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2024-10-10 12:46:55 1级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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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一
方法:选取我科1月-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18499例作为研究对象,在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观察分析临床护理效果。
结果: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结论: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关键词】计划免疫;儿童;疫苗接种;全程护理
当前,计划免疫已�
为了进一步分析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方法与效果,我科针对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儿童展开了相关护理研究,现将结果作如下报告。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我科年1月-2013年12月接种疫苗的计划免疫的儿童18499例,皆由本人或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配合本次研究。
其中包括男性儿童10012例、女性儿童8487例;年龄在1个月-11岁之间,均值3.1±0.8岁;疫苗类型包括脊髓灰质糖丸、百白破、乙肝疫苗、麻疹疫苗等。
1.2 方法
1.2.1 接种前护理:1)建立健康档案:针对接种疫苗儿童的健康状况建立健康档案,以便在每次疫苗接种前可以做好通知工作,即将疫苗的种类、接种时间、接种对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告知儿童及其家属,每次接种后则应将下次接种相关情况给家长解释清楚。
2)宣教与指导:护理人员应将疫苗物理学特征、禁忌证、适应证等告知家长,以此提高家长对疫苗的了解,尽量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积极鼓励儿童消除恐惧,主动配合接种。
接种前为了减少儿童因为饥饿而引发过敏或晕针,则要合理安排饮食,尽量清淡,不宜进食过敏或刺激性食物。
3)准备工作:接种场所要清洁明亮,空气则要流通,同时要保障温度适宜;接种的用品与急救用品应摆放有序,接种时要做好检查和指导;应严格按照消毒制度执行,对于不同疫苗要分室分台操作,尽量减少疫苗错种;还要仔细询问儿童的近期身体状况,做好相关的解释与宣传,尽可能获得儿童及其家属的合作。
1.2.2 接种时护理:1)药物检查: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查对工作;做好生物制品标签检查,比如名称、批号、生产单位及有效期等;对药液有无变质、发霉、冻结、变色及凝块等进行检查;根据儿童注射部位选择合理的注射器;严格按照无菌操作执行,抽吸剩余药液应采用无菌纱布将瓶口覆盖;做好过时药液的废弃处理等。
2)局部消毒:皮肤消毒应采用乙醇(75%)与碘酊(2%),待干后方可进行注射;部分疫苗可能被碘酊杀死,则仅采取乙醇消毒即可[1]。
3)情况询问:接种疫苗时要对儿童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询问,若有感冒则不宜接种;接种过程中,应指导家属采取正确接种姿势,尽量将接种部位充分暴露,保障接种顺利完成。
4)接种后处理:接种完成拔出针头后,要及时采用无菌棉稍微按压下,避免出血或疫苗溢出。
1.2.3 接种后护理:接种后要做好观察,叮嘱他们接种后应在接种场所休息大约15-30分钟,若察觉有不良反应则要及时处理;儿童在接种后应适当休息,切勿做一些剧烈的运动;应做好皮肤的清洁,若皮肤出现瘙痒,应禁止用手去抓挠,避免出现感染;若儿童出现全身或局部反应,则要做好处理(一般情况下仅为轻微或短暂反应,属于正常反应,无需处理),若晕厥、过敏性休克、全身感染等,则要叮嘱儿童采取平卧保暖,并饮服温糖水,进而针刺人中与百会,同时皮下注射0.5-1.0ml的0.1%肾上腺素[2]。
2 结果
18499例接受计划免疫的儿童经过全程护理指导后,皆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3 讨论
儿童计划免疫在近几年倍受重视,在儿童疾病预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儿童计划免疫指的是根据某些传染病发生规律,将有关疫苗根据科学免疫程序采取有计划的策略给儿童行免疫接种,使得人体获取对该类传染病的免疫能力,最终实现控制与消灭传染源的效果。
我院针对接种疫苗的18499例计划免疫的儿童产生了相关研究,采取全程护理,最终皆全部接种成功,仅有5例出现发热,皆经对症处理后消失。
笔者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多年经验认为临床护理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针对疫苗的不同种类要做好家属的心理护理,尽量消除他们的疑虑,从而促使儿童更好的接受与配合接种;第二,疫苗接种的护理要点要给儿童及其家属解释清楚,尽量减少家长疏忽而引发的并发症;第三,疫苗注射时要注意放置的时间不能太长,并且要避光保存,尽量减少疫苗接种失败;第四,接种术后要指导儿童多多饮水,并做好护理观察,正确处理全身或局部的不良反应,从而保障儿童更顺利的完成疫苗接种[3]。
总之,针对实施计划免疫的儿童接种疫苗时给予全程护理指导,可以明显提高安全性,同时降低不良反应,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王惠如。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研究[J].医学信息(下旬刊),,23(4):195-195.
