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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制度(推荐9篇)

2024-05-19 18:53:36 1级文库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如下是勤劳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9篇分配制度的相关文章,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分配制度(推荐9篇)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一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问题的决议》的规定,建立后不必急于改变原分配制度;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改行工资制,其他地方仍然采用“三包一奖”或“以产定工制”等按劳动日计酬制度,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改变;的“分配制度无论是工资制或者按劳动日计酬,也还都是''''按劳取酬'''',并不是''''各取所需''''”。1北戴河会议上,在谈到供给制问题的同时又提出,不要马上废除工资制度,将来再取消。这可看作是初期实行按劳分配制度的政策环境。

从1957年底开始,在长达半年之久的农田水利建设运动期间,徐水县实行劳力大协作,并为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创办了各种形式的农忙食堂和“地头食堂”。1958年夏收中,全县263个农业社建立集体仓库,除去交公粮和销售之外的粮食全部入库,社员吃粮按人定量由粮库供应。截止到1958年6月底,有公共食堂的农业社达235个,在食堂就餐人员达12,000左右。2这些食堂的出现和衍生带有极大的自发性和临时性。

然而,这种状况很快发生变化。在全国与徐水有着互动关系的“”气氛中,7月1日晚,徐水县委召开紧急电话会议,要求全县搞共产主义大协作。7日,县委发出关于改革劳动组织和家务劳动普遍实行劳动大协作的指示,要求为适应当前生产“跃进”形势,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和生活集体化,并就建立食堂等问题展开群众性的鸣放辩论,认为“共产主义的因素正在全县萌芽。”38月4日,视察徐水,当农业社主任李江生汇报完当地从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集体农庄的发展历程后,他反复强调:“我看农庄不如好”,“还是好”。4这推动了徐水乃至全国化运动的迅速开展。大寺各庄当晚即成立“东方红八四”,宣布一切个人财产全部归集体,社员实行工资制。

从整体上分析,劳动工资制的按劳分配性质还是很突出的,没有完全废除货币流通和现金交易。但是,这种七级工资制起点低、级差小,不同等级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别无几,因而这种拉平差距的分配方法难以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分配制度上开始了“大锅饭”的首次实践,为实行供给制进行了“开路先锋”式的试验。

二、全民供给制的实施

从现有文件和材料看,中共中央对于立即实行供给制是比较谨慎的。在北戴河会议上,虽然多次谈到要取消薪金制,恢复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但他也同时表明:“吃饭不要钱的办法,可以逐步实行,暂时不定,明年是否实行,到时候再看”。6由于等中央领导人的明确表态,“问题的决议中没有提这件事”。79月10日,刘少奇视察河北,针对“什么都不要钱”的供给制说:实物工资和供给制还是有区别的,供给制不算钱也不给钱,给实物算钱就是工资形式;搞供给制,也不要搞许多项目,开始先搞粮食,项目少些,逐步来,一项一项增加。视察徐水期间,刘少奇在肯定工资制的同时,指示县委必须慎重考虑实物和货币的比例以满足社员复杂的生活需要。他要求县委对全县工、农、后勤和文教各方面的人力算一笔细帐,并强调全民所有制并不就是共产主义的,向共产主义过渡需要具备一定的现实条件。

但是,在当时“一日等于二十年”的“跃进”形势下,这种原则性的约束框架迅速被打破,各大媒体开始大力宣传供给制,将工资制当作“资产阶级法权”加以批判,开展关于供给制问题的大讨论,“非现金结算”的观点也开始提出并广泛流传,这促使各地忽视客观条件“大干快上“,迅速取消具有按劳分配性质的分配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按需分配“。徐水亦概莫能外。

早在视察徐水后的第二天,徐水县委召开共产主义思想文化跃进大会。县委第一书记张国忠在会上讲:“共产主义公社是共产主义的基层组织,把人民的生活、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都包括在内。......过去个人吃个人,现在有食堂,集体化了,小孩也管,老头也管,从生下来到烧成灰”,“食堂吃饭可以多吃,多吃多拿钱,要吃饱”。8当时兼任徐水县委副书记的作家康濯以其特有的浪漫情怀描绘到:“幼儿园不是家长负担,吃的粮食、玩具,全部由社里统一开支。成立公社时还宣布,从秋后起,全社取消粮食定量制,爱吃多少吃多少。”9由此开始了供给制的初步酝酿。

徐水县化运动发展迅猛,到8月17日,全县已正式成立7个。9月初,由河北省委、保定地委和徐水县委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徐水漕河所属工业企业的劳动工资、劳保福利和企业管理等进行系统调研,为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变动提供指导。中组部部长安子文也来到徐水,要求进一步缩小差别,实行供给制。109月15日,徐水县人民总公社(后改为徐水)成立,实行县级政社合一,一级核算,共负盈亏,为实行全民供给制奠定了组织基础和保障。9月20日,徐水县委通过《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这是徐水县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一个具体措施,也是徐水共产主义试点的基本内核。

解放后,尽管徐水县的工农业生产有较快发展,但要实现全民所有制和全民供给制是根本不可能的。而徐水县委却主观地认为“目前全县的农业社都已转为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工农林牧渔多种经营配合的全县范围的,由集体所有制变为全民所有制。鉴于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而引起生产关系的改变,生产水平的提高以及广大工农群众的共产主义思想觉悟提高的新形势,已不适于继续采取记工分红、工资制等按劳取酬的分配制度,而需要采取一种向共产主义''''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过渡的分配制度,这已作为群众的迫切要求。经过人们的酝酿讨论,我们已经找到了全民实行供给制的分配方法。”11这可看作是徐水县委实行全民供给制的所谓理论依据。供给制试行草案规定:供给范围包括农民(含大、中、小学生)、工人(包括县营、各公社工厂工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干部(包括党、政、工、团、武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勤杂人员)、职员(包括教员、商业人员)及一切在徐水工作的人员;供给标准则本着公社成员大体平等基本上各有所得,每人生活费稍有提高而又不绝对平均的精神,农民、工人、干部的供给标准略有差别,其中又适当地各分几等。根据这样的指导原则,供给制草案在伙食、服装和日用品、津贴费、卫生医疗文娱等四方面做了详细而烦琐的供给等级和标准划定:每人每年发给单衣2身(棉衣2年1身)、单鞋4双、棉鞋1双、袜子3双、毛巾2条、肥皂3块等,不分等级按人口供给,干部和工人的生活日用品有少数物品的数量稍高于农民;伙食部分农民每人每月5元,工人每人每月12元或15元,干部每人每月12元或18元。除供给实物外,还根据劳动态度和技术高低发给工人、农民、干部和教育者不同的货币津贴,农民分1、2、3元三等,工人分1、3、5、7、10、12、16元七等,干部、教员和勤杂人

员分6、8、12、16元四等;干部和工人家属一律按农民待遇供给。

从总体上看,这个供给制方案只能是低标准的基本生活供给制,试行草案也承认“在当前直接供应物资的品种还不能满足男女老幼之间生活必需品复杂需要的情况下,还辅助发一定数量的津贴作为弥补。......所以现行的供给制还不是我们最终目的,而是向''''各取所需''''过渡的一个重要步骤。”12

供给制试行草案公布后,“全县欢腾一片,一致热烈拥护”,人们抬着“庆贺全民实行供给制”、“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红匾,高呼“拥护实行供给制”、“以实际行动加速向共产主义过渡”等口号游行欢庆。此后在全县通过财政粮食部推行全民供给制,即干部、工人、职工取消薪金,社员取消按劳取酬,吃饭、穿衣、住房、鞋、袜、毛巾、肥皂、灯油、火柴、烤火费、洗澡、理发、看电影、医疗、死葬等统称“十五包”全部由县财政全力承担。供给制实施之初,县委农村工作部的领导宣称:“今年粮食大丰收,从现在开始,吃饭不要钱,敞开肚皮吃饭”13;许多干部发扬“共产主义”风格,不领津贴只到食堂用餐,家属也开始就地吃食堂。

从上可以看出,徐水分配制度的变动有一个鲜明的地域特色--“十五包”的全民供给制。徐水在全国带头推行全民供给制,对全国各地分配制度的变动和“左”倾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催化剂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徐水工作组根据河北省委一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农业社员逐步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的精神,曾于9月22日作出《关于工业企业实行半供给制半工资制度及用人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的意见》,指出目前应暂时以伙食部分(包括主食、副食、燃料)实行供给制,衣着、日用品和其他开支部分实行工资制,并提出要恰当把握伙食标准和工资标准。但是,这个意见在供给制试行草案的冲击下没有来得及向徐水县委提出。可见,徐水实行全民供给制已远远超出上级的政治预料,其激进程度可见一斑。这与徐水作为“共产主义试点”的现实地位和要求有关,又与基层干部在重重压力下的“政绩”心理有关,--愈接近基层,措施亦愈激进。这也使得他们最早感受到经济实力的制约,从而不得不再次变动分配制度。

三、全民供给制的困境

供给制在全县推行后,首先遇到的困境是可操作性问题。徐水县委在共产主义试点的热浪中仓促制订供给制草案,没有发动干部民主讨论,更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物力支撑,因此供给制草案公布后,意见纷纭,变动频繁。第一次变动是将原津贴标准改为:工人1、2、4、8元;农民0.5、1.5、2元;干部(包括教员、勤杂人员)2、3、5、8元。这样工人、干部的最高津贴都降低了1/2,农民的最高津贴标准则降低了1/3,干部和农民的最低标准亦有所降低。第二次变动集中在伙食标准方面:农民由5元降到4.8元,中等以上学生由5元提到6元,幸福院的老人由3元提到4.5元,幼儿园幼儿由4元降到3元;工人改为平均12元的标准,干部的18元高标准降低到15元。而省、地、县委徐水工作组在一个报告中又对一些标准提出详细的修改参考意见:农民劳动力每月平均5元的伙食费过低,应该将工人的伙食标准分为11、13、15三个等级;工人的津贴标准和等级应该和干部一致起来,农民的3个津贴标准又似乎较少,勤杂人员的津贴标准有些太高;其他生活日用品可以通过现金发给等等。在整个制订和修改供给标准的过程中,人为主观性的因素非常浓重,这就标明了从一开始,供给制就不是科学和理智的产物。

10月9日,徐水县委综合各种修改意见通过《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修正草案》,12日县政府配发《关于全民实行供给制收入分配试行说明》。这个供给制修正草案中的主要供给指标较之第一个草案均有所下降,反映了实际经济状况对供给制的制约。

表1供给制试行草案与试行修正草案主要供给标准变化对照表(单位:元)

农民(人均每月)

工人(人均每月)

干部(人均每月)

