘请的艺术指导或教练,离退休处给予一定的纪念品。
五、本规定此次修订变动较大,从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篇
为了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学院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系、部门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为离退休人员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
一、老年人活动室
1 、学院设立“翁府前老年活动室”,聘请管理员一名。活动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六下午12:30—16:30。
2 、学院在元和校区建立“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与学院作息时间同步。
二、常熟理工学院老年大学
1 、学院建立老年大学,每学期开设若干课程班。
2 、离退休人员参加常熟市老年大学的有关课程班学习(我院老年大学未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可凭票证报销部分学费。
三、组织各种社团活动
1 、不定期地举办讲座交流。
2 、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组织健康有益的社团和研究会。
3 、关心、支持老同志开展各类适宜的健身活动。
4 、适当组团参加常熟市组织的老年文体活动。
四、组织离退休人员参观、考察、访问、游览等活动
1 、本着“就近就地”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好离退休人员一年一度的春季参观游览活动。
参观游览活动要充分考虑到老同志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凡行动不便、患有较严重心血管病症的人员,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便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以防发生意外。在适当的时候另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活动,或以其他形式作弥补。
对于部分身体条件较好,又有要求去中程距离外出游览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应其要求,出面协助他们直接与旅行社洽谈。旅行期间,旅行社负责其人身安全。
2 、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党员活动一般安排在秋季进行。
五、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加一年一度的院体育运动会
每年学院体育运动会期间,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适宜的游艺娱乐活动项目。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篇
1、目的
为了规范退休管理程序,维护公司及员工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2、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
2.1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
2.2受聘于管理、技术(业务)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受聘于操作维护岗位的女性员工年满50周岁。
2.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指男性员工年满55周岁、女性员工年满45周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2.3.1从事高空或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3.2从事高温或井下工作累计满9年的;
2.3.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2.3.4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工作年限满10年,经江阴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3.5因工致残,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员工退休手续办理流程及相关职责
3.1每年10月,人力资源部统计下一年度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并通知员工所在部门做好人员规划及储备。距员工法定退休年龄前60天,人力资源部下发《员工退休通知书》至员工所在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1个月,各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实际情况,可安排员工提前休息。
3.2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与员工面谈,表达公司对其辛勤工作的肯定,安排小范围的欢送活动并妥善安排员工的工作移交。
3.3员工应按照部门内工作交接要求,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并填具《工作移交清单》。移交手续包括:交还各种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结算各项财务费用等。完成工作移交手续后,员工将《工作移交清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办理退休手续。
3.4办理退休手续时,员工应携带一寸免冠照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
3.5人力资源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员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员工退休审批手续。
4、退休员工薪酬结算
4.1岗薪工资、月奖:至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员工岗薪工资全额发放。
4.2季度奖、年终奖:季度形式发放奖金时,按员工当季实际出勤月数于季度末核发;以年终奖形式发放时,按员工当年实际出勤月数于年终核发。
5、公司补充福利
5.1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增加发放一个月工资和月奖(以退休前12个月工资月奖的平均数作为计算依据)。
5.2公司给予退休员工每人每月xxx元补充养老金。
5.3公司组织退休员工每年一次体检,个人申请不参加体检的,由公司发放xxx元体检费后自行安排。
5.4重阳节、春节节日发放节日慰问金,公司组织对部分退休员工的慰问。
6、退休人员相关事务管理
退休员工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备案。工会作为公司与退休人员沟通的桥梁,要及时了解退休人员的思想,关心退休员工的健康、生活,组织活动等。
7、本制度经职代会常任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 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 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二)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医疗、交通、探亲等待遇,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 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建立一套符合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才成长规律的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老交替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部门主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各项待遇。
第二章退休条件
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期满10年的聘用职员、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六条事业单位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职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章退休后的待遇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按照对同级在职人员的规定,阅读有关文件,听有关报告,参加有关学习、会议和重大活动。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未建立之前,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与活工资(全额拨款[财政拨款]单位固定工资70%,活工资30%;差额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单位固定工资60%,活工资40%)之和根据不同工作年限按以下比例计发:
1.工作年限在35年以上的,按90%的比例计发;
2.工作年限在30年至34年的,按85%的比例计发;
3.工作年限在20年至29年的,按80%的比例计发;
4.工作年限在10年至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5.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的,按50%的比例计发。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负伤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的,每月按以下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比例计发:
1.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100%的.比例计发,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规定数额的护理费;
2.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95%的比例计发。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荣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的职工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高级专家获市(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比例10%至15%。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获市(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科技成果奖中的四等以上奖(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对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中有突出成就者,经市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酌情提高退休费比例5%至15%。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和市其他有关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可按规定提高退休费比例。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并计算后,实际计发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额。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退休费。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本单位在职人员同样的非生产(工作)性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去世的,其安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同级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在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建立之前执行现行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所需住房,按同级在职人员的住房标准一起列入计划,执行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人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篇