[2] 杜丽。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护理分析[J].大家健康(中旬版),2013,7(4): 114-115.
[3] 彭妃。临床护理路径在计划免疫健康教育中的应用[J].全科护理,,09(12): 1120-1121.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二
昆明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儿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实际居住地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年龄在7周岁以下的下列儿童。
(一)昆明市以外来昆的;
(二)昆明市四城区与其他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三)除昆明市四城区以外的各县(市)区之间的相互流动。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本地计划免疫管理,计划免疫项目实行免费接种,与本地儿童享有平等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待遇,免费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实施相关管理。实行免费接种的疫苗有卡介苗、乙肝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以及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增加的其他扩大免疫的预防接种疫苗。
第四条 预防接种单位是指具有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护士,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且具备国家、省、市设置要求,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建证、建卡、预防接种、资料收集上报和疫情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各项工作。
(一)公安机关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落户、登记、流动人口居住证等手续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信息。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三)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办理流动人口儿童入托、入园、入学手续时,学校、托幼机构应查验其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及时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儿童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报告,并督促其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查验其家庭内儿童的预防接种证,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和补种疫苗。
(五)房产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租用房屋申请登记备案时,应督促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施工单位加强对单位内流动人口的管理,督促单位内未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的监护人,及时携带儿童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时,应进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八)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知识宣传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九)各街道、乡(镇)应通过社区、居(村)委会及时收集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信息。向群众宣传计划免疫知识,督促适龄儿童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完成适龄流动人口儿童调查及预防接种任务。
(十)各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当地预防接种单位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辖区农贸市场、城郊结合部、城中村等流动人口聚居地,设立规范的接种点。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接种点的设置和延长预防接种时间,提高预防接种率。
第九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接种单位及其责任区域向社会公示,以便流动人口儿童就地、就近进行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表明其预防接种的管辖区域范围,并公开免费疫苗的种类、接种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一)流动人口儿童的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儿童预防接种证。
(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对流动人口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卡建立专门管理制度,对流动人口儿童的迁入、迁出情况做好记录,随时掌握其变动情况。每半年对所辖区域进行一次预防接种证、卡的核查和整理工作,及时补卡、剔卡和消卡,剔出的卡片由预防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三)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妥善保管,若发生遗失,要及时到预防接种单位补证。
第十一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转证、转卡制度。
流动人口儿童迁移时,应到原接种单位办理转证、转卡手续;对新迁入的儿童,原预防接种卡、证有效;对无接种证的儿童,视为未接种,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应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卡,按免疫程序要求进行免疫。
第十二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登记及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一)公安机关采集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将7周岁以下的流动人口儿童纳入统计范围并登记造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要加强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的登记管理,及时收集辖区内新出生、迁出、迁入流动人口儿童的情况,准确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儿童基本情况。