伙食

5

5

15/12

12/8

18/12

15/12

津贴费

3/2/1

2/1

1/3/5/7/10/12/16

1/2/4/8

16/12/8/6

8/5/3/2

说明:服装、日用品一项供给项目烦琐而复杂。衣服供给变化为每人每年服装布24尺,其他物品如鞋子、袜子、毛巾、香皂等都有不同程度的缩减,此处不再一一列举。

10月28日,徐水县政府发出调整非农业人口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的通知,从而废止了“敞开肚皮吃饭”的许诺,这反映出当时粮食供应已经趋于紧张,不得不将粮食供应纳入到严格的计划框架内进行调节。11月3日,县政府制订出《关于供给制的实施细则(草案)》,这个细则虽然没有再次降低供给水平,但是根据粮食定量供应标准做了一系列调整,如对伙食部分的供给就规定应遵循的原则是“有什么粮食供什么粮食(红薯在内)供什么粮食吃什么粮食”,对每人每月的粮食消费做了明确而严格的量的规定,并特别注明农民吃肉问题要“自养自决”。这是全民供给制开始走向解体的预兆。

供给制的实施带来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使得供给制本身在产生之初就徘徊在各种困境中难以拔足。

其一,供给制实施后的商业活动转化为以物资分配为主、货币为辅的运作模式,商店除饮食服务业务和加工业务外都不再计算盈亏,对从社员中收购到的各种物资一般也不再付给货币,而是仅仅开收据单统一上报结算,造成大量“开白条”现象,大大削弱了群众的售卖观念,给今后的收购工作设置了无形障碍,“共产风”泛滥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徐水县1958年建立以后,全县共平调集体和个人财产总值1,246万元,其中土地40,487亩,大车906辆,各种机器283台,农机具42,726件,家具38,748件,砖瓦80,000块,房屋22,347间,劳动力1,105,629个,粮食118,580斤,大牲畜257头,猪3,391口,羊980只,树木410,000株。14

其二,实施供给制后,县委组织力量在原徐水地区对干部、工人和教员的供给状况做了一次大型试算调研,发现对人们的实际供给支出较供给制前的工资水平大幅下滑。这里仅列出其调查情况的一个总体概况,略加说明。

表2原徐水县干部、工人、教员供给制前后情况对照表(单位:元)

供给制前月发工资

供给制后月供给额

供给制前人均月工资

供给制后人均月供给额

干部(3267人)

124,964

56,318

38.28

17.23

工人(2537人)

95,776

43,630

37.75

17.19

合计(5804人)

220,740

99,948

38.03

17.22

注:干部人数中包括教员和商业人员。资料来源:《关于干部、工人、教员实行供给制后重点情况调查说明》(1958.10.13),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2-2。

从上表可以得知,供给制后对干部和工人的供给支出比供给制前的工资支出分别下降54%、54.46%,合计下降54.72%。当时这被宣传为供给制的一大“优越性”,即大大节省财政开支;但却是以严重背离普通人的经济理性为前提和代价的,对于有着浓厚未来预期的中国人来讲确乎背负了浓重的疑虑和担忧,这在深层的社会心理基架上对供给制有着天然的离散作用。

其三,实行供给制大大削弱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商庄公社林水村自实行供给制后有4%整半劳动力籍口家中有病人需要照顾或回娘家而不经常参加生产劳动,更有一些人经常倒插房门在家睡觉;有的社员在食堂初期趁机往家多打饭以省下干粮,吃不完的则发霉变质造成严重浪费;崔庄医院供给制前日就诊人数稳定在90人左右,供给制后陡增至200多人左右,其中大部分是装病以逃避劳动或趁公费医疗之机捞取药品;群众中开始流传这样一首诗:“干活吃饭,不干活也吃饭,干不干也吃饭,一、二、三(指一至三元的津贴费,--引者注)”,还有类似这样的牢骚:“给做工还给钱,这会儿每天做十四个钟头的工不给钱”,甚至出现了这样的思想念头“歇一天,享受一天,何必急着干?”;一些知识分子对几无差异的津贴费颇有怨言,城关镇、孤庄营、高林村、西喇叭地四个学校45名教员有一半多对供给制不满,并有个别人辞职远走他乡;由于生产任务繁重,人口外流不归现象也逐渐突出,徐水钢铁厂一个直属连80多人一夜之间离去30人。15另据有关统计,从1958年到1962年间,全县外流人员达3万余人,平均每年外流约6000多人。16在供给制实施初期,一些基层干部一度采取强迫压制手段来解决某些经济纠纷,造成党群关系紧张;一些人的积怨情绪由于得不到有效疏通而采取极端手段报复,个别食堂因此发生若干起食堂中毒案。

另外,供给制本来是作为解放劳动力的一项重要举措而提出的,但当供给制全面铺开后,蔬菜等物资供应不足问题马上就凸现出来。为使公共食堂能继续开办,供给制能继续发挥作用,县委只能紧急开展种菜运动,运用军事化体制组建种植专业班、排大力突击种菜,而这些人一般都是整半劳动力,无形中抵消了解放出来的一些弱劳力的生产力能量,得不偿失。

综上所述,全民供给制的推行从一开始就孕育着极其严重的潜在矛盾和风险,供给制不得不进行有限度的调整。

四、退缩与回归:“双半”体制的建立

第一次郑州会议前后,觉察到“”和化运动中出现的诸多尖锐问题,他的思想开始发生某些转变。10月16日、17日张国忠在天津向汇报工作,指出徐水搞共产主义试点所存在的问题。18日河北省委根据对徐水问题的指示,由刘子厚率领一个工作组在徐水作了为期三天的调查研究,21日就主要问题向汇报。对徐水县存在的一些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明确指出要发展商品生产,在分配上不要搞平均主义,不要实行完全的供给制;对私人之间的债务不能一风吹,这是劳动人民的劳动所得;在作风问题上不要讲假话、不要压服,要去掉封建残余,对家庭问题阴阳五行还要讲。他说:“要把劳动力多的农户的积极性调动出来,使他们收入多点,工资多点,不要平均主义,多劳多得是社会主义原则。”1729日河北省委书记处开会讨论徐水工作和的指示,会议指出徐水县在搞共产主义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政策、作风和领导问题,并责成保定地委帮助解决。此时,第一次郑州会议召开,试图通过这次会议规范某些“激进”行为,要“泼点冷水”,“徐水县便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当做了一剂良药”。18他在会上多次批评徐水“急急忙忙往前闯”。11月9日就资产阶级法权问题说:“我们要恢复供给制,但要保留适当的工资制,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还是必要的。”19

在中央政策开始发生转变的背景下以及鉴于供给制实施中的实际困难,11月9日,徐水县政府发出关于实行半供给制的通知,并组织力量集中做了两次关于实行半供给制的试算,论证半供给制的经济可行性。徐水县委在关于供给制问题向地委的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加大工资部分比例,并且计划将全部工资用六月底前的工分分配方法一次)○(发给社员,提出公共食堂要坚持自愿原则,对于由于人多而劳力少导致经济紧张的家户则多安排生产多得劳动日以增加收入,鼓励他们发展家庭副业生产等等,这些措施较之全民供给制取向已经有了相当改进。11月30日,徐水县委《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是“双半”体制的第一个重要文件,这个方案承认“我县工农业发展和收入情况在目前还不能全部包起来”,并“为了适当解决社员的积累分配和调动全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计划实行“半供给制半工资制”,其供给部分就是公社所有人吃饭不要钱,全部由公社供给,其工资部分仍是根据按劳取酬和多劳多得原则实行工资加奖励;规定平均伙食标准大体在每人每月4元左右,包括吃粮、燃料、油盐、醋、菜等,“总之,供给部分所占比例可占消费总额的50%或多一点。......工资部分可占消费总额的50%或少一点。发工资首先在保证供给部分的前提下,视公社的收入定标准。”20这就由原来的基本生活供给制退回到伙食供给制。12月1日,徐水县委公布《关于实行半供给半工资制的方案》,对这一体制加以确认。17日县委《关于大力整顿巩固的意见》是“双半”体制的第二个重要文件,这个意见决定在全县实行公社、生产营和生产连三级核算体制,这就基本上打破了全民供给制的制度壁垒;决定要适当加大1958年按工分分配部分,彻底清理7月至10月的工分,合理评定工资级别,扩大级差(最高级和最低级相差4倍左右)以刺激生产积极性,在保证扩大再生产的条件下增加社员分配比例,并特别规定“生活部分不宜过高过宽,工资部分可适当提高,一般供给部分占消费部分50%为好,最多不要超过60%,有的还可低于50%(供给部分一般只包括吃粮和一般菜金)”21,这个规定与《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对供给部分要“占到消费总额的50%或多一点”相比无疑是个大的转变,而且对于供给部分内容的压缩也有由伙食供给制向粮食供给制转化的趋势;这个意见还决定采取工资奖励办法以鼓动生产积极性,这与供给制内蕴着的完全的“精神激励”有着本质不同。

应该指出,即便在这种已相对宽松的“双半”体制下,徐水县依然无法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是年11月,为全县社员发工资和部分生活用品共计550万元。12月又筹集90万元,按供给制方案统一发放的物品因物资不足和经济负担过重而无法兑现。每人应发两条毛巾,全县应发144万条,但实际上只能发72万条,其他生活用品只发给部分幸福院和幼儿园,至于看电影、洗澡、理发等项目成为镜花水月。22当时全县财政收入不足2000万元(含合并后的容城、安新),与应发工资和进行建设所需相差甚远,只好挪用商业资金700万元。23更为严峻的是这期间粮食已全面告急,全县出现饥荒苗头,县政府在全县征购淀粉面条,对甘薯的综合利用实施限制以保证甘薯作为代食品的供给,并把细粮供应纳入到严格的计划轨道;--严峻的粮食形势和政策措施的松动使得供给制无以为继,大部分公社的公共食堂名存实亡。

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困境下,“虽然实际工作中有些转变,但领导思想上并没有根本转变。”24当时尽管实行了“双半”体制,但县委依然对供给部分的“共产主义“意义乐此不疲,”这种''''半供给、半工资''''的分配制度,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但从供给部分来讲,它已超出了按劳取酬的范围。这种分配制度为过渡到''''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制度而创造途径,这种制度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扬共产主义精神,改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25并且在当时进行的共产主义教育运动中,在”两条路线“的阶级斗争语境下,大力宣传半供给半工资分配制度的共产主义意义,”要求把实行这一分配制度的好处宣传得家喻户晓,从而大立共产主义思想,大破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思想,树立和加强为大公、爱大公,为集体爱集体,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共产主义品德“。26在承认凡是社员的日常生活用品一律归社员私有的同时,又规定凡是自留地、地基、宅旁闲地、鱼塘、圩田、藕塘、成片林木和果树等一概归公社所有,这就相当于把人们的一只脚依然绑在供给制和公共食堂的战车上。12月11日,县委在一份向保定地委的请示中提出要使享受国家薪金待遇的人员即党团行政、经济企业、学校和卫生等部门的干部改行供给制,并再次采取桌面算帐的办法进行可行性论证,这充分显示出供给制的退缩具有相当局限性,流露出人们对于供给制欲拒还迎、欲弃还留的复杂心态。