1.0目的
规范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使公司退休和返聘管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维护用工双方权益,杜绝或减少因退休和返聘管理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权益损失,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常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退休返聘管理。
3.0职责
3.1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员工退休管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的资格审核、风险评估、协议签订、备案公正、纠纷处理等。
3.2用人部门:负责本部门退休返聘人员的申请、面试、试用、考核、风险评估等工作。
3.3总经理:负责退休返聘人员再用的最终审批。
4.0定义
4.1退休: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4.2提前退休:指从事国家规定的工种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而提前退出工作岗位。
4.3返聘:指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重新返回工作岗位。
5.0管理规定
5.1退休
5.1.1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男60周岁,女55周岁),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2因其它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注销员工档案。
5.1.3符合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员工,由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离休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并注销员工档案。
5.1.4员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如需向国家劳动管理部门申报和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携带员工离退休资料到国家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办理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和备案手续,退休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2返聘
5.2.1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人力资源中心应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保险、劳动保护待遇、工作期限、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
5.2.2离退休人员被公司返聘后,其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不属于国家法定劳动关系,不受国家相关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5.2.3离退休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同离退休人员协商处理,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5.2.4离退休人员与公司发生其它争议的,如果属于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由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5.2.5人力资源中心监督审查离退休人员是否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6.0返聘程序
6.1返聘申请
6.1.1凡符合人力资源中心招聘要求和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员工招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中心提出应聘申请。
6.1.2人力资源中心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需求、人才补充难易度、公司整体运营的平稳性和连续性、特殊人才和特殊岗位的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可向总经理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并征求用人部门意见。
6.1.3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人力资源配置的实际需求,可向人力资源中心就离退休人员提出返聘申请。
6.2返聘审核
6.2.1返聘审核的内容除包含常规应聘审核的.项目外,重点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的合法性、健康状况、病史、岗位工作对其健康明显或潜在的影响和风险、其对岗位工作压力的承受性和环境适应性等,以充分评估退休返聘人员可能和潜在的用工风险(职业健康及法律风险等)。
6.2.2退休返聘人员应向人力资源中心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资料,若因个人信息资料虚假或隐瞒,经查证属实,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退休返聘人员承担(可在返聘协议里约定)。
6.2.3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应聘作业流程》相关规定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招聘、甄选、录用、试用、转正、考核等工作,并共同承担因审核不力出现的用工纠纷责任。
6.2.4退休返聘人员经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审核通过,报总经理审批后生效。
6.2.5若退休返聘人员需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报国家劳动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需要办理公正手续的,由人力资源中心在退休返聘人员正式聘用上岗之前到相关公正机构办理公正手续。
6.2.6人力资源中心和用人部门每三个月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一次用工风险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聘用。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篇
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以及对应公司各职位的要求,制定本退休规定。
第一条退休的条件
凡从业于本公司的中方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该退休。
男性员工:年龄满60周岁
女性员工:在46级(含46级)以下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0周岁在47级(含47级)以上级别的职位上工作,年龄满55周岁2、男性员工年龄满50周岁,女性员工年龄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退休时间的认定
1、员工退休时间的认定,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2、执行中如发现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员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
致,人事课应会同员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并以其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退休年龄的依据。
第三条退休手续的办理
在到达规定年龄的当月的20日由人事课发出关于退休的《人事通知单》,本人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退休员工的待遇
(一)养老金待遇:
1、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停发退休员工工资,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其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政府规定核准执行。
2、公司为员工办理的“补充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公司“住房基金个人帐户”,在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公司结算一次性发给员工。
3、退休金:员工退休时,公司按退休人员在职最后12个月的标准月收入(包括月基本工资、月奖金)的平均值为基数,每满1年本公司工龄给付1个基数额的退休金,最多不超过12个基数额,员工办理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给。
工龄计算标准:
(1)员工工龄是指:从到本工作之日起至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之日计算的工龄。
(2)工龄计算的余数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二)医疗待遇:
在南京市未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本公司退休员工的医疗待遇按公司在职员工的医疗报销标准执行,由人事部门按公司规定负责审核批准;在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之后,按医疗保险制度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其他
1、退休员工需要时,公司可为其出具在公司工作期间的有关证明。
2、公司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任已退休的员工,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提议,在员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返聘任职协议》。返聘期限最多为1年,期满后是否续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决定。返聘人员不作为公司正式员工。
3、退休员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其亲属。
4、每年春节和公司成立纪念日,公司将组织慰问退休员工。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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