(二)预防接种单位要定期到当地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收集流动人口儿童资料。公安机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应积极配合,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所需的流动人口儿童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预防接种单位在城镇每3个月、农村每6个月组织一次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的查漏补种活动,并将接种情况逐级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十四条 实行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联席会议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公安、工商、计生、教育、宣传、建设、房产、劳动保障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财政对困难县、区开展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辖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内容包括:是否掌握流动人口儿童数量、免疫服务策略、预防接种服务计划、预防接种实施与效果。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在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因工作不力,造成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遗漏,完不成工作目标的,由本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预防接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适龄流动人口儿童提供计划免疫服务;流动人口儿童监护人如无正当理由,应及时携带流动人口儿童到预防接种点接种疫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流行,发挥疫苗在防病灭病中的作用,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有计划地对儿童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直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 全省实行儿童计划免疫制度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居住我省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必须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计划免疫工作目标,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计划免疫协调小组,协调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计划免疫协调小组成员部门按照分工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免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并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进行预防接种。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校负责计划免疫的宣传、动员和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儿童必须有《预防接种证》方可办理入托儿所、幼儿园、和上小学校的手续医学`教育网整理。未进行预防接种和预防接种不全的,应在补种后办理上述手续。
第九条 全省有计划地推行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责任制。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条 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包括:三型混合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卡介苗。
随着经济的发展,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菌苗和乙型肝炎疫苗逐步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加或者减少儿童计划免疫用疫苗的种类。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计划免疫程序,在规定时限完成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托儿所、幼儿园和小学校,在儿童没有禁忌证的情况下,必须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保证按规定时间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
第四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辖区内计划免疫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并出具诊断证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诊断证明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接种人员、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对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预防接种事故,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五条 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及时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接种后发生原因不明的死亡病例,由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死因鉴定,必要时由上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进行死因鉴定。
第十七条 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对偶合病例不负经济赔偿责任;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从县级卫生事业费中给予一次性医药费补偿,属于预防接种事故的,医药费用从县级卫生事业费中核销,对致残、致死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经费由省卫生事业费中统一解决。省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儿童计划免疫所用疫苗经费。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所用疫苗经费来源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九条 冷链运转、维修和冷链设备配套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并可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计划免疫任务的;
(二)拒绝为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的;
(三)弄虚作假、未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的;
(四)造成预防接种责任事故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
(六)贪污、挪用计划免疫经费的;
(七)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条例提出的其他计划免疫措施的;
(八)由于上述原因造成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的。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医学`教育网整理,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指疫苗系由卫生部批准的单位所生产,并经过国家检疫机构按《生物制品规程》检定合格的预防用疫苗。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四
1.计划免疫的内容 我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要内容使“四苗防六病”,即7周岁及7周岁以下儿童进行卡介苗、脊髓灰质炎三价疫苗、百白破混合疫苗和麻疹疫苗的基础免疫及以后适当的加强免疫,使儿童获得对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和麻疹的免疫。1992年国家又把乙肝疫苗纳入计划免疫范畴。部分省、市、自治区还把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和流行性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预防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2.计划免疫程序 免疫程序是指需要接种疫苗的种类及接种的先后次序与要求,主要包括儿童基础免疫和成人或特殊职业人群、特殊地区需要接种疫苗的程序。