徐水县委这种矛盾心态和做法是中共中央和对于和供给制等一系列问题的认识存在极大不彻底性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共产主义的分配制度更合理,但是这只有在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以后才可能实现”,“在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在社会主义阶段上停步不前,但是也不能陷入超越社会主义阶段而跳入共产主义阶段的空想”,因此,“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重大的原则问题。”27主张在个人分配制度上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并且明确提出“供给范围目前不宜过宽。实行供给制并不是使人们的生活清一色”,“随着生产的发展,工资必须逐步增长”,但同时又坚持认为这种分配制度尤其是供给制部分“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28

五、全民供给制草草收尾

从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整顿的工作,在不彻底放弃“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对的分配制度进行有限度的修正。11月27日,中共河北省委和保定地委派出工作组协助徐水县解决搞共产主义试点过程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徐水县委在第一书记张国忠主持下,先后召开几次会议检查搞共产主义试点和全民供给制及政策和领导作风问题,总结经验教训。

12月31日,张国忠代表徐水县委在关于工作中所犯的缺点错误向省委、地委的检查报告中对实行全民供给制问题做了检查,认为化后,徐水县委把扩大的集体所有制误认为是全民所有制,“莽莽撞撞的把集体所有制宣布为全民所有制,再加上我们过高的估计了58年的生产量和简单的看群众生活,实行了全民供给制,打算用缩小干部与群众之间的差别密切干群关系,把人少劳多和人多劳少的差别缩小,想闹到大体平等,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认为提前搞建成共产主义的试点,按劳取酬就落后了,结果,全民供给制规定了15项供应包不起来,曾一度发生混乱现象,这是由于过早的实行供给制,违背客观规律的结果。”29报告对在推行供给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问题也做了较为深刻的自我批评,认为“当时我们。对群众生活的重大变革不是先考虑复杂的后果,先作试点,而是在不切实的基础上算大帐,只凭一股热情,不作细致的调查研究,不从实际出发,感情代替政策,轻率地决定问题,给工作造成了很大损失。”30报告还承认在现时采取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而代之以按需分配原则,在实际条件不成熟的时候进入共产主义的想法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在实践中必然行不通,而不适当地宣布全民所有制和实行全民供给制则大大降低了共产主义在人民心目中的标准,使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受到严重歪曲和庸俗化,助长了小资产阶级的平均主义倾向,必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这既是徐水共产主义试点结束的标志,也是作为共产主义试点之内核的供给制“试验”结束的标志。

六、小结

徐水共产主义试点是1958年全国“”和化运动中的一个典型,其分配制度的变迁亦是分配制度变动的缩影。分配制度经历了带有按劳分配性质的工资制理想的完全供给制半供给制半工资制大部分工资制小部分供给制这样的变动轨迹。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分配制度在超经济的政治和行政手段主导下变动频仍,牵一发而动全身,这是由分配制度安排在一定的经济体制下的制约作用所决定的;初期的最终形成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供给与工资两部分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比例的确定,成为关系分配依据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实际经济实力的制约,“双半”体制的重心仍然倾斜在供给部分,直到60年代初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后才有所改观;这种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意在建设公平公正的社会,但其基要特征却是平均主义或极端平均主义,其最大弊端是激励机制的缺失,“这种割断生活消费(收入)与劳动(支出)的关系,把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与人的需求直接挂钩的分配制度,只能造成贫富拉平,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多劳不能多得的结果”31,这必将导致经济运行的低效、无效乃至负效。平均主义在本质上是最大的社会不公平和不公正。

1958年分配制度的变迁是历史和时代的产物,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本,对社会主义的“理想”构建和对共产主义的错误解读是最深厚的认识和思想根源,从中央到地方到基层莫不如此。这正如邓小平所说:“什么叫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32人为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迟滞了社会进步。我们对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作出科学上的预见,但未来的事情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这是中国共产党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

(本文公开发表于《中共党史研究》2006年第4期)

注释:

①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的宏观研究和整体着眼已达致相当水平,而以一个案为切入点来观照分配制度之演进理路的著作和文章尚不多见,忽视了对各个地区不同制度安排下地域特色的研究。据笔者目前所见,代表性著作有张乐天《告别理想——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一书,此书以浙东一村庄为研究对象,从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诸多方面对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考察与研究,分配制度亦多有涉猎,视角独特,创见新颖。代表性论文有周彪《分配制度的形成——以江苏为例》(《社会科学研究》2002年第6期)一文,此文以丰富的档案材料,分析江苏省分配制度的变动与运行轨迹。本文则截取介于一省一村之间的一县为研究对象,以期全方位、多层次审视和解读分配制度之发展进路。徐水县是河北省中部的一个县,它在1958年的“”和化运动中以“共产主义试点”独树一帜,闻名遐迩。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450.

2张国忠。关于不断革命全面跃进的报告(1958.6.22)[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4-14.

3关于改革劳动组织和家务劳动普遍实行劳动大协作的指示(1958.7.7)[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4-15.

4伟大领袖视察徐水县八四大队时的重要指示(1958.8)[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2-14.

5关于实行工资制的草案(1958.8.25)[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2-7.

6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35.

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35.

8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96、98.

9康濯副书记在徐水县共产主义思想文化大会上的讲话(1958.8.5)[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9-3.

10刘炼。风雨伴君行[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102.

11中共徐水县委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N],徐水报,1958-9-23.

12中共徐水县委关于实行供给制的试行草案[N],徐水报,1958-9-23.

13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18.

14孙志杰。记徐水“共产主义”[J].纵横,2001,(9).

15《思想动态参考资料(第一、二期)》(1958.10.13、1958.10.22),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8-24、118-25。

16河北省徐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徐水县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92.

17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86-887.

18谢远学主编。中国共产党历史纪实(第七部)(上)[M],人民出版社,2003.741.

19逄先知、金冲及主编。传(1949-1976)(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894.

20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1关于大力整顿巩固的意见(1958.12.17)[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13-9.

22河北省徐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徐水县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526.

23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18.

24刘炼。风雨伴君行[M],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115.

25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6关于财经工作方案(草案)(1958.11.30)[Z],徐水县档案馆,档案号121-7.

2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05-607、611.

2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612.

29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296.

30中共河北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共徐水县委党史研究室编。河北党史资料(第15辑)[Z],1994.296.

31陈吉元等。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317.

32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63.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二

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主要指地方政府出于扩大收入动机而采取相应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致使当地政府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非理性扩大的客观事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特点,在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具体表现为:在国有企业是经济主体主要组成部分的时期,政府与国有企业是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地方政府热衷于“办自己的企业”,即隶属于地方政府的企业,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膨胀;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增大的时期.政府基本职能定位于确保辖区内的组织和公民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地方政府转向热衷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如以各种优惠条件对外招商引资,导致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

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主体,出于发展本地经济的动机而导致的投资规模扩大本来无可厚非,但在该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不考虑环境、资源限制,片面追求投资规模、经济产值等的扭曲投资行为,这些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

从追求税收和财政收入的角度分析,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的扩大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我国政府的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无论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还是目前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企业一直是我国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直接来自于公民个人的收入仍然占政府收入的较小比重。以2005年为例,全国财政收入中,直接来自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占不到7%。同时,从企业取得的收入中,又主要来自工矿企业。基于地方政府的角度分析,增加税收和财政收入规模,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的首要选择,必须大力发展当地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

(二)企业上缴给政府的收入在地方政府间主要按照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予以分配

在经济主体以国有企业为主、政府与企业关系以所有者与被所有者关系为主导的情况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收入划分确定后,地方政府取得收入主要是以企业隶属关系予以划分,即某省所属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收入的部分作为该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在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构成市场经济主要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更主要地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关系。在现行体制下,企业上缴国家的收入中属于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是按照属地原则在各地区地方财政之间进行划分,即在某省辖区内注册或经营管理地在该省辖区内的企业其缴纳的收入中,应当由地方政府分享的部分即归属于该省的地方财政收入。

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按隶属关系在中央政府和各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自然倾向于“办自己的企业”;在企业上缴政府的收入地方分享部分按属地原则在地方政府间划分的历史阶段,地方政府自然倾向于“办自己辖区内的企业”,以谋求更多的收入来源。

综合上述两方面因素,由于政府收入主要直接来自于企业尤其是工矿企业,地方政府收入又主要直接来自于其辖区内的企业,地方政府要向辖区内居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就必须获得更多的收入;要获得收入增量,就要支持办企业。这种由于体制设计而产生的地方政府的逐利驱动难免产生这样的现象;那些本身不适宜办工矿企业、自然优势是农牧业生产的地区,地方政府本应当更多地注重生态和环境保护,但出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财政支出、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考虑,往往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发展工矿企业,甚至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其他不合理因素分析

除上述致使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规模扩大的体制根源外,政府收入取得方式及地方分享部分在各地区之间的划分还存在其他一些不合理因素。

(一)从税收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方面存在不完全对应的问题

从社会公众和其受托责任人——政府的角度来看,当地社会公众通过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负担了相应的税收(特别是增值税),但对应的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却分配给了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所在的各个地方政府,而不只是分配给最终消费商品所在的地方政府。消费者所在地方政府未能完全分享当地社会公众负担的税收,却要为之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二)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地方政府为当地企业的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但当地企业缴纳的相关税收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却有可能按属地原则分配给其他地方政府例如,渤海海域在天津注册的一个海洋石油企业,其海上钻井平台可能距山东更近,其生活用淡水补给、原油上岸等均在山东境内解决。在现行税收分享制度设计规则下,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经营管理地——天津市的地方财政,而山东省地方财政却没有得到因提供相应服务而应分享的部分。

为应对上述情况,地方政府往往要求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必须在本地注册,这难免影响企业的自主经营。例如,麦当劳公司在美国是一个公司,在中国则在哪个省经营就在哪个省注册成立一个独立的公司,否则当地政府因分享不到其缴纳的税收,不会为其经营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些税收分配中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的开展和经营形式的创新。

四、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思考

弱化地方政府主导投资规模扩大的内在冲动,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不能简单地调整地方政府分享税种的范围和比例,更重要的是体制创新、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

