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蹈规章制度最新
2024-05-06 19:38:57 1级文库
舞蹈规章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舞蹈规章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舞蹈规章制度 第一篇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市或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学校),包括本市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校所退费用,是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管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始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五条 按学期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开始上课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80%的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核退60%的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退本学期的学费。学校应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的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剩余部分。
第六条 按学年收费的全日制学校,学生在第一学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五条的规定退还本学期相关费用,并将其余学期的学费、住宿费和未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退还学生。学生在第一学期结束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第四条及第五条的规定,退还其余学期相关费用。
第七条 在民办学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前提出退学的.,学校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学生在完成本期二分之一的课时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可以不再退还学费。
第八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按第四至第七条计算退费额度时应给予特殊照顾。
第九条 学校发布虚假招生广告和简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广告和简章中的承诺,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费用。
第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校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学校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学校按照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未成年人提出退学申请,应由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学校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占总学时的比例,应以学生向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的时间为准。学校在收到学生退学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应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撤销退学请求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留校继续就读。
第十五条 各民办学校依据本办法,可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具体的退学退费管理办法,并通过张贴公告,编入招生简章(广告)、学生手册、入学须知等方式进行公示,并将有关内容编入学生入学协议中。
第十六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书面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纠纷调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后,可以向学校的审批机关提出信访。审批机关在接到学生书面信访后,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信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与学校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舞蹈规章制度 第二篇
一、物品管理
1、发给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放日期、物品名称、有无破损等。由个人保管的物品不得擅自借用他人,不得损破遗失。
2、固定资产系指各种乐器、服装、道具,装饰品、化妆品、音响设备、书籍和乐谱资料以及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由后勤组统一注册管理,各队有实际需要使用时借用,必须提前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用完交还组织部统一管理。
3、公共或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出现损坏或遗失,当事人应及时如实向团长报告,并说明情况,不得隐瞒不报。如有隐瞒不报者,一切后果自负,并进行相应赔偿。
4、物品出现损坏,属正常磨损或无法预防的直接报备由后勤部负责修理,属人为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的由使用或保管人负责修理,无法修理的应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
5、物品出现遗失,属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由本人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属后勤部保管的由保管人或后勤部赔偿其部分或全部损失
6、各队每学期对个人使用和保管的.物品的情况做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物品管理薄并上报办公室。
7、本团乐器、道具、服装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清点一次,乐器、服装的出借须经团长批准,如不守纪,严格处理,期末要将所有资产清查登记并上报院团委,若有丢失或损坏现象,由直接负责人赔偿。
二、场地管理
为了让大学生排练场地使用更加合理和规范化,并保证各项排练活动正常开展,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1、排练场地适用于日常训练,场地钥匙由专人保管,根据训练时间开关门,并做好场地的保洁工作,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外借。
2、大学生排练场地使用时间为周一至周五19:00—22:30,其他时间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3、在排练场内,须举止文明,衣着整洁,不得喧哗吵闹,寻畔滋事,排练人员必须穿排练专用鞋入内,如有穿皮鞋、高跟鞋、硬底鞋者,严禁进入。
4、不得擅自挪用、外借或带出排练场内物品,对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使用者负责赔偿。
5、排练人员应爱护排练场地设施,不得乱涂、乱刻、乱贴。使用结束后,必须检查物品设备,自觉把垃圾带走,在离开时要将门窗关好、锁好,要将电灯、电源关好,向管理人员交接完毕后才可离开。
6、严禁携带食品进入排练场地,不得在室内吸烟喝酒,吐痰,乱扔废弃物或从事与排练无关的事,不得无故占用排练场地,私配钥匙,非排练人员不得进入排练场地。
7、注意防火防盗,安全用电,严禁在排练场地内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和蜡烛等易燃物品。
8、如有违返上述规定并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将依据<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卫生安排
1、团员排练时要爱惜教室公物、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2、排练时,需保持场地卫生。场地卫生由每次训练的分队进行清理,人员由每个小队的队长进行安排,负责人将不定时进行抽查。
3、卫生检查由团委学生会在每次排练后进行检查并进行评分。
四、演出相关
1、后勤人员负责演出道具的摆放和搬运。
2、后勤人员需要负责好舞蹈装饰、后台ppt、灯光以及动画效果的播放。并负责相关节目人员所可能遇到的各种实物。
3、演出结束后服装以及道具的收集也由后勤人员负责,要做好当场清点完毕,结束后并摆放在相应的储物柜中。
4、演出完毕后相关的场地清扫工作由后勤人员组织每一位成员,分工合作,进行场地的打扫。并由团长检查完后集体离场。
舞蹈规章制度 第三篇
一、总则
(一)本社团的性质为:全校学生社团,非营利性机构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团委的管理并受其监督。
(三)凡承认本章程且对体育舞蹈有兴趣者,在每学年初招新时均可申请加入体育舞蹈协会,会员入会须填写体育舞蹈协会登记表并缴纳会费5元。
(四)本章程自体育舞蹈家协会成立之日期起实施。
二、宗旨
传播体育舞蹈文化,传授体育舞蹈技能,丰富我院的校园文娱活动。锻炼同学们的兴趣爱好与特长、陶冶情操、锻炼身心培养气质。
三、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随时了解协会的动向、监督协会的活动情况。有权随时提出与协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体育舞蹈培训的权利。有被评选为学期优秀会员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二)义务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积极、热情、高效地参加协会活动,认真对待舞蹈培训,不得迟到和早退,请假严格遵守请假制度。会员之间建立团结、友爱、互助良好关系。
四、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权
1、设会长一名,负责各部门工作的.领导、协调、组织、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有权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处理相关事宜;对外代表协会。
2、副会长:负责日常公共事务的管理,协助会长开展各项工作,会长不在时负责起会长责任。
3、财务部:负责协会各项开支、收入等财务工作,并做明确记录,在每学期的工作总结中汇报给会长。
4、宣传部:负责海报、传单的编辑制作、协会活动时信息的收集(如拍照)工作及协会的宣传工作。
5、外联部:负责联系各兄弟社团之间的活动,主持大型会议以及拉赞助。
6、各部部长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并辅助两位会长做好协会各项工作。各部长负责本部门具体工作的落实。
章程修改协会章程不当或不尽之处,日后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修改。协会章程与校团委章程出现矛盾之处,以校团委章程为准。
舞蹈规章制度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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