⑴出生24小时内,接种卡介苗和第一针乙肝疫苗。
⑵1个月月龄,接种第二针乙肝疫苗。
⑶2个月月龄,接种(服)第一次脊髓灰质炎疫苗。
⑷3个月月龄,接种第二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一次百白破疫苗。
⑸4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脊髓灰质炎疫苗和第二次百白破疫苗。
⑹5个月月龄,接种第三次百白破。
⑺6个月月龄,接种第三针乙肝疫苗。
⑻8个月月龄,接种麻疹疫苗。
⑼1.5~2岁,进行百白破加强接种。
⑽4岁,复服脊髓灰质炎疫苗。
⑾7岁,复种卡介苗、麻疹疫苗、乙肝疫苗,加强接种白破二联疫苗。
3.扩大的国家免疫规划方案 国家扩大了计划免疫免费提供的疫苗种类,将原有的“五苗七病”基础上增加到15种传染病。新增了甲型肝炎疫苗、乙脑疫苗、流脑多糖疫苗、风疹疫苗、腮腺炎疫苗、钩体病疫苗、流行性出血热疫苗和炭疽疫苗。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儿童有计划地按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各种疫苗,并为计划免疫工作提供可靠的物质基础以及技术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免疫保偿是指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承保机构(甲方),对计划免疫服务对象(乙方)提供计划免疫保偿服务,入保者一次性交纳保偿金,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并共同遵守的一种保偿制度。合同一式3份,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生效。
第三条 计划免疫保偿实行自愿、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的对象和条件:
(一)凡是新生儿,将随家长常住本市者;
(二)无严重器质性疾病、精神病家族史;
(三)凡参加保偿者一次性缴交保偿金60元,除有严重过敏史及意外事故外,中途不得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条 参加计划免疫保偿儿童的权利和义务:
(一)入保儿童的保偿期限为7年(即0—7周岁);
(二)在保偿期内可免费接种卡介苗、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下称“四苗”),并确保接种质量;
(三)入保儿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单位(地点)按免疫程序完成上述疫苗的接种;
(四)入保儿童在保偿期内已按时完成“四苗”预防接种,但仍患麻疹、小儿麻痹症、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结核性脑膜炎、浸润型肺结核、急性粟粒型肺结核)等六种传染病(下称“六病”),可得到一次过的赔偿费:小儿麻痹症3000元,白喉1000元,破伤风1000元,麻疹300元,百日咳300元,结核病500元。
第六条 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对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成立“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成员由市卫生局、市卫生防疫站、市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名单见附件2),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管理中心下设“海口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防疫站),负责全市计划免疫保偿的实施和检查监督。各区成立相应的机构,并负责本级相应的工作;
(二)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成立相应的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小组,由分管卫生的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卫生院院长及防保组组长、计划免疫接种门诊负责人、医疗组组长等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保偿工作;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计划免疫保偿工作,负责计划免疫保偿的组织实施和合同执行的管理监督;
(四)市、区两级卫生防疫站负责计划免疫保偿实施的技术鉴定和技术指导;
(五)驻市及市属各医疗保健单位设有产房的产科负责办理新生儿入保手续,产科漏办者由各计划免疫接种门诊、卫生院防保组负责补办。在签定入保合同的同时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证上的保偿记录,并做好花名册的登记及资料归档等工作;
(六)办理入保手续的单位负责卡介苗接种,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接种门诊负责小儿麻痹症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麻疹疫苗接种以及漏种卡介苗者的补种。
第二章 “六病”的诊断权限
第七条 入保儿童一旦发生麻疹、百日咳、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结核病等传染病,家长必须于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地段医生向区卫生防疫站报告,由区卫生防疫站进行个案调查及填写初步诊断意见,依诊断权限交有关诊断鉴定小组进行确诊。
第八条 由区卫生防疫站站长、计划免疫科科长、接种门诊负责人、卫生院业务院长、防保组组长、医疗组组长组成区“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麻疹、百日咳的诊断;由市卫生防疫站站长及计划免疫科主任、市结核病防治所所长、市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及传染科主任、市妇幼保健院儿科主任等组成市“六病”诊断鉴定小组,负责对白喉、结核病、破伤风、小儿麻痹症的诊断。唯诊断鉴定小组作出的诊断才是发病赔偿的依据。
第三章“六病”发病赔偿原则
第九条 入保儿童一旦经“六病”诊断鉴定小组确诊为“六病”之一,由患儿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填写一式3份赔偿单,上报市保偿管理中心审批,由市保偿管理中心先付赔偿费,到年终才分摊结算。
第十条 凡因计划免疫人员不负责任,造成入保儿童漏种疫苗或免疫失败而发生相应传染病者,由承保机构负责赔偿患儿相应标准的赔偿费;若入保儿童不按时间、地点及免疫程序接种,因故漏种又不及时补种,发病后承保机构不予赔偿。
第十一条 入保儿童发病后原则上应在当地就诊,就诊单位作出临床诊断后四天内家长不向责任地段医生报告者,管理中心不再受理诊断和赔偿事宜。
第四章 计划免疫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管理中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的保偿金,实行单独建帐,全部存入银行,专人管理。各级保偿金独立核算,在市管理中心监督下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保偿金的分配原则:收取保偿金后,先提取7元作为劳务费(其中4元作为宣传发动的劳务费,1元为办理花名册,保偿收据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劳务费,2元作为卡介苗接种劳务费),剩余部分再按如下标准分配:地段医生20元(其中接种劳务费8元),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13元,区管理中心10元,市管理中心10元(见附件1)。地段医生所得的款额于次年初先付50%,余下的50%结合年终检查考核情况及清理赔偿金后再付清。
第十四条 保偿金的用途:地段医生所得的保偿金作为自己的发动费、接种劳务费及发病赔偿;乡镇卫生院及接种门诊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开展计划免疫工作所需器材的购置、设备维修和发病赔偿;市、区管理中心的保偿金主要用于计划免疫冷链设备购置,印制表、卡、簿、证,宣传、培训、检查考核、年终评比奖励及发病赔偿。
分级赔偿标准:
(一)麻疹、百日咳:地段医生负责15%,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0%。
(二)结核病、破伤风、白喉和小儿麻痹症:地段医生负责10%,乡镇卫生院(接种门诊)负责25%,区管理中心负责30%,市管理中心负责35%。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五条 为提高我市儿童免疫保偿入保率,各接种单位应尽可能动员家长入保,若动员无效,仍应按免疫程序规定给予接种,并按我市接种收费标准收费。对入保儿童接种“四苗”时严禁以任何借口收取各种费用,否则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应得的全部保偿金。
第十六条 各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办理入保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对拒不履行本方法所规定的职责或消极应付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而且不得评为年度计划免疫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对于开展计划免疫保偿及各项接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在责任管辖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达90%以上,一周岁内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全程接种率达到95%以上,“六病”发病率控制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在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儿童入保率低于60%,一周岁内的儿童(入保和非入保)“四苗”接种率低于85%,造成责任范围内的“六病”发生流行,其发病率超过国家规定控制范围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并结合当时具体情况和情节轻重,扣除其部分或全部应得保偿金。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六
临床护理培训的学习计划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护理质量,配合xx年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实施,有计划的提高我院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我院护理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保障医疗护理安全,营造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医疗环境,现制定xx年护理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的1.规范临床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临床基本操作技能,提高临床护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满足患者需求,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人民群众,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现象。通过培训,教育医务人员做到仪容美、着装美、语言美、行为美,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团结协作,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三基四严”培训的内容与安排培训方法:
1.全院医生护士自学各项基础护理操作流程。
2.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定期举办各类规范培训课程,对全院人员分层次实施理论和技能培训。
3.科室每月组织1次业务培训,包括小讲课、教学查房、专题讲座等。
4、实施“三基”考核两级负责制,医院由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负责,科室主要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学习内容:
(1)根据各科专业不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学习活动,以学习“三基”为基础,同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进展,并应用到临床工作中。
(2)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发、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掌握基本知识,并熟练实践操作,定期考核。
(3)从健康卫生入手,结合疾病预防,传染病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及用药知识等内容进行学习。
考核方法:
1.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基础理论考核,1次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2.护理部每年对全院护士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2次。
3.医务科每年对全院医生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1次。
4.科室每月组织专科理论和技能操作各考核1次。
5.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七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护理质量,配合xx年二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实施,有计划的提高我院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规范我院护理人员的医疗护理行为,保障医疗护理安全,营造一个学习氛围浓厚的医疗环境,现制定xx年护理业务培训学习计划:
一、学习目的1.规范临床基本技术操作规程,强化临床基本操作技能,提高临床护理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2.紧紧围绕“以病人为中心”,满足患者需求,简化工作流程,方便人民群众,消除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良现象。通过培训,教育医务人员做到仪容美、着装美、语言美、行为美,服务热情周到,工作团结协作,为创建和谐医患关系打下坚实基础。
二、“三基四严”培训的内容与安排培训方法:
1.全院医生护士自学各项基础护理操作流程。
2.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定期举办各类规范培训课程,对全院人员分层次实施理论和技能培训。
3.科室每月组织1次业务培训,包括小讲课、教学查房、专题讲座等。
4、实施“三基”考核两级负责制,医院由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负责,科室主要由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
学习内容:
(1)根据各科专业不同,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学习活动,以学习“三基”为基础,同时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进展,并应用到临床工作中。
(2)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消毒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药品管理发、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掌握基本知识,并熟练实践操作,定期考核。
(3)从健康卫生入手,结合疾病预防,传染病与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及用药知识等内容进行学习。
考核方法:
1.医疗护理质量办公室每年组织2次全院性基础理论考核,1次法律法规知识考核。
2.护理部每年对全院护士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2次。
3.医务科每年对全院医生的基本操作技能进行考核1次。
4.科室每月组织专科理论和技能操作各考核1次。