(一)基本原则

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在政府与市场经济主体的关系主要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成本的负担者的条件下,确定市场经济主体上缴的收入中,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应当由哪一个或哪些地方政府分享,其基本原则是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要对应。比如某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注册在某省某市,其特许经营店既有在其他城市的,也有在其他省的,除其总部所在地省市地方政府为其经营提供了公共服务外,其他相关地区的地方政府也为其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收的地方分享部分应当在相关地方政府间合理分配,实现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的对应。

(二)目标

1.远期目标。改革税制,将目前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

增值税的税制设计是对一件商品在各个环节的增加值征税,其最根本的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这样做在宏观调控以生产为基点的情况下是适当的。但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以及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这样的流转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的。尽管从经济学上分析,流转税也存在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由企业向消费者转嫁的问题,但税制和税收征管制度的设计应当使消费者心里清楚,购买一件商品,自己负担的税是多少,而这些税中由当地政府分享的部分应全部用于对当地消费者的公共服务。

按照这一思路,现行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价内征收的增值税,应当逐步转变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价外征收的消费税。在新的税制设计下,当地居民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属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地方政府自然关注如何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吸引更多的人来这里就业、居住和消费,而不再去关注扩大投资规模,“铺摊子、上项目”。这种税制设计一定程度上也会遏止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行为。

2.近期目标。在不改革税制的条件下,针对企业跨地区经营越来越多的情况,建立和完善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办法。

从企业经营来看,其经营区域越来越大,不只是其注册地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公共服务,众多的地方政府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公共服务。因此,按照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相对应的原则,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应当在各相关地区之间分配。在不改革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可以考虑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使地方政府能够完全分享当地居民负担的流转税和在本地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不会再要求凡是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均在本地注册,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会在其他地区开展经营,其上缴的税收相应地不完全由当地地方政府分享,也会弱化地方政府扩大投资规模的冲动。

(三)政策建议

考虑到上述远期目标在目前情况下难以很快实现,建议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目前应以近期目标为着眼点.完善地区间收入分配制度,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主要政策建议有:

1.将增值税地方分享的25%部分以及现在按来源地分配的税收返还部分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体系,按各地经济贡献.支出需求和困难程度予以分配。

2.进一步完善2002年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初步建立的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制度,并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处理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问题。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三

关键词:分配;和谐;市场机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

一、引言

分配和谐指的是在社会新创造的产品或价值(即国民收入)的分配中人与人所结成的关系和谐。或者说,人们对于分配活动中自己所获得的收入份额是满意的或比较满意的。收入分配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进行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对应着不同的收入分配形式和分配原则。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需要的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原则;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坚持的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分配形式和原则。所以,制度设计对于收入分配能否实现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过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分配形式也由按劳分配形式过渡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同时,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这需要我们通过制度变革,创造有利条件,完善市场机制,实现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制度的完善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保障,所以,需要对法律制度作出系统安排,才能为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提供法律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分配关系的和谐是在市场均衡的状态下实现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手段,科学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是构建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的政策工具。

二、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

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为什么要强调市场制度,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因为分配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仅社会产品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生产要素也要被作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进行的,没有市场机制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顺利进行。所以,分配和谐的制度设计,首先要强调的就是市场制度设计。二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分配和谐必须具备市场均衡的条件。市场机制完善只是为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但并不意味市场一定就是均衡的,同时,市场均衡又是实现先进集体交换的必要条件。因此,我们还需要在完善市场的同时,作出能够实现市场均衡的制度安排。

市场机制的完善,一是要确立权利对等的市场主体。在商品市场上,生产者是供给者,消费者是需求者;在生产要素市场上,所有者是供给者,使用者是需求者。无论是供给者和消费者,还是所有者和使用者,都应该是具有对等权利的市场主体。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不是行政赋予的,而是由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的。供给者和消费者,或者所有者和使用者,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谁也不能损害谁的权利,他们之间的权利就被认为是对等的。这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如果所有权缺乏排他性,消费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消费他人的商品,使用者不需要交换就能占有或使用他人的生产要素,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市场经济就是没有必要的。所以,要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就必须建立和健全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二是要保障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供求关系的均衡、价格围绕价值波动,都是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可以说,没有市场竞争,就不可能有供求关系的均衡,也不可能有价值和价格的对立统一运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关系和谐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市场均衡,而没有市场竞争,就没有市场均衡,从而也就不可能有分配关系的和谐。市场竞争同市场垄断是相对立的,不打破市场垄断,就不可能有市场竞争。所以,需要建立一套突破市场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同时,除了运用行政法规和法律制度打破市场垄断以外,还需要一定的促进市场竞争的现代流通方式。在我国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本质特征就是行政垄断。行业行政部门和地方行政部门为了保护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利益,制定行业法规、地区法规,有意识地制造垄断。突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也就为促进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创造了条件。三是要保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市场机制说到底就是利益机制,价格作为利益调节的市场工具,它的作用原理与调节方式就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那么,它就有促使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过渡的作用。市场的非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有生产者剩余,也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能够占有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不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不可能实现和谐。市场的均衡状态是一种既没有生产者剩余,也没有消费者剩余的状态。生产资料所有者占有不到劳动剩余产品,商品交换也是等价交换,分配关系因而是和谐的。价格能随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就能推动市场由非均衡向均衡发展,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影响价格不能随供求关系变化而变化的因素主要是垄断。如果价格出现行业垄断、地区垄断,或者自然垄断,它就不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商品不能跨行业、跨地区流通,全国统一市场就难以形成,供求关系结构刚性的矛盾也就难以化解,即便价格具有弹性,供求关系也会因为商品难以跨行业和地区流通而僵化。所以,垄断不只是竞争的制约因素,也是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制约因素。要完善价格机制,就必须打破垄断。

市场机制的完善是市场均衡的前提条件,但是,即便市场机制完善,也不一定就有市场的均衡。所以,仅仅强调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均衡也是难以自动实现的,因而我们需要树立市场均衡的观念,自觉地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我国理论界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是比较充分的,但是,对市场要实现均衡的认识就没有对完善市场机制的认识那么深刻。因此,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促进市场均衡。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就必须提高对市场均衡的认识,提高运用宏观经济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分配关系和社会和谐。

三、分配和谐的法律制度

分配关系和谐既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被提出来的一个问题,也就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来解决。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一方面滋生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同时又有消除分配关系不和谐的功能。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市场不完善非均衡,法律法规不健全,分配关系不和谐的现象不可避免。但随着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完善与均衡的程度不断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分配关系和谐的程度也就不断提高。市场完善与法律法规健全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有市场的完善;反过来,法律法规又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健全起来的。分配关系和谐以市场完善而均衡作为必要条件,同时又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如果只有前者而无后者,或者只有后者而无前者,都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关系和谐。

分配和谐的市场制度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市场的交换主体必须拥有对等的权利,而权利对等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权排他性的制度安排。没有所有权的排他性,就不可能实现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等,也不可能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国有企业之所以难以成为市场主体,就是因为它的财产产权关系模糊;之所以要对它进行公司制的改造,也就是为了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使它拥有财产的排他性所有权。我们知道,公司制的制度变革,不只是设立诸如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上的组织机构,它还包含有深刻的法律制度背景。公司法人要成为市场主体,就必须拥有公司财产的排他性法人所有权。如果缺乏健全的公司法的制度安排对财产法人作出相应的权责利的规定,那么,可能出现的问题,要么就是公司法人难以真正行使财产法人所有权,要么就是财产最终所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财产法人所有者和最终所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就不可能是和谐的。

等价交换是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方面,它能够使复杂劳动简化为简单劳动,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收入;另一方面,它又使交换双方从交换中获得价值相当的物品。一般认为,市场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市场非均衡条件下进行的交换不是等价交换,从而市场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和谐,市场非均衡状态的分配关系不和谐。但等价交换需要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如果人们不守信用,即便市场的状态是均衡的,等价交换也会因为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不能实现。这是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的又一个方面。人是有机会主义行为的,它是影响等价交换的一个重要因素。要减轻或者消除机会主义行为,就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社会信用体系虽然不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它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但和法律制度却有密切联系,社会信用制度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它是没有多少生命力的。因此,在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时候,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只有在以法律作为保障的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等价交换才有可能实现,人们通过交换活动所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才有可能和谐。

市场竞争的充分性是影响分配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竞争能够推动市场状态的转换,也能促使价格围绕价值波动,就是说,分配关系和谐的市场条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然而,不是有了市场就有充分竞争,如果市场缺乏保障竞争的制度安排,一切替代竞争的市场形式就会出现。一般认为,完全竞争的条件是,市场上有大量的买者和卖者、商品具有同质性、资源具有流动性和信息具有充分性。事实上,即便如此,如果缺乏相应的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竞争也不见得就是充分的。我国农产品市场的买者和卖者是大量存在的,产品也有一定的同质性,除了土地,其他农业资源的流动性较强,边远地区除外,信息也是比较充分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农产品市场可以被认为是竞争比较完全而充分的,但是,即使在这样的农产品市场上,欺行霸市的现象仍然司空见惯。所以,不是因为有了诸如西方经济学所讲的市场条件,竞争就是必然的。如果缺乏保障竞争的法律法规,即使竞争的市场条件具备,完全而充分的竞争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三者对于分配关系和谐的作用也是缺一不可的。仅有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而没有健全的市场信用体系和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分配关系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即使市场信用体系是健全的和市场竞争秩序是有序的,缺乏市场主体的对等权利,分配关系同样是不可能实现和谐的。维护市场主体对等权利,维护市场信用体系和保障市场有序竞争的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一个有机整体。因此,必须“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等等。只有把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作为整体安排,构建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才能保障生产要素市场的有序运行,实现分配关系和社会的和谐。

四、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

分配和谐的经济制度指的是人们为实现分配关系和谐而人为制定的经济运行规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能否实现分配关系和谐,既需要完善的市场制度和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需要科学的经济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关系和谐的必要条件就是市场完善而均衡,法律法规健全。然而,市场均衡既可以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下实现,也可以在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下实现。市场的调节作用是自发的,缓慢的,宏观经济政策只要使用得当,效果要比市场的自我调节明显,而且作用较快。所以,宏观经济政策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运行规则,对于促进市场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实现分配关系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要构建分配关系和谐的社会,就必须要着力提高制定和运用宏观经济政策的能力。“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和调节收入方面发挥主要功能,完善财政政策的有效实施方式。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健全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同时,还需要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组合上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它们在促进市场均衡,实现分配关系和谐等方面的应有作用。

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它包括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两个方面。税收政策是财政收入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政府通过改变税率可以影响宏观经济和市场的供求关系。提高(或降低)税率,既有紧缩(或扩大)供给,也有紧缩(或扩大)需求的作用。运用适当的财政政策,具有促进经济发展、进行收入调节和推进市场均衡的作用。不过,现阶段我国政府比较注重的是财政政策的经济发展功能和收入调节功能,

而且为了有所作为,对如何提高税收和扩大财政支出的经济功能特别重视。虽然政府部门对财政政策促进市场均衡的重要影响和作用比较重视,但是为此而付诸实际行动的内容不多,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此,制定科学的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促进市场的均衡和分配关系的和谐是我国当前应着力研究的问题。

货币政策是进行宏观调控和促进市场均衡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率、操作公开市场业务和进行再贴现控制货币供应量,并以此调节总需求。中央银行通过银行体系调节货币供应量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进而影响总需求。市场的供求关系取决于总供给和总需求,扩大或紧缩货币供应量的政策因为能够调节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从而既有影响总供给,又有影响总需求的作用。“在经济萧条时增加货币供给,降低利息率,刺激私人投资,进而刺激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增加。反之,在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率太高时,可紧缩货币供给量以提高利率,抑制投资和消费,使生产和就业减少些或增长慢一些”。经济萧条是因为有效需求不足,经济过热是因为有效需求太旺,调节有效需求就能缓解经济萧条或经济过热的现象。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变动货币供应量,能够有效地调节总需求,平衡供求关系,推动市场均衡,从而有利于实现分配关系和谐。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能够调控市场的总需求和总供给,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有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们知道,降低税率能够扩大生产供给,也能扩大需求,如果扩大供给的作用大于扩大需求的作用,或者辅以紧缩财政支出,那么,财政政策的效果就是扩大供给。增加货币供给也有扩大供给和需求的作用。如果把扩大供给的财政政策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对缓和供不应求的矛盾就有十分明显的效果。如果供求关系出现结构性失衡,即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的关系同时存在,那么,可以有针对性地运用扩大财政支出和增加货币供给量相结合的政策安排,缓和供不应求和供过于求同时存在的矛盾。显然,仅仅使用财政政策或者货币政策,都不可能有这样的效果。同理,提高税率和紧缩财政支出有产生紧缩生产供给和消费需求的作用,缩减货币供给量也有缩小供给和需求的效应,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就能够较快地消除经济过热的现象。如果能够把提高税率同扩大财政支出有机地结合起来,则既可以紧缩供给,同时又不至于缩减需求。可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机结合,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可循,只要科学地把握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结合的度,就不仅能够促进经济增长,而且还有利于平衡供求关系,实现分配关系和谐。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四

所谓“收入共享”是指企业在市场获得收入后,对企业成长和收入增长做出贡献的各产权主体和个人都有权参加企业收入分配,共享企业收益成果。这里企业收入是指企业在市场获得的销售收入,即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总产值(c+v+m)扣除生产资料计)的消耗,所剩余的部分(v+m)也就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国民收入。所谓“市场调节”,就是企业的国民收入以及各利益主体(国家、要素所有者、劳动者等)在企业收入中所占的份额应由市场机制调节和确定。“企业自主分配”,就是企业上缴税利和扣除积累后的所余收入由企业自主分配。政府调控就是政府运用一系列政策措施对企业收入进行间接调控,以促进效率提高、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政府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制定和提供各种关于企业分配的法规、政策、制度,明确政府、所有者、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各方面的分配行为,维护正常的分配秩序,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分配制度创造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建立和健全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体系,通过信息引导、政策指导以及财政、税收、货币、信贷等手段对企业分配进行宏观调控;利用各种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直接、间接地调节收入在不同阶层之间的分配,防止贫富过于悬殊与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从我国企业实际出发,实现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目标模式应按如下途径:

(一)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企业产权制度。

一是企业资产股份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除少数国有独资公司外,都可采取股份制公司或股份合作公司的形式,而股份制企业的建立要以企业资产股份化为前提。

二是企业产权多元化。现代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要求企业必须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大量资金,以满足进行规模巨大的资本密集型生产和不断进行技术更新的需要。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的独资企业都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则可在社会范围内迅速筹集资金,且能分散投资风险,把投资者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是产权界区明晰化,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经济中,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的所有权与企业作为法人的财产权必须分离。出资者是企业的所有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拥有对企业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中,股东大会是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出资人职能。董事会代表企业股东行使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行有效监督的职能。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拥有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初始收益和处分权,并用法人独立的财产对其经营活动负全责,对所有者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四是使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的企业分配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国家、所有者、企业、劳动者几方面的经济利益,建立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的企业分配制度,形成企业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约机制的实质,就是依法规范和保障国家利益、所有者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实现四者利益的均衡。

首先,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政府以社会管理者身份通过税收等形式参与企业收益分配。无论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经营形式如何,所有企业都必须依法纳税。客观上存在着如何规范政府收入,避免挤压企业所得,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其发展后劲,使国家和企业间分配关系不断趋于合理的问题。

其次,规范所有者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作为企业所有者,无论国有资产还是个人资产的所有者,都拥有平等的对企业剩余收入的索取权,有权以股息、红利、股票期权等形式取得收入。董事会成员作为股东除了获得股权收益外,由于他们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管理活动,还要获得工资收入。

再次,是建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企业经营者是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者,他们的素质高低、工作态度如何、经营管理的水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关键的作用,在相当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着企业的发展。但在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如果缺乏对经营管理者的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则可能出现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即经理人员利用股东和董事会对企业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全面,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建立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可以把他们的收入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从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出发,可实行年薪制和风险财产抵押制等。

最后,形成对企业劳动者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一方面企业工资水平应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在企业之间和企业内部都要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同时还要把企业劳动者收益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挂钩,把企业超额利润的一部分,以按劳分红、内部员工持股等形式分配给劳动者,增加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形成企业职工收入与所创超额利润相联系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

建立企业分配制度还需要以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为条件。这是因为进行产权改革,仅仅是为企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拥有资产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收益分配权提供所需的制度条件。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则与市场体系是否健全,市场机制是否完善直接相关,只有存在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企业才能面向市场,以市场为中心来开展经营活动,取得所需的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出售自己的产品,使企业的资产经营权、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收益分配权等各项自主权获得实现的场所和条件。只有存在一个完整健全的市场体系,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才能形成完善的市场机制。市场才能调节生产要素在企业间、产业间、地区间的配置和再配置,企业收入结构的变化,收入分配的功能和效用才能得以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体系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日趋明显;但由于我国市场体系的发展起步较晚,历史短,以及受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目前,市场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生产要素市场不健全,资金、劳动力、技术市场发育迟缓,还没有完整的经营者市场,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加快市场的发育,促进各类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建立健全市场体系,完善市场机制,为各种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由市场决定其价格即报酬创造条件。

(三)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

首先,政府应针对我国企业分配制度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行为,维护分配秩序,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企业分配制度的建立提供所需的制度和政策环境。政府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从制度上明确政府、所有者、企业、个人间的分配关系,规范各方面的分配行为;政府应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排挤和打击市场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剥夺国家、合法经营者、消费者利益的违法经营活动,消除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断绝违法收入的来源;针对近年来我国垄断行业和非垄断行业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垄断引发的社会分配不公的实际情况,坚决消除行业经营中的非自然垄断因素,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外部环境。对由于非自然垄断因素造成的企业间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也必须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特别是要通过加快经济体制改革,从制度上予以根本的解决。

其次,进一步完善政府对企业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借助高、中、低三条控制线即最低工资保障线、工资指导线和个人所得税起征线对企业进行宏观调控。政府根据经济增长、物价指数、就业形势及市场工资变动趋势,每年制定并工资增长指导线。工资增长指导线必须与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集体协商谈判完全有机结合一起来影响企业分配决策,单纯依靠工资增长指导线调控企业工资增减,并不能达到“引导企业工资合理增长、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预期效果。

再次,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要在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结构、税源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l统一企业所得税,实现税率的确定与企业财务制度脱钩,以税收中性为原则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改革,消除不同所有制企业税负失衡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状况,为不同类型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和环境。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五

关键词:和谐分配;“橄榄型”分配格局;公平;效率;初次分配;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020-03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目前,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很多,其中,经济领域中的收入差距过于悬殊是制约社会和谐的最显著因素。因此,和谐社会首先要求和谐的分配。那怎样才算和谐的分配呢?西方新制度学派认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我们在改革初期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而近来又提出了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且先不论二者孰轻孰重,有一点是肯定的:和谐分配,公平、效率一个也不能少。换言之,和谐的分配应该是社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但又充满生机活力的状态。

一、我国分配不和谐的主要体现

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分配体制具有“干多干少都一样”的“大锅饭”情节,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铁饼型”分配格局。它的特征是最高收入人群和最低收入人群没什么差别,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相当平均。在这样的分配方式下,无法突显每个人的经济贡献,严重地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1]。尽管公平,却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这显然不是我们要求的和谐分配。

计划经济导致效率缺失,使我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十分重视经济增长问题。这20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然而经济快速发展通常带来的不是“帕累托”改进,更多的时候是一种非均衡的发展。改革中利益的调整,使社会成员在收入总水平提高的同时各社会群体间的收入差异也在逐年拉大。例如,不同经济成分员工的收入差距的扩大,同一工作岗位在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城乡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区域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新兴和传统产业就业者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在岗位者与下岗失业者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等等。从而形成了第二种“尖帽型”分配格局。尖帽型的显著特点就是贫富悬殊,贫多富寡,社会上很少数人的收入水平远远处于平均水平之上,而有少数人的收入水平处于平均水平左右,但是大多数人的收入大大低于平均水平,仅仅处于贫困和温饱之间。这种格局可以从我国的一系列数据中体现出来。我国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人口约占中国总人口的1%,这1%成为了中国最富有的人口,构成了中国尖帽型收入分配的帽尖部分。其次,占另外少数人口的帽身部分,无疑就是城市广大的工薪阶层和农村少数的先富农民。这些人口约占总人口的35%左右,即4.5亿人。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4年,中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 422元,不及“帽尖阶层”10万元的10%。再次,在占中国总人口64%,即8.3亿左右的农村低收入水平人口和少数城市贫困人口中,200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 936元,在城市的受贫困救济人口平均水平只有2 700元左右。这些人口的低收入,仅相当于“帽身阶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的31%,并且不足“帽尖阶层”收入水平的3%。无疑,所有这些64%左右的低收入人口构成了中国收入分配中最广大的“帽沿阶层”。于是,由帽尖、帽身和帽沿三个阶层就构成了中国完整的“尖帽型”收入分配格局。不难看出,“尖帽型”收入分配状况意味着收入分配两极分化,大多数人陷入生活不能同经济增长而同步改善的“发展陷阱”,造成社会不稳定,其结果很有可能使经济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人均GDP由1 000美元向3 000美元过渡的特殊时期,而这一时期,正是社会矛盾集中且多发的敏感期。其中,最大的矛盾就是收入差距扩大带来的社会成员心理上的不平衡,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如何解决我国发展中出现的收入差距不合理扩大造成的公平缺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对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和谐分配所走过道路的回顾