5.急救常用技术采用现场操作演练考核,定期举行急救模拟演练。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八
临床实习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是学生在实践中得到基本技能,基本操作的训练,巩固所学理论知识,进一步熟练掌握护理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良好医德医风,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 根据护理部的毕业实习计划,结合我科护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毕业实习带教计划如下:
一、目标
1、护理技术操作培训达100%
2、小讲课每批学生授课一次,培训率达100%
3、教学查房每批学生一次,培训率达100%
4、科室每月每次教学质量检查二次,均达90分以上,达标率100%
5、学生出科理论考试达80分以上,达标率达100%,操作考试达90分以上,达标率100%
6、学生均为带教老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价,达到95分以上,达标率100%
二、实习安排
总时间是根据护理部毕业实习计安排。详细见毕业实习轮转表。
三、实习内容
1、掌握我科基础护理操作技术及熟悉我科各疾病的护理常规。
2、掌握我科常见病的临床表现、主要并发症、防治原则及护理要点。
3、熟悉心脏骤停、急性左心衰、大咯血、上消化道出血、休克、呼吸衰竭等内科急症的临床表现、抢救措施及护理要点。
4、悉科本科室常用诊疗技术的护理:无痛胃镜、无痛肠镜、纤维支气管镜的治疗、护理、病情观察、抢救配合。
5、掌握本科室危重、急症、疑难病人的处理原则,掌握各项抢救技术,如电除颤、心肺复苏术、呼吸机使用、心电监护仪的使用方法等。
6、熟悉各种常用、抢救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各种仪器的应急状态,随时投入抢救工作。
7、掌握本科室科常用药物的剂量、给药途径及药物毒副反应。
8、熟练掌握各种标本的采集方法及各种化验的正常值。
9、能应用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临床基本技能,对本科室科常见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护理计划。并能应用护理程序对各科常见病进行整体护理。
10、掌握本科室科各种护理病历的书写规范和要求。
11、掌握本科室常见疾病的健康教育的内容。
12、了解本科室疾病的特殊膳食要求,如:糖尿病饮食等。
四、带教要求及活动安排
1、成立教学管理组织,科室指定高年资或有经验的护士作为带教老师,教学管理组根据护理部的教学计划制定本科室的教学计划。
2、科室每月进行临床带教质量检查和指导,具体由护士长或教学管理组成员负责,了解实习生实践技能操作情况和带教老师的教学情况,听取带教老师对实习生的评价,协助解决带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入科介绍:实习生入科后,应由护士长或教学管理员负责进行入科介绍科室概况、环境、规章制度、物品放置、师资介绍、岗位职责、专科护理、安全措施要求等,帮助学生尽快熟悉科室的工作环境和专科护理特点。
2、科室临床带教老师原则上应安排一定带教经验的主管护师、护师或优秀护士进行带教,每位老师带教一名实习生,以保证带教质量。
3、操作技能:每批次组织操作培训,结合科室护理技能培训项目重点进行培训,对临床典型病例和实习生在临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带教老师随时讲解,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操作示范。
4、业务学习:每批次安排业务讲座一次,由教学管理组制订专科业务讲座计划。
5、护理查房:每批次组织教学查房一次,选择典型病例,指导实习生独立收集资料,进行评估,制定护理计划,并对效果进行评价。
6、每批次学生在科室实习期间完成1份护理文件的书写:包括护理记录(危重或术后病人)1份、体温单1张,有老师修改。
7、科室每月组织2次教学质量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存在问题,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8、每批实习生出科前护士长或总带教老师必须召开实习小结会,征求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及建议,向学生反馈带教老师对其在实习中的表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篇九
儿童免疫年度工作计划
1、认证做好常规免疫工作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常规基础工作,加强免疫工作。主动收集免疫工作薄弱地区的儿童和流动儿童,确保儿童免疫率持续高水平。在安全注射的基础上,确保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百白破、麻风病、乙肝等五种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乙脑和流脑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加强糖丸、腮腺炎、百白破、甲肝、百白破疫苗的免疫工作,疫苗接种率应达到90%以上。
2.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
国家扩大免疫方案继续实施乙型肝炎、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百白破、麻风病、百白破、JE、流行性脑脊髓膜炎、腮腺炎等疫苗。
3.规范计划免疫证(书)的建立工作
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使用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儿童预防接种证》,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建证(卡),确保儿童标准卡(卡)率达到100%。每次接种疫苗都要核对卡和证,填写完整。
4.完成我区标准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
规范化接种门诊建设是为了加强计划免疫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接种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在原有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数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XX年接种门诊通过规范化建设验收。
5.确保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转移
仔细检查冷链设备的远程操作,每天早晚检查操作情况,记录冷冻室和冷藏室的温度,及时修复损坏的,并立即更新丢弃的,以保证冷链的正常运行,从而保证疫苗的效价,使每个孩子得到有效的免疫接种。
6.加强对儿童入托和入学预防接种证的检查
开展儿童入托和学校预防接种证检查,预防校园传染病有效免疫手段。我院计划免疫配合学校的检查工作,对入学儿童和入托儿童的检查和预防接种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未接收的儿童安排矫治和补种工作。
7.启动儿童疫苗建设
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报告管理标准》,到XX年底,将完成80%以上的儿童复合预防接种建设,并实施预防接种信息个案管理。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通过预防接种客户端软件将基本的预防接种信息录入我科,并上传至全国统一的国家管理平台。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表管理系统的建设。
8.开展免疫规划的宣传工作
积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果,以及实施免疫规划对保障公共卫生的重要性。开展定期宣传和“4月25日”预防接种日宣传活动,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9.改进相关数据的整理
要及时完成计划免疫相关信息的整理和上报,每次接种后及时上报儿童计划免疫常规免疫覆盖率,每年不得少于12次。接种完成后5天,报告接种数据。Afp,麻疹,无迟报,无漏报。计划免疫工作数据保存较好,有利于年中年末检查。
儿童计划免疫临床护理(推荐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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