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不难发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不仅是我们国家面临的难题,也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都不可避免的问题,和谐分配是全世界国家都在追求的经济状态。在这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比我们走得更早一些,温习一下发达国家走过的道路,必将有大量的经验教训可供借鉴。

从经济发展战略看,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自由主义阶段、干预主义阶段和新自由主义阶段。如果以“和谐”作为一个核心概念,那么,这三个阶段实际上正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经济和谐的不断反思和调整,并且逐步追求自身和谐的过程。

早期自由主义阶段大体起自17世纪后期、结束于20世纪30年代。这一阶段西方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体制方面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即“小政府、大自由”。一方面,是政府尽量不干预经济社会运作;另一方面,相对应的是每个人在法律上或形式上都平等地享有比以往更多的个体自由。这样的社会体制有它的积极一面。和前时代社会相比,个体自主行动的空间发展了,个人活动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得到空前的提高。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这种活力最终引发了工业革命。工业革命使人类的物质生产能力空前高涨,达到前人所不能想象的地步。

但这样的社会体制也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和消极后果。它虽然在形式上赋予每个人以平等的自由,但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差异,人们在利用法律赋予的自由等条件去获取个人利益的能力事实上是不同的。起点上的公平并不能自发地带来结果上的公平。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势必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在财富分配方面差距的拉大。而单纯的市场经济体制又没有对这种分化进行自动调节的机制。在缺乏其他调节手段的情况下,整个社会贫富悬殊,两极分化日益加剧。这样的社会经济状态根本谈不上健康、稳定,自然是一种不和谐的状态。当这种不稳定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最终导致了经济危机的频频爆发,使社会经济陷入倒退,还拖垮了原先建立起的效率和活力。面对危机、面对社会的高度不和谐,发达国家的政治家、企业家们才认识到必须要改革。二战前后,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了体制改革,结束了早期自由主义的发展战略和社会体制,将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到干预主义阶段。

二战前后,西方发达国家体制改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建立“大政府”。早期自由主义时期的种种危机让人们意识到仅仅起点上的公平是不够的,还应该把公平带到分配领域。于是,政府开始转变自己的角色,从小政府向大政府转变,直接介入到经济与社会的运作过程中去。“大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的改革最为显著的就是建立福利国家。由国家出面来向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福利,资助市场竞争中的弱势群体,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趋于平均的再分配。

在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下,整个社会的经济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是由自由、孤立的原子化个体自己分别去进行,劳动者个人生存和发展方面各种需要的满足也不完全只靠个人的努力,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依靠政府的协助和支持来获得。这样一种变化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之一,就是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一直存在并日益尖锐的两极分化趋势,从而逐步缓和了经济社会危机,使社会进入一个相对和谐的状态。这是“二战”之后西方国家普遍出现一个相对稳定、相对繁荣局面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另一方面,这种转变也带来一些不可忽视的弊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弊端就是它导致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活力的下降和国际竞争能力的降低。政府对经济社会运作过程的各种规制总是不可避免地要降低社会的活力和效率。福利国家的建设不仅降低了国民财富中可用于投资的那部分财富的比重,也降低了社会成员为生存而努力的积极性,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逐步下降。在追求和谐的道路上,这一次满足了公平、维持了稳定,却又相应地失去了活力和效率,这仍然不是一个和谐的分配状态。

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又开始对这一时期的战略及其体制进行反思和批评,认为它限制了市场经济的运行条件,降低了整个社会运作的活力,降低了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因此,20世纪七八十年代,在美国总统里根和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带领下,发达国家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向自由主义体制方向转变。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降低国家对社会经济运作过程的干预程度,包括将原有的国有企业大量出卖给私人等措施来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减少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以及降低税率等;二是改革福利国家体制,包括降低福利支出在政府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减少以平均主义形式给付的福利种类,等等。

这样一个转变的结果是西方发达社会又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即我们前面所讲的新自由主义阶段。当然,这时社会并不是完全转变到19世纪那种早期自由主义的状态上去,政府也不是重新变成19世纪那样的小政府,福利国家体系也不可能彻底瓦解。因此,事实上我们可以把这场改革看做是对早期自由主义和干预主义发展战略及其社会体制的一种反思和调整。试图建立一种介于两者之间的、既有活力又不失稳定、既有效率又不失公平的更为均衡的制度。在这种新的制度环境下,由于市场经济运作的必要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重新得到了恢复,企业家拥有的自则比干预主义时期更多了,企业家的行动能力更强了,灵活性更大了,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力和效益也因此而进一步提高了。但就工人而言,尽管他们的生活处境跟以前相比有所降低(政府提供的福利减少,失业率上升,贫富差异程度又有所提高),但适当的差异程度必将促进社会成员为更富足的生活而努力。这时,相对于前两个阶段,社会经济呈现出相对和谐状态。

三、发达国家追求和谐分配历程给我们的启示

不难看出,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和谐分配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关于公平和效率的权衡过程,希望通过一种相对均衡的利益格局来达到既有生机活力又稳定健康的和谐局面。在和谐分配中,公平效率缺一不可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两者的关系我们常常用此消彼长来形容。过于公平引起经济活力不足,导致效率缺失,这是干预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告诉我们的,也是我们计划经济时期留下的教训。但是,如果收入分配严重不公平,一方面,会引起社会两极分化,导致有效需求不足,从而引发经济危机,另一方面,贫富悬殊必将导致社会成员心理上的失衡,当这种失衡积累到极限又必将引发严重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导致社会动荡混乱,使社会经济陷入倒退。所以,公平的严重缺失也将导致效率的缺失。

其实,在公平效率之间还存在有一种均衡状态,就是我们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异保持在这样一个范围之内:既能够通过这种差异激发经济主体为争取更大利益而努力的积极性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又不至于由于差异过大引起贫富悬殊而危及到社会的稳定。这种均衡状态涉及到区别于文章开篇提到的“铁饼型”和“尖帽型”的另一种分配模型――橄榄型。橄榄型的特征是腰圆膀大,小头小尾,即富有的人较少,最贫困的边沿人口也占少数,社会大部分成员处于中等水平,构成人数众多的中产阶级。与平均主义的铁饼型收入分配相比,橄榄型分配是有一定收入差距的,便于人们之间展开竞争,调动经济活力,提高经济效率。但与贫多富寡的尖帽型收入相比,收入差距又没有那么大,大多数都处于中等水平,能够形成一定的有效需求,维持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处于收入底层的人少,便于保障社会稳定。这种分配格局正是在公平和效率中找到了一个均衡点,既起激励作用,又能保障稳定。这正是目前某些西方国家经过不断反思调整所逐渐趋向的一种分配格局,也正是我们追求和谐分配所努力的方向。

四、实现和谐分配的途径――初次分配体现差异促进效率,再次分配协调差异促进公平

单纯的市场经济可以带动效率但又必将导致分配不公平,而和谐社会又要求我们均衡公平效率。因此,要达到橄榄型的理想分配格局,就要协调好市场和政府在收入分配方面各自的作用。

(一)初次分配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差异、促进效率

初次分配是形成社会成员劳动报酬和财产收入的分配。它是体现差异、促进效率的分配。但这种差异必须是通过价值规律的奖优惩劣作用体现出来才能达到促进效率的目的。因此,这种差异的体现和效率的促进是要以公平的起点和公平的规则为基础,只有在这种公平的环境下,才能充分发挥各经济体的主观能动性和价值规律优胜劣汰的作用,体现出社会成员收入的差异,产生激励的作用,达到促进效率的效果。因此,初次分配必须尽可能地充分运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市场全面代替非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创造平等的市场环境,使各利益群体首先处于平等的起点上,同时,在利益分配上能够拥有均等的机会,再通过价值规律的优胜劣汰作用鞭策各经济体不断提高自身效率,进而提升整个社会经济效率。在收入分配中拉开差距,激发社会成员竞争意识,保持经济活力。

对我国来说,要在分配中体现效率,就必须形成一个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初次分配格局。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其在资源配置和奖优惩劣方面的优势作用,让市场在初次分配中占主导地位,消除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消除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利益分配。

(二)再分配通过国家宏观调控协调差异、体现公平

再分配是以政府为分配主体而进行的二次分配,它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宏观调节,旨在合理整合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可见,再分配是形成和谐分配的关键环节。在再分配中,我们则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通过税收、政府支出、社会保障体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调节。一方面,政府要通过完善税制、特别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管理,逐步建立起多税种协调配合、覆盖个人收入运行全过程的宏观调控体系,充分发挥税收在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协调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还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时,更要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生活困难问题,通过建立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护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逐步扩大保障的覆盖面,又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

五、总结

通过对西方分配制度变迁的回顾,我们认识到贫富悬殊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可避免的弊端。要实现和谐分配,就必须协调好市场和政府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排除非市场因素的干扰,让初次分配真正符合市场效率,使各经济主体在公平竞争下拉开一定收入差距,促进经济效率,再通过政府和社会力量在再分配中协调这种差异,保持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的公平,缩小贫困人口的比例,增加中等收入人口的比例,从而形成既有激励作用又保证社会稳定的橄榄型分配模型,最终达到经济有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王诚。收入分配类型与中国分配政策[N].中国劳动保障报:劳动新闻,2003-11-29.

[2] 陈永志,钟春洋。三大差距与社会和谐[J].当代经济研究,2006,(5):48.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六

第二条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是指在抗震救灾中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或者直接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类物资。

第三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应当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进行分配,保证重点,确保及时、快捷、高效、公开、公平、公正发放。

第四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分配要建立责任制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

第五条严禁物资发放中的优亲厚友、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和孤残歧视行为,在保障需求的同时,避免浪费。

第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灾区政府提出调拨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需求,商财政部启动政府紧急采购程序,采购急需物资,并快速调拨。

灾区政府根据抗震救灾工作中的物资需求,负责协调、组织、采购、调运、分配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

第七条定向捐赠的物资,由接收单位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为充分发挥物资使用效益,在捐赠物资过于集中某一地区或某一品种的情况下,接收捐赠单位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分配。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依法根据抗震救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灾区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安排下,参照本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接收的捐赠物资,同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调配、组织发放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将发放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相关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对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接收和发放应当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发放的各类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区,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做到账物相符。灾区乡镇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收发制度,实行收发“实名制”,物资收发单以及存档记录应当由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在接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时,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对所接收的物资进行登记和清点入库,并填写入库单;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出库时,必须由物资管理负责人员填写出库单,并核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记录数据进出一致。

第十二条灾区农业、卫生、质检、药监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出库发放的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检疫和卫生监督,尤其要确保食品、饮用水、药品等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十三条遇到紧急情况时,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分配可以特事特办,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调配中心负责人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发放物资,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灾区政府在灾民集中安置点统一设立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点,负责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具体发放工作,并公示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

物资发放点要吸收受灾群众推选的代表参与生活类物资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群众代表要积极协助发放管理工作,及时反映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重大问题由当地政府予以协调和解决。

第十五条灾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受灾群众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数量和分配方法。属于灾害专项救助的,要公布救助标准、享受救助条件等。

第十六条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结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灾区各级政府应当公布抗震救灾生活类物资发放举报电话,并及时反馈举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七

一、国外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

如何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既关系到法律的实体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得到实现,又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富有效率的诉讼程序,这就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成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具有高度理论和实务价值的问题,同时,它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富有挑战性的问题。自罗马法以来,它一直受各国学者和法官的关注,对它的研究从未中断。持续不断的探究形成了各种分配举证责任的学说。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一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着眼于以事实本身的性质,即待证事实是否可能得到证明以及证明时的难易程度来分担举证责任。该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和外界事实说两种,前者认为主张积极事实(指主张事实存在,事实已发生)的当事人应负举证责任,而主张消极事实(指主张事实不存在,事实未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后者依事实能否通过人的五官从外部加以观察、把握,将待证事实分为外界事实和内界事实,认为外界事实易于证明,故主张的人应负举证责任,内界事实无法从外部直接感知,极难证明,故主张的人不负举证责任。

二是法规分类说。该说着眼于实体法条文,从对实体法条文的分析中归纳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该说认为实体法条文中通常都有原则与例外规定,凡要求适用原则规定的人,仅应就原则规定要件事实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无须证明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的不存在,例外规定要件事实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三是法律要件分类说。该说是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同类别分担举证责任。该说着眼于事实与实体法的关系,以事实在实体法上引起的不同效果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标准。法律要件分类说又有多种学说,其中主流学说为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和特别要件说。

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德国的一些学者对居通说地位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进行了反思和批判,他们提出了一些新的学说,试图取代或者修正法律要件分类说。这些新学说是:

(1)危险领域说。该说依据待证事实属哪一方当事人控制的危险领域为标准,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即当事人应当对其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在侵权赔偿诉讼中,损害原因、主观过错均属侵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领域,所以应当由侵害人就不存在因果关系、主观上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2)盖然性说。盖然性即可能性。该说主张以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的高低,作为分担举证责任的依据。即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如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该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主张该事实发生的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

(3)损害归属说。该说主张以实体法确定的责任归属或损害归属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标准。即通过对实体法各条文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出实体法关于某一问题的损害归属原则,然后由依实体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以上学说,笔者比较赞同已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长期居通说地位并为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法院所实际采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主要标准。

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及其存在的问题

1.“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根据该款规定,将举证责任的分配界说为“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举证证明;第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也有责任举证证明。笔者认为,这样界说并不能真正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为它未触及到双方当事人各自应当对哪些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诉讼中各自应当主张哪些事实这一实质性问题。并且,这样的界说也无法解决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高难度问题,迄今为止,各国学者对此问题作了大量的研究,虽众说纷纭,但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思想却是共同的,都把原告、被告负担举证责任应基本平衡,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作为指导思想。

2.“举证责任的倒置”原则。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原则,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几种特殊侵权案件设置了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规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对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例外规定和必要补充,在适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要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解释方可适用,不能任意扩大适用范围。

第二,要正确掌握举证责任倒置的内容。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当事人所负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者有过错为内容。

第三,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数个责任人造成的,有关责任人想要免除其民事责任,都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受害人有过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主体有时是一人,有时是共同诉讼人。

3.法院分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提供证据的责任应当由主张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提供,但有时由于客观原因,譬如说,有些案件当事人需要到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个人等处调查、收集证据,因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当事人很难调查、收集到相关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审理案件的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分担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调查收集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分担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作出了规定。问题是有些法官对当事人的申请置之不理,常以无时间调查推脱。

4.法官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对个别案情比较复杂,举证责任不明的案件,人民法院的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司法正义的理念,并且根据司法经验与理性逻辑来对这些特殊的个案自由裁量分配举证责任。这是对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一种例外和必要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是有些法官素质不高,不能够公正科学地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导致有些当事人虽然有理,但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思考

举证责任制度在我国的经历是相当坎坷的。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举证责任又被误解为仅仅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责任,这使我国学术界对举证责任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德、日等国。笔者认为,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这一在各国民事诉讼中具有共同性和规律性的问题,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应当引进外国成熟的理论,吸收外国成功的经验。

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主要标准应是: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如订立合同、立有遗嘱、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负举证责任;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如行为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欺诈、胁迫等)则作为一般要件事实,由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2.凡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如变更合同的补充协议、修改遗嘱、债务的免除等)负举证责任;一般要件事实的存在由否认变更或消灭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

按照以上标准分配举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均能获得公平合理的结果,具有一般的妥当性,但也难免会出现少数与公平正义要求相背离的例外情形。笔者认为,对上述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一,当实体法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已作出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与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不一致时,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例如,在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按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标准分配举证责任,被告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属产生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但立法机关考虑到证据偏在的特殊情形,即使用何种方法生产的证据完全处于被告控制之下,原告则处于无证据状态,故规定应当由被告对不是用专利方法制造负举证责任。这是依据实体法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标准进行完善的典型例证。

第二,当按上述标准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发生严重抵触时,应参照其他学说提出的标准进行完善。例如,在因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按法律要件分类说分配举证责任的结果,原告需对损害事实、违反环保法行为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因果关系的存在常常是难以确切证明的问题,加之原告通常无法获得由被告占有的与污染有关的技术资料,因此,应参照危险领域说、盖然性说和损害归属说中的保护原则,对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归属进行完善,由被告对不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再如,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妨碍对方举证的行为,使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无法有效地收集和提供证据,那么就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妨碍举证的一方当事人。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八

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关键在体制和机制,特别是要把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能量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国有企业经营者承担着资产运作、市场营销、内部管理、企业重大决策使命,作用更加关键。因此,搞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是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加快建设高素质经营者队伍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投入的数量和质量及其贡献率分配,它以追求生产要素所有权收益为动因,以生产要素贡献率为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从理论上概括,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党的十五大报告突破了单纯的惟一的按劳分配提法,同时充分肯定了按生产要素分配。从根本上说,按劳分配也是一种按生产要素的分配,即按参与生产的劳动数量和劳动质量进行分配。有鉴于此,笔者主张把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特别是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理论再向前推进一步,即直接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的必然要求。分配的理论基础和依据是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运行的首要基础。在产权关系明确的前提下,什么样的劳动者运用哪些生产要素,怎样运用生产要素,是由产权关系来决定和调整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必然要按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质量、数量、产出效益进行分配,获得收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生产要素在财富创造过程中的贡献,要在交换和分配过程中才能得到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需要得到满足生产的全部成本以及各要素共同参与创造的利润。在分配领域需要得到按照各要素的贡献得到相应报酬,不仅要继续承认劳动的报酬,还要鼓励资本等要素参与分配,更要对科学技术工作和经营管理工作给予同其高贡献相对应的高报酬。国有企业经营者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他们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包括物化在经营者身上的无形生产要素,而且还包括经营者所拥有的但未物化已投入生产的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专利技术知识等。此外,真正的企业经营者或者说是企业家,在我国还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对经营者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有助于企业家队伍的形成,而且有利于其能源的加们释放,为企业和社会成几何倍数的创造财富。因此,必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所有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共同遵守和乐于接受的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违背它,市场的运作和发展就会受到障碍,运行成本和交易费用就会增加,生产力的发展就会受到阻碍。二、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形式和途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按劳分配的分配形式基本是工资奖金津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分配现在仍然是这种模式。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同时也由于按劳分配本身的历史局限性和长期形成的分配机制的弊端,致使按劳分配不论是工资、津贴还是奖金,都带有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我们必须突破这个传统的分配模式,积极探索体现经营者责权利相统一、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途径,不断调动和激发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理论界的研究和一些企业的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和途径:(一)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根据经营者的经营管理业绩、难度和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确定其年度收入的一种基本分配制度。它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经理阶层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经营者年薪可以为基薪(基本收入)和加薪(效益收入)两部分。基薪由投资主体或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资产规模、管理的难易程度、经营者承担的责任、风险大小等因素,并参考经营者市场价格确定;加薪主要是根据经营业绩、贡献、主要经济指标,经年末财务审计和综合考核后予以确认。加薪部分可以借鉴期股期权的做法,实行延期兑现。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实行年薪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1、实施对象即经营者范围的确定。目前,理论界和各地实践有三种意见和情况:一是仅限于企业的法人代表。二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三是企业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这三种形式各有利弊,但从规范的角度讲,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投资主体重点是对法人代表。其他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办公会自己确定。考虑到企业目前的现实情况,同时也为企业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减少矛盾,投资主体不仅要直接对法人代表和党政一把手,而且还要考虑到企业的整个成员,但要拉开一定的差距。一定时期后,再过渡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基薪与加薪的比例要合理。基薪的确定,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工作强度、工作条件和平均消费水平来确定;加薪主要依据风险程度、经济效益和经营业绩的好坏确定。基薪主要是作为保障经营者基本生活的报酬,加薪主要体现经营者的业绩。因此,基薪不宜定得过高,并且要逐步扩大加薪与基薪的比例,提高加薪的比重,强化风险收益收入的激励作用。从一些企业的实践看,基薪一般占30~40%,加薪一般占70~60%。3、解决好年薪确定和考核的机制。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有权威的考核体系。指标的确定要科学、合理,考核要公正、严格。考核指标既要参照企业的历史最好水平,又要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以及其他行业的水平。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既要反映企业的业绩,又要真实反映经营者个人的作用。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总的要求是,要加大激励力度,真实反映经营者的业绩,使激励具有刺激性和挑战性,使成功经营者的薪金和报酬水平在社会各阶层处于领先水平,使经营者成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当然,也要注意防止“庙穷方丈富”的现象产生。4、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建立经营风险抵押金,做到有奖有罚。最方便的措施是降低基薪,加大加薪的比例。因为加薪是要到年终经考核后才予兑现。(二)期股期权制。期股是指企业的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购得或奖励适当比例的企业股份,并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兑现的一种激励方式,它在兑现前只有分红、转让、继承等部分权利,股份收益要在中长期兑现;期权是经营者在将来某一时期以签约时的价格购买选择权。持有这种权利的经营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既定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当然,它仅只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购买股票的行为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股权持有人不享有该股票的任何权利,没有任何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行权只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超出规定的时间就视为失效或认为自动放弃。经营者获得期股(权)的主要形式有:1、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企业股份。在企业改制的基础,通过调整企业股本结构,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经营者在任职初期与企业约定某一价格,用现金或用一部分现金以及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等方式购进一定数量的股份。2、虚拟企业股份。企业可以拿出应付工资余额中的一部分,虚拟本公司股份,奖励企业的经营者,或者按某一时间企业的净资产,并根据当时企业净资产折算成虚拟股份,在经营者离任时,把净资产的增加值部分按规定折算成现金兑现。3、加薪或特别奖励的延期兑现。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其年薪收入的特别加奖延期兑现部分,或完成超额利润所获的延期兑现部分,可折合成一定的股份,作为期股奖励。4、购买实股配售期股。经营者在购买企业股份时,可以根据其资质才能等要素,配售一定比例享有收益的期股,在规定期限内可以用所得收益或现金购买期股,使期股成为实股。5、设置干股。就是出资方拿出部分股份奖励给经营者,而经营者在任职期间只享有收益权,没有所有权。(三)风险抵押经营。就是出资者与经营者以契约的形式鉴定抵押经营合同,形成捆绑机制,把企业与经营者的利益用资产纽带紧密联结起来。经营者在任期内根据企业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确定抵押金额,经营者可以用现金或者公证后的不动产等作为抵押。经营者超额完成经营指标,则按约定比例获取加奖;完不成经营目标,则按约定比例核减个人风险抵押金,直到全部扣完,最终失去经营资格。经营者的加奖部分可以逐步抵冲部分抵押金,并可根据经营者的意愿逐步转为经营者在企业中的期股。这种分配方式的好处是进一步把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效益和自己的业绩挂钩,难点是经营者的风险太大,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四)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等要素参与分配。就是企业经营者或其他科技管理人员,可以用自己的科研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特有技术等要素作为投资,经评估或有关投资约定后,折合成股份,享有所有权或收益权。三、深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企业经营者收入和分配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思想性、政治性,既要解放思想,大胆探索,敢于突破,又要坚持原则,规范运作,严格程序,讲求实效。当前,尤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产出与投入的对比关系,是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平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追求的两个目标,但二者难以同时兼得。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才有可能去实现分配的公平,因此,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必须坚持效率优先原则。同时,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只有收入公平,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提高效率,因此,效率优先要以兼顾公平为条件。(二)正确处理好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关系。对企业经营者的报酬激励,不论是哪种形式,通常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工资;第二部分是短期激励报酬;第三部分是长期激励报酬。在设计安排经营者的薪酬激励时,要注意处理好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的关系,形成有效的激励薪酬制度。正确处理长期激励报酬与短期激励报酬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长远意义,要通过一定的机制,使经营者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仅仅是把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三)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统一。不论采取哪种分配形式,都要与激励机制相适应,建立经营者的收益与风险、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以及责权利相统一的约束机制。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约束,是促进国企经营者自我完善的有力措施。它既然是对少数企业经营者可能滥用权力、不负责任的一种制约,又是对更多经营者正当行使权力的一种强有力的保证。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约束,确保收入分配激励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正确处理好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群众三者的利益关系,做到既体现企业经营者特殊贡献的价值,对经营者实施有效激励,又保证国有资产投资者的合理收益,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四)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倡导奉献敬业精神。在不断演化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综合运用各种激励措施,采取多种激励形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对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倡讲理想、讲奉献的勤奋敬业精神,增强他们搞好国有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五)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必须配套改革的是建立经营者的选拔、任用、淘汰机制。要通过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把真正优秀的管理人才推上领导岗位,并且让他们干得“值”,拿到应该得到的利益,并拿得没有后顾之忧;要让平庸的人,没有能力创造市场、创造利润的人退下来,特别是不要占居企业重要职位;要比、利用领导岗位捞好处的人没有空子可钻。总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改革问题,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同时又是一个重大的实践课题,既没有成熟的经验,更没有现成的答案,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更新观念,积极大胆地探索和完善。

分配制度(推荐9篇) 篇九

一、总体原则

(一)基本保障、以收定支原则;

(二)效益优先、体现差别原则;

(三)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

(四)绩效挂钩、考核兑现原则;

(五)总额控制、能升能降原则。

二、改革范围

本行员工管理制度改革后,在省联社核定人员编制总数内,凡经“双考”合格者并竞争上岗的合同制员工(包括职员、工勤人员,但不包括2007年12月31日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均纳入薪酬制度改革范围。

三、工资构成

薪酬制度改革后,本行废止行员等级工资制,实行以绩效工资为主体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绩效工资四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三项为档案工资。

(一)基本工资:是指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同样的基本工资,按月足额计提发放。按照省联社基本工资统一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含原行员工资制度改革后的保留工资和工资区类别差等免税项目)。

(二)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分职员等级工资和工勤人员等级工资。等级工资按月计发。

1.职员等级工资:是指根据职员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确定的与职员等级对应的工资。等级工资按职员等级及档次设置工资系数(见附表1),1.0的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

职员等级工资每月预发60%,40%按月计提后并入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职员等级工资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职员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员工的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的变动进行调整或晋升。

2.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是指根据工勤人员的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确定的工资。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设置不同的系数(见下表),1.0的系数值为500元。等级工资标准=系数值×系数。

岗位等级技术工一级技术工二级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工资系数?2.9????????2.6???????2.3????????2.0????????1.7?????1.4

工勤人员按现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凡未取得技术等级资格的工勤人员,每五个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可按下列条件享受相应技术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享受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享受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十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享受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二十五年的,享受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以上,且每两个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增加0.1个岗位工资系数。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按不称职年度数相应延长工作年限,直到累计达到五个年度称职及以上者,方可享受上一等级的岗位工资标准。

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每月预发60%,40%按月计提后并入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工勤人员等级工资根据其聘用岗位(技术等级资格或职务)或工作年限的变动进行调整。

(三)津贴:是指工龄、学历、职称(技术等级)和基层信用社四项津贴,按月计发。

1.工龄津贴:工龄津贴从员工参加工作的当年开始,按每年10元标准计发,工龄=当前年份-参加工作年份+1年,间断工龄扣除。员工每月工龄津贴=工龄×10元。

2.学历津贴: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学历或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并持有正式毕业证书的可享受此项津贴(见下表)。2000年以前参加人民银行或农业银行组织的专业证书班取得高等专业证书的,也可享受此项津贴。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等均不享受此项津贴。

学历中专/高中大专本科/双大专双本科/研究生班毕业硕士研究生/双学士博士研究生

月津贴50100150200250300

3.职称(技术等级)津贴:凡取得经济、会计、法律、政工及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从事工勤岗位的驾驶员、打字员等考取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并被所在单位聘用的,可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见下表)。其他类专业技术职称不享受此项津贴。

职称初级中级高级

月津贴100200300

技术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

月津贴50100150200300

4.基层信用社津贴:按照距离城区远近及自然条件优劣等因素划分基层信用社类别,按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的标准计发基层信用社津贴。

学历津贴从取得证书的次月起计发,职称(技术等级)津贴从被单位聘用的次月起计发,工龄津贴每年1月1日起调整,基层信用社津贴从工作变动的次月起调整。

(四)绩效工资:根据全行当年实际综合效益情况和员工岗位责任大小、技能要求高低、劳动复杂程度以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分配的劳动报酬。绩效工资按季计提,年终经省联社考核确定等级后,根据合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和全辖绩效工资计提总额,严格考核兑现到个人。

四、其他

(一)见习人员和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工资。

在今后本行因业务岗位需要招收新人员时,对见习人员见习期工资由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学历和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构成。见习人员见习期按照省联社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学历和职称(技术等级)津贴标准。见习人员的等级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转正的,职员根据其职务(岗位)、工龄、学历、职称等要素中的任何一项就高确定等级,按本单位等级最低档次确定等级工资标准;工勤人员根据岗位等级确定等级工资标准。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等级工资从转正的次月起执行。绩效工资从转正之月起按绩效考核办法核定,次月起执行。

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在试用期内执行省联社统一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津贴标准。等到级工资按其职员等级档次或工勤人员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执行。新招聘社会在职人员试用期内没有绩效工资,试用期满转正后,绩效工资从转正之月起按绩效考核办法核定,次月起执行。

(二)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工作确需加班的,经批准可以发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300%。

双休日加班原则上由机关部门和支(处)、储蓄所内部自行调剂补休,确实无法调剂补休的,可以计发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200%。

平时不鼓励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机关部门和支行(处)、储蓄所内部调剂补休,确实无法调剂补休的,可以计发加班工资,但每人每月计发加班工资天数量最多不得超过2天。计算公式: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150%。

(三)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

全辖员工职务(岗位)变动的,从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岗位)对应等级工资标准。

(四)异地交流人员工资。

因工作需要,经省联社考察推荐,跨县(区、市)调整担任县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从高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实行两年过渡期,在两年内按原单位等级执行绩效工资标准,过渡期满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从低等级联社调整到本行的,按本行绩效工资标准执行。

(五)受处分、处理人员工资。

1.下岗(离岗)、待岗人员只发基本工资。

2.受警告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同),执行新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1个月的考核工资。

3.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员工,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3个月的考核工资。

4.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员工,从降级、撤职的次月起,执行新等级就近低档次的等级工资标准,并扣发6个月考核工资。

5.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员工,从留用察看的次月起,按新等级就近就低档次确定等级工资标准,并在处分期间内,只发放基本工资。

6.凡被司法机关收容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收审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审查结束,没有问题的恢复并补发工资,有问题给予处分、处理的,按相应处分、处理计发工资。

本行对员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期间,不晋升工资档资;受降级、撤职处分期间,不发放职称津贴。对其他受到降级降档处理的员工按照《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员工等级管理办法》确定工资标准,并扣发相应时限的考核工资。

(七)病、事假工资。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计发,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2.病假两个月以上的按长期病假对待,病假期间不发放绩效考核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9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70%;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基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80%。

3.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其工资按事前所在岗位应得工资标准全额计发。

4.事假一个月以内的,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5.事假超过一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实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扣发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津贴)÷20.92天]×事假天数。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6.事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

7.一个月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的,扣发当月等级工资、津贴和绩效工资,只发放基本工资,并作警告处分。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含三天)的,全额扣发当月应得工资,并作记大过处分。一年内间断旷工累计达五天以上的,扣发一个月应得工资,并作留用察看处分。

(八)假期工资。

按规定享有的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年休假,休假期间其工资按应得工资全额计发。

(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工资。

退养人员退养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员工内部退养指导意见》